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所得税征收与纳税企业的组织形式有关。 美国企业主要类型包括独资经营业主、合伙公司、股份公司(C公司)和小型企业股份公司(S公司)等,而有限责任公司(LLC)是由各州立法特许设立的企业结构。企业类型的不同决定了公司在申报所得税时必须适用不同纳税表。所以,美国企业选择何种组织结构,通常需要考虑其中涉及的法律与税务政策。以下是《美国税法典》(The Internal Revenue Code,简称IRC,亦即Title 26 of the United States Code,简称USC.,或26 USC.)定义的五种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
(1)独资经营业主。指个人独自拥有的非股份公司制企业。独资经营业主需要申报所得税、自雇税、社会保障税、联邦医疗保险税和所得税预扣、联邦失业税(FUTA)、工商税以及预估税。联邦工商税是指购买物品时所扣缴的税收,例如汽油税,通常工商税包含在价格当中,基本上等同于我国的专卖价格税。
(2)合伙公司。指由两个以上自然人组织起来的贸易或经营企业。每个合伙人提供资金、物业、劳动或技能,并分享利润或分摊亏损。合伙制企业每年必须申报收入、扣除项目以及利得、亏损等财务信息,但是不缴纳所得税,而是将有关的盈利和亏损“穿透”(pass-through)归属到合伙人,再由合伙人根据自己的合伙收入或亏损,按照个人所得照章纳税,其中包括所得税、自雇税、预估税和国际税。
(3)股份公司(C公司)。指由股东投入资金、财产以换取公司股份的企业。根据《美国税法典》,所有公司制企业除非在注册时声明为小型企业股份公司(S公司),否则都将自动归类于股份公司(C公司)。 股份公司的纳税所得通常与独资经营企业相同,可扣除支出,同时还可申报特别扣除项目,再单独缴纳联邦所得税。股份公司获利需缴纳所得税,向股东分配股息时,股东又会被课税,这属于双重课税,而且股份公司的亏损也无法在股东税单中扣除。股份公司需缴纳所得税、就业税(社会保障税、联邦医疗保险税和所得税预扣、联邦失业税、存缴就业税)和工商税。
(4)小型企业股份公司(S公司)。指可将经营收入、亏损、可扣除的支出和税务优惠分摊给股东的企业。小型企业股份公司须符合下列条件 :
(4.1)属于美国国内公司;
(4.2)股东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4.3)包括个人、某些信托基金和遗产;
(4.4)不包括合伙公司、股份公司或外籍非居民股东;
(4.5)股东人数不超过100人;
(4.6)股票只有一种等级;
(4.7)符合资格的公司。一些特定企业不属于S公司。例如某些金融机构、保险公司以及专营国际销售的美国公司,即为不符合资格要求企业。
小型企业股份公司将股东收入或亏损分摊到个人纳税单上,按个人所得税率申报纳税,能够避免双重课税。小型企业股份公司只需负责缴纳内部收益和未直接参与经营收入的所得税金,包括所得税、就业税(其中包括社会保障税、联邦医疗保险税和所得税预扣、联邦失业税、存缴就业税等)以及工商税和预估税。
(5)LLC指经由各州法律特许的企业结构。公司成员可以是个人、股份公司、其他LLC或外国单位。公司成员数量不设限,但多数州允许只有一名所有者的一人LLC。银行和保险公司等行业不能是LLC公司,另外《美国税法典》对外国LLC有特别规定。在联邦所得税法中,由两名以上合伙人组成的国内LLC属于合伙经营,只有一名成员的LLC为忽略不计实体。
由此可见,美国税法上的公司组织形式有五种,按照美国联邦税法组织起来的不同的美国企业,适用税率和有关的税收政策不同。
美国税法要求,跨国公司集团要按照国内分支机构和国外分支机构两种不同类别,分别申报纳税。
第一,跨国公司所得既有来自境内也有来自境外,纳税方式有所不同。国内税收缴纳按照母公司、国内全资控股子公司、部分控股子公司分别填写纳税报表;然后再按照“在所得将进行分配前”和“由特定实体向合并纳税集团进行分配”两种方式分别申报纳税,其中部分控股企业又按控股80%以上、控股20%~80%和控股低于20%三种控股比例独立申报。(参见表2—2)
