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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代序)

按照时兴的学术习惯,在一部著作开始的时候总需要交代有关问题的来龙去脉。这部原理性的著作也不能例外,因此开篇之前,首先表达作者对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8BGJ003]给予本研究资助的感谢。感谢对本研究进行资助评审的诸位专家,他们都是来自我国的国际经济问题研究领域的大专家,由于五年前他们对有关研究建议的认可,才有了这里的初步成果。还要感谢上海财经大学及科研管理(包括科研资金管理)部门的领导和老师们,他们保证了这项研究项目的申报、顺利开展并结项。特别感谢上海市高校十大智库之一的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以及胡怡建院长等领导和专家长期以来对于本课题研究的大力支持。以下排名不分先后:感谢中华美国学会和财经分会领导和专家、中国财政学会领导和专家、财政部国际财经中心领导和专家、国家税务总局及有关司局和税收科研所领导和专家、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以及世界经济研究所的领导和专家、中国社科院美国研究所领导和有关专家、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美国研究所领导和有关专家、上海国际问题研究院有关领导和专家、上海市美国问题研究所领导和有关专家、清华大学国家战略研究院领导和有关专家、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领导和有关专家、复旦大学美国研究中心领导和有关专家、上海社科院国际问题研究所领导和有关专家……以及太和智库、蓝迪国际智库领导和有关专家给予本研究成果发布提供的诸多机会。最后感谢这部著作的出版机构—商务印书馆以及上海分馆的领导和编辑同志,他们给了我继续与这家享誉海内外的学术出版机构合作的机会,并认真评估了出版可能,早早完成了选题的申报准备和编辑。

美国联邦国际税制改革对跨国投资将产生重要影响。美国国际税制改革是自《1986年税制改革法》(The Tax Reform Act of 1986, H.R.3838, 99th Congress, Public Law 99–514)立法以来的一次全面财税制度改革,联邦政府旨在通过《2017年减税与就业法》(H.R.1–An Act to provide for reconciliation pursuant to titles II and V of the concurrent resolution on the budget for fiscal year 2018),较全面改革国际税制,实现向“参与豁免税制”(participation exemption system of taxation, § 965 Amended)转型,同时降低了海外所得与利润遣返税率,增加了全球无形资产低税所得(Global Intangible Low-Taxed Income,简称GILTI)税、外国来源无形资产所得(Foreign Derived Intangible Income,简称FDII)税、税基侵蚀与反滥用税(Base Erosion and Anti-abuse Tax,简称BEAT税)及关联交易税,恢复了向下归属规则等政策。参与豁免税制的本质是跨国企业收到股息的税前扣除(Dividends Received Deduction,简称DRD),亦即DRD是参与豁免税制核心政策之一。扣除政策主要包括国内公司收到股息扣除、国外公司收到股息扣除、特定股息不得扣除、限制股息扣除等几项规定。通过扣除企业收到的股息,降低联邦税税前所得总额,达到减税目的。

2017年改革联邦国际税制的重要政策诉求之一,是推动美国跨国企业的海外投资回流。根据美国商务部经济分析局(U.S.Department of Commerce, Bureau of Economic Analysis,简称BEA)数据,2019年美国对华直接投资净额为75亿美元,较2018年增长20%。美国对华直接投资存量为1 162亿美元,较2018年增长6%。美国政府的国际税制改革能否推动美国资本回流,如果美国资本大规模回流,会对中国的经济发展产生哪些作用,美国资本回流究竟将流向哪里,美国资本的回流会对全球供应链产生什么影响等等,已成为产业界、学术界,尤其是政策决策者普遍关心的问题,对这些问题必须从理论上加以剖析,同时通过解构美国联邦国际税制改革相关的政策变化,为政策制定提供理论依据。由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这一研究是非常有力的。

