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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谁来保护我的“网币”?

2018年9月3日,“情感大V”咪蒙突然宣布要离婚。咪蒙要离婚的消息发出后,除了婚姻问题,她的微信公众号账号的分割问题也引起广大网友的关注和讨论。当时,咪蒙的微信公众号中,几乎每篇文章都有10万以上的阅读量,微信公众号的商业价值极高。尽管最后咪蒙的离婚财产分割没有暴露到公众面前,但是微信公众号是不是网络虚拟财产、能不能分割的问题仍然引起诸多热议。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平台经济越来越繁荣,网络经济的繁荣在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多法律上的问题。

现在,许多人开展内容创业,以公众号、视频号为代表的自媒体资源颇具价值。这些网络账号到底能不能分割?离婚时该怎么处理?网店归属、游戏账号所有权、游戏装备的财产权属性等网络虚拟财产的问题也一直存有争议,网络虚拟财产争议越来越频发。

但是,网络虚拟财产相关问题并不是近几年才出现的。早在2003年,我国就出现了首例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案。

案例

花了上万元的游戏装备属于我吗

某收费网游玩家李某发现,他的游戏账号中耗时两年、花费上万元现金购得的几十种游戏装备突然不翼而飞。李某把网游公司告到法院,要求游戏运营商恢复他的游戏装备。

解读

游戏装备和游戏币的财产属性

针对这个案件,当时出现了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从本质上来看,网络虚拟财产只是存储在网络服务器中的各种数据和资料,而且完全是无形的,这种虚拟的所谓财产不能算是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因为在玩游戏过程中,玩家积累的这些装备和武器本身没有任何经济意义,它们只是用一种形式表现出来的一组数据,这些数据只有在特定的电脑游戏里面运行的时候才起作用,其本身没有任何意义。

也有不少人认为虚拟财产存在着固有价值,应当受到现实的法律保护。因为网络游戏玩家积累的所谓“头盔”“战甲”,以及其他类似的武器装备,是游戏玩家花了时间、金钱、精力所取得的,在某种程度上,这些装备应该算是一种劳动所得。这种虚拟财产,既可以从游戏开发商那里直接购买,也可以从虚拟的货币交易市场上获得,既有价值也有使用价值,可以进行转让,接近于知识产权。所以这种虚拟财产已经具有了一般商品的属性,应该属于私人财产的范围。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虽然虚拟装备是无形的,而且存在于特殊的网络游戏环境中,但是并不影响虚拟物品作为无形财产,获得法律上的适当评价和救济。玩家参与游戏需支付费用,可以获得游戏时间和装备的游戏卡都需要用货币购买,这些事实反映出虚拟装备作为游戏主要产品之一,具有价值含量。所以,法院最终判决游戏运营商将李某在游戏中丢失的虚拟装备恢复,并赔偿李某经济损失。

目前的司法实践基本上都承认了游戏装备和游戏币的财产属性。比如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法院就明确提出:游戏币等网络虚拟财产具备一般商品的属性,应该认定为法律上的财产。在玉溪市华宁县,唐某因诈骗刘某价值11400元人民币的游戏装备被追究刑事责任。

其实,对于法律是不是应该介入网络虚拟财产相关利益冲突的问题,观点是发生了巨大变化的。

在网络虚拟财产争议出现的早期,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玩家在网游装备丢失后报案,公安部门往往不予受理。当时普遍的观点是“现实社会中的法律不应调整虚拟世界中的网络虚拟财产”。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现实的变化,为了满足互联网时代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需求,法律上也开始对网络虚拟财产加以保护。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已废止)中,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保护网络虚拟财产。《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标志着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问题有了民法上的依据。从此,我国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打破了法律空白。而备受关注的《民法典》也沿用了这一条,在总则编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民法总则》《民法典》都没有进行进一步的明确规定,没有去判定它到底属于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还是一种彻底的新型权利。

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范围和类型,也有不同理解。有些观点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只是指存在于网络游戏中、能够为玩家所支配的游戏资源,包括网络游戏中的游戏道具、虚拟货币。也有观点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包括网络游戏中的装备、货币、宠物和各种网络服务的电子账户等。还有人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虚拟的网络本身以及存在在网络上的具有财产性的电磁记录,包括计算机文件、信息空间、网站,甚至虚拟网络本身。

其实,当前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立法,没有明确规定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范围、概念、类型,是有一些考量在里面的。一方面是为了避免对当下网络虚拟财产怎么进行法律保护的争议,不贸然下定论;另一方面,这种概括式的立法方式,也让民法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更具有包容性,如果后续出现更多的新型网络虚拟财产,可以为它们的保护提供基本的法律依据。

案例

欲将公众号据为己有遭到起诉

尽管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概念和范围,但是司法实践中,法官是可以根据民法的相关原则对这类案件进行处理的,目前也有不少关于虚拟财产的相关判例。

2016年1月,赵某、尹某、袁某、张某四人口头达成约定,注册微信公众号,四人共同经营,共同管理,均分利润。之后,四人一起撰写原创软文,通过获取粉丝流量,赚取品牌商稿费和销售分成。随着公众号经营发展,大家逐渐对这样的分配方式产生了分歧。2017年7月,赵某没有经过其他三人的同意,擅自更改公众号、微博、邮箱、银行卡密码,想将公众号据为己有。其他三人认为赵某的这种行为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把赵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涉案公众号归赵某所有,补偿其他三人各85万元,赵某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解读

微信公众号的财产属性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首先,微信公众号在一开始设立的时候,只是一串数据代号,后来因为设置了名称、确立了账号的主体,这个微信公众号具有了和其他网络资源或者现实财产区分开的独立性。其次,微信公众号虽然存在于网络空间中,具有虚拟性,但是人们可以通过对账号设置密码来控制微信公众号的运营,防止他人对公众号上的资料进行修改、增删,具有支配性。最后,微信公众号作为一种新型的电子商务模式,已经不再是简单地通过流量渠道直接提供产品或者服务从而获取费用,而是作为和用户沟通互动的桥梁、为品牌与用户之间构建深度联系的平台,具有价值性。

从微信公众号的运营来看,微信公众号运营要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有一定的劳动价值。从微信公众号的经营方式来看,通过发布引人关注的内容,公众号吸引了一定数量的粉丝关注而具有了传播力、影响力,进而为广告商带来购买力和宣传力,有广告投放价值。从微信公众号的盈利模式来看,随着微信公众平台功能的深入开发,微信公众号不再只是承载、发布信息的传统自媒体,它的功能得到不断拓展,逐步发展成为一种新型的电子商务模式,集多种盈利模式于一体,有商业盈利价值。

因此,法院认为,微信公众号是具有独立性、支配性、价值性的网络虚拟财产。

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

因为网络虚拟财产的私密、隐蔽的性质,在实际生活中,如果需要继承网络虚拟财产,目前最佳的方式可能还是立遗嘱,以明晰具体内容范围。诉诸法律途径,只是解决此类问题的最后途径。

要规范网络虚拟财产的相关问题,无疑需要一整套法律体系。我们也一起关注立法的进程,共同期待能早日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网络虚拟财产作出更多详细规定,定分止争。 CeWVpGcxd5+qV0uhYtzrS21WwkKfjwfpkhV86prDdtv2l/H0k+i4YOVvkh/pmmy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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