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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湾区税收协调:有多少改变值得期待
——《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税收要点解读

崔荣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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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尽管没有直接提到“税”字,但其字里行间,都可以看到税收的影子。特别是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加快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产业体系、紧密合作共同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等章节,都与企业的跨区域投资经营密不可分,自然也与税收息息相关。

基于《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目标和“一国两制三关税区”的实际,粤港澳大湾区存在诸多税收协调事项。本文采访了中山大学粤港澳发展研究院·穗港澳区域发展研究所所长张光南、安永香港税务与商务咨询合伙人郑杰燊、德勤咨询(香港)有限公司税务及商务咨询合伙人杨力和澳门大学亚太经济与管理研究所研究员汪清阳,通过粤港澳三地税收专家“隔空对话”,共同探讨大湾区建设中税收协调的思路与建议,供拟投资大湾区的企业参考。

政策层面:按区际税收协调原则实现突破

记者: 粤港澳三地存在不同的税制环境,在税收政策协调方面,可对现有税收规定作出哪些适当的调整?

张光南: 粤港澳三地在税制结构和所得税、关税等代表性税种的设置方面存在显著差异。粤港澳三地的税收政策协调,最受大众关注的应该是个人所得税。

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作为国际自由港,与中国内地相比,港澳个人所得税税制具有“起征点”高、税率低、免税额多的特点。因此,税收成本成为港澳居民到珠三角工作的重要考量因素。随着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提速,现行“港人港税、澳人澳税”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可考虑逐步扩大,先扩展到珠三角所有认定的港澳人才,条件成熟后再扩展到珠三角所有港澳居民。此外,中国内地今年实施的个税新政增加了六项专项附加扣除,珠三角可考虑在专项扣除方面,与免税额较高的中国香港接轨,并探索实施以家庭为单位征缴个税,以减轻在珠三角工作的港澳居民的税负

结合粤港澳大湾区打造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的目标,企业方面的税收协调重点应该是为大湾区科技创新发展营造更好的税收环境。建议在珠三角率先探索将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对象,扩大到港澳居民在港澳地区注册成立的企业;针对大湾区内重点发展的电子信息、新材料、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的港澳企业,建议给予延长免税期、降低税率等税收优惠;放宽港澳和珠三角之间的科研材料、科研设备进出口的原产地原则,逐步实现大湾区内科研要素通关零关税;对大湾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出口给予关税减免或补贴,对大湾区内个人进行高新技术产业相关服务贸易的所得,给予减免税优惠。

郑杰 :粤港澳大湾区是一个跨制度的创新。要发挥大湾区的最大效益,包括人才、货物、服务、融资、技术在内各方面的流通,至关重要。特别是在货物流通方面,大湾区现在涉及不同的关税制度,令货物流通变得复杂,如果可以把大湾区设计成为免关税湾区,对于大湾区的贸易发展将会有基本性的刺激作用。同时,随着企业在大湾区的业务越来越一体化,港澳和内地的税制差异以及对常设机构的定义需要重新检视,以免除一家企业在不同地方营运而面对重复征税的问题。

杨力: 基于“一国两制三关税区”的实际,粤港澳大湾区存在诸多税收政策协调事项,在跨境事项方面表现得尤为明显。在提供更加优惠和便利的税收政策方面,视不同的事项可以考虑不同的协调方式,例如:通过中国内地和中国香港、中国澳门的双边税收安排,进一步明确和放宽相关事项;中国内地可制定单方面法律法规,给予符合条件的中国香港、中国澳门的企业和个人更加优惠的税收政策;粤港澳三地税务机关针对跨区域税务事项,可实行更加便利的征管措施和事前约定机制;3月初召开的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小组会议建议(有待中国内地颁布后续的法规),对于《个人所得税法》中“183天”的计算方法,港澳人士在一天内在中国内地停留不足24小时的,这一天将不计入该港澳人士在中国内地的居住天数 ,这些都是从中国内地方面考虑可以提供的税收优惠,将有助于区域人员进一步融合。

汪清阳: 粤港澳三地之间的关系,构建于“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框架下。粤港澳三地的税收协调安排,是一种区际税收协调关系,而不是协定协调关系,不必拘泥于国际税收协定的一般方法。