美国财税政策直接引导着跨国公司的海外投资走势。据美国财金政策和学术界提供的测算数值,美国政府税制改革后将有1—2万多亿美元的海外资金回流,仅苹果、思科两家企业在改革之初就宣布,将有近2 000亿美元资金回流的计划,它们还计划增加对内投资,稳固高技术在美国内的研发和制造供应链。美国联邦税制的改革所产生的影响是全球性的,由于美国跨国资本早已将中国作为投资的重要地区,尤其是高技术跨国公司均在中国主要地区进行了布局,投资遍及各个生产领域,尤其是高技术领域。我国是美国高技术投资聚集的重点地区。从改革开放初期开始,美对华直接投资(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简称FDI)主要在劳动密集型产业,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到2010年前后,开始进入消费品行业和汽车行业,据上海美国商会2018—2019年针对商会成员企业的调查,接近六成的美对华直接投资企业都把中国作为本地市场生产或采购产品和服务的基地,比2017年的51%占比有所增加。 [1]

在美国联邦政府2017年改革税制后,美跨国公司对华投资仍保持如下特点:(1)美对华直接投资主体仍属于战略性投资,具有长期性。从投资总量看,截至2018年底,1 400多家美国大中小型企业在华共成立公司1 440家,投资项目7 100多个;从投资结构上看,其中有450家企业投资5 000万美元以上;有330家投资在1亿美元以上;有71家企业投资在10亿美元以上。(2)美对华直接投资企业仍以绝对控股占多数,2017年美资控股比例为48%,2018年上升到64%,其中像特斯拉项目和埃克森美孚项目的投入,正值美国政府打着“美国优先”的口号,要求美资在华企业和供应链向国内转移之时,这些投资看来似乎并未受税制改革的影响,或者说美对华投资决策在受到税收政策影响的同时,其他因素却推动了投资的加大,所以在华的高额投入推动了美国资本绝对控股比例大幅提升。 (3)美国金融企业从2005年开始全面展开在华布局,到2018年,美国金融企业大量投入不动产市场,在华投资总额中有15%属纯金融驱动型直接投资,金融大企业JP摩根和摩根士坦利已建设多数控股合资证券公司。有关分析预计,未来美国跨国投资对华投入和增长潜力巨大。

由此可见,美国企业对华投资和产业供应链依赖非常大,如果税改之后跨国企业不得不撤资,无疑将对美在华跨国投资企业产生长期影响。而且美资回流会否与金融危机以来部分在华企业和供应链搬迁叠加,并导致高技术投资流量变化、选址模式变化、产业链转移?美在华高技术企业回流会采取什么模式?这种影响对一带一路建设的冲击有多大?对此应如何判断并制定何种策略?这些不但涉及我国跨国公司税收政策调整,而且直接关系财政税收、投资贸易、经济及社会政策改革的成功。

研究美联邦财税制改革对在华高技术企业的影响亦极具学术价值。目前国内外就美国政府税制改革对美国跨国公司在全球投资的影响加以判断,一是基于学科范式的理论推定或估算,科学性尚待验证,二是基于相关历史经验,尚需要进行理论上的总结,其中又以美国1986年税制改革对跨国公司影响模式研究成果最丰富。美国财政学家Martin Feldstein指出,1986年税制改革是百年来研究有关税收效应最重要的天然实验室,不但从根本上影响着国际税收学术思想,而且对各国税收政策设计具有基础作用。对1986年税制改革进行研究的价值主要表现在三方面,即降税幅度空前,税率变化极其多样,降税后经济行为的特征极其复杂。税改后的数年内,美国政府不断公开的同期家庭行为数据质量较高,因此比较税制改革前后的产量、消费行为等变化非常有益,这对研究税制改革效应的作用无法替代。 [2] 正是基于上述判断的科学价值,在有关研究领域仍常见对于美国联邦1986年税制改革的研究成果发表。

研究美国财税制改革在华直接投资和对高技术企业的影响效应是一项重要的理论任务。长期以来,我国对美国对华投资,尤其是高技术投资与美国财税制改革的关联的针对性研究非常薄弱,这与基础理论研究的深入与否有重要关系。 研究美国联邦税制的基础理论,对丰富中国特色的国际税收理论与跨国公司投资理论,制定科学的跨国公司治理政策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纵览国内外文献,有关美国税制改革对跨国公司的影响研究呈现两种基本范式。

