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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词源考量与价值取向模式

一、词源差异

在1958年里斯本修正文本之前,《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只有法文文本。里斯本修正文本首次规定由保护工业产权联盟国际局进行包括英文在内的其他文本的官方翻译。斯德哥尔摩修正文本将这些官方翻译文本提升为官方文本的地位,同时规定文本解释歧义时,以法文文本作准。 56 自1900年布鲁塞尔修正文本引进反不正当竞争的规定之后,《巴黎公约》第10条之2规定的“不正当竞争”法文词一直用“concurrence deloyale”。

就其渊源而言,法国最早确立了后来被称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制度,且在19世纪末之前,法国即以该词语作为此类法律制度的正式称谓。 57 1900年《巴黎公约》修正文本引进制止不正当竞争的规定,就是以法国术语为蓝本。当时英国法律制度之中并无针对性的相应术语,但英国法律著作以及极少数的案件中曾提及“unfair competition”一词,在《巴黎公约》的英译中就以该术语对应于上述法文术语。但是,这种对应实质上是不确切的。

正如克里斯托弗·沃德洛所说,“以‘unfair’(可译为‘不正当’或者‘不公平’)对译法文‘deloyale’并不适当,因为后者蕴含了更为严格的伦理内涵而不只是不公平问题。确切的翻译应当表达出其所包含的‘不诚实’(dishonest)、‘不道德’(unethical)甚至‘欺诈’(fraudulent)之类的涵义。就何为商业道德而言,法文和英文概念常常相去甚远”。 58 当然,由于《巴黎公约》第10条之2将不正当竞争具体地界定为“违反诚实商业做法”的行为,该实质性界定弥补了英文和法文在概念上的差异。该界定显然体现了伦理内涵。这种文本和术语的差异也反映和承载了不同的竞争观念。 59

现在看来,“不正当竞争”一词在不同语言的翻译中也多少存在转换的问题,也导致在不同国家多少有些不同的弦外之音。

二、两种不同的价值取向

尽管反不正当竞争法在20世纪初期被纳入《巴黎公约》, 60 该公约陆续规定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和三类基本行为类型,形成了基本的国际共识,但实际上各国立法差异很大,无论是在目标定位还是在具体制度设计上,都有很大的不同。

民法法系国家和普通法系国家在竞争观念和价值取向上具有基本的差异。如玛丽·拉弗朗斯所说,“民法法系国家将公平目标置于竞争目标之上,因而又被批评是反竞争的”;“普通法系倾向于将竞争作为主要目标,只是在竞争行为特别极端时才考虑公平问题”。 61 例如,竞争者的行为在商品来源或者属性上可能误导或者混淆消费者时,可以认定其构成这种极端情形。 62 简言之,就最基本的竞争观而言,有公平的竞争观和效率的竞争观两种不同的基本目标取向。从历史传统看,欧陆国家倾向于前者,而英美国家倾向于后者。这种竞争观的差异,导致其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定位、调整范围的确定以及行为是非判断标准的重大差异。 ppXbp0S8bK1gU25qF83g4VMKq+W+2SIjnaPLuyT04db2tKLzizVypHZCnQIGaR6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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