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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效税率与资本跨国流动

跨国公司税负的高低轻重决定了资本在全球流动的特征。跨国企业投资首先会选用权益融资或债务融资方式,或者合并运用。美国跨国公司进行全球投资决策时,所面临的各国法定税率与实际税负决定了投资国别的选址决策,而跨国公司是否对东道国追加投资,则涉及边际有效税率的高低计算。所以衡量各国税负的税率常用到三个概念,即公司所得税法定税率、平均税率和边际有效税率,跨国公司进行国际投资决策往往需要比较有关的税率高低。

(一)融资结构与公司税率

权益融资是指股东通过向企业投入权益得到投票股权,股东成为法定实体的所有人,对于向实体投入的权益也将不再具有索取权。债务融资即通过公司之间的借贷行为投资进行融资,资本的出借人提供的是债务资本,出借人不属于法定实体的所有人,但有权按照约定条件拿回债务资本。

1.权益融资与公司税负

权益融资与债务融资具有不同的法律特征。投资理论认为,任何企业进行投融资方式有两种,一是权益融资,二是债务融资,不同的融资方式将面临不同的税收规则,从而造成企业税收成本较大的差异。提供权益资本的股东获得股息,资本出借人则获得利息。多数西方国家税法都规定,股息是法定实体不可扣除的成本,投资人不应当扣税以避免双重征税。所以股东可以援引税法获得免除,这样股息所得就不征税。欧盟的母子公司指令规定了避免双重征税的政策。 但是大多数国家规定利息费用是可以扣除的,在税收上对于支付方构成税前扣除费用,收到利息一方需要纳税。(参见表2—5)

表2—5 权益融资与债务融资的投资规则区别

资料来源:“Treasury’s role in driving financial and business strategy.” https://www.treasurers.org/system/files/Treasury%27s%20role%20in%20driving%20financial%20and%20business%20strategy%20.pdf, 2015, 5 Oct.2021.

跨国公司向外国个人分配股息适用30%的联邦暂扣税。对于外国暂扣税遇有税收协定可例外。对于股东资本回报的分配通常不征税,但是要调整股东在美国公司企业中的股本。按照股东的股本进行超额分配将产生资本利得问题,外国股东不适用于美国联邦所得税法。如果美国公司资产的多数是不动产,即出现例外。利用权益工具进行分配的公司,不可扣除联邦所得税。美国公司因物业升值后按照公平市价向股东出售物业,向股东进行分配,要求公司必须确认利得。但是物业确认的亏损不允许进行分配。

联邦税法对股票息的分配制定了特别规则。通常美国企业分配的股票息不纳入国外来源总收入中,因而不纳美国所得税收和暂扣税。不过如果股票息导致公司全体股东权益利益发生变化,则所分配的股票息就符合应税股息分配政策,即使股息不支付现金,所分配的股息仍然要缴纳30%的美国税收与暂扣税,只有符合税收协定才会例外。另外,销售收入和特定优先股的退款可作为股息看待,并缴纳联邦所得税,条件是由此导致了普通股息收入转换成为资本利得,造成公司收益减少。上述规则只有在股东收到优先股的股票息,或者收到免税重组的优先股,并立刻卖掉股票的情况下才适用。可见,如果外国公司持有美国优先股,处理这笔股票时将被当作股息分配行为,符合30%的美国税收和暂扣税规则,但同时并不意味着导致了免税的资本利得。

2.债务融资与公司税负

美国税法对公司的债务融资给予优惠待遇。企业可扣除贷款或债券利息,从而降低融资总成本。企业有时甚至可在没有支付任何利息的情况下扣除利息。税法规定,低于市场利率的贷款须支付“估算利息”,即IRS假定企业已支付的利息,无论借款人是否支付,均须纳税。