范式一:美国税制改革对于跨国公司选址影响研究。美国1986年税制改革及其影响是跨国投资理论的重要课题,以跨国公司投资与国际税收关联为研究对象的可检索重要英文学术论文逾百篇之多,并有多种著作,无论是税制改革跨国对投资模式、转移定价,还是所得与利润遣返、企业组织形态变化等领域的影响,成果颇丰,如Grubert、Randolph与Rousslang [3] ,Smith ,Zey与Swenson [4] ,Altshuler与Hubbard [5] ,Desai与Hines,Jr. [6] ,Azémar [7] ,其中美国税制改革对跨国企业选址影响研究对本研究富有启发。如Hines,Jr. [8] 最早对有关文献进行了评述,探讨了对外直接投资对国际税收的敏感性,他指出公司税率影响到对外直接投资选址与资本流量。Devereux与Griffith [9] 也对此做了梳理,在实证研究方面有所推进。后来De Mooij与Ederveen [10] 总结了对外直接投资与税收间的时空关系,以总量投资与税收数据及弹性计算为基础,通过元数据分析发现典型的税率半弹性为–2.1。Gubert、Randolph与Rousslang [11] 指出,美国下调税率后,在不同国家的跨国企业子公司(subsidiary corporation)间出现了两种收入转移模式,一是改变选址以降低边际税率,二是加大跨国避税行为,而投资东道国为留住跨国企业,通常普遍下调税率、变动税制,因而作为决策者研究跨国公司及各国对美国降税的反应,需充分考虑上述反应模式,学界还应研究税收对投资的内生影响。后来,Altshuler与Hubbard [12] 从纳税申报单研究入手,观察了美国1986年税制改革对金融服务企业国际选址的影响,指出美国变革国际税制增加了海外跨国公司继续递延应纳美国税收的难度,改革反税收递延规则减少了海外跨国金融企业的避税行为,东道国税收会受到金融服务企业选址行为的影响。

国内学者关于跨国公司母国税制对于跨国公司对东道国进行跨国投资的激励早有关注。 然而有关美国1986年税制改革对我国跨国投资流入影响的研究尚不多见,相关研究多把市场潜力作为影响跨国公司在华投资的主导因素,如姚战琪推演的跨国投资方程 LnFI t =C+a 1 LnMP t +a 2 LnWC t +a 3 LnEX t +a 4 LnEI t ,通过设置中国市场潜力变量、投资母国与中国工资成本差异、对华出口变量、外资母国经济增速变量等,以外资来源国对华直接投资额变化说明美国投资最重视中国市场潜力,而忽略税收因素。 近来国内开始关注美在华跨国公司未分配利润占比持续增加并转化为新投资现象,发现美国减少对华投资的主因是在华投资企业向国内母公司或关联公司偿还借款,然而对未分配利润、关联借款与美国国际税制的避税漏洞的关系却少有提及。 还有研究虽注意到税收对跨国公司投资的影响,但认为比起税收政策,市场规模对美跨国公司更具吸引力。 可见,只有深入研究美国税制改革对其跨国投资影响的经验,解构1986年税制改革的跨国投资效应,才有助于把握美国政府税制改革对美在华高技术企业选址影响变化的规律,为制定对策提供学术基础。

