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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中国生产事故应急管理体制构成

依据我国现行的《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如下:

(一)中央层面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机构

全国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国务院安委会、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为国务院安委会,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为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具体承担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工作,专业协调指挥机构为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的专业领域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履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职责,负责制定、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预案。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部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及有关国际救援力量等。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由地方政府确定。目前大部分地方政府按照中央政府设置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机构的模式成立了相应级别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

(三)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事发地省(区、市)人民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事故灾难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同时抄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涉及多个领域、跨省级行政区或影响特别重大的事故灾难,根据需要由国务院安委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学者黄典剑等在相关著作中描述了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医疗救护机构以及 33 个省(区、市)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组成及其各个部分的功能(见图 1-1),全国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大致可以分为应急领导决策层、应急管理与协调指挥层、应急救援队伍层三个层次 [23,26]

3.2.1 应急领导决策层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领导决策层由国务院应急办、国务院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

3.2.2 应急管理与协调指挥层

全国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与协调指挥系统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有关专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与协调指挥机构以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与协调指挥机构组成。如图 3-2 所示。

图 3-2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协调与指挥体系

(一)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设在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管理负责全国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协调指挥的机构,是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的中枢,对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和国家安监总局负责。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参与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负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指导和协调有关部门及地方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组织编制、管理和实施国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负责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源综合监督管理和信息统计工作,掌握各类应急资源的状况,负责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信息的接受、处理和上报工作保证信息畅通,为实现信息和资源共享等提供支持保障;组织指导培训和联合演练,保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的整体战斗力;负责分析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分析预测特别重大事故风险,及时提出预警信息发布的建议;指导、协调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根据需求,及时协调调度相关的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实施增援和支持;负责国家投资形成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产的监督管理。

(二)专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依托国务院有关部门现有的应急救援调度指挥系统,建立完善矿山、危险化学品、消防、铁路、民航、核工业、海上搜救、电力、旅游、特种设备等10 个国家级专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与协调指挥机构,负责本行业或领域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相应的国家专项应急预案的组织实施,调动指挥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参加事故抢救。依托国家矿山医疗救护中心建立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医疗救护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医疗救护工作,组织协调全国有关专业医疗机构和各类事故灾难医疗救治专家进行应急救援医疗抢救。

各省(区、市)根据本地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的特点和需要,相应建立矿山、危险化学品、消防、旅游、特种设备等专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与协调指挥机构,是本省(区、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与协调指挥系统的组成部分,也是相应的专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与协调指挥系统的组成部分,同时接受相应的国家级专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与协调指挥机构的指导。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本行业或领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的特点和需要建立海上搜救、铁路、民航、核工业、电力等区域性专业应急管理与协调指挥机构,是本行业或领域专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与协调指挥系统的组成部分,同时接受所在省(区、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与协调指挥机构的指导,也是所在省(区、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与协调指挥系统的组成部分。

3.2.3 应急救援层

根据矿山、危险化学品、消防、铁路、民航、核工业、水上交通、旅游等行业或领域的特点及危险源分布情况,以及各级政府部门、各类企业现有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为依托,通过整合资源、调整区域布局、补充人员和装备,形成重点和一般相结合,基本覆盖主要危险行业和危险区域,战斗力强、能够协调配合行动的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uJnNXzPiBZ5sYpIi7T0E6WSkcuygjtWMuR5O2CLVHMMImUDV2T4NtAdstT1Nw2z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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