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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老板说合同不重要,可我心里总没底儿

通过上一章的内容,相信你已经了解,在收到offer时,该如何像个“老司机”一样淡定,如何躲过人事的坑了。这一章,我想和你聊聊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

案例

不签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

上一章,小懵被新单位给放鸽子了,“此处不留爷,自有留爷处”。小懵重振旗鼓,向朋友们打听招聘信息。有个高中同学说他爸爸的公司现在缺人,小懵一听待遇还可以,决定先过去干着,至少吃饭房租有保障。

这新东家的老板可够随性的,一晃眼,小懵入职已经2个月了,公司还没有找他签劳动合同。小懵跑了好几趟人力资源部,人事经理都含糊其词,老板拍着胸脯打包票:“放心吧,你和我儿子是高中同学,合同哪有关系重要,签不签都一样,叔叔还能坑你吗?”

没有合同小懵这心里就是不踏实:不会又要被坑吧,我这关系户算正式员工吗?女朋友安慰小懵:“有人脉也是能力,只要建立了劳动关系,就是正式员工。”

解读

什么是劳动关系

法律层面的“劳动关系”,并不是只看干活儿出力,也不是只看合同的名称写着“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就成立了。有些朋友可能要问了:“岳律师,你在上一期还说成年人要为自己的承诺负责呢,白纸黑字写着‘劳动合同’,还坐不实我们的劳动关系?”你先别着急,根据法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需要同时具备三要素,我一一来说,你跟着比照比照。

首先,签订合同的双方必须是合法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的劳动者一般要年满16周岁、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办理退休手续,并且具有劳动能力。说到雇佣童工,大家都明白这是违法行为,不过也有例外情形,文艺、体育和一些特种工艺单位可以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像春晚舞台的小杂技演员们就属于合法的劳动者。劳动合同的另一方,必须是合法的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或者国家机关,一定不能是自然人。这是建立劳动关系的第一个要素。

第二个要素是双方存在行政隶属关系。这么讲比较抽象,我举几个例子:使用钉钉打卡,这是在接受单位的考勤管理;完成上司交办的任务,这是服从单位指挥;年底开展的业绩考核,这是受到单位监督。不论是管理、指挥,还是监督,都是隶属关系的表现。

第三个要素也很简单易懂,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在一家钢材加工厂里,工人负责加工出合格产品,销售员负责在全国各地招揽业务,前台负责登记、接待前来洽谈的客户,三种岗位,三份职责,都是钢材加工厂业务的组成部分。

只有满足了上面所说的主体资格、从属关系和业务内容这三个要素,你和单位之间建立的才是劳动关系。

生活中,有四种似是而非的常见情形,明明活儿没少干,但却并没有和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听我来解释。

第一种,两口子工作都挺忙,经邻居介绍,找了一位阿姨帮忙做饭看孩子。哪怕家政服务再忙再累,由于这夫妻俩都属于自然人,不是用人单位,所以夫妻和阿姨之间没有形成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

第二种,在校大学生想丰富自己的实践经验,出来兼职或者实习,比如去培训机构当助教,去超市派发促销产品等,由于用工期间同时具有“在校学生”的身份,并且干的活儿属于学业外的兼职性质,一般也不会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第三种,已经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又被单位返聘回去的老同志,法院会按照劳务关系处理。

第四种,一方给钱提要求,另一方用自己的设备、技术或者劳力完成工作成果,像小作坊加工门窗、花架等,双方之间属于承揽合同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

所以小懵的女朋友其实说得没错。那么大家入职一家新单位,劳动关系是什么时候确定的呢?是从接受offer,答复入职意愿时就建立了劳动关系,还是从正式签订劳动合同那一刻开始?

其实都不是,正确答案是从你正式提供劳动、接受管理的这一天,也就是用工之日开始。这个时间点还是比较重要的,因为它关系到试用期的截止点,关系到你在单位工作年限的计算等问题。

很明显,小懵已经和新东家建立劳动关系了,那这时候还介意劳动合同是不是太矫情,该签什么合同老板就是不签的时候怎么办,这里头的门道,你都了解吗?

