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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预算时期

预算之时期,在预算本身,有时期之长短,与时期之起讫两问题。又预算之编制,及施行后之整理,各国在预算法上,皆确定其时期,按期办理,然后行政程序,不致紊乱。兹逐项加以讨论(整理期列在第四编)。

第一节 预算期间

预算时期(Budget period)之长短,有一月者,有半年者,有一年者,有数年者。普通皆为一年,因称为预算年度(Budget year),又因其为财政账项一年作一结束,称之为财政年度(Fiscal year),我国通称为会计年度,亦系表示一年一结算之意。(我国通称之会计年度,及预算法上之会计年度,皆指一年十二个月之期间,但本书称此为预算年度,再加上整理期间,方为会计年度,读者注意。)

预算期间之长短,关系至为重要。各种预定行政事项,乃至每项预定之经费数额,皆系预测将来情形,作为规定。将来情形是否发生变动,有无举办之必要,有无变更计划之必要,规定之数额是否够用,收入预算是否实现,诸如此类,皆须在编制时预测确实,否则预算之规定为一事,而施行时不能按照预算,又为一事,则预算失其价值,何贵乎有此预算?预算之期限,要能在可以预测确实之范围内,不可过长,亦不可过短。过长则情形变化太多,难于预测确实,过短则一项行政计划,截成数段,难于贯彻,而且办理预算之事太频繁,必有碍于一切行政之进行。故预算期限最适当者,为一年制。

采用多年制者,如战前德国联邦之军备预算为七年,其他各邦,短者二年,长者六年不等。其采取多年制者,另有其理由存在。在德国以为军事计划,不是一年之内所能完成,若取一年制,难免中途不发生变动,而影响于预定计划。其作七年之预算,以表示非贯彻到底不可,其适用之处,多系特种继续事业。至各邦采用多年制者,则因邦议会系两年或三年之久,始召集开会,议决预算。诚恐年年召集,将增重经费。而且地方行政事业,在平顺状况之下,少有变动发生,只要经费之支出,遇事节撙,亦可以数年不变更。然国家全部行政,每年有兴有革,时期过长,究感不便,不能适应情景之变动,自应以一年预算一次,将全体从新估定一番为妥。若某种行政,如建设事业之类,非数年不能完成者,倘使每年从新估定一番,难免不受阻扰,自可作几年完成之计划,在开始建筑之前,即预定各年度进行之程序,而将此项经费之预算,分别包含于各年度全部预算之内,中途无何变更,庶两方可以兼顾。

一月或数月制之预算,称为十二分之一预算,我国民国元年初行预算之际,亦系每月编制预算一次。其采用此制者,亦有原因,如国家多故,变动太多,一年预算,不能确实,故为每月预算。或以一年度预算,未能成立,乃于成立之前,暂行每月预算。此项每月预算,仍系以一年制为原则,因称之为十二分之一之预算。

现在各国预算,皆采用一年制,有不期然而然者,究其理由,有:

1 便于预测 国家每年所办事项,不外经常与临时两类,经常事项,每年无多变更,经费亦有定数。惟临时事项,最难预测,每月预测一次,自较确实,然每月变动太大,不如每年平均计算,较为确切。

2 便于计划 行政事项,常非数月所能完结,一年期间较长,可以作成一年之计划。行政事项,若能依照计划,实行于一年,不中途纷更,其效果如何,方有明显之表现以供考核,以便下年度改良。

3 合乎季节 每年季节循环,周而复始,国家收入与支出,常与季节有关系,一年为期,恰是财政秩序之一个段落。

4 合乎民情 私人经济,皆每年一结算,财政与私人经济有关,一年为期,两者方能衔合。

第二节 预算年度之起讫

预算何日开始,何日终了,据各国所采用者,有下述四制:

1 历年制 即自一月一日开始,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为终了,比国、荷兰、奥国、瑞士、南美诸国,皆采用此制。我国民国五年,亦曾采用历年制。

