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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述

从历史演变和现实情况看,国际范围内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价值取向离不开公平、自由与效率三要素,价值取向的选择归根结底是如何处理三者之间的关系。

一、价值取向一体两翼

国际范围内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价值取向都是以公平与自由和效率为一体两翼,即以公平为“体”,以自由和效率为“翼”。大体上说,竞争自由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逻辑起点,如果缺乏竞争自由或者没有维护竞争自由的需求,竞争公平就无从产生;市场效率是目标追求,如果没有效率取向,竞争公平就缺乏根本目标和终极衡量标准;公平竞争是立身之本,如果缺乏竞争公平,反不正当竞争法即没有存在的必要。但是,各个国家对于三者之间的权重存在各有不同的秉承,由此产生不尽相同的竞争法景象,衍生出不尽相同的竞争观,导致其调整理念、范围和标准的重大差异。

任何发达的市场经济无一不是建立在自由竞争的基础之上,缺乏自由的竞争环境将会导致市场毫无生机,相反地,坚持自由的竞争市场将会生机盎然。在竞争自由的基本前提之下,反不正当竞争法目标取向的关键是如何处理维护公平与维护效率的关系。这是一个涉及基本目标定位、法律调整范围和行为是非判断标准的基本问题,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目标导向和价值取向,也决定着法律规制市场的基本态度。

尽管习惯上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公平作为自由的对称,但反不正当竞争法首先不是对于竞争自由或者自由竞争的否定和反对,而是一种更深层次上的维护。反不正当竞争法虽然是因竞争自由过度而产生,貌似为了限制竞争自由,实则是为了更好地维护社会共同自由市场制度和竞争自由机制。

二、价值取向各有侧重

公平、自由与效率既相互关联,又可以各有侧重。侧重和选择的基点不同,直接关乎对于市场干预的范围和理念的差异,各国对此确实采取不尽相同的态度。有些国家倾向于更多地维护社会和谐,或者追求经济目标以外的和谐目标,对于市场活动和竞争自由的干预较多;有些国家更倾向于竞争自由和市场效率,尽可能减少对于竞争自由的干预,尽可能追求效率最大化。在法律传统和观念上,确有以欧洲大陆法(民法)国家传统为代表的公平导向与以英美法(普通法)国家为代表的效率导向的大体区分,且存在当代大陆法由公平取向到效率取向的现代转变。而且,确实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维护公平竞争而确保市场经济的有效率运行的说法。 55

整体上说,公平无疑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定位和重要目标,但当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价值取向更侧重于是基于效率的或者在维护效率基础上的公平。效率是限定或者设定不公平或者不正当的范围和标准的基本依据。或者说,其指向的行为貌似不公平竞争行为,但背后的实质和依据是效率问题。因此,尽管各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都是以维护公平为目标,但可以在此基础上进行区分,即那种以更为严格的效率标准限定和衡量公平的竞争观,可以称其为效率的竞争观;那种还以效率之外的依据伦理标准认定公平的竞争观,可以称其为公平的竞争观。前者限制效率之外的公平或者商业道德标准;后者则推崇效率之外的公平或者商业道德。

当然,所称公平的竞争观与效率的竞争观,都是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维护公平的基础上的目标取向细分或者派生出的分类。具体而言,反不正当竞争法制止不公平(不正当)的竞争行为,这些竞争行为通常并不限制竞争自由,但因其竞争过度而扭曲了竞争。公平与效率的目标取向只是影响干预的范围和强度,即公平观对市场竞争干预范围广和强度大,留给市场调节和竞争自由的空间相对小,对竞争行为有更少的宽容;而效率观则干预范围小和强度弱,留给市场或者竞争自由的空间大,对竞争行为有更大的宽容。由此也决定了对于竞争的不公平或者不正当标准的不同界定。

而且,英美法系国家是效率竞争观的传统堡垒,而近几十年来欧陆国家发生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由公平到效率的重要目标转向,并在理念和制度层面对于法律产生了直接影响。我国学界和实务界更多从维护商业道德意义上阐释反不正当竞争法,尤其是在一般条款的适用上更多具有商业道德色彩,缺乏效率意义上的理性和深层次的衡量,因而更接近于公平的竞争观。但是,无论是从现行法律的基本架构还是从现实需求来看,我们都应该倾向于效率的竞争观,并以此塑造理念和标准。 QBRhbFzgvECqdypvX+yKjGl40jQR26yH1+oq46hvuCUTbuA7mxHSWLsRO4SlylT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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