劳动合同的必要性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签订这份合同是非常有必要的。对于员工来说,享受诸多权益的前提是存在劳动关系,而劳动合同就是证明劳动关系最有力的证据,所以小懵的饭碗再铁,也得签劳动合同。

咱们国家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有三种: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内容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一种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常见,顾名思义,双方已经约定好了合同的终止时间,就是合同期限是一年、两年或三年的那种。

第二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指劳动合同没有终止时间,只要公司不倒闭就能干到老,而是这份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的终止时间点,至于何时可以终止、解除,我会在后面详细讲解。

法律规定了这么几种情形:一是劳动者已经连续在同一家单位工作满十年的;二是在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时,或者国企改制在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已经在这家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并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是已经连续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面这三种情形,只要劳动者要求或者同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不存在法定事由,单位就得依法签订,不能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任性地赶人了。

有些听众朋友比较谨慎,会说:“岳律师,我这一生放荡不羁爱自由,无固定期限听起来很像卖身契啊。”现在可不是旧社会了,哪儿还有什么卖身契,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是法律向劳动者的适度倾斜保护,工作稳定了,收入就有保障,咱们也能安下心来好好做业务、钻研技术。

而且,合同讲究个你情我愿,达成一致了,初次就业也能签无固定期限的;你确实不愿意,继续和单位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没问题。而且即便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你想跳槽,辞职也不会受到影响。

第三种是以完成一定工作内容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活儿干完后,劳动合同也就终止了。

办入职手续前,一定要认真考虑,协商好劳动合同的类型。小懵倒是早已经想好了签两年期,但经过多次要求,领导还是不落实劳动合同。后来听同事八卦说老板要减员,小懵也不敢继续不依不饶的了,这要是惹怒了老板,饭碗和朋友都得丢。《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像小懵老板那么随意的人还真不少,熟人间牵线搭桥,入职时称兄道弟,解雇时翻脸速度比翻书还快:劳动合同都没有,你跟我谈什么补偿?

所以,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国家在制定《劳动合同法》时规定了单位不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如果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没有和劳动者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简单来讲,法律给了单位一个月宽限期,无论是公章被业务拿去外地办事儿了,还是行政出差了,甭管什么理由,一个月内速度解决。如果单位一个月后还没依法签劳动合同,就要接受惩罚了,罚则就是员工上一天班能拿两天的工资。如果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不和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需要从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

我们回到案例中,得知要减员的小懵战战兢兢、如履薄冰,假设他没有扛过减员风波,被无故炒了鱿鱼,那按照法律规定,不仅可以要求单位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还可以要求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

未签订劳动合同后的赔偿

这里要说明的是,如果小懵工作满一年还没签劳动合同,就视为单位和小懵之间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需要完成补签手续。另外,对于一年以后的薪资赔偿,小懵就不能再主张二倍工资了。

单位由于未签劳动合同而需多支付的一倍工资属于惩罚性赔偿,不属于劳动报酬范畴,所以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也就是说,从入职起第二个月起算,再从主张之日起向前倒推一年,两个区间取得的交集,就是可以主张二倍工资的期限,相信数学还不错的朋友会发现,最长能主张到11个月的二倍工资。

我在网上看到过这样的说法:“《刑法》里挣大钱的办法咱们不敢学,跟着《劳动合同法》赚小钱总行吧,只要自己不签合同,干满一年再跑路,打官司要二倍工资岂不是美滋滋?”这种算盘不要打,立法者为了预防这种不诚信的行为,规定如果在入职的第一个月内,单位书面通知签订劳动合同后,员工仍然恶意拒签,那么单位可以及时终止劳动关系,并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由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多种多样,司法实践中的判断原则比较简单:如果存在实际用工事实,同时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没有签劳动合同,单位也无法举证是员工恶意拒签,基本就需要支付二倍工资了,而且还需要和员工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法律通过这样的规定,一方面,给各位任性的老板施加压力,督促他们规范人员管理,把用工关系、薪酬等细节落实在纸面上;另一方面,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要求员工在时效内及时维权,不做蓄意诉讼的坏员工,光明磊落、坦坦荡荡行走职场江湖。

实操指南

签订劳动合同的正确姿势

第一,签订劳动合同要及时,落笔签字前细细考量,看清楚劳动合同的类型和期限、岗位职责和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违约责任等内容,附件同样不容忽视。如果是高管或者其他重要岗位,还需要注意有没有保密义务、竞业限制、服务期等特殊约定。这都关系着你的切身利益,含义模糊的条款要及时问公司,仍然弄不明白的,最好去咨询一下专业律师。

第二,单位恶意不签不用怕,先好好协商,协商不成,只要能证明和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在时效内去仲裁,双倍工资拿到手。

另外,你可能要问了:“岳律师你刚才也说了,劳动合同就是劳动关系的凭证,如果我的手里没有劳动合同,就没办法证明劳动关系,再去要双倍工资简直是无稽之谈。”

这就是我要讲的第三点,没有劳动合同不要怕,你不用担心陷入“举证怪圈”。仲裁和法院在认定劳动关系时有多种证据可以参考,比如银行的工资流水、社保缴纳记录、考勤记录、工作证等,并不是只看劳动合同。 ucnJT1bW7rAkY9ONJjA+o+M33ZKvKqPMe/hXkti925brm+HB5Wh/JUHk0i7aCi5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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