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是生命科学,特别是现代医学研究的基础和重要支撑条件。由于动物实验涉及伦理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有关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都以不同的立法形式加强对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管理。
实验动物福利问题不但引起世界各国的重视,某些国际组织对此也十分关注,并通过立法的方式,规范其成员国对实验动物的管理,保证实验动物的福利。
该条例1986年11月24日在欧洲议会获得通过,其主要内容包括规范了在实验室中使用动物的行为;制定了动物照料及食宿的最低标准、实验动物供应规则;规定了所有在实验室中使用的动物都应保证适宜的住所环境、运动空间、食物、水及健康与福利;保证所有实验动物都能享受其肉体及精神健康的权利;规定所有实验必须由专业人士操作或在专业人士指导下进行等。条例还充分体现了“3R”原则。
欧盟委员会在该条例上签字,这意味着该条例已经在欧盟成员国内生效,即使新成员国的政府没有单独在条例上签字,条例也适用于这个国家。
欧共体为了在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前提下尽可能保护动物,1993年通过了一个有关化妆品检验的修正案,其中增加了一项很重要的内容,这就是当经过验证非整体动物的替代方法可行时,应停止动物实验。
2000年4月14日,欧共体做出相应决定,要求成员国在2000年7月1日开始禁止使用动物对化妆品及原料进行安全性检测。这个通知发出后,由于某种缘故,欧共体在6月28日又宣布再次推迟本决定的执行时间2年(即从2002年7月1日开始)。
2002年11月7日,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在布鲁塞尔再次达成协议,决定从2009年起在欧盟范围内禁止用动物进行化妆品毒性和过敏实验,也不允许成员国从外国进口和销售违反上述禁令的化妆品。欧盟希望化妆品公司在2009年以前能够找到替代检测方法。如果出现特殊安全需要,欧盟委员会可以允许成员国在经过特殊程序后,在动物身上进行化妆品成分安全性能测试。目前,英国、奥地利和荷兰已经禁止用动物进行化妆品成分测试,但并未禁止进口和销售此类产品。
2003年8月22日,欧盟委员会通过了《动物运输法规草案》,该草案对欧盟现行的有关动物运输的指令进行了大规模修订,旨在全面提高动物在运输过程中的福利。
除了立法和国际公约之外,某些国际组织还发布了有关动物福利方面的指导性文件或指南。2000年12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OECD)发布《识别、评估和使用临床症状对实验用动物在安全状态下实施仁慈终点的指导文件》。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现行实验方针规定:凡是濒死或处于明显疼痛和持久痛苦中的动物均应实施人道主义处死。这一指导性文件目的是为了使“3R”原则应用于做毒性实验的动物,该文件为确定动物是否处于或即将处于濒死状态或承受严重疼痛及痛苦从而须实施安乐死提供指导方针及标准。
《实验动物饲养与管理指南》是1982年世界卫生组织(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WHO)与国际实验动物科学理事会根据双边合作计划与协议共同编写的。这部指南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有关实验动物福利、健康和动物保护的。
实验动物属于实验用的动物,故WTO有关动物福利保护的规则显然也适用于实验动物的福利保护领域。涉及实验动物福利的保护规则,即动物生命、健康的保护和尊严的维护等与社会公共道德相关的规则,主要有以下几种。
1.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20条。
2.《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4条。
3.《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的序言。
4.《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定》第2条第1款和第3条第2款。
5.《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8条第2款。
6.《反倾销措施协议》明确规定:如出口国的非国有企业采取虐待实验动物的方式或没有给予实验动物以必需的福利,致使出口实验动物和实验动物产品的价格明显低于国际市场的同类可比价格,进口国可以针对该产品征收一定的反倾销税。
