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传统认识上,证据保全,是指在法院对证据进行质证、认证之前,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形下,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法院对特定的证据资料采取保存或封存等措施的一种制度。
证据保全的目的是通过对证据的保全实现当事人对案件事实证明的需要,使得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反驳能够建立在相应证据之上,也使得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能够尽量接近真实。
证据保全的目的与证据效力的确认程序设置有关。证据是否具有实际证明效力必须要有相应的确认程序。从我国的制度设计来看,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都要经过质证和认证。但在诉讼的质证和认证阶段,当事人收集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若灭失或腐坏,则无法作为证据使用。在这种情形下,就有必要在诉讼的质证和认证之前,甚至诉讼开始之前根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证据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这也是人们对证据保全功能的传统认识,即证据保全就是保全证据。
随着人们对证据保全功能的进一步认识,证据保全已不限于对证据的保全,而是进一步扩大为对案件事实状态的确定。这样一来,有助于确定案件事实状态的措施也就可能纳入证据保全的范畴。例如,传统上证据保全主要是对作为证据信息载体的物质形态的保存和固定,包括通过拍照、录音、摄像等保存、固定方式,侧重于对证据本身的保存和固定。证据保全功能的扩大则将证据保全措施扩展为人身损害、对物的损害、物体瑕疵状态及原因的记录,包括通过申请鉴定方式确认案件事实状态。一旦案件事实状态得以确定,则使得证据保全具有了预防诉讼发生的功能。诉讼的发生往往是基于事实问题的争议,如果案件事实状态被确定,当事人也就可以根据已经确定的案件事实状态实现诉讼前和解或调解。也就是说,从证据保全功能的扩展来看,证据保全不仅具有保全证据的功能,还具有预防诉讼、促进和解或调解的功能。赋予证据保全预防诉讼、促进和解或调解的功能正是各国证据保全制度发展的新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