范式二:美国税制改革对于跨国公司税务倒置的影响。美国政府改革国际税制的重要诉求之一,是杜绝跨国公司税务倒置避税泛滥。其实税务倒置并非新现象,国际税收理论认为,它属于跨国公司通过海外重组避税的方式之一,但国际经济学与跨国公司理论则往往从技术转移规律等不同角度看待,长期以来有关研究相对薄弱。美国1986年改革国际税制后,公司税务倒置行为逐渐增加,尤其是21世纪以来,税务倒置的频率、规模、交易后利润更是大幅增加,而国内税收却急剧减少,有关研究随之增加。美国财政部认为,跨国公司税务倒置侵蚀了美国税基,造成了受控外国公司(Controlled Foreign Corporations,简称CFC)成本优势,破坏了税制公平。 Desai与 Hines,Jr. [13] 运用跨国公司发布外迁公告后的市场反应、外迁因素统计、外迁反应事件三种手段,研究跨国企业税务倒置行为后发现,美企向海外转移过程中对国内纳税义务开始减少,海外税率显著影响企业税务倒置发生率,强化法规能规避利息成本的跨国分配。Azémar指出,税制改革对美海外投资及税务筹划实践有强烈影响,但低税区域对美资的吸引力并不因反纳税递延政策与限制相互抵免而减弱。而位于低税区域的跨国公司利润与F分编收入越多,红利汇回就越少;执法越严,收入转移行为越少。低税率是东道国留住外资的有效手段,而投资母国强化转移定价规则,则有助于打击跨国避税。 [14]

跨国避税是跨国企业利润增长的主要动力。跨国投资与避税天堂存在关联,国内学者也注意到了这一重要现象,例如,陈国钢 、江心英 、薛峰、郁云岚 、庞凤喜、米冰 等,虽然是从传统视角研究,但对研究企业税务倒置有所启发。最近戴悦 探讨了美国跨国公司倒置避税及反倒置立法的漏洞,指出强化法规有助于抑制企业税务倒置。李超民、胡怡建比较了美国国会两院《2017年减税与就业法》文本,并研究了美国政府反税务倒置避税政策对美对华投资的潜在影响,剖析了反避税与反税基侵蚀政策的设计及财政经济后果,推进了本领域理论发展与政策研究。 可见,只有从《2017年减税与就业法》文本入手,解构反跨国企业税务倒置政策,才能确定美国政府税制改革对美在华高技术企业的影响,制定相应对策。

综上,通过研究《2017年减税与就业法》解构联邦国际税制基本原理是理解美国国际资本流动与税制关系的枢纽,其中解构美国政府《2017年减税与就业法》有关国际税收体制向参与豁免税制转型、GILTI税、FDII税及BEAT税,是完成研究目标的关键所在,而研究《1986年税制改革法》及1986、2004年等税制改革经验,比较新旧税法差异,又是判断美国政府财税制改革国际影响的重要参照,收集相关数据则是设计相关政策及构建应对体制、机制的学术基础,是提出应对策略的基本前提。

本研究采用科学研究范式展开探索和论述。托马斯·库恩《科学革命的结构》提出了“范式”(paradigm)概念,它可以理解成共通的理论或共同信奉与接受的理论体系,并以此作为常规科学工作的理论预设。科学研究范式则指,普遍采用的学术研究规则体系,包括前提假设、研究路径、研究方法和工具、技术路线与研究模式、评价体系等,是被认可与接受的规定,并受社会、经济、文化、国际环境及个体偏好等因素影响。 所以本研究首先对涉及美国税制改革的跨国投资和税收及其关系的现象进行呈现和分析,然后围绕有关的影响因素依次展开研究,这些内容共同成为本研究成果的结构,包括公司所得税与资本的跨国流动、外国来源所得税与跨国公司母子公司制的管理规则、公司倒置避税与直接投资收益的剥离等章节,最后归纳出来一些基本的原理作为研究结论的一部分,同时将有关的理论运用于中国的现实进行比照、分析,提出政策建议。

本研究主要利用美国官方数据和自行收集的有关数据进行。本课题的主要研究对象是美国国际税收体制及其变革对于跨国资本流动的影响原理,将会涉及美国联邦国际税制的主要框架和理论问题、外国来源所得税以及跨国投资的F分编规则、公司倒置与直接投资收益剥离问题、跨国投资收益遣返理论、参与豁免规则改革,以及跨国投资选址与国际税制的关系等。因此在采集研究数据时,主要依据美国官方数据和有关的学术机构、商会组织和专业数据机构的数据。研究过程中对于引用数据采用了实引法,尽量标注引文来源。

