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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法语概况

法语取得法国唯一官方语言地位的过程并非一帆风顺。从16世纪到20世纪,法语在与拉丁语、地方语言的斗争中取得胜利,逐步巩固了王权,而后是中央政权,并与“民族”的概念紧密相连。而王权和中央政权反之也大大促进了法语的使用和发展,使得法国在国家单语制语言政策领域成为一个典范。

(一)法语历史

法语属于印欧语系罗曼语族,起源于由通俗拉丁语 (le latin vulgaire)演变而来的高卢-罗曼语(le gaulois-roman)。2000多年前,当时的法国被称为“高卢”,当地居民使用的高卢语是一种没有书面形式的凯尔特语。公元前52年,罗马人征服高卢,带来的拉丁语成为教会、军队和行政用语。随着高卢被发达的罗马文化同化,高卢语逐渐消失,当时的拉丁语产生了两种变体,一种是书面形式的古典拉丁语,一种是普通民众日常口头使用的通俗拉丁语。西罗马帝国灭亡后,日耳曼法兰克人建立了法兰克王国(5世纪末到10世纪末)。当时的日耳曼民族由于文明发展程度逊于高卢民族,而受到高卢民族的影响。通俗拉丁语在此过程中演变为高卢-罗曼语,导致双言现象的产生:在教堂和官方场合及书面语中使用拉丁语,普通民众日常使用高卢-罗曼语。

公元486年,克洛维在建立墨洛温王朝时获得了部分高卢罗曼大家族的支持,因此决定采用他们的语言和宗教,即高卢-罗曼语和天主教。查理曼帝国时期,查理曼大帝要求教会使用罗曼地方方言进行讲道,推动了高卢-罗曼语口语的发展,使其逐渐走向了规范化的道路。

公元842年,查理曼大帝的孙子查尔斯·勒乔维与日耳曼人路易签订了用罗曼语书写的《斯特拉斯堡誓言》(Serments de Strasbourg),日耳曼人路易用罗曼语向对方宣读了誓言,查尔斯·勒乔维则使用条顿语。《斯特拉斯堡誓言》是首部用罗曼语写作的文本,也是最古老的法语书面文献,在法语历史上有着重要的象征意义,标志着古法语雏形的形成。

古法语诞生以后的历史大致可分为古法语(9—13世纪)、中古法语(14—16世纪)和现代法语(17世纪至今)三个阶段 。古法语时期,拉丁语仍是宗教、教育、司法用语,但高卢-罗曼语发展出多种形式。以卢瓦尔河为界,北方说奥依语,南方说奥克语,同时还有巴克斯语、布列塔尼语和弗拉芒语等。自中世纪前期起,随着王权从法兰西岛向外扩散,以法兰西岛为中心的一支奥依方言逐渐在法兰西全境流行起来,形成近代法语的前身。

(二)法语在全球的使用

法语是32个国家和地区的唯一或共同官方语言。截至2018年,全球约有3亿法语人口,其中2.35亿人将法语作为日常用语 。依据法语国家组织的分类,法语在全球的使用分布如下:

表1 全球法语人口分布

法语在五个大洲均有使用者。其中日常使用法语的人口有33.4%分布在欧洲,14.9%分布在北非和近东,44.4%分布在非洲撒哈拉以南及印度洋地区,7%分布在美洲与加勒比海地区,0.3%分布在亚洲和大洋洲。也就是说,约60%的法语人口分布在非洲大陆。依据法语国家人口统计观察所(Observatoire démographique et statistique de l'espace francophone)的预测,2050年非洲地区将聚集70%的法语人口,其中15至29岁的年轻人占90%以上

(三)法语语言政策

《维莱科特雷法令》(Ordonnance de Villers-Cotterêts)的颁布、法兰西学术院的(Académie française)成立、法国大革命的爆发是法语发展史上的重要节点。法语与法国语言总司认为1539年的《维莱科特雷法令》、1992年《宪法》的第2条第1款以及1994年的《法语使用法》(Loi n° 94—665 du 4 août 1994 relative à l'emploi de la langue française) 三大文本是法语语言政策史的重要标记。

1.《维莱科特雷法令》

16世纪,拉丁语仍保持着宗教、行政及司法语言的主导地位。为了摆脱教会的影响并巩固王权,1539年,法国国王弗朗索瓦一世颁布了《1539年司法法令》(Ordonnance du 25 août 1539 sur le fait de la justice),又名《维莱科特雷法令》,它是第一部规定在行政和司法领域中要使用法语的立法文件。法令共有192条,其中第110、111条正式确立了法语在官方文件中的使用地位。

第110条

为免上述法令的合理性遭受质疑,希望并规定法令行文清楚明白,无模棱两可或似是而非之处,无须另行解释。

第111条

鉴于此类事情常发生在法令中包含的拉丁词语上,希望从此,关于最高法庭及其他下属机构、登记簿、调查、合约、授权、判决,或者其他任何司法法令,应使用法语母语宣布、记录和颁发,而非其他语言。