第一,美国公司向外国关联公司发行票据对发债人和票据持有人都不构成税收。然而任何一方的票据转让行为都将对持有人造成盈利或亏损,因此将免除对票据发行人的负债。如果对美国公司向外国公司发行的债务工具做出明显修订,双方的修订行为则视为将原有工具与新工具的交换行为,这一行为并不会导致外国公司股东适用美国所得税,然而如果进行交换的回购价格低于原有债务工具的发行价格,美国公司债务发行人需确认取消债务收入。

支付债务本金不构成缴纳美国暂扣税或税收的条件。对债务工具支付利息通常符合30%的联邦所得税收和暂扣税要求,定期支付按照美国联邦所得税法可扣除。

利息扣除须符合两项主要限制性规定。《美国税法典》第163(j)节是关于公司投资的“收益剥离规则”,适用于限制支付利息一方的利息费用扣除规定,其中两个条件分别是:(1)美国联邦税法对于所支付的利息不征所得税;(2)根据所得税协定,这类利息费用符合按照减让的美国税收执行。此外第163(j)节还适用于向非关联方支付的利息,由有资格的非关联个人对债务提供保证。通常可扣除的利息成本限于债务人纳税年度的“超额利息费用”,并可向前无限制结转。根据美国转让定价规则,还要求关联方利息反映公平价格。

转让定价是跨国公司在其组织内各子公司之间分配利润(息税前利润)的一种方法。转让定价(transfer pricing)是指受到共同控制的公司之间相互交换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例如,如果子公司向其控股公司或姐妹公司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则收取的价格称为转让价格。共同控制实体是指最终由单一母公司控制的实体。1984年12月31日生效的《美国税法典》第925节规定了转让定价规则,包括总则,佣金、租金和边际成本确定,有管理定价使用要求、总收入使用定价限制、应税所得,以及合作设特别规定。

第二,债务融资受到反导管融资规则管辖。这项规则的管制对象是寻求从关联公司降低利息支付的美国税收和暂扣税的企业。通常本规则限制了纳税人通过在税收协定规定可减让征收的司法区设立穿透企业(中间实体),以减少或取消税收适用税率的能力,IRS不承认进行融资安排的中间实体。

第三,组合投资利息的例外规定。美国公司向外国个人支付的特定来源利息免除美国税收和暂扣税,其中组合投资利息可以免除。组合投资利息包括正式登记的支付债务利息,银行储蓄利息、短期原始发行贴息以及“80—20”公司利息。

第四,母公司担保的第三方债务。第三方债务通常由美国公司发行,但是由外国母公司给予担保,涉及收益剥离规则和第三方直接向外国母公司贷款的认定。如果有关贷款被IRS认定为第三方向美国公司的贷款,将构成不可扣除的股息分配,从而适用于美国税法和暂扣税政策,不适用于可扣除的利息支付。

从单一因素看,允许债务融资的利息扣除将降低公司税率,但在税收实践中则存在较多的条件限制,所以企业进行跨国投资往往结合二者进行权益/债务混合融资,其目的仍是降低投资成本,由此跨国公司往往必须通过比较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边际有效税率进行选址。 VTJklv/iNGLai+4X5bmO6lVoeEdBf5rpTz5VFK8bCdg85bVk+bDqC1V366/1zSP2



(二)联邦公司所得税率体系与投资税收

跨国公司进行海外投资选址决策常用的税率有三种。法定公司所得税率、公司所得税平均税率、边际有效税率在公司进行跨国投资的选址中起不同作用,其中法定税率具有较强的长期稳定性,而平均税率和公司边际有效税率则经常变动,所以对于与跨国公司选址和确定投资有很强的指向意义。

1.公司所得税法定税率

公司所得税一般分为国家和省(州)级两个行政层级征收。以2011年为例,发达国家的公司所得税法定税率从12.5%到39.5%不等,其中既包含每个国家中央层级的税收,也包括省与州层级的税收;以2017年税制改革前美国公司所得税为例,最高税率为39.5%,其中包含了联邦所得税35个百分点,还包含各州公司所得税约6个百分点,并减去有关扣除。再以发达国家为例,公司所得税复合税率平均为29.1%。因此,对于高税率国家来说,那些低税率的发达国家就是税收天堂,既吸引着跨国公司投资,也吸引着跨国公司在这些国家进行纳税申报。在2017年税制改革前,美国施行递延所得纳税和外国税收抵免制度,更激励跨国公司将收益和利润留在东道国进行循环再投资。全球各国法定税率参见附表3。

