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陆续发布有关消费税最新政策,涉及成品油、卷烟、电池、涂料等方面。
为促进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现将提高成品油消费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4元/升提高到 1.52元/升。
(二)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 1.1元/升提高到 1.2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 2015年 1月 12日发布,自 2015年 1月 13日起执行。
为促进节能环保,经国务院批准,自 2015年 2月 1日起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将电池、涂料列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具体税目注释见附件),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适用税率均为 4%。
(二)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
2015年 12月 31日前对铅蓄电池缓征消费税;自 2016年 1月 1日起,对铅蓄电池按 4%税率征收消费税。
对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含量低于 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
(三)除上述规定外,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的其他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 2015年 1月 26日发布。
经国务院批准,对电池、涂料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自 2015年 2月 1日起对电池(铅蓄电池除外)、涂料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适用税率均为 4%。
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全钒液流电池以及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低于 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进口环节消费税。
(二)自 2016年 1月 1日起对铅蓄电池(税则号列:85071000、85072000)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适用税率为 4%。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 2015年 1月 29日发布。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整卷烟消费税政策问明确如下:
(一)将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 5%提高至 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
(二)纳税人兼营卷烟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应当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销售额、销售数量的,按照全部销售额、销售数量计征批发环节消费税。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 2015年 5月 7日发布,自 2015年 5月 10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