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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美国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结构特点

第一,直接投资收益再投资是美国对外直接投资收益的最大来源。根据跨国公司子公司所在国家与来自母公司的直接交易和头寸变化,可大致看清美国对外直接投资情况。按照历史成本法计算,截止到2017年底,美国对外直接投资头寸高达60 133亿美元,同比增长7.6%,即4 273亿美元,增幅高于2016年的5.6%。2017年美国对外直接投资继续增加,从结构上看,(1)海外投资收益再投资规模为3 065亿美元;(2)资本增值1 269亿美元;(3)投资收益的再投资即权益投资增量857亿美元。(参见表1—14)

表1—14 美国对外直接投资头寸的国别情况,2017年,历史成本法

单位:10亿美元

资料来源:Sarah A.Stutzman and Abdul Munasib.“Direct Investment Positions for 2017:Country and Industry Detail.” https://apps.bea.gov/scb/2018/08-august/0818-direct-investment-positions.htm, 5 Oct.2021.

注:权益投资包括资本股票、其他资本支出、留利、累积的换算调整等项目。

第二,美国对外直接投资的重点集中在全球各地税收天堂和离岸金融中心。美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对象区域与国别差异长期保持稳定。总体来看,2017年,美国在全球对外直接投资的主要区域呈现了增加趋势。其中,美国母公司在欧洲子公司的投资金额和增幅都最大,其次增幅较大的是在拉丁美洲和西半球地区,本年度非洲是美国直接投资唯一减少的地区。具体从区域结构来看,有如下特征:

(1)欧洲。美国对欧洲的投资头寸增加了2 435亿美元,总值达到35 534亿美元,其中增加最多的国家依次分别是瑞士、英国、爱尔兰、荷兰以及卢森堡。而这些国家通常均属于低税率国家和地区,被国际组织和一些国家政府界定为离岸金融中心或税收天堂,也有一系列文献对此进行全面研究。

美国在全球跨国直接投资集中度最高的是欧洲。截至2017年底,在美国对全球直接投资国家中,对西方的五个东道国投资占全部投资头寸的50%以上,分别是荷兰(9 367亿美元)、英国(7 476亿美元)、卢森堡(6 764亿美元)、爱尔兰(4 464亿美元)、加拿大(3 912亿美元)。上述国家要么与美国一样同属英美法系国家,要么属于低税国家或离岸金融中心,美国资本通过在此设立子公司,再向其他国家投资,主要是为了享受更低的税率。(参见表1—15)

表1—15 美国跨国公司外国附属企业直接投资头寸国别差异,2017年

资料来源:U.S.Department of Commerce, Bureau of Economic Analysis.

(2)拉丁美洲和西半球。2017年美国在拉美和西半球的直接投资头寸增加了786亿美元,达到10 081亿美元,其中增加最多的分别是百慕大和英属加勒比地区。这些地区本质上也都属于税收天堂。

(3)亚太地区。美国在亚太地区的直接投资增加了601亿美元,总额达到9 412亿美元,主要来自新加坡、中国香港和中国大陆,其中新加坡和中国香港被界定为离岸金融中心或税收天堂。

由此可见,在2017年美国开始全面税制改革、国际税收体制向参与豁免税制转型开始前,跨国资本仍通过税收天堂和离岸金融中心向海外大笔转移资金和投资收益。

第三,控股公司是美国对外直接投资的重要工具。2017年,美国对外直接投资头寸的50%以上是由控股公司完成的。所谓控股公司,《美国法典》称之为“受控外国公司”(CFC)。在20世纪早期,美国逐渐形成了对跨境利润和所得课税的完整法律制度。通过《1918税收法》(The Revenue Act of 1918)、《1921年美国税收法》(The United States Revenue Act of 1921, ch.136, 42 Stat.227)两部税法,进一步制定境外税收抵免规则及其限制条款,成为美国法律对境外所得征税的核心内容。1962年美国国会在税法(The Revenue Act of 1962)中加入了CFC规则,以抑制递延纳税问题,使跨境税收规则体系趋于完善。 由于控股公司在美国对外直接投资中的重要地位,《美国法典》制定了严密的法律规定 ,中国学者从以下八个方面阐述这项制度的价值所在。

(1)CFC的定义。对于任何外国公司,在纳税年度内任何一日,如果其50%以上的表决权或股票价值都由一个或多个美国股东拥有,或者视同由美国股东拥有,则该公司就是CFC。

(2)“美国股东”是指拥有或视同拥有外国公司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美国个人 ,其中包括美国公民、居民、国内合伙企业、国内公司,以及直接、间接或视同拥有10%及以上的CFC表决权的国内信托和遗产。

(3)美国公司收入的范围限于F分编收入(Subpart F income)涵盖的收入项目。主要包括五项内容:(3.1)外国私人控股公司收入。一般是被动收入,主要包括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租金、年金、销售或资产置换产生的被动收入的净财产收入、外汇、视同利息收入、代替股息的支付等。 (3.2)外国基地公司销售收入。(3.3)外国基地公司服务收入。(3.4)外国基地公司与石油相关收入。(3.5)特定保险收入。

(4)收入的归属和计算。美国CFC股东需将对F分编收入及其在美国投资资产的CFC净收入,按照其持股比例,合并在其收入中。其持股比例一般以有资格的美国股东持有的股份计算,而且必须是在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拥有该CFC,且本年至少拥有该CFC日数为30日。如果F分编收入大于当年收入总额的70%,则全部收入都被作为F分编收入计算纳税。

(5)适用范围。美国CFC规则适用于取得或收到某些特定类型收入的CFC,无论该公司是来自避税港的居民还是高税收国居民。

(6)避免重复征税条款。(6.1)外国税收抵免规定。由CFC支付的、可以归属于该CFC的F分编所得税,可由股东在将该笔收入纳入其美国股东的应税收入之后,在应税税款中予以抵免。(6.2)相关费用扣除规定。即将可以分配或者分摊给F分编收入的费用,从中扣除。(6.3)亏损结转规定。CFC在任何一年发生的由F分编涵盖的亏损,一般都可以在F分编收益与利润(E&P)内予以结转,以降低来年的F分编收入。

(7)除外条款。(7.1)主动收入例外。多指享受豁免的主动营业租金或特许权使用费。(7.2)同一国家例外。即对设立在同一国家的CFC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收入,对其中的股息和利息等被动收入,可不在当期课税。(7.3)高税率例外。如果外国税率是美国联邦最高税率的90%及以上,则不受CFC规则制约。(7.4)微量豁免条款。如果CFC的F分编收入小于其总收入的5%,并小于100万美元,则不在当期合并征税,则按照普通所得税纳税。

(8)州税。各州对本州纳税人的CFC收入,除联邦所得税以外,均需按本州税率征税。 +PO+Va8tb1TyCd8/zVS3xHJhhi2AvZXIjst/LqnWuOcYodX6FML2pEgUf1RaYQ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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