2.公司所得税平均税率

计算公司所得税平均税率须首先确定税收负债和所得的项目内容。(1)将税收负债作为分子。但是要区分三个概念,即本期账面税收费用、账面总税收费用、实际缴纳税收;其中本期账面税收费用要么包含联邦税收,要么包含全球税收,全球税收包含联邦税、外国税、美国州税和地方所得税,以上所有税收在纳税申报时,都要填写联邦纳税申报单。账面总税收费用包括了本期税收和递延的税收之和。实际纳税额,指的是经过税收抵免后,纳税企业申报的所得税负债额。计算实体实际缴纳的全球税收应纳入联邦纳税申报单中全部抵免后的联邦税、州与地方税扣除后的部分,以及外国税收抵免之和。(2)将收入作为分母。按照企业的财务报表中的税前净账面收入确定。

公司所得税平均税率等于全部纳税额与应税总收入之比。跨国公司在计算跨国投资税收时,平均所得税率等于企业在东道国缴纳的税收,除以企业在东道国的总收入额(参见式2.1)。通常公司所得税平均税率要低于法定税率,这是因为各国制定了税率分级差距、扣除、抵免以及其他营业税规则,这些都会对计算结果产生影响。美国2005—2009年公司所得税平均税率比法定税率低10%。

平均税率对经济指标波动非常敏感。在一国经济下行时期,向前结转扣除亏损后,将会连续数年降低跨国公司平均所得税率。而且公司平均所得税率与新增投资税率也相关,对折旧的税收补贴往往要先于投资产量增加,这些因素都造成每年平均税率会发生变化。但是通常很难找到综合性的、可靠的数据计算美国跨国公司投资东道国的税率,于是美国国会预算办公室(Congressional Budget Office,简称CBO)采用了虚拟变量,计算G20国家的平均税率,提出对跨国投资的指导建议。

这种方法按照跨国公司在每个投资国的“美国拥有的外国企业”缴纳的全球税收额和全球来源收入额相比较,估计跨国公司在每个东道国的平均所得税率。“美国拥有的外国企业”指的是在美国以外组建、美国纳税人拥有50%的股份、被美国公司控股的所有外国公司。 计算美国国内的平均税率时,则采用了外国在美子公司的税收负债与收入进行比较,得出跨国公司的平均税率。

对于这类企业的公司所得税平均税率计算,将其收益与利润等同于总收入对待。每个国家的平均税率等于所有美国企业在一个国家拥有的CFC缴纳的全部税收,除以本期的税前利润和盈余(P&E)。

式2.2中的“收益与利润”包括非税和免税收入,但是从中需排除无法从应税收入中扣除的项目,折旧是可以扣除的项目;而对收入和扣除政策,税法差异很大。经济性贬值的扣除与折旧的成本回收津贴不同,后者在美国税法中有明确要求,在计算应税所得时是扣除的。

3.公司所得税边际有效税率

各国税率的不同通常决定着跨国公司投资的方向和选址地点变化。正是由于税制在投资决策方面的重要性,跨国公司在计算投资的税收负担时,常用“有效公司税率”(ETR)概念,“有效公司税率”等于公司当年缴纳的所得税额与归属某个年份的公司总收入的盈利之比,有效公司税率往往决定跨国公司是否在东道国追加投资,“有效公司税率”也称“边际有效税率”。

(1)“有效公司税率”与成本回收

“有效公司税率”包括三重含义。第一,这个比率是每一单位的公司收入需缴纳的平均税收。第二,指IRS管辖下全部企业的税收负担额,还可以指M—3计划大企业全部纳税人或有年度收益的M—3计划大企业纳税人的税收负担额。第三,指跨年度计算的企业税收总负担。所以,在计算“有效公司税率”的时候,需要分别加总税务费用和税前收益。计算有效公司税率的目的,是为了度量在企业的经济收入中有多大份额成了税收。