2 四月制 即自四月一日开始,至次年三月三十一日为终了,如英国、德国、丹麦、日本,皆采用此制。法国前为历年制,自一九三〇年起,改用此制。

3 七月制 即自七月一日开始,至次年六月三十日为终了,如美国、意大利、加拿大、西班牙、葡萄牙、挪威等国,采用此制。我国在民三会计法之规定,采用七月制,沿用至今。

4 十月制 俄国从前采用历年制,现改以十月一日为开始。

预算年度之起讫,关系至为重要,决算是否能符合预算,悉于此中卜之。各国所定日期,各有不同,大都沿用惯例,或有特殊理由,不愿纷更,若有变改,即影响于预算全部。在此四种日期之中,以四月制最为合理,兹说明其理由如下:

一 在私人经济结账之后。私人结账时节,收支交割之数必多,金融立呈紧急状态。私人经济结算,皆以年末为期,市场上有紧张之象,财政上之收入与支出,为数极巨,若在同一时节结算,必增加紧张,或引起社会经济之恐慌。故国家结算,应待人民经济力舒展之后,最为适宜。

二 四月前收入较丰,可供结算。国家收入,大部分仰给于赋税,人民纳税,如地税所得税之类,有其定期,其他无定期者,如消费税之类,在各月份亦有淡旺之别。各种产业之经营,大都有季节之关系,农业最为显明,其他各业,虽可常年经营不息,然亦直接间接受农业之影响。农业之经营,种稻者,从四月开始,至九月收获,种麦者十月开始,至次年春收获。在开始之后,农民需用成本,逐月加多,到收获出卖之后,始有收入,纳租纳税,并添置各种生活用品。每年一七两月,为农民资金充裕时期,届时征税,最为适当,国库收入,此时较为丰富。工商业人民,大都年底结账,在一二两月,资金常有余存,届时征税,最为适当。春秋两季,比较起来,春季收入当多于秋季。赋税收入之情形,既是如此,我们再论财政支出之情形。

国家财政之支出,除临时支出可以等待国库收入较丰时举办者外,经常支出,月月有之,为数甚巨。假定以四月一日为开始,上年度决算收支适合,没有余存,在四月开始之时,即有农业方面之税收,以维持目前之支出,同时筹划六七八三个淡月供应经费之办法。到十月收入增旺,清偿前欠,到一二月而收入大旺,可以尽偿前欠。从前欠款,或自银行借用,或系延期付款,到三月底均可了结清楚,即或不足,亦可乘一二月游荡资本较多之际,发行公债,以筹抵补。

三 不阻碍社会经济之活动 一年财政,常使收入随支出之后,在会计年度开始时,收入可供支出,以后数月收入减淡,势非节制不可以免除经手财政者任意糜费。且国库中终年没有巨额余存,社会资金,常使其流通于社会。庶财政收入,不致阻碍人民经济之活动。

我们再看其他两种制度,即各有其弊端。历年制与私人经济同时结账,其弊已如前述。至七月制之缺点,亦不难从上述三点看出。五六两月,为各种产业发达,需用资金最繁之际,银行放款于农工业者,在此季中为最多,若财政于此时结算,人民纳税于国家者,须仰给于银行,而国家支出,亦仰给于银行。银行若于此时应财政上收入与支出之结算,势非减少其对于人民之资金流通量不可。即或在六七月间银行有力应付两方之需要,然在银行方面,在五六月间信用膨胀过度,在一二三月又呈紧缩。一年之中,大紧大胀,必使市场掀起变动,影响于产业之经营。

再则预算之施行,固应遵照预算之规定,不可叛离,然政治上经济上所发生之变动,常不能作确切之预测。例如战事发生,虽已有朕兆,然预算上不能预列一笔战争费用。又如产业衰落,有了征象,收入将减少,然预算编制时,究不能确测将减少几何。预算之目的,当求收支之适合,然在社会、政治、经济日在变化之中,不是收入超出支出,即是支出多于收入。若六月底结算,收入超过支出,是在社会需要资金正盛之际,国库拥有一部分资金而不用,国家坐视社会资金之紧急。若是收入短于支出,国家欲求抵补,则公债不易发行,即或能发行,必须出高利,于国家已不利益,而市场利率,因资本之需要量突增,必更为高涨,影响于一般营业,负担更高之利息。于国于民,皆增重其损失。

