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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本章提要] 本章是关于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规定。为了保证行政许可的正确实施,行政许可法把由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作为一项原则加以规定。同时,还规定了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行政许可和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为了贯彻高效、便民原则,本章还规定了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以及“一个窗口对外”、“并联审批”等制度。

第二十二条 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解析】 本条是关于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规定。

行政机关是依法成立、能够以自己名义独立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行政组织。本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履行外部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

(二)必须依法取得实施行政许可权的明确授权;

(三)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被授权的组织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解析】 本条是关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规定。

随着行政管理专业性、技术性的日益加强,现有的行政机关难以满足行政管理的需要,本法规定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社会公共职能的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被授权组织实施行政许可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必须授权给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二)必须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授权;

(三)被授权的组织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四)被授权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

(五)经授权的组织的地位相当于行政机关,适用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它在实施行政许可时也要适用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受行政许可法的约束。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解析】 本条是关于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规定。

委托许可是行政许可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将其行使的行政许可权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该行政许可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许可权。由于行政权的范围越来越宽,行政管理的复杂性、专业性、技术性的增强,将一些行政许可权委托其他行政机关行使,充分利用行政机关现有的资源,提高行政效率。但是,按照职权法定的原则,确实需要委托的,要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本条明确规定了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要求:

(一)必须是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委托。不能把不属于自己的行政许可权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否则,委托无效。

(二)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为依据。除非有法律、法规或规章作为依据,行政机关不得自行委托。

(三)必须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为了体现行政许可权的慎重,行政许可法将委托的对象限定为其他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不能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这一点与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组织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实施行政处罚不同。

(四)委托机关应当公告受委托机关和委托权限。如果行政机关将法律、法规赋予自己的行政许可权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行使,也应当通过一定的方式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以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

(五)受委托的机关应当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六)受委托机关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七)委托机关对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负责监督。为了保证该行政许可权不被滥用,委托行政机关要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负责监督,使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符合行政管理目的。

第二十五条 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解析】 本条是关于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规定。

为了解决行政许可实施实践中存在的职能交叉、权责不清、多头管理种种问题,行政许可法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一、相对集中行使行政许可权应当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是政府机构改革的原则。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就是调整政府部门之间的职能分工,合理划分行政职权,是政府机构改革的一个内容。因此,相对集中行使行政许可权,应当符合政府机构改革的原则,符合政府机构改革的方向,不能有随意性。

二、相对集中行使行政许可权应当符合法定的程序

按照本法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根据这一规定,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的决定权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但要经国务院批准,才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解析】 本条是关于“一个窗口对外”和联合办理、集中办理行政许可的规定。

行政许可法总结实践中好的做法,规定了实施行政许可的便民措施。

(一)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的决定。即通常所说的“一个窗口对外”。其适用于行政许可申请需要一个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分别审查、出具审查意见的情况。这种情况属于一个行政许可,应当由行政机关统一办理,不得将内部行政程序外部化,使一个行政许可变成多个许可,加大申请人的成本,影响行政效率,还增加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腐败的机会。

(二)依法应当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行政许可,确定由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有关的行政许可。即通常所说的“并联审批”。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解析】 本条是关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规定。

这些年来,在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出现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的倾向,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利用审批、年检的机会,谋取部门利益或者个人利益,搞不正之风。针对这些情况,本法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参加指定的商业保险等不正当要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不得同申请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接受申请人的宴请、财物或者获得其他利益。

第二十八条 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检验、检测、检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外,应当逐步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实施。专业技术组织及其有关人员对所实施的检验、检测、检疫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解析】 本条是关于由行政机关承担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检验、检测、检疫要逐步由专业技术组织实施的规定。

对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许可,主要是看其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和经济技术规范,符合的就应当许可,不符合的就不许可,比较客观,行政机关没有自由裁量权,不一定通过行政许可的方式来管理,可以由专业技术组织实施,行政机关作事后的监督。由专业技术组织实施,充分发挥专业技术组织的特长,有利于节约社会资源,是社会发展的趋势,也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则。

对本条的理解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机关才能实施。本法将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对设备、设施、产品和物品的检验、检测、检疫,限定在法律、行政法规作出规定的范围内。可见,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对设备、设施、产品和物品的检验、检测、检疫比较少。

(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实施。

(三)专业技术组织对其实施的检验、检测、检疫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kE07HQQ9dxuraA4KSV+wIbD3jsKqgax60kCtPvC3Ng5tRvw3t0eL/OosJMXoIe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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