边际有效税率通常对于海外企业追加投资的决策起决定性作用。决定跨国公司边际有效税率高低的主要因素有二:一是相对于经济性折旧(即实际折旧)的成本回收津贴,二是海外投资的融资方法。边际有效税率是指企业为最后1美元所得缴纳的所得税收额,其中已包含优先税率和法定税率。如果说平均税率决定跨国公司是否在海外建厂,那么企业通常根据边际有效税率变化,决定是否继续追加投资。虽然边际有效税率取决于多个因素,但是折旧政策和融资政策通常决定了平均税率和边际有效税率的差异。

公司进行折旧是为了将投资成本进行回收。公司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价值投资在损耗后的残值与原值之差,在其使用年限内进行分摊,即固定资产折旧。在会计上,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常用直线法、余额递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和生产单位法。固定资产折旧具有税收上的重要意义,例如,企业可利用固定资产成本减税,IRS规定,当资产折旧时,公司必须将成本随时间分摊,还规定公司在何种情况下进行扣除。

《2017年减税与就业法》对成本回收做出六项新规定。一是企业可以立即增加支出项目;二是某些临时经营资产可进行100%费用化处理(第一年实行奖励折旧);三是对豪华汽车和个人使用财产折旧限制进行改革;四是改革农场财产的折旧处理政策;五是改革适用于不动产的成本回收期;六是农业企业使用替代折旧法。 以2017年税法关于增加当期费用项目政策为例:

一是纳税人可选择支付任何《美国税法典》第179节财产的费用,并在该财产投入使用的当年扣除;二是可将最高扣除额从50万美元增加到100万美元;三是财产逐步淘汰的门槛从200万美元提高到250万美元;四是对于2018年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将根据通货膨胀率对100万美元到250万美元的财产进行金额调整;五是扩展第179节财产的定义,允许纳税人选择在财产首次投入使用之日后,对非住宅不动产进行改造。 通过成本回收政策调整企业成本就可以起到降低税收目的,这对于跨国企业来说,实际上就是国内税收补贴。

(2)权益融资的边际有效税率

边际有效税率是按照税法对投资资产在生命周期内的回报计算的。边际有效税率衡量的是边际投资回报的税收效果,企业在决定最佳境外投资地点时,必须考虑税负高低问题。投资人母国的个人所得税率影响着跨国投资的税后回报,虽然个人所得税征收与投资地点无关,在投资收益以股息和资本利得方式支付给投资人后,纳税人个人被二次课税。实际上估计边际有效税率,无须将所有影响公司投资选址决策的因素纳入考虑因素之中,例如跨国税收协定,跨国投资只关注永久性因素。只要算出对边际投资回报课税前后之差额,就可计算出公司有效税率。再将差值除以税前回报额就得到了边际投资的边际有效税率,即:

上式 ETR 是有效公司税率, r p 表示税前真实投资回报, R 是税后真实回报。

假设投资的税前回报是5%,由于公司税率将回报降低到4%,那么有效税率就是20%。进行权益融资投资的回报率( r p )计算式如下:

上式中, R 等于公司的折现率, δ 是经济性折旧率, τ c 是公司所得税率, z 是成本回收津贴现值。在分子中,式( R + δ )是支付投资人回报的成本,而且这项支付能够从资本价值折旧中得到回收,式(1–τ c z )是在一个时期内,特定税制下的成本回收津贴额,两式相乘后再除以(1–τ c ),就等于税前利润,其中包含税收、投资回报以及折旧,减去的折旧 δ 限制着利润幅度大小,其中包含投资回报和公司所得税。

