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税收体系以所得税为主体。美国公司所得税税基包括销售收入、利息收入、股息收入、资本利得、版税以及租金。计算应税所得时企业要从总收入中扣除经营费用,其中包括产品销售成本、折旧、广告费、利息支出。利息可扣除,股息通常则不可扣除,某些股息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实行累进制,公司所得越高,适用税率也越高。虽然美国的名义联邦公司所得税率全球最高,然而考虑抵免和优先税率后,实际税率可能仅仅略高于其他发达国家。
美国联邦公司所得税体制对企业投资有重要影响。 联邦公司所得税的税基是企业经营净所得,税法通过确定税基的宽窄、税率的高低、抵免项目多少、扣除项目数量、税收优惠措施数量等,对公司所得税进行管理。联邦所得税税制主要包括以下四个要点。
(1)税基与税率。根据1986年美国税法,联邦公司所得税的税基等于营业收入减去采购物资、购买劳动的费用,以及利息和其他费用,还包括公司的其他收入,即利息、股息、租金、版税和已实现的资本利得;税率为15%~35%不等。 《2017年减税与就业法》将公司所得税的税率统一降为21%。(参见表2—1)
(2)施行选择性最低税(Alternative Minimum Tax,简称AMT)。对某些最低税收负债超过其正常税收负债的企业,规定了AMT。 通常AMT实行低税率、宽税基税收措施,在计算纳税所得时,要求纳税人将税法规定的特定税收优惠项目加回到税基中来,取消定向扣除和抵免,变相提高纳税人税率 ;通过提高限制性所得的边际税率,从纳税人手中收回低于35%以下税率的收益。
(3)长期以来,美国国际税收实行全球税制,这种税制针对纳税人来源于全球各国和地区的收入征收赋税。2017年税制改革前,对国内企业来自全球各种来源的收入征税,同时允许已向外国缴纳的某些税收项目,在美国得到外国税收抵免,但《2017年减税与就业法》已将全球税制改革为参与豁免税制。
(4)应税所得的计算。包含外国来源应税所得在内,用总收入减去工资薪水扣除,减去净经营亏损结转额。企业应缴纳的联邦所得税即用该所得总额乘以适用税率、减去税收抵免,其中税收抵免还包括有资格纳税人的外国税收抵免。
表2—1 百年来美国公司所得税制变化
资料来源:Federal Corporate Income Tax Rates, https://corporatetax.procon.org/federal-corporate-income-tax-rates, 5 Oct.2021.
注:(a)在1917—1921年、1933—1945年还增加了对“超额利润”课税措施。(b)微量调整:税率分别为14.025%的收到股息税和2.5%的支付股息税。(c)《1969年税制改革法》规定,从1971年1月1日到6月1日延长5%的附加税,附加税年率按2.5%征收。(d)《1978年税收法》废除了公司所得税常规税率和附加税率,设立了五级渐进税制。(e)《1984年减少赤字法》对于公司所得在1 000 000~1 405 000美元之间的公司设立了5%的税率。公司所得超过1 405 000美元以上,按照46%的单一边际税率缴纳。(f)1987年7月1日生效。此前的应税所得按照两种税率缴纳。(g)另外按5%的税率,对100 000~335 000美元所得,征收不超过11 750美元税收。(h)对所得范围在15 000 000~18 333 333美元按3%税率征收,税额不超过100 000美元。
从美国公司所得税制发展进程看主要有如下特点。(1)税率逐渐实现了从单一税率向复合税率过渡。联邦公司所得税只在1935年以前实行过单一税率,突出税制简化特点。(2)联邦税制从设立免除额向无免除额发展。以1932年为界,在此前设立了免除额,1932—1935年为无免除额初期阶段,随后开始实行累进所得税制度。(3)1941—1978年为美国当代史上的重税时代。即使是最低名义税率都保持在20%以上。2017年美国重回单一税率体制,税率确定为21%,这与美国政府要求简化国际税制的要求有关。(4)联邦税级距经历了从单一到复杂再到单一的过程。
美国跨国公司处理税收负债(义务)的时间点通常取决于一系列因素。在1986年税制下,举例来说:(1)美国联邦税务部门按照公司所得税法,对于跨国企业的外国来源收入,在向国内母公司分配之前不征税,其中包括股息;(2)纳税年度发生亏损的处理。如果企业在纳税年度发生了净经营亏损,可以将这笔亏损额向前结转,连续二十年,也可以向后结转,限两年之内。 如果净经营亏损向后结转,企业可从今后的应税所得中扣除亏损额,而且企业有资格得到差额退税,差额等于已缴纳的税收和扣除本年度亏损后的那部分。而向前结转的亏损资金用来冲减下年度的应税所得和税收负债,但是应税所得不得等于零。亦即只要企业在某一个纳税年份发生了实质亏损,接下来的几年内,都可以从应税所得中扣除亏损。
《2017年减税与就业法》取消了递延纳税规则。按照2017年新的美国联邦税制,对1986年税制改革以来,跨国公司仍在海外进行再投资循环的投资利润与收益(P&E)实施遣返税政策。 在跨国公司完成纳税后,纯收益视同遣返,不再要求回流本土。同时还规定,全部递延的所得税完成回归本土要等到2025年以后,理论上到那时跨国公司对1986年之后递延的税收负债处理才能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