结合区际税收协调的一般原理和粤港澳三地资本流动的具体特征,有必要设置简易判断规则,供纳税人选择适用。比如,在自然人税务居民身份判断上采用回乡证或特区护照规则;在协作服务、研发或制造上采用利润分配5∶5规则。

需要注意的是,港澳在其税收制度方面遵循简易征收的指导原则,更侧重地域管辖权。涉及跨境管辖权分配的具体指引方面,部分存在缺位,有待进一步完善,比如中国澳门至今仍未有关于常设机构判断的指引。规则或指引的不明,会使得跨境企业难以有效适用税收协调所带来的优惠待遇。

服务层面:打破涉税事项属地办理的限制

记者: 粤港澳三地税务机关在完善纳税服务,提升跨区域经营纳税人的纳税便利度方面,可采取哪些合作举措?

张光南: 我认为,可以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优势,推进珠三角电子税务局建设,在条件成熟后扩展到整个粤港澳大湾区,实现税务信息统一管理,打破纳税人涉税事项属地办理的限制,进一步提高办税便利度与办税效率。

同时,应该建立完善的征信制度,改革征收模式。中国香港已经形成了比较完整的信用服务体系,珠三角九市可以学习借鉴中国香港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模式,整合珠三角九市市场监管、公安、社保、税务和海关等系统信息,实现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统一收集和系统共享。

郑杰 :因为粤港澳三地税制差异相当大,所以全面的税收宣传和辅导是非常重要的。建议设计一个互动性强的手机应用程序,让纳税人可以随时随地查阅粤港澳三地的税务信息,理解正确的纳税知识。还可以通过机器人在应用程序中和纳税人互动,解决纳税人遇到的具体问题。同时,粤港澳三地税务机关可以成立工作小组,与纳税人通过电话和会面的形式,解决跨区域税务问题。

待粤港澳大湾区后续的新税收政策出台后,粤港澳三地税务机关可以举办座谈会,介绍税收政策内容,回答纳税人对政策的疑问,为纳税人提供与税务机关直接互动的机会。

杨力: 粤港澳三地税务机关可以在信息方面考虑更多的共享机制,提升纳税人的纳税便利度。例如,中国香港公司在广东省内多地投资,这些子公司对外支付股息时,如果中国香港母公司希望享受5%的预提所得税优惠税率,可以指定其中一家广东省的子公司,作为其中国香港居民身份证的递交和预提所得税优惠税率的申请者,广东省税务机关可以共享有关申请资料,在情况一致的前提下,减少可能的重复资料递交和由于涉及广东省内不同地方的税务机关可能带来的不确定性。

在税务风险较高的关联交易以及重大交易(如集团内部重组交易、股权间接转让)方面,可构建事前沟通和约定机制,给纳税人跨区经营提供便利的条件和相对确定的税务预期。

汪清阳: 我认为,有必要确立粤港澳三方税收规则或计算方法的认证规则。比如,目前横琴在个税方面实行“港人港税、澳人澳税”,超额的可以财政返还,但该返还还需港澳具有资格的会计师确认中国香港工薪税、中国澳门职业税的税额。其实,中国澳门财政局已有关于职业税计算的模拟计算器,中国内地税务机关和中国澳门财政部门互认该模拟计算器计算结果的正当性,可以便利纳税人获取相应退税。

下一步,还应构建粤港澳三地税务机关对接会议机制。一些复杂的粤港澳三地交易或架构设计,税务待遇的不确定性使得企业投资甚为谨慎。可以试行由纳税人提请召开粤港澳三地税务机关对接会议,针对企业投资安排作税务方面的预先裁判,以便利重大投资项目的落地。同时,粤港澳三地税务机关,应该积极引导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提升服务能力,尽可能为跨区域经营的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

合规层面:实现统一协调前注意法规差异

记者: 实现粤港澳三地税收协调尚待时日,对于粤港澳三地企业来说,在实现统一协调前,在实操层面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

张光南: 粤港澳大湾区的发展,有助于国际化、法治化、市场化税收秩序和营商环境的建设,这为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合作提供了便利条件。同时,港澳丰富的国际化专业人才,有助于帮助跨境企业解决税收争议等问题。

