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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除非双方都服从某个最终的裁决,否则争论将永无止境

[1]我们无法断定,上帝会让这种讨论或争辩获得怎样的成功。但是对此我们可以确定的是,自然、《圣经》和经验自身都教导世人,为了终止争论,要将争论提交给某个司法性的、最终的裁断,对于此裁决,论战中的任何一方都不得凭靠任何借口或粉饰而拒绝接受。这一裁决必须是有效且强劲有力的,而缺少此种最终裁决的其他办法则罕见成功。因此,我将知道,为了结束这些烦人的冲突,你们和你们的追随者,是否真的会和教会当中得到授权的向导以及服从他们命令的其他人正式决裂;你们是否愿意将你们的事业提交给任何一个比你们自己更高的判决,还是打算坚持下去,继续你们已经开始的事业,直到你们被说服去谴责自己为止。如果你们的决定是后者,我们只能遗憾地说,尔等理应受到这样的对待,上帝曾亲自对你们这样的人做出宣判:“和平的路,你们未曾知道。”(《罗马书》3:17)

[2]和平地达致结论的道路只有两条:其一是由我们内部指定的权威所做出的司法判决;其二则是由更具普遍性的权威做出的类似裁决。上帝在律法中亲自规定了前一条道路,他的圣灵则指引尘世中最初的基督教会使用后一种方法。上帝在律法中的诫命是这样的:

你城中若起了争讼的事,或因流血,或因争竞等等,是你难断的案件,你就当起来,往耶和华你上帝所选择的地方,去见祭司利未人和当时的审判官。他们必将判语指示你。他们在耶和华所选择的地方指示你的判语,你必照着他们所指教你的一切话谨守遵行。要按他们所指教你的律法,照他们所断定的去行,他们所指示你的判语,你不可偏离左右。若有人擅敢不听从那侍立在耶和华你上帝面前的祭司,或不听从审判官,那人就必治死。这样,便将那恶从以色列中除掉。(《申命记》17:8) [1]

后来在基督的教会中也出现了问题:有信心的外邦人是否也可以得救,尽管他们不遵循摩西的规矩施行割礼,也不遵守约束犹太人的其他合于律法的仪式和典礼?(《使徒行传》15)在经过了激烈的争吵和辩论之后,他们最终对上述问题得出结论,要让耶路撒冷的裁断来进行决定;为此目的,在耶路撒冷召开了一次会议,并做出了相应的判决。你们能够提出任何正当且充分的理由,证明你们绝对不应在这场争论中屈服,使你们的判断遭到某种最终裁断(无论它最后是赞成还是反对你们,都能为这场冗长而沉闷的争论画上句号)的否决吗?

[3]你们或许会回答说,由于你们相信自己已经触及了你们事业的真理,你们就不会去倾听任何判决,即便是天使的话也不例外,正如神佑的使徒自己的榜样所教导的那样。 你们还会说,人和会议都有可能会犯错;而且,除非给出的判决让你们的内心满意,除非再也无法对它做出进一步的反驳;总而言之,除非你们自己认识到并且承认它与上帝之道相合,如果固执地拒斥它则会与良心相悖(否则你们就不会承认这个判决)。

但是我请求你们首先考虑一下有关使徒的问题,他怎么会如此斩钉截铁地说,我们的主耶稣基督通过直观的启示而向他显明,在这当中不可能有任何的谬误。那使你们信服的东西,不过是借助你们或然性的推论(probable collection)而获得的,所以,这种大胆的断言尽管在使徒那里是可敬的,但从你们的嘴里说出来,就只是鲁莽的辩驳罢了。那些被上帝委任在争议性事务中进行裁断的祭司和审判官,他们都有可能,而且时常在他们的裁决中受到蒙蔽。上帝并非不知道这一点。然而根据上帝的理解,有时候还是应当让那个错误的最终判决获胜,直到做出这一判罚的那个权威察觉到了这一疏忽为止。它之后可能修正或推翻原先的判决,这样总比给冲突与不和滋生土壤,且迟迟无法结束要好。

我们并不希望人们去做他们内心相信不应当做的事,但是(我们说)以下信念应当在他们的心中完全地稳定下来,这个信念就是:在此类聚讼纷纭的案件中,上帝的意旨就是要他们去做司法判决和最终决议所确定的一切事情,哪怕在他们的私人意见看来,这决定彻底偏离了正道。毫无疑问,犹太人的许多判决,在当事各方看来都具有争议。然而在这种情形下,上帝也允许他们去做那些在他们的私人判断看来,也许确实是律法所禁止的事情。因为如果上帝不是混乱的创造者,而是和平的创造者,那么上帝也就不会让我们拒绝某种最终的判决,而是要我们满意地接受它。没有这种判决,我们就几乎不可能避免混乱,也永远不能指望可以获得和平。

耶路撒冷的会议曾为了某些微小的目标而被召集起来,一旦他们做出了决定,人们之后还是可能捍卫他们先前的意见。所以,当他们给出了他们的最终判决,所有的争论就都结束了。在他们做出决定之前,人们就事情进行争论,但是在决定做出之后,就不再有争论,而只有服从。 这一判决结束了他们的纷争,这是在判决之前,他们的争论所无法做到的。在这基础之上,足以使任何理性之人的良心建立起服从的义务,无论在涉及之前的争议问题时,他自己的意见是怎样的。我们的天性中充满了任性和自爱,以至于倘若没有某个最终的、能够成立的裁决,以及在这之后施加于双方之上的、使他们噤声的必然性,那么迄今为止发生的冲突,在短期内结束的可能性是微乎其微的。