表2—2 美国跨国公司集团国内分支机构所得税纳税规则
资料来源:根据《美国税法典》有关条文(26 USC.§ 11.Tax imposed等)整理。
注:(a)纳税人可选择在合并应税利润中包含的灰色实体。在合并税收申报单中纳入的任何实体都是非灰色实体。但是非合并实体对任何合并集团成员的分配收入应当包含在该集团的应税所得中。(b)(1)收到股息进行扣除需满足一定条件。(2)收到债务融资股息后,允许减少扣除。
第二,对于跨国公司集团国外分支机构的所得税,分为受控外国公司(CFC)、非受控外国公司与合伙企业三类方式分别纳税。(参见表2—3)
表2—3 美国跨国公司集团国外分支机构所得税纳税规则
资料来源:根据《美国税法典》有关条文(26 USC.§ 11.Tax imposed等)整理。
纳税申报单是记载、统计和分析企业税收情况的依据。美国公司制企业每年根据税法要求,提交全年收入及含税费用报表,报表依据是《美国税法典》和财政部的有关法规,申报标准有两条:
(1)纳税企业要按照通行会计准则,完成财务报告,向投资人和贷方提供有关信息,报表中的收入和费用项目即账面项目。
(2)企业须填写纳税申报单,包括收入、费用以及税收负债。
根据《美国税法典》,通常企业纳税年份和会计方法与财务报告所用的方法一致,但是允许存在一些差异,即账面税收差异。造成账面税收差异的主要因素之一,是来自投资激励及其他方面的特定活动,美国联邦税法体系对此已经明确。以奖励性折旧补贴政策为例,在财务会计方面,根据有关政策,允许企业对合格资本品进行加速折旧,因此当年应税所得就较账面所得为低,这是“合格投资”政策规定所允许的。然而企业一旦在完成折旧后,账面收入将用大于应税所得的金额减除。对于资产总额在1 000万美元以上的大企业,需要填写M—3计划表(Schedule M—3,即表1120),写明所得税申报额,这是自2004年以来大企业申报所得税必须填写的报表。
美国公司纳税申报表M—3计划表主要回答有关其财务报表的问题,并将公司的财务报表净收入(亏损)与M—3计划表中的净收入和应纳税所得进行对账。美国国内公司使用此表格报告其收入、收益、损失、扣除额、信用额。公司还用M—3计划表计算所得税负债。
跨国公司财务报表根据财务会计标准局指南进行编制。申报收入即账面收入,与按照联邦税收申报单提交的公司报表不同。
(1)账面收入来自所有国内外子公司的全部母公司股份,其中包含20%的所有权股(stake)。
(2)纳税申报收入反映了税法要求。例如,通过加速折旧激励投资、打击过度支付的可扣除报酬限制等。在20世纪80年代初,美国国会联合税收委员会(Joint Committee of Taxation,简称JCT)针对外国所得征收美国税收、国内所得税,以及对全球所得征税政策,提出用账面收入和纳税额估计有效税率的计算方法。 但是,由于无法区分已缴纳美国国内所得税和外国来源的剩余税,才又制定了联邦纳税申报单M—3计划附表。
纳税申报单M—3计划附表信息对准确计算纳税所得有所帮助。从2004年开始,联邦税务局(Intenal Revenue Service,简称IRS)要求资产在1 000万美元以上的跨国公司,须在纳税申报单中包含M—3计划附表,账面收入与应税所得须一一对应。同时允许用M—3计划附表实际申报收入和税项,计算有效税率,其中包含外国来源收入及区分国内外收入的详细纳税信息,既避免低估有效税率,又避免重复计算,由此计算得到的有效税率在允许误差范围内。
纳税企业必须按照《美国税法典》所属公司类别分别填报申报单。根据IRS收入统计司制定的《公司全部收入纳税申报报告》要求,企业需要填写的主要报表包括:
(1)《美国公司所得税申报单》(1120表)
(2)《美国生命保险公司所得税申报单》(1120—L表)
(3)《美国财产保险与灾害保险公司所得税申报单》(1120—PC表)
(4)《美国外国公司所得税申报单》(1120—F表)
(5)《美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所得税申报单》(1120—REIT表)
(6)《美国受管制投资公司所得税申报单》(1120—RIC表)
(7)《美国S类公司所得税申报单》(1120S表)。
