[本章提要] 本章对行政许可费用问题作出专门规定,特别规定行政许可原则上不得收取费用,收费要有法律、行政法规作为依据,收取的费用要全部上缴财政,实施收支两条线,本级财政要保障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的费用等。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
【解析】 本条是关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费的规定。
一段时间以来,各种形式的行政许可层出不穷,伴随着各种各样的许可和审批是名目繁多的审批收费、许可收费。有的行政机关明明是履行正常的行政管理职能也要收取费用,有的行政机关利用手中的权力进行“搭车收费”,还有的行政机关越权设定收费项目。在有些情况下,交费甚至成了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批准许可申请的主要条件。行政机关收取的费用,依法上缴国库,也情有可原,但一些收费被用于本部门、本单位的职工福利;有些流入小金库,成为吃喝资金。行政许可收费成为一些行政机关热衷于设定行政许可的重要动因。行政许可乱收费不仅严重损害了行政机关的形象和权威,而且成为腐败的温床。
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原则上不得收费
在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实践中存在滥收费的情况,“搭车收费”、收费养人,收费成为一些行政机关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在动因。为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从根本上消除设定行政许可的经济动因,本法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原则上不得收取费用。
二、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收费,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作为依据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收取费用,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作为依据,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得作为收费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有权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可以收取费用,但这种规定也应当合理。
三、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根据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许可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为防止行政机关借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之际收取不正当的费用或者变相收费,本条专门规定,提供格式文本不得收取费用。
四、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由财政保障,不与收费挂钩
实施行政许可是国家的一项公共行政管理活动,所需费用,应当列入本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财政部门不得下达收费指标,也不得把核定预算标准与收费额度相联系。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
【解析】 本条是关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须依法收取和使用费用的规定。
一、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即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可以收取费用,实施机关也不得自行收取费用,还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定收费项目和标准。而且,收费要公开,要公开收费项目、范围、标准, 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二、收支两条线
目前,我国现已全面推行“执收”分开的制度,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管理体制,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都应当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行政许可收费,应当贯彻这一原则。所收取的费用应当全部上缴国库,不得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