[4]你们是否可以满足于任何已经建立的、一直以来都应该获得授权的法庭的判决——就像上帝亲自在犹太人当中建立的法庭那样,以决定所有的争论?现在问你们这样的问题纯属徒劳之举。“若有人擅敢不听从那侍立在耶和华你上帝面前的祭司,或不听从审判官,那人就必治死。” 你们已经让我们明白,你们关于女王陛下的宗教事务高等法院(Court of high Commission)的那部分观点。它的性质和犹太人中的法庭是一样的,尽管权力没有后者那么大。 好在你们可能更加喜欢另一种办法,因为贝扎大师在他最后一部著作中曾经提到这些问题,他宣称自己已经厌倦了那样的争斗和冲突,无论是口头的还是笔端的,因为他发现那些争论不过就是大吵大叫罢了,因此他希望:“在教会的某个合法的公共集会上,能够立即对这些纷争做出决定。” [2]

[5]那么,到那时会不会无事可“做”?并非如此。存在着“那律法上更重的事情,就是公义、怜悯、信实”(《马太福音》23:23)。这些事是我们应当做的;而对于这些事情,尽管我们较少争论,却没有去践行。当我们的主降临之时,他会看到“做”这些事情的人将比争论“博士、长老和执事”的人们更加幸福。或者,如果没有其他解决办法,你们也必须去做一些为了推进你们的戒律而需要做的事情。也就是要做那些智慧之人——他们觉得应当废除这个王国的某些法规,而不是让它继续生效——在进入议会这个立法机构之前习惯做的事情。这也就是说,你们要花费时间,更加充分地重新考察你们的事业,并且更加彻底地考虑你们致力于推翻的东西。至于那些已经确立的规制,既然衡平与理性,以及自然、神和人的法则都赞同现存的制度, 直到反对它的判决以合于秩序的方式被宣布为止;那么它对你们的苛求就是正义的,你们若不顺服,就当是悖逆。

[6]我并不认为,如果人们内心深信某些法律是违背神法的,那么还可以去遵守这些法律;然而,在这一情形下,你们的信念都必须暂时悬置起来,否则,一旦你们践行了自己的信念,就会在没有任何正当或必要理由的情况下扰乱上帝的教会,从而触犯上帝。确实有一些原因诱使你们几乎不去思考我们的法律。这些原因是自明的吗,是必然的吗,抑或仅仅是或然的?一个必然和自明的论证是这样的,当它被提交给任何人并得到理解的时候,心灵只能选择发自内心地赞同它。当这样的理由被提出来的时候,我的良心都会允准它,并给予它充分的自由。因为对于那些既定的事情,这整个教会之体给出的公共许可仅仅赋予了它们或然性的善。所以,如果有一种必然性论证足以证明它是不好的,那么在此类论证面前,上述的公共许可必须让位。

但是,如果你们当中最有见识的人能够表明,你们迄今为止写下的所有著作可以提供随便一个具有这种性质的论证,那就请给出实例来吧。至于或然性(probabilities),有什么事情是一直以来都与可靠的理性如此一致,但仍然存在与之对立的或然情况呢?难道是这样的情况:当事物被公开地接纳并且已经生效,倘若这个或那个私人在某种或然性观念的驱使下对它提出公开的异议——“我彼得或约翰 不准许它们,并宣布它们什么都不是”,那么就应当终止强制要求人们对它的普遍服从吗?在此情况下,你们将这样回答:“在有关我们教会的法律的问题上,对它们进行谴责的,不仅是‘一个私人的意见,而是数千人的意见’,甚至‘还包括那些掌握公共职司与权威的人’。” [3] 好像当整体的公共同意确立起某样东西的时候,每个人的判断与之相比,就不是私人的,无论他的职业是否属于某种公共职司。所以,除非每个政治体或政治社会全体的或然性的声音,能够支配其自身当中具有类似性质的所有私人的声音,否则,和平与安宁就绝无可能到来。这件事有效地证明了,既然上帝在教会中创造和平而非混乱,那么他也必定要创造出这些人的和平决议,在这些事情上,他们已经决定要让自己像教会所命令的那样思考和行动,直到他们发现必然的理由强制他们去做相反的事情。


[1] [译注]翻译根据胡克的原文有所调整。引文的第一句,和合本的翻译为:“你城中若起了争讼的事,或因流血,或因争竞,或因殴打,是你难断的案件,你就当起来,往耶和华你上帝所选择的地方。”《日内瓦圣经》对《申命记》17:11的注释为“你们应当服从他们的判决,这样就能终结争论”,17:12的一处脚注对前面这句话做出了限定:“只要他是上帝真正的牧师,并且依据上帝之言做出宣判。”《主教圣经》( The Bishops’ Bible )也有类似的脚注。对胡克选择的《申命记》17—19这段文本,戒律主义者(disciplinarians)是很熟悉的,他们在这段话中发现了为日内瓦戒律的必要性辩护的坚实理由。See Cartwright, Replye ,1:205,209(164,168);PS,3:400,425-426.

[2] Beza, Tract on Excommunication and the Presbytery ,Preface.

[3] T.C. ,Bk 2,p.181. VRXRhM3wUtcBncS7upr3WN/F4XPjXA6j2uaqBvidnrLFiJ24R5EOfsaOtg0I9Q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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