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人们婚姻观念的逐渐开放,男女之间在婚前即共同居住在一起的情形已不再鲜见,更有甚者将其称之为“试婚”,认为可以通过这种婚前共同居住行为来判断两个人是否适合结婚。现实生活中,这种同居关系多种多样,比方说,有男女之间随着双方感情的升温而彼此心照不宣地居住在一起的情形,也有男女双方之间虽未登记结婚、领取结婚证,但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在一起的情形。那么,上述各种同居关系有哪些差别呢?未婚同居合法吗?让我们结合小懵姐姐小丽的案例来看看吧!
因为小懵的姐夫人看起来有些木讷,原本小懵的父母是坚决不同意小丽的这门婚事的,谁料小丽虽然年龄不大,却是一个有主见的姑娘。眼看父母反对,小丽一气之下就去了小懵姐夫老家,并按照当地风俗和小懵的姐夫办了婚宴,宣布正式结婚。几个月后,小丽带着怀孕的消息回来了。眼见生米已经煮成了熟饭,小懵的父母也就认下了这个女婿。酒宴虽然办了,但小懵的姐夫和小丽却没有领取结婚证,而小懵的父母先入为主,以为两人办了酒宴,肯定早就登记领证了,也就没有再询问。一来二去,虽然小丽的孩子已经5岁了,但小丽其实还是无证婚姻的状态。原本小懵的姐夫与小丽婚后感情非常好,虽然没领证,但夫妻二人也觉得没什么大不了的,但小丽最近听到一些传闻,说未婚同居是违法的,被抓住后果非常严重。小丽听到这一消息后坐立难安,便来找小懵商量对策。
那么,法律对于未婚同居行为到底是怎么规定的呢?首先,对于男女之间单纯居住在一起的行为,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应当认为,只要双方你情我愿,无其他违法情形,现行法律不予干涉。但对于像小丽这样,男女之间未登记结婚、领取结婚证即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在一起的行为,法律是有相应规定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早期的司法解释,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对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因此,如果依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小丽的婚姻关系即属于非法同居关系。但相关司法解释现已被废止,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在规定中也删除了“非法”二字,并以“同居关系”取代。因此,当前对于小丽这种未登记领证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行为,法律并未明确将其定性为非法,实践中更多的是以“非婚同居”或“未婚同居”来指代这一关系,并且法律并不会强制要求当事人终止这种同居关系。
但与此同时,现行有效的婚姻法律规定,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法律规定的(即双方自愿、达到法定婚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基于上述规定,小丽虽举办婚宴并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因未办理结婚登记,法律不承认其婚姻关系的效力。
那么法律对于小丽这种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行为是如何处理的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本部分内简称《解释(一)》]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同时,《解释(一)》还规定:“男女双方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即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小丽这种情况,法律允许其通过补办结婚登记来从法律上确认其婚姻关系的效力;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自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否则,如任一方起诉离婚,法院将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以上即为法律对于小丽这种未婚同居行为,其拟建立的“婚姻关系”效力的认定。然而,小丽这种未婚同居行为的麻烦就到此为止了吗?当然不。
因在未补办结婚登记前,小丽与其丈夫二人在法律上仅为同居关系,相较于经登记领证的合法夫妻关系,其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根据上文中我们提到的《解释(一)》的规定,民事法律承认1994年2月1日以前的事实婚姻关系,而从1994年2月1日起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因此,结合小丽的情况,如果小丽丈夫变心,有了第三者,从民事法律角度他完全能够随时与第三者登记结婚。
(二)因双方仅为同居关系,如果小丽的“丈夫”不幸去世,小丽因不具有法律上的配偶身份而不能享有继承权,即小丽无权主张继承“丈夫”的遗产。
(三)因双方仅为同居关系,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分割时主要依据双方的收入或出资份额等作为依据,而非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均等分割原则来处理,这对于可能在婚姻家庭生活中投入更多时间精力而收入因此减少的小丽来说是不利的。
(四)因双方仅为同居关系,依据《解释(一)》的规定,小丽如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小丽仅能就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因此,一旦同居关系不睦,小丽想干净利落解除同居关系,很大程度上还要看小懵姐夫的意愿,这对小丽来说无疑是痛苦的。
结合以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小丽这种未婚同居行为,虽然并非违法,但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其相较于合法登记的夫妻关系存在的种种缺陷。我想,两个相爱的人选择在一起,去登记领证不仅仅是感情的一个证明,更是对双方感情长久的一个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