由于粤港澳三地间税收差别大,且短期内很难实现协调一致,企业在一段时间内可能会面临重复征税的问题。加之人才流动、生产要素跨境流动都会受税收影响,也会给企业带来间接的影响。

郑杰 :企业可以密切留意大湾区相关税收优惠并加以使用,详细规划其供应链所在地,将有利于实现税务效率最大化和最优化。对企业来说,要掌握粤港澳三地税制的差异并不容易。同时,对粤港澳三地不同的税务机关工作方式、不同类型的申报表、不同的申报责任和流程,企业都需要花时间和人力、物力去适应和处理。

杨力: 粤港澳大湾区内不同区域有其独特的法制背景,因此,无论是人才、货物还是资金的流通,都需要充分考虑相关税务、海关以及外汇管理、人才管理的不同法律要求和合规成本。从税收政策和征收管理的角度看,粤港澳三地税制在立法原则、实施方式以及税务监管方面均有一定差异,企业需要在合规方面充分了解粤港澳三地的具体法律规定和要求,并遵循粤港澳三地的税收法规。此外,在防范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国际税改新形势下,粤港澳三地税务机关在关联交易、跨境交易以及反避税方面的税收监管上都有所加强,分别有各自的特别关注事项,如果不了解粤港澳三地的税收规定以及征管要求,企业在税务合规方面将存在较大风险。在此等情况下,企业有必要寻求富有经验的专业机构的意见支持。

汪清阳: 粤港澳大湾区的建设,为粤港澳三地企业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相互之间分工协作的伙伴关系更为密切。这使得企业不仅需要注意自身税务合规遵循工作,还需要注意合作伙伴的税务遵循工作。比如,如果中国澳门企业向内地企业支付服务费,需要该内地企业在中国澳门设立营业税登记。

从某种角度上看,粤港澳三地税务协调使得企业的应税金额及纳税成本大为下降,但同时要求企业从系统性、协作化的角度去考虑税务遵循工作,其中包含了税务资料提供、居民身份证明、代扣代缴事项及税务登记事项。

征管层面:以技术创新推进税收管理创新

记者: 粤港澳三地在加强税收征管、提升跨区域税务风险监控能力方面,如何开展跨境协作?

张光南: 我认为,应该以技术创新推进税收管理创新,提高税收征管效率。探索利用“互联网+”、大数据进行税务分析,通过对比分析纳税相关数据,有效识别和预测偷逃税行为。同时,随着国家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急需更多国际税收人才,在大湾区探索专业人才“负面清单”,有助于吸引国际税收专业人才。

郑杰 :粤港澳大湾区税收征管,必须做到既广且深。为加强税收征管,粤港澳三地税务机关要加强定期沟通、信息交换,采用数字化技术开展稽查。建议粤港澳三地税务机关定期沟通,识别最新的跨境跨区偷逃税手法,制定适当措施,鼓励企业依法申报。大湾区内跨税制交易频繁,充分的信息交换能够使税务机关针对个案加速掌握企业实际情况,数字化技术则可使税务稽查更客观、更高效,使得税务人员将时间更好地分配到法规专业判断和提供更到位的纳税服务上。

汪清阳: 粤港澳三地在资金、人员、货物、服务等方面的高度协作,使得企业更易实现跨境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防范不当的税基侵蚀,要求粤港澳三地税务机关具备充实的税收情报获取能力,以避免在课征关系中单方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地位。

过往,中国内地一方请求三项情报交换,港澳方通常提供的是一般信息——这些交换过来的信息对税务机关的判断作用并不大。未来,粤港澳三地可以通过共享互联网端口的方式,共享除个人资讯保密法案所保护的资讯外的一般性公司税务信息及个人税务信息,比如纳税人在当地的纳税评级、有无聘用员工的社保供款、纳税登记及登记变更等基础信息,以供粤港澳三地税务机关在反避税工作中作基础甄别。待企业被确认为可疑或高风险主体时,再启动专项情报交换,以获取深层次的资讯。 A7WGDvV0D+fg2nEW96ncw7IExj6Ye99LN0YgO8B2f6t4TdGNAQbqxFt8fn1Dey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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