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第二十六条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结转资金在规定使用年限未使用或者未使用完的,视为结余资金。
第二十七条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N0AmCdXiU56WxRecUO7WsGK2Ks2MBLRcb4Wi7Vcyb60uouTF5Um3EZRgyX7xjJ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