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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跨国公司的有效税率问题

长期以来美国跨国公司在其国内税收体制不断健全和遵从压力下,面对海外市场的发展与投资机会,不断加大跨国直接投资规模和速度,获得了远远高于国内的低税收待遇,而且跨国公司通过运用联邦税制有关规则,利用境外收入的计算、亏损扣除、国外税收抵免规则,降低了公司有效税率,更加激励对外投资。

1.全球所得税率与跨国公司海外投资

美国跨国公司平均有效税率大大低于法定税率。以2010—2012年为例,在跨国公司排除上年度亏损扣除部分后,平均有效税率依然低于法定税率。在2012年纳税年度,按照M—3计划表申报纳税的有盈利的美国跨国公司的实际税率仅为16.1%,这个数字比美国的名义税率低了近20个百分点;而2008—2012年平均税率则更低,只有14%。在2012年纳税年度,不但跨国公司平均税率低于按照联邦税收本期账面费用计算的税率17.3%,也低于按照联邦账面全部税收费用计算的税率18.5%,还低于2008年、2012年两个纳税年度15.3%和18.6%的平均税率。如果按照应税所得计算,跨国公司的实际税率应达到24.6%。

美国跨国公司有效税率较低是受多重因素影响的结果。如果不考虑上下年度亏损结转,盈利的跨国公司税负有很大不同。经过对跨国公司2012年净经营亏损调整后,联邦有效税率将提高到19.5%,而对跨国公司2008—2012年净经营亏损进行调整后,平均有效税率则进一步降低为16.5%。调整后税率低于未经调整的税率2.6个百分点。这意味着即使对有关会计准则只做微小调整,对于减轻企业负担意义也较大。

GAO分别制定了两种会计调整方法:(1)将盈利的跨国公司在M—3计划表中申报的经营净亏损扣除额(NOLD)乘以最高法定税率35%,将乘积加进分子中。(2)将分母中的NOLD剔除,这样得到的有效税率就不受上年度亏损结转影响了。计算结果是,2012年联邦“有效缴纳税率”为17.8%,2008—2012年为15.1%。可见,即使剔除了企业经营亏损数字不计,美国跨国公司的实际税负仍旧很低;其中外国税收抵免、奖励性折旧补贴、财务报表和税务会计的差异等因素都不可忽略。

美国跨国公司如果不计境外所得税则联邦税率升高。以美国M—3计划纳税申报表中实体的全球有效税率为例,在2008—2012年,美国有盈利的跨国公司的全球有效税率比联邦有效税率平均高3.5~8.8个百分点,这些企业实际上缴纳的全球税收为平均财务收入的22.2%,在财务收入中不含外国子公司的收益或外国子公司缴纳的税收,除非跨国企业的海外收入已以股息形式遣返回国,并已按照联邦所得税法纳入特定税收类别。

这个数据说明,跨国企业的国内税率高于全球税率。所以跨国公司如果要降低全球税率,就面临投资境外的压力,而遍布各大洲的“税收天堂”“离岸金融中心”和转轨国家都满足了美国跨国资本的投资要求。据IRS纳税申报单统计,在美国经济“大衰退”时期,2008—2009年约有56%~57%的跨国公司是赢利的,在2010—2012年更有64%~65%的跨国公司赢利,这与当时美国国内企业的巨大亏损面形成强烈对比。

2.亏损处理与公司所得税有效税率

第一,公司亏损的不同处理方法会扭曲企业有效税率。(参见表2—6)假设有两家美国企业A和B。企业A在三年经营期内,所有年份都有盈利(200美元、100美元、100美元),企业B在经营期的前两年出现亏损,并用第三年的营业收入进行冲销(–100美元、–100美元、400美元)。以两家企业的所得数据为基础,合并计算三年内的加权平均有效税率,以衡量该企业三年内税负均值水平,如果不限制时间段而统一计算,得到的企业长期税率更精确。其中前两年的均值会增加税负,因为税负中未包括企业B在两年内的亏损,且收益实际上已冲销完全不同的营业收入。反过来,前两年26.3%的平均税率导致三年内平均税负变小,因为在两年之外的亏损被用于减少同期纳税额。可见报告期起止年份不同产生了税负扭曲。

表2—6 企业亏损处理与有效税率扭曲的关系

资料来源:James A.Wozny.“GAO Official Defends Agency Report Numbers.” Tax Notes , 25 Nov.2013.