在跨国公司决定是否在东道国再增加1元投资时,企业就要比较投资的税后回报现值与将这笔投资借贷出去能够获得的收益孰大孰小。通常 R 既代表公司进行决策的折现系数,还代表着由投资产生、以边际有效税率公式计算的税后真实回报。如果上述两种投资方式的税后回报相等,公司投资将停止不动。而跨国公司融资方式的不同直接影响对边际有效税率的估计。上式经常用于衡量公司自有权益融资进行投资的有效税率。

决定资本品投资税后成本的重要条件之一是折旧率。美国税法和其他国家的税法都明确规定投资折旧政策,但是美国企业的投资折旧政策对机器设备折旧更加优惠,其优惠幅度大于对于厂房设施的优惠。美国机器设备权益融资投资政策与其他发达国家相似,平均优惠幅度远远高于对工业厂房的投资,又远远低于对机器设备的债务融资投资的平均值。因此,如果把投资折旧规则与法定税率结合起来,美国的公司所得税政策对边际投资的扭曲程度,显然高于其他发达国家。 [1]

(3)债务融资的边际有效税率

如果企业通过债务融资进行跨国投资,则要扣除不计通胀的名义回报。这样公司折现率就必须要考虑名义利息的扣除,以及在税前回报中包括通胀系数 i ,那么上式应是:

目前一些国家已经不再区分债务融资和权益融资的税收待遇。其中,巴西和意大利引入了权益回报的扣除政策。首先,1995年以来,巴西一直允许企业按净权益向股东支付利息,并从应税所得中扣除,还制定了部分扣除权益回报的政策,但是巴西对于按照标准股息支付的权益投资回报则不允许扣除。 巴西的这项政策至2021年还只有部分企业执行,因为在个人所得税优先制度下,股东进行股息分配比收到净权益利息更优惠,而对公司来说,高回报抵消了扣除的收益,如果在巴西投资的企业能够从净权益利息的扣除中获益,那么估计边际有效税率就更低了。其次,近二十多年来,意大利开始将债务融资与权益融资的税收政策同等对待。在1997—2003年,意大利降低了权益回报的税率,而自2012年开始,采用公司权益津贴政策,其目的是将债务融资和权益融资税率拉平,方法是允许企业扣除新的权益投资的名义回报,税率按照意大利国库券的平均回报3%计算,随后在2014年提高到4%,2015年提高到了4.5%。但是在计算时,对名义回报按照全额扣除处理。利用上式确定债务融资和权益融资的税前回报,也就是债务融资投资和权益融资投资的边际有效税率相等(–23.5%),这是意大利2012年的边际有效税率,但是如果真实回报率提高,该负值将减小。(参见表2—12)


[1] Congressional Budget Office.“Options for Taxing U.S.Multinational Corporations.” 8 Jan . 2013, http://www.cbo.gov/publication/43764, pp.29—31. 1/+1D1N1VkTE5XiKRwGfb8H2uoV7XB/rmozGP3EuIeB/7P7M5+Jz7l4/KJsAzDpl



(三)跨国公司的有效税率问题

长期以来美国跨国公司在其国内税收体制不断健全和遵从压力下,面对海外市场的发展与投资机会,不断加大跨国直接投资规模和速度,获得了远远高于国内的低税收待遇,而且跨国公司通过运用联邦税制有关规则,利用境外收入的计算、亏损扣除、国外税收抵免规则,降低了公司有效税率,更加激励对外投资。

1.全球所得税率与跨国公司海外投资

美国跨国公司平均有效税率大大低于法定税率。以2010—2012年为例,在跨国公司排除上年度亏损扣除部分后,平均有效税率依然低于法定税率。在2012年纳税年度,按照M—3计划表申报纳税的有盈利的美国跨国公司的实际税率仅为16.1%,这个数字比美国的名义税率低了近20个百分点;而2008—2012年平均税率则更低,只有14%。在2012年纳税年度,不但跨国公司平均税率低于按照联邦税收本期账面费用计算的税率17.3%,也低于按照联邦账面全部税收费用计算的税率18.5%,还低于2008年、2012年两个纳税年度15.3%和18.6%的平均税率。如果按照应税所得计算,跨国公司的实际税率应达到24.6%。

