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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则

[本章提要] 本章是附则,规定了由国务院制定具体罚缴分离办法和本法的施行日期。

第六十三条 本法第四十六条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规定,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解析】 本条是对罚缴分离办法的制定主体的规定。

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行政处罚法只对罚款决定与收缴罚款机构分离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对于它的具体实施办法则授权国务院制定。

第六十四条 本法自 1996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公布前制定的法规和规章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与本法不符合的,应当自本法公布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修订,在 1997 年 12 月 31 日前修订完毕。

【解析】 本条是对行政处罚法生效日期以及有关规定修订问题的规定。

行政处罚法 1996 年 3 月 17 日颁布,1996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在本法制定前已制定的一些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处罚作了规定,有的规定与本法一致,可以继续施行,有的与本法不一致,就应进行修订。对这些法规和规章应当依本法规定予以修订,并在1997 年 12 月 31 日前修订完毕。 5TcZaDsmeFQ8OXRE0MMqlBMWlyx9BsfaDeCKbPjEnG5RT3b6URRYD3+d97pQmj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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