美国税法对于企业税务严格实行分类管理。(1)《美国公司所得税申报单》(1120表)只要求非保险企业填写。根据M—3计划,该表属于公司所得税申报全部报表之一,但是纳税人在这张报表中必须如实报告实体的全球收入,然后按照规程,先要扣除财报中的外国实体与美国实体收入和亏损,这些数字往往不在合并纳税申报单中出现;然后再在实体的收入和亏损金额中,加上包括在合并纳税申报单中,但不包含在财报中的数字;然后进行全面调整;最后,在联邦纳税申报单中填写实体的账面收入。(2)为了规范对“穿透实体”(pass-through entity)的税务管理,IRS专门制定了《美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所得税申报单》(1120—REIT表)、《美国受管制投资公司所得税申报单》(1120—RIC表)以及《美国S类公司所得税申报单》(1120S表),分别适用于不同纳税人。
衡量美国企业纳税绩效通常有一系列指标。这些指标包括现有企业的纳税申报数量、总资产、纳税总收入、净收入(即税前利润,要减去赤字)、应税总收入、抵免前总收入、抵免后总收入等。公司所得税是美国联邦政府财政预算收入的一部分,其他税收还有个人所得税等。
长期以来美国联邦公司所得税对于财政收入贡献有限。根据IRS数据,2013年美国共有590万家企业,有440多万家企业申报纳税。纳税企业总资产88万亿美元,其中控股管理公司总资产为14.5万亿美元,批发企业2.9万亿美元。企业所得税税基和纳税情况如下 :
(1)2013年,企业经营与投资的总收入为30.2万亿美元,其中经营收入27万亿美元,利息收入1.1万亿美元;净资本利得2 221亿美元。还有地产收入4 283亿美元,教育收入661亿美元。
(2)税前扣除总额28.4万亿美元,出售商品成本17.1万亿美元。
(3)公司税前利润1.9万亿美元;扣除穿透实体利润后,税前利润为1.2万亿美元。而S公司穿透实体税前利润为3 810亿美元,受管制投资公司(RIC)税前利润3 220亿美元,房地产投资信托公司(REIT)税前利润650亿美元。
(4)应税所得(即税基)为1.3万亿美元。享受抵免政策前,联邦所得税额为4 420亿美元。在享受抵免政策后,联邦所得税额只有2 930亿美元,这才是美国企业2013年上缴联邦政府的税收部分。尽管这笔税收额对联邦财政直接贡献不大,但是美国企业部门的税收,实际上已经通过个人所得税和其他税收的形式上缴财政部国库。
穿透企业对于联邦所得税贡献也不高。2013年,美国有430万家公司属于穿透实体,穿透实体包括RIC、房地产REIT以及S类公司。穿透实体的纳税情况如下。 [1]
(1)2013年160万家非穿透实体申报纳税所得23万亿美元。其中81.9万家企业有盈利。据美国税务部门披露,61%的应税企业欠税,而全部企业只有14.0%有净收入。纳税资产在25亿美元以上的申报单虽只占全部申报单的0.06%,但是总资产却占全部企业资产的81.3%。由此可见,大企业对企业部门税收来说举足轻重,在美国政治经济中扮演了重要角色。
(2)2013年的3 266份大企业纳税申报单,总收入占全部企业收入的51%,代表的所得占净所得的67%(减去亏损),占应税所得的76%,占抵免后所得税总额的70%。
(3)2013年既有净所得、又符合总资产在25亿美元以上,需报税的纳税申报单约占44.4%,如扣除穿透实体,纳税联邦公司所得税的企业百分比上升到89.0%。
美国的非穿透实体和大企业对财政经济很重要。美国税法规定,穿透企业要将盈利或亏损分摊到股东身上,由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然而由于美国企业经营带动的投资、就业效应极大,企业部门实际上又支撑着美国经济。
[1] John A.Koskinen, Alain DuBois, Barry Johnson and Melanie Patrick.“Statistics of Income—2013: Corporation Income Tax Returns.” Internal Revenue Service , Washington, D.C., Publication 16 (Rev.4-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