美国跨国公司有效税率较低是受多重因素影响的结果。如果不考虑上下年度亏损结转,盈利的跨国公司税负有很大不同。经过对跨国公司2012年净经营亏损调整后,联邦有效税率将提高到19.5%,而对跨国公司2008—2012年净经营亏损进行调整后,平均有效税率则进一步降低为16.5%。调整后税率低于未经调整的税率2.6个百分点。这意味着即使对有关会计准则只做微小调整,对于减轻企业负担意义也较大。

GAO分别制定了两种会计调整方法:(1)将盈利的跨国公司在M—3计划表中申报的经营净亏损扣除额(NOLD)乘以最高法定税率35%,将乘积加进分子中。(2)将分母中的NOLD剔除,这样得到的有效税率就不受上年度亏损结转影响了。计算结果是,2012年联邦“有效缴纳税率”为17.8%,2008—2012年为15.1%。可见,即使剔除了企业经营亏损数字不计,美国跨国公司的实际税负仍旧很低;其中外国税收抵免、奖励性折旧补贴、财务报表和税务会计的差异等因素都不可忽略。

美国跨国公司如果不计境外所得税则联邦税率升高。以美国M—3计划纳税申报表中实体的全球有效税率为例,在2008—2012年,美国有盈利的跨国公司的全球有效税率比联邦有效税率平均高3.5~8.8个百分点,这些企业实际上缴纳的全球税收为平均财务收入的22.2%,在财务收入中不含外国子公司的收益或外国子公司缴纳的税收,除非跨国企业的海外收入已以股息形式遣返回国,并已按照联邦所得税法纳入特定税收类别。

这个数据说明,跨国企业的国内税率高于全球税率。所以跨国公司如果要降低全球税率,就面临投资境外的压力,而遍布各大洲的“税收天堂”“离岸金融中心”和转轨国家都满足了美国跨国资本的投资要求。据IRS纳税申报单统计,在美国经济“大衰退”时期,2008—2009年约有56%~57%的跨国公司是赢利的,在2010—2012年更有64%~65%的跨国公司赢利,这与当时美国国内企业的巨大亏损面形成强烈对比。

2.亏损处理与公司所得税有效税率

第一,公司亏损的不同处理方法会扭曲企业有效税率。(参见表2—6)假设有两家美国企业A和B。企业A在三年经营期内,所有年份都有盈利(200美元、100美元、100美元),企业B在经营期的前两年出现亏损,并用第三年的营业收入进行冲销(–100美元、–100美元、400美元)。以两家企业的所得数据为基础,合并计算三年内的加权平均有效税率,以衡量该企业三年内税负均值水平,如果不限制时间段而统一计算,得到的企业长期税率更精确。其中前两年的均值会增加税负,因为税负中未包括企业B在两年内的亏损,且收益实际上已冲销完全不同的营业收入。反过来,前两年26.3%的平均税率导致三年内平均税负变小,因为在两年之外的亏损被用于减少同期纳税额。可见报告期起止年份不同产生了税负扭曲。

表2—6 企业亏损处理与有效税率扭曲的关系

资料来源:James A.Wozny.“GAO Official Defends Agency Report Numbers.” Tax Notes , 25 Nov.2013.

第二,在纳税额中排除亏损影响有效税率。盈利的跨国公司有效税率指的是这些企业实际申报纳税额占年度账面净收益的比例。另外,要消除上年度的亏损对纳税额的影响,可采用另外的两种方法:(1)将纳税时已扣除的上年度亏损额乘以法定税率,然后加到有效税率的分子上。这个结果就是在本年度的没有可抵消收益的经营净亏损扣除后的真实有效税率。(2)将分子中的经营净亏损扣除,以降低税前账面净收益,这个结果就是在冲销上年度亏损前,本年度所得税的有效税率。

