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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二十五条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第二十六条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结转资金在规定使用年限未使用或者未使用完的,视为结余资金。

第二十七条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hGHv2YAKGrOR3Y/b16ELvjYfFNlnYYwD9m/jqFJoT8/Sj86ik8CWRdtcB6x59D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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