以上数据来源具有相当的权威性和可信度。数据主要分成两类:(1)统计指标数据,表明事物的发展状态和进行程度的计量指标,如美国的对外直接投资头寸、流量,美国公司所得税率等。(2)事实数据,定义一件事物的性质、内涵和外延,如美国税制改革的立法,《1986年税制改革法》第163(j)节收益剥离规则、《2004年美国创造就业法》第7874节、《2017年减税与就业法》的GILTI税。

本研究的结构分十一个部分。除了这里的引言部分、结论部分和正文后的附录部分,正文将用八章内容,分别论述美国国际税制的基本原理,但主要侧重跨国企业税收,分析美国财税体制的经验教训和改革得失,最后在结论部分提出相关的思考和建议。具体如下:

第一章围绕美国全球税制转型与对外直接投资模式变化,集中解决四个问题:(1)美国对外直接投资与海外收益;(2)冷战后美国对外直接投资的税收调节;(3)2017年税制改革前夕美对外直接投资状况;(4)2017年税制改革与美对外直接投资变化。

第二章研究美国的公司所得税与资本跨国流动之间的关联。跨国公司是美国对外直接投资的主要载体,有效公司税率决定跨国投资流向、规模和投资地域。主要内容有五个:(1)联邦公司所得税制与改革;(2)有效税率与资本跨国流动原理;(3)跨国公司有效税率变化规律;(4)投资税率弹性与跨境资本流动规律;(5)公司所得税与联邦财政收入变动。

第三章围绕跨国公司外国来源所得税与F分编规则。跨国公司投资的收益及借助收益再投资获利是跨国公司全球资本流动的最终目的。主要研究五个问题:(1)母子公司体制与外国来源所得税;(2)外国来源所得税递延与跨国投资;(3)外国来源所得税抵免与跨国投资;(4)反递延税收体制与跨国投资;(5)利息分配规则改革对跨国投资的影响。

第四章围绕公司倒置与对外直接投资收益剥离。跨国公司的获利手段除了正常的跨国直接投资,如何进行投资收益的剥离是另一个重要的手段。主要内容为:(1)跨国公司并购与税收归属;(2)跨国公司倒置交易现象与理论解释;(3)税收天堂与跨国公司投资收益剥离;(4)跨国公司倒置交易税收规则;(5)跨国公司倒置的税收治理与改革。

第五章围绕美国全球税制的法制经验与对外直接投资收益遣返之间的关系,解读1986年里根当局的税制改革的全球税制的特征和影响,研究2004年小布什税收政策改革的基本经验,聚焦研究四个主要问题:(1)全球税制与跨国投资税收;(2)《1986年税制改革法》与跨国投资;(3)收益遣返税与跨国投资流动;(4)《2004年美国创造就业法》与外国来源所得遣返。

第六章围绕《2017年减税与就业法》与参与豁免规则研究参与豁免税制的三个主要内容。本课题的核心研究内容是参与豁免税制,《2017年减税与就业法》对此进行了全面的规定。主要内容为:(1)当代跨国投资税收的两种体制;(2)美国向参与豁免规则体系转型与改革;(3)《2017年减税与就业法》参与豁免规则框架。

第七章研究美国2017年税制改革与跨国资本回流问题。跨国公司的全球流动在美国国际税收体制的规范之下,2017年美国国际税收体制的转型新规则是跨国公司流动的新因素。本章分为六项内容:(1)国际税收体制变革与公司选址的变化;(2)影响投资选址的主要因素;(3)GILTI税、FDII税及BEAT税与跨境资本流动;(4)遣返税与跨境资本流动;(5)税制改革与国内投资变动分析;(6)税制改革的投资回流效应与公司倒置遏制。

第八章围绕《2017年减税与就业法》与对华高技术投资之间的关系,主要解决五个问题:(1)美国对华直接投资基本模式;(2)美国对华高技术直接投资;(3)美国风险资本的对华投资;(4)美国2017年税制改革后对华直接投资;(5)贸易摩擦与跨国公司的外迁。

