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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效税率与资本跨国流动

跨国公司税负的高低轻重决定了资本在全球流动的特征。跨国企业投资首先会选用权益融资或债务融资方式,或者合并运用。美国跨国公司进行全球投资决策时,所面临的各国法定税率与实际税负决定了投资国别的选址决策,而跨国公司是否对东道国追加投资,则涉及边际有效税率的高低计算。所以衡量各国税负的税率常用到三个概念,即公司所得税法定税率、平均税率和边际有效税率,跨国公司进行国际投资决策往往需要比较有关的税率高低。

(一)融资结构与公司税率

权益融资是指股东通过向企业投入权益得到投票股权,股东成为法定实体的所有人,对于向实体投入的权益也将不再具有索取权。债务融资即通过公司之间的借贷行为投资进行融资,资本的出借人提供的是债务资本,出借人不属于法定实体的所有人,但有权按照约定条件拿回债务资本。

1.权益融资与公司税负

权益融资与债务融资具有不同的法律特征。投资理论认为,任何企业进行投融资方式有两种,一是权益融资,二是债务融资,不同的融资方式将面临不同的税收规则,从而造成企业税收成本较大的差异。提供权益资本的股东获得股息,资本出借人则获得利息。多数西方国家税法都规定,股息是法定实体不可扣除的成本,投资人不应当扣税以避免双重征税。所以股东可以援引税法获得免除,这样股息所得就不征税。欧盟的母子公司指令规定了避免双重征税的政策。 但是大多数国家规定利息费用是可以扣除的,在税收上对于支付方构成税前扣除费用,收到利息一方需要纳税。(参见表2—5)

表2—5 权益融资与债务融资的投资规则区别

资料来源:“Treasury’s role in driving financial and business strategy.” https://www.treasurers.org/system/files/Treasury%27s%20role%20in%20driving%20financial%20and%20business%20strategy%20.pdf, 2015, 5 Oct.2021.

跨国公司向外国个人分配股息适用30%的联邦暂扣税。对于外国暂扣税遇有税收协定可例外。对于股东资本回报的分配通常不征税,但是要调整股东在美国公司企业中的股本。按照股东的股本进行超额分配将产生资本利得问题,外国股东不适用于美国联邦所得税法。如果美国公司资产的多数是不动产,即出现例外。利用权益工具进行分配的公司,不可扣除联邦所得税。美国公司因物业升值后按照公平市价向股东出售物业,向股东进行分配,要求公司必须确认利得。但是物业确认的亏损不允许进行分配。

联邦税法对股票息的分配制定了特别规则。通常美国企业分配的股票息不纳入国外来源总收入中,因而不纳美国所得税收和暂扣税。不过如果股票息导致公司全体股东权益利益发生变化,则所分配的股票息就符合应税股息分配政策,即使股息不支付现金,所分配的股息仍然要缴纳30%的美国税收与暂扣税,只有符合税收协定才会例外。另外,销售收入和特定优先股的退款可作为股息看待,并缴纳联邦所得税,条件是由此导致了普通股息收入转换成为资本利得,造成公司收益减少。上述规则只有在股东收到优先股的股票息,或者收到免税重组的优先股,并立刻卖掉股票的情况下才适用。可见,如果外国公司持有美国优先股,处理这笔股票时将被当作股息分配行为,符合30%的美国税收和暂扣税规则,但同时并不意味着导致了免税的资本利得。

2.债务融资与公司税负

美国税法对公司的债务融资给予优惠待遇。企业可扣除贷款或债券利息,从而降低融资总成本。企业有时甚至可在没有支付任何利息的情况下扣除利息。税法规定,低于市场利率的贷款须支付“估算利息”,即IRS假定企业已支付的利息,无论借款人是否支付,均须纳税。

第一,美国公司向外国关联公司发行票据对发债人和票据持有人都不构成税收。然而任何一方的票据转让行为都将对持有人造成盈利或亏损,因此将免除对票据发行人的负债。如果对美国公司向外国公司发行的债务工具做出明显修订,双方的修订行为则视为将原有工具与新工具的交换行为,这一行为并不会导致外国公司股东适用美国所得税,然而如果进行交换的回购价格低于原有债务工具的发行价格,美国公司债务发行人需确认取消债务收入。

支付债务本金不构成缴纳美国暂扣税或税收的条件。对债务工具支付利息通常符合30%的联邦所得税收和暂扣税要求,定期支付按照美国联邦所得税法可扣除。

利息扣除须符合两项主要限制性规定。《美国税法典》第163(j)节是关于公司投资的“收益剥离规则”,适用于限制支付利息一方的利息费用扣除规定,其中两个条件分别是:(1)美国联邦税法对于所支付的利息不征所得税;(2)根据所得税协定,这类利息费用符合按照减让的美国税收执行。此外第163(j)节还适用于向非关联方支付的利息,由有资格的非关联个人对债务提供保证。通常可扣除的利息成本限于债务人纳税年度的“超额利息费用”,并可向前无限制结转。根据美国转让定价规则,还要求关联方利息反映公平价格。

转让定价是跨国公司在其组织内各子公司之间分配利润(息税前利润)的一种方法。转让定价(transfer pricing)是指受到共同控制的公司之间相互交换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例如,如果子公司向其控股公司或姐妹公司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则收取的价格称为转让价格。共同控制实体是指最终由单一母公司控制的实体。1984年12月31日生效的《美国税法典》第925节规定了转让定价规则,包括总则,佣金、租金和边际成本确定,有管理定价使用要求、总收入使用定价限制、应税所得,以及合作设特别规定。

第二,债务融资受到反导管融资规则管辖。这项规则的管制对象是寻求从关联公司降低利息支付的美国税收和暂扣税的企业。通常本规则限制了纳税人通过在税收协定规定可减让征收的司法区设立穿透企业(中间实体),以减少或取消税收适用税率的能力,IRS不承认进行融资安排的中间实体。

第三,组合投资利息的例外规定。美国公司向外国个人支付的特定来源利息免除美国税收和暂扣税,其中组合投资利息可以免除。组合投资利息包括正式登记的支付债务利息,银行储蓄利息、短期原始发行贴息以及“80—20”公司利息。

第四,母公司担保的第三方债务。第三方债务通常由美国公司发行,但是由外国母公司给予担保,涉及收益剥离规则和第三方直接向外国母公司贷款的认定。如果有关贷款被IRS认定为第三方向美国公司的贷款,将构成不可扣除的股息分配,从而适用于美国税法和暂扣税政策,不适用于可扣除的利息支付。

从单一因素看,允许债务融资的利息扣除将降低公司税率,但在税收实践中则存在较多的条件限制,所以企业进行跨国投资往往结合二者进行权益/债务混合融资,其目的仍是降低投资成本,由此跨国公司往往必须通过比较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边际有效税率进行选址。 /A/NXaJIllPtxjUs0gubUmG0MlQIIDFoyMyJ46FsWLvYynbeEjBacmdAEErhGz3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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