自1822年“马丁法令”在英国诞生以来,全世界已经有100多个国家或地区制定了禁止虐待动物法或动物福利法,其中专门为实验动物福利制定的法规越来越多。这里仅介绍部分国家实验动物福利立法概况,其中有经济发达国家,也有发展中国家。
在美洲,实验动物福利立法方面处于领先地位的国家是美国和加拿大。
美国的动物福利立法是从1866年开始起步的。100年后,即1966年,出台了第一部专门针对实验动物福利的法规——《实验室动物福利法》。该法先后于1970年、1976年、1985年、1990年和2003年进行了大规模的修订。其中,1985年修订时通过了《提高实验动物福利标准法》修订案,确认保护的动物有犬、猫、非人灵长类、豚鼠、地鼠、兔、水生哺乳类动物及其他温血动物。1999年修改时将该法的名称改为《动物和动物产品法》。
《动物和动物产品法》属于美国联邦法律。由美国动植物检疫局起草制定,国会参众两院正式通过,联邦政府委托美国农业部执法。该法规收集在《美国联邦法规第9篇第1卷第1章》,总题目是《动物和动物产品》,包括《犬、猫的人道管理、照顾、治疗和运输规则》等5个规则。
美国在实验动物福利管理方面的另一重要文件是《关于在测试、科研和培训中脊椎动物的管理和使用原则》,该原则是1985年由美国“部门间研究用动物委员会”制定的。委员会成立于1983年,作为联邦各级机构讨论涉及生物医学研究和测试中使用的所有动物种类的各种问题的一个中心,委员会主要关心的是研究动物的保护、使用、管理和福利等问题,它的职责包括情报交流、计划协调和致力于制定政策。
英国是欧洲有代表性的国家。英国在动物福利立法方面有五个显著特点:一是最早,二是最多,三是对世界影响最大,四是最先提出动物实验的“3R”原则,五是非政府机构参与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与国外相比,我国实验动物福利立法相对落后,不但落后于美、英等发达国家,而且落后于某些发展中国家。
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经有两部专门为实验动物福利制定的法规。其一是科技部发布的《关于善待实验动物的指导性意见》,其二是香港特区发布的《实验动物照料与使用守则》。除这两部法规外,我国地方性法规,如《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湖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及台湾地区的《动物保护法》等都有实验动物福利方面的内容。其中,《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有关实验动物福利的内容并不多,其后发布了《北京市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审查指南》,其内容充实、具体,可操作性强。除此以外,2018年2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由中国实验动物学会、实验动物福利伦理专业委员会等多家单位起草的推荐性国家标准《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审查指南》(GB/T35892-2018)。此标准规定了实验动物生产、运输和使用过程中的福利伦理审查和管理的要求,包括审查机构、审查原则、审查内容、审查程序、审查规则和档案管理等内容,并附加一份“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审查表”,供开展动物实验的机构参考使用。
2006年9月3日,科技部发布了《关于善待实验动物的指导性意见》。该指导性意见使我国在动物福利立法方面迈出了第一步,结束了我国没有专门的动物福利法规的历史,填补了我国实验动物福利管理法规的空白,促进了我国在实验动物管理方面与国际接轨。
该指导性意见分别对实验动物饲养过程、使用过程和运输过程中如何善待实验动物提出了具体意见,同时提出了与善待实验动物有关的行政措施。
《实验动物照料与使用守则》由香港动物福利咨询小组拟备,并由香港渔农自然护理署编制,2004年12月发布。从内容上看,这是一部完整的实验动物福利法规,是香港大学、研究实验室和香港特区政府所采取的整体策略中的一环,其目的是确保香港机构在使用动物进行研究时,能以人道方式对待动物,并将所使用动物的数目减至最少,而在可能的情况下,更应改用无须涉及动物的其他实验方法。
《实验动物照料与使用守则》提出一些比较有特点的规定和观点。
1.动物如果受到极大痛苦,必须立即施以人道处死,“减轻动物所受的痛楚或痛苦较完成实验项目更为重要”。
2.“所有研究人员,包括总研究人员、辖下研究人员及进行实验的任何小组成员,均须根据香港法例第340章的有关条文领有适当的许可证”。
3.必须为怀孕的动物提供巢窝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