在“结论”部分,将对本研究课题进行总结,提出中国的应对策略与政策建议,展望未来值得进一步展开的研究领域。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陆游)按照课题最初的设想,除了采集数据进行实证研究,还将安排到美国等地进行企业调研,将有关的理论和实际进行对照验证。目前随着五年来中美两国关系的持续波动,更加上新冠肺炎疫情在美国和世界其他地方的蔓延,对人员流动的限制已经使这种可能性降到了最低。因此在研究过程中,我们主要在国内对于美资企业进行了有限范围的调查,同时对照上海美国商会的年度商业报告进行了较全面的分析和考察,从一个侧面补充验证了本研究的研究结果。

本研究只是在美国国际税收领域所做的探索性的初步成果。对比学界前辈和同行们取得的成就非常微不足道,甚至对一些概念、原理的理解,对有关美国国际税制中的一些法律的翻译与解释,也有可能与国内通行的规范不尽一致,但由于任何成果的发表都有时间要求,只能在今后通过不断学习和提高理论涵养弥补这些缺憾了。

初稿完成于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1周年国庆节后
修订完成于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2周年国庆节后
终稿完成于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3周年国庆节后


[1] 2019 China Business Report , The American Chamber of Commerce in Shanghai, p.32.

[2] Martin Feldstein.“The Effect of Marginal Tax Rates on Taxable Income: A Panel Study of the 1986 Tax Reform Act.”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03(3), Jun.1995, pp.551–572.

[3] Harry Grubert, William C.Randolph and Donald J.Rousslang.“Country and Multinational Company Responses to the Tax Reform Act of 1986.” National Tax Journal , 49(3), Sept.1996, pp.341–358.

[4] Mary Zey and Tami Swenson.“The Transformation of the Dominant Corporate Form from Multidivisional to Multisubsidiary: The Role of the 1986 Tax Reform Act.” The Sociological Quarterly , 40(2), Spring 1999, pp.241–267.

[5] R.Altshuler and R.Glenn Hubbard.“The Effect of the Tax Reform Act of 1986 on the Location of Assets.” Journal of Public Economics , 87(1), 2003, pp.109–127.

[6] Mihir A.Desai and James R.Hines, Jr.“Expectations and Expatriations: Tracing The Causes and Consequences of Corporate Inversions.” National Tax Journal , 55, Sept.2002, pp.409–440.

[7] C.Azémar.“International Corporate Taxation and U.S.Multinationals’ Behaviour: An Integrated Approach.” Canadian Journal of Economics , 43, 2010, pp.232–253.

[8] James R.Hines, Jr.“Lessons from Behavioral Responses to International Taxation.” National Tax Journal , 52(2), Jun.1999, pp.305–322.

[9] Michael P.Devereux and Rachel Griffith.“The impact of corporate taxation on the location of capital: A review.” Swedish Economic Policy Review , 9, 2002, pp.79–102.

[10] Ruud A.de Mooij and Sjef Ederveen.“What a difference does it make? Understanding the empirical literature on taxation and international capital flows.” European Commission Economic Papers , 2006, p.261.

[11] Harry Grubert, William C.Randolph and Donald J.Rousslang.“Country and Multinational Company Responses to the Tax Reform Act of 1986.” National Tax Journal , 49(3), Sept.1996, pp.341–358.

[12] R.Altshuler and R.Glenn Hubbard.“The Effect of the Tax Reform Act of 1986 on the Location of Assets.” Journal of Public Economics , 87(1), 2003, pp.109–127.

[13] Mihir A.Desai and James R.Hines, Jr.“Expectations and Expatriations: Tracing the Causes and Consequences of Corporate Inversions.” National Tax Journal , 55, Sept.2002, pp.409–440.

[14] C.Azémar.“International Corporate Taxation and U.S.Multinationals’ Behaviour: An Integrated Approach.” Canadian Journal of Economics , 43, 2010, pp.232–253. 6rdlLhzFrbV/FpYZsHy4rtqtCO3PWXtmDjNYg3iQkbfZIKspHGqrHUXEPVXRK0j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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