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1日~2020年12月31日,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缴增值税。受惠于该项政策,一般房地产公司每年约节省增值税税额上千万元。
2019年2月11日,春节后上班第一天,企业财税负责人和有关专家,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资金无偿借贷免缴增值税的讨论依然热度不减。春节放假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以下简称2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2019年2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记者注意到,在2019年整个春节放假期间,有关各方纷纷对此税收利好拍手叫好,讨论不断。
20号文件一经发布,很多纳税人的第一反应就是:企业集团如何界定?因为20号文件明确的免缴增值税适用主体为企业集团,而目前“企业集团”尚无税收视角的解释,实务中,主要参照市场主体登记部门的规定理解。中翰税务联合品牌机构秘书长王骏认为,如果企业法人名称中包含“集团”或者“(集团)”的字样,或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成员名单中,企业就可以享受资金无偿借贷免缴增值税的优惠。
具体来说,参考之前统借统还业务的对策规定,企业集团需要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才属于政策规定的企业集团。但在2018年8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以下简称139号文件),不再单独登记企业集团,不再核发《企业集团登记证》。因此,企业只需要按照相关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在名称中使用“集团”字样,获批后,名称中带有“集团”字样的,即可享受无偿资金往来免缴增值税优惠。
同时,王骏认为,资金无偿借贷免税优惠的适用对象,包括企业集团向成员公司借贷、成员公司之间借贷、企业集团不同部门间借贷等情况。139号文件规定,母公司全资或控股的子公司、经母公司授权的参股公司可以在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简称。而且,目前不再审查企业集团成员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数量,只是要求集团母公司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因此,可以参考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的成员单位信息,确定优惠适用主体。”王骏说。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房地产企业集团内部由于资金无偿借贷量相对较大,受20号文件政策利好,减税效果十分明显。
一般房地产企业集团每年的无偿借贷行为,涉及金额平均可达上百亿元规模。某房地产企业集团每年可归集资金50亿元,以便无偿借予各项目公司进行日常经营。假设视同销售利率年利息率为10%,如果按年计算视同销售利息,则应缴增值税税额=500000×10%÷(1+6%)×6%=2830.19(万元)。也就是说,根据20号文件的规定,该房地产企业集团可少缴增值税税额2830.19万元。
记者了解到,房地开发经营企业作为一类特殊的企业,投资金额庞大、建设周期较长、融资渠道多样、资金关系复杂,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企业集团内部成员之间相互拆借资金很常见。“20号文件发布后,我们公司这方面可以节税不少。”当代置业(中国)有限公司税收核算专业总监郭宇轩说。
中汇税务集团全国技术总监赵国庆提醒相关纳税人,在享受优惠的同时,应注意将增值税进项税额划分清楚,切勿盲目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额。
赵国庆分析,结合20号文件规定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件)规定,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也就是说,只有当期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才适用公式转出。
同时,考虑到集团间是无偿资金往来,即使根据36号文件进行公式转出,涉及免征增值税项目的销售额(实际为利息,而非借贷本金)的确定又是一个问题。因此,赵国庆建议,除非是企业通过外部借贷资金,专项无偿给集团内单位使用,涉及与借入资金直接相关费用的进项税额按资金金额的使用比例转出,其他情况应该尽量不要盲目适用36号文件公式,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20号文件发布后,有部分纳税人无法区分无偿借贷行为与统借统还行为。“虽同为免税政策,但不可将二者混淆。”赵国庆说。
赵国庆分析,按照36号文件规定,统借统还业务,指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也就是说,统借统还业务需要满足3个条件:(1)资金来源为金融机构借款或发行债券;(2)借款主体为企业集团或者核心企业;(3)借款单位分拨资金按照不高于对外支付利率收取利息。相比之下,集团间无偿资金往来政策适用条件更为简化,对资金来源、借款主体均不做特殊要求,也不需要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