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直面“东亚历史海域”与“海洋命运共同体”的相关理论问题时,必须厘清作为构筑理论基础的概念。亦即本文的“海洋命运共同体”及其构建所依存的空间范围“东亚历史海域”。
近年来,对国际问题的研究,“共同体”在方法论上发挥了重要的“概念工具”作用。它是一种凝聚力的象征。有了“共同体”,才会有“人类命运共同体”乃至“海洋命运共同体”。
从理论来源上讲,“共同体”概念是由厄内斯特·盖尔纳和本尼迪克特·安德森所提出的。厄内斯特·盖尔纳赋予了共同体概念以“意愿、文化、政治单位相结合”等民族要素,并将这些要素的活化表现交给了民族主义,即他将“民族主义热情”与文化上的“创造性、空想性”对接起来,从而概括指出以民族主义和民族为核心的“共同体”具有“想象性”。而本尼迪克特·安德森继承厄内斯特·盖尔纳的观点后,做了进一步的发挥,直接将“民族”、“政治意义”、“共同体”和“想象的创造物”等概念结合起来,用以阐述“共同体”概念。当国际政治经济秩序发生变动的时候,共同体概念所具有的思想价值会被重新书写,并会产生强大的动员力。换言之,这体现的又是思想史研究中的“思想资源与概念工具”之间的逻辑关系问题。
当转换视角、放眼全人类时,不断追问“共同体”应该被赋予何种价值之际,我们的宪法给出的诠释更具有普遍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年修正版)指出:“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人类命运共同体”是超越国界、地域以及民族界限的全球化的概念。从空间角度判断,“人类命运共同体”应该包括“陆上命运共同体”、“海洋命运共同体”和“空中命运共同体”。
“海洋命运共同体”,包括政治、军事、经济、文化乃至海洋生态文明的意涵,具体来说是指海域(海+岛)范围内的相关各国在彼此尊重各自的文化传统、意识形态、军事部署、经济发展以及政治交往等因素的前提下,形成的具有“共商共建共享”特色的超越国家边界的,本着“同呼吸共命运”的原则处理域内海上交通问题、海洋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问题以及连带的海域争端问题,能够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建设性推进功能的“共同体”。中国提出的“海洋命运共同体”,是面向全球水域的。因海域范围的广阔与自然地理条件的差异,本文的“海洋命运共同体”探讨,聚焦“东亚历史海域”这一“场域”,而在今后的相关研究中将陆续推出其他水域“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构建情况及可能路径。
探讨“海洋命运共同体”,从时间观念看“东亚历史海域”,至少要从古代东亚海域世界的朝贡体系谈起。“东亚历史海域”,顾名思义,是指自古以来东亚周边海域疆界的原生态状况及变迁等。因时间漫长和历史庞杂,本文仅探讨理论问题,而暂时搁置对历史脉络的叙述。如果将“东亚历史海域”界定为空间范畴的概念,那么追寻这一空间的“时间”线索,貌似就成为研究“东亚历史海域”的主体内容了。然而,“东亚历史海域”不应该单纯地回应“东亚海域变迁史”,否则容易使选题陷入单纯的历史地理学研究而弱化主题的现实价值和意义。同时,“东亚历史海域”还不宜只注重海域研究而忽视对海域周边陆地及岛屿研究,否则会失去对海域边界归属的认识和再确认。只有本着尊重海洋相通相连的自然属性,将“东亚历史海域”置于西太平洋乃至全球的视域下,将陆地、岛屿与海域连接起来加以深入研究,才能找寻出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可行路径与内在逻辑。目前,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应该把目光集中在探讨如何利用海洋资源问题、保护海洋生态环境问题、规避海域的国际冲突问题以及构筑海域的国际合作机制上来。换言之,本文探讨“海洋命运共同体”的“东亚历史海域”,以“历史时间”为铺垫,重视探讨“现实时间”在这一海域的展开情况及应对策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