2.法国大革命确立了法语民族语言的地位

法国大革命是奠定法语民族语言地位的历史界碑。大革命前,法语只在少数精英阶层中使用。乡下及边境地区倾向于使用本地方言。1789年7月14日大革命爆发后,革命者要克服的首要困难便是如何在缺少一种通用语的情况下向民众传达革命消息和思想。大革命提出的理念与“自由、平等、博爱”的口号及颁布的大量法令法规都是用法语宣布的,但民众囿于语言隔阂而无法很好地理解。

最初,《宪法》规定全部法令被译成各种本地方言,张贴在公共场所供人阅读 [1] 。然而国民公会面对译员匮乏、翻译成本高昂及过程冗长的局面,最终决定放弃翻译革命文件而选择消灭地方方言。1791年,塔莱朗 向制宪议会提交了《公立教育报告》(Rapport sur l'instruction publique),要求成立小学并教授法语。孔多塞 在其向国民公会提交的报告中将拉丁语排除在初等教育之外,倡导只使用法语 [2] 。1793年,国民公会成立公共教育委员会(Commission d'instruction publique),目的是在整个法国领土内组建小学,教授法语和人权思想。

1793年6月,高度崇尚中央集权和民族统一的雅各宾派推翻了吉伦特派的统治,将语言与民族联系在一起,认为民族统一必须推行语言统一。1794年1月27日,公共安全委员会委员拜雅 发布了《公共安全委员会关于国外方言与法语教学报告》(Rapport du Comité de salut public sur les idiomes étrangers et l'enseignement de la langue française)。此举导致同年7月20日热月法令(Décret du 2 Thermidor)的出台。该法令规定:在共和国领土内的任何公共法律只能使用法语;任何政府工作人员,如使用法语以外的方言行使职权,撰写、书写笔录、合约等,将被移送至其居住地的轻罪法庭处以6个月监禁,并免职。几天后,随着罗伯斯庇尔被送上断头台,此条法令被中止。

1794年6月,基于拉卡纳尔 向国民公会提交的《关于法国民众教育计划的报告》(Rapport sur l'organisation des écoles primaires),国民公会颁布了《拉卡纳尔法令》(Décret Lakanal sur l'instruction publique),并于同年11月决定成立24000所小学。法令规定在小学教授学生《人权宣言》、共和国构成、共和国道德教育、法语等,并规定所有的教育使用法语,地方语言仅作为辅助使用。

3.法语进入小学公立教育

1833年基佐 创立了小学教育体系,为通过公立教育体系确立法语民族语言的地位奠定了基础。然而学校数量不足、师资匮乏、经费短缺等都阻碍了法语教育的推进。

1879年儒勒·费里 出任教育部部长,大力宣传共和的思想,使共和的观念深入人心。1881年6月和1882年3月分别颁布了两部初等教育法,又名《费里教育法》(Lois de Ferry sur l'instruction publique),前者宣布在公立小学、幼儿园及师范学校实施免费教育,后者规定6至13岁的儿童,无论男女,应当上学。这两部法律统称为《费里教育法》,是法国历史上施行最久的教育法,奠定了法国初等教育义务、免费和世俗化的原则。1885年费里开始进行教育改革,教育内容包括法语和法国文化。

费里义务教育法是法语教育的分界线。此前,推广法语的进程十分缓慢。一项统计显示,1883年,在37000个乡镇中,超过10%的小学生不会说法语,50%的学生不会书写法语 。义务教育法颁布后,法语以摧枯拉朽之势取代了地方语言,成功确立了在人民群众中的地位。起初,学校的首要任务是将法语推行为唯一的民族语言,随着时间演变和任务完成,学校又被赋予了新的任务——在年轻一代中推行法语的正确用法。

4.法语入宪

1992年以前,法国《宪法》中从未出现过关于语言的条款。1992年《宪法》修正案添加了一些新内容,如同意批准《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在第1章第2条“主权”下第1款插入一项条款:“法兰西共和国的语言是法语”(La langue de la République est le français)。最初的表述为“法语是法兰西共和国的语言”,但遭到其他法语国家的反对,因为法语不仅属于法国,也是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官方语言、行政语言和生活语言。这一条款所处的位置表明法语如同国旗、国歌一样,是法国的象征之一。

1991年12月签订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是欧盟成立的基础。法国将法语作为官方语言明确写入《宪法》,为后期法语成为欧盟官方语言之一奠定了基础。

5.《法语使用法》

1994年,《法语使用法》,又称《杜邦法》(Loi Toubon)出台,其前身是1975年出台的《巴—洛里奥尔法》(Loi Bas-Lauriol)。《法语使用法》规定对法语的使用可实行强制措施——个人罚款可达
3000至10000法郎,公司罚款可达15000至50000法郎。强制措施主要涉及消费者保护、就业、教育、视听交流及学术会议等5个领域。

《法语使用法》经过数次修改,1995年正式生效。其出台时间与多个时间点吻合:一方面前述各类法律法规效果欠佳;另一方面,经过多年协商,乌拉圭和谈在1994年落幕,各国大幅降低了关税壁垒。法国此时出台《法语使用法》,规定商标、价格、展览、使用说明、财产担保、产品说明、服务说明等必须使用法语,为进口外来商品间接设置了门槛,不仅有利于减少贸易逆差,同时也进一步保护了法语并促进了法语的发展。 DafRvMz1oC65sibkuO9G3jIX2KqmfZ1jrI39ITwK0D8ixNliBE6cYujyUC/BG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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