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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则

[本章提要] 本章是附则的规定。本章共两条,主要对许可期限和实施时间作出规定。

第八十二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解析】 本条是关于行政许可期限不含法定节假日的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间,所指的就是行政机关工作日的期间,而不包括法定节假日。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我国的法定节假日除每周的周六、周日两个双休日外,还包括“五一”国际劳动节、“十一”国庆节、元旦和春节。这样,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如遇有法定节假日,其实施行政许可的实际时间要比工作日长,或者说,本法第四章第三节规定的有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扣除了法定节假日。

第八十三条 本法自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本法施行前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制定机关应当依照本法规定予以清理;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

【解析】 本条是关于本法实施日期以及有关机关在本法实施前进行行政许可清理的规定。

一、本法的施行时间

所谓法律的施行时间即法律的生效时间。法律的公布和实施是不同的概念。法律的公布是指由特定机关将通过的法律向全社会予以公告,法律的施行是指法律开始生效。法律生效时间一般有两种情形:一是即时生效,即自公布之日起就正式施行,发生法律效力;二是延迟生效,既自公布之日起一段时间后再正式施行。考虑到实践中有些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和监督管理尤其是行政许可的设定情况比较混乱,原有的一些法规、规章等需要进行清理,加之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需要对行政许可法有一个学习和领会的过程,因此,本法在法律公布后的一段时间内再正式施行。根据本条的规定,本法自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二、清理有关行政许可

长期以来,行政许可过多、过滥,设定行政许可的机关和部门相当多,许多内容或做法与行政许可法规定不一致。根据本条的规定,在本法施行前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制定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予以清理。

三、停止执行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许可

根据本条的规定,凡是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许可,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也就是说,为了保持行政管理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许可,在本法颁布之后到本法施行之日前,仍然可以执行。但是,在本法施行后,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各类行政许可就要一律停止执行。 xUTGCMeBVLgQHZgOIH3X+9HSAWFNq68LkfQ9FEUmMAh7K57HAuzOBj7hjfL5NVF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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