第二,在纳税额中排除亏损影响有效税率。盈利的跨国公司有效税率指的是这些企业实际申报纳税额占年度账面净收益的比例。另外,要消除上年度的亏损对纳税额的影响,可采用另外的两种方法:(1)将纳税时已扣除的上年度亏损额乘以法定税率,然后加到有效税率的分子上。这个结果就是在本年度的没有可抵消收益的经营净亏损扣除后的真实有效税率。(2)将分子中的经营净亏损扣除,以降低税前账面净收益,这个结果就是在冲销上年度亏损前,本年度所得税的有效税率。

可见有效税率在计入经营净亏损额后得到了提高。按照账面收入缴纳的联邦税率,从14%分别提高到16.5%和15.1%;按照账面收入缴纳全球税率,从22.2%提高到了24.6%和23.8%。因此盈利跨国公司在特定年份的有效税率高低,并不意味着所有企业的平均税负。所以对所有企业采用有效税率的计算方法,更有利于制定税收政策。(参见表2—7)

表2—7 美国有盈利大公司的有效税率,2008—2012年

资料来源: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Office.“Corporate Income Tax: Most Large Profitable U.S.Corporations Paid Tax but Effective Tax Rates Differed Significantly from the Statutory Rate.” Report to the Ranking Member, Committee on the Budget, U.S.Senate, Mar.2016, p.22.

注:包含净经营亏损。

3.外国税收抵免与公司有效税率

外国税收抵免旨在减少美国和营业收入来源国对外国来源收益征税时可能产生的双重税收负担。美国税法规定,外国税收必须满足四个条件才能获得抵免:(1)税收必须是合法的和实际的外国纳税义务;(2)必须是向纳税人的征税;(3)纳税人已确定纳税额或进行了纳税汇算;(4)税收必须是所得税(或所得税的替代税收)。一般而言,只有向外国或美国属地(也称为美国领土)支付或应计的所得税,或向外国或美国属地支付或应计的代替所得税的所得税,才有资格获得外国税收抵免。

《美国税法典》允许抵免的税收规则如下:

如果纳税人选择享受本子编(subpart)规定的利益,根据第904节的限制,本章(chapter)征收的税款应计入(b)小节适用段落中规定的金额,如果是公司,则应计入根据第960节视为已缴纳的税款。任何纳税年度的选择可在本章规定的该纳税年度税收抵免或退税申请期限届满前的任何时间做出或更改。根据第26(b)条,本章未征收的任何税项不得允许抵免。

《2017年减税与就业法》对于外国税收抵免政策进行了五点改革:(1)关于收到的外国税收抵免/股息,废除第902节;新增了第245A节。该规则适用于持有外国公司10%或以上表决权股份的国内公司。(2)修订第904节关于计算外国税收抵免限额的营业收入类别(篮子)。(3)修订第904节,选择在2018年之前增加第904(g)节国内经营亏损总额(ODL)再捕获规则。(4)修订了第863(b)节关于自制库存的采购规则。

实施外国税收抵免降低了跨国公司的全球有效税率。计算跨国公司的有效税率,仅靠M—3计划纳税申报单和1120表仍显不足。GAO在估计跨国公司全球有效税率时,利用了实体缴纳的税收与实体在联邦税申报单中营业收入之比,但不纳入外国子公司所得收益,也不纳入外国子公司所得税收,除非跨国公司收益以股息形式遣返美国,或者符合美国联邦税法规定并须立即纳税的特定所得条件。在掌握美国有盈利的跨国公司的外国抵免数据后,对此类企业外国税收抵免即可进行推算,即利用IRS税前抵免、一般经营抵免、不含抵免税收三个指标来计算。亦即:

其中,“其他税收抵免”的数值等于全部M—3计划申报数,且实际数额每年很小,最小值为零。如果取最大值与最小值的中值,对“一般经营抵免”就能进行估计。再利用两个年份本期外国税收费用与外国暂扣税收费用之和,按照《美国税法典》第78节规定的方法相加,即可估算外国税收抵免。 (参见表2—8)

表2—8 对外国税收抵免后无所得税负债企业统计,2006—2012年

资料来源: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Office.“Corporate Income Tax: Most Large Profitable U.S.Corporations Paid Tax but Effective Tax Rates Differed Significantly from the Statutory Rate.” Report to the Ranking Member, Committee on the Budget, U.S.Senate, Mar.2016, p.31.

注:全部数据来自1120表、1120—L表、1120—PC表和1120—F表。但不含1120—REIT表、1120—RIC表和1120S表。 V/AER8q3o6zhcGsE66CzsxYi9yVUuLPG/4dNUsiqD1fuBZ/l0uPNGVuuqlfTAOz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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