可见有效税率在计入经营净亏损额后得到了提高。按照账面收入缴纳的联邦税率,从14%分别提高到16.5%和15.1%;按照账面收入缴纳全球税率,从22.2%提高到了24.6%和23.8%。因此盈利跨国公司在特定年份的有效税率高低,并不意味着所有企业的平均税负。所以对所有企业采用有效税率的计算方法,更有利于制定税收政策。(参见表2—7)

表2—7 美国有盈利大公司的有效税率,2008—2012年

资料来源: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Office.“Corporate Income Tax: Most Large Profitable U.S.Corporations Paid Tax but Effective Tax Rates Differed Significantly from the Statutory Rate.” Report to the Ranking Member, Committee on the Budget, U.S.Senate, Mar.2016, p.22.

注:包含净经营亏损。

3.外国税收抵免与公司有效税率

外国税收抵免旨在减少美国和营业收入来源国对外国来源收益征税时可能产生的双重税收负担。美国税法规定,外国税收必须满足四个条件才能获得抵免:(1)税收必须是合法的和实际的外国纳税义务;(2)必须是向纳税人的征税;(3)纳税人已确定纳税额或进行了纳税汇算;(4)税收必须是所得税(或所得税的替代税收)。一般而言,只有向外国或美国属地(也称为美国领土)支付或应计的所得税,或向外国或美国属地支付或应计的代替所得税的所得税,才有资格获得外国税收抵免。

《美国税法典》允许抵免的税收规则如下:

如果纳税人选择享受本子编(subpart)规定的利益,根据第904节的限制,本章(chapter)征收的税款应计入(b)小节适用段落中规定的金额,如果是公司,则应计入根据第960节视为已缴纳的税款。任何纳税年度的选择可在本章规定的该纳税年度税收抵免或退税申请期限届满前的任何时间做出或更改。根据第26(b)条,本章未征收的任何税项不得允许抵免。

《2017年减税与就业法》对于外国税收抵免政策进行了五点改革:(1)关于收到的外国税收抵免/股息,废除第902节;新增了第245A节。该规则适用于持有外国公司10%或以上表决权股份的国内公司。(2)修订第904节关于计算外国税收抵免限额的营业收入类别(篮子)。(3)修订第904节,选择在2018年之前增加第904(g)节国内经营亏损总额(ODL)再捕获规则。(4)修订了第863(b)节关于自制库存的采购规则。

实施外国税收抵免降低了跨国公司的全球有效税率。计算跨国公司的有效税率,仅靠M—3计划纳税申报单和1120表仍显不足。GAO在估计跨国公司全球有效税率时,利用了实体缴纳的税收与实体在联邦税申报单中营业收入之比,但不纳入外国子公司所得收益,也不纳入外国子公司所得税收,除非跨国公司收益以股息形式遣返美国,或者符合美国联邦税法规定并须立即纳税的特定所得条件。在掌握美国有盈利的跨国公司的外国抵免数据后,对此类企业外国税收抵免即可进行推算,即利用IRS税前抵免、一般经营抵免、不含抵免税收三个指标来计算。亦即:

其中,“其他税收抵免”的数值等于全部M—3计划申报数,且实际数额每年很小,最小值为零。如果取最大值与最小值的中值,对“一般经营抵免”就能进行估计。再利用两个年份本期外国税收费用与外国暂扣税收费用之和,按照《美国税法典》第78节规定的方法相加,即可估算外国税收抵免。 (参见表2—8)

表2—8 对外国税收抵免后无所得税负债企业统计,2006—2012年

资料来源: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Office.“Corporate Income Tax: Most Large Profitable U.S.Corporations Paid Tax but Effective Tax Rates Differed Significantly from the Statutory Rate.” Report to the Ranking Member, Committee on the Budget, U.S.Senate, Mar.2016, p.31.

注:全部数据来自1120表、1120—L表、1120—PC表和1120—F表。但不含1120—REIT表、1120—RIC表和1120S表。 1/+1D1N1VkTE5XiKRwGfb8H2uoV7XB/rmozGP3EuIeB/7P7M5+Jz7l4/KJsAzDp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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