因为上述各种理由,国家欲厉行预算制度,以求收支之适合,同时尚欲维持社会金融,有平顺之活动,以维持农工商业之发展,当以四月制为妥当。例如英德日法各国皆是工商业发展之国,认定预算与国民经济有密切关系,皆采用四月制。英国在一八五四年之前,会计年度之开始期,叠作变更,终不适当,自一八五五年以后,永采用四月制。德国自一八七七年起,日本自明治二十二年起,法国自一九三〇年起,皆变更前制,仿效英国所行之四月制,皆感觉较前为便,在预算年度终了结算时,不易于谋收支之适合。

其他各国至今采用历年制或七月制者,在财政岁入岁出,数额甚少,临时事故不多者,自不成重大问题。其他大国,如美国不采用四月制者,则因美国经济充裕,结算时不感受困难。至今美国学者,常以七八两月国库存款过多为不智。

我国预算年度采七月制,以为年中开始,最为允当,而一般论者,尤多褒之。假使将来我国厉行预算制度,并谋收支之适合,无害于社会金融,方知此制之不妥当。

但预算年度之更改,常牵涉各方面之问题,应有妥当之设制。例如法国在一九二九年达第攸内阁时,以十二月二十七日法律之规定,改历年制为四月制,其引起各方面之问题,作如下之解决办法:

一 各机关经费预算,概于是年度增加四分之一。

二 岁入预算中,在各时季有平均之收入者,如间接税及官业官产收入,不发生问题,其预算亦增加四分之一。直接税不能令纳税人加纳四分之一惟有给予纳税人之纳税,延期三个月,改从前一月一日至十二月底纳税者,于四月一日至次年三月三十一日之期间内纳税。其中依法得享延期之便宜者,仅限于综合所得税部分,其他遗产税及分类所得税,仍随时纳税。至于是年度预算收入短少部分,乃以上年度国库剩余金抵补。

三 一九三〇年度预算编制时期,仍如曩年,惟自是之后,关于预算决算之时期,概延期三个月。

第三节 预算编制时期

我们说明了预算年度之后,又有预算编制时期之问题发生。预算编制时期,当与预算年度开始之期,相距不远。若是编制过早,及至实行时而情形变更,将不能遵照实行。又预算编制完成之后,尚须提交议会审查,通过之后,方可施行,是为会计年度之开始。行政部之编制与立法部之审查,皆费时日,就原则上说,编制期、通过期与开始施行期,应当相距不远,编制与审查之时期诚能缩短,是可以增加行政上之效能,又可以求预算之确实。

英国制度,每年预算在十月一日即预算开始施行前六个月着手编制,财政部当任次长于是日通知各部,将次年度四月一日起至下年三月三十一日之各部预算数额,于十二月一日以前送达财政部,以便编制总预算。其有不及编成细目者,亦必于十二月十五日以前,将大概数送到。过一月十三日以后,即不收受何等经费之要求或变更之请求。总预算编制完竣之后,开阁议决定。国会于二月开会,各项预算,即提出请求通过。度支总裁于每年四月中旬向国会筹款委员会报告其全部财政计划。是编制之期间为四个月自提交议会至施行期间相隔二个月。通半年之久,预算完成,其办理预算之速,为他国所不及。英国行政若是之敏捷,固由于官吏之有训练,然苟非国会与内阁合作,统一意志,与夫编制审查之制度,简洁明细,亦不克臻此(参考第四编第九节)。日本预算,在上年五月着手编制,八月编竣,比英国早五个月。各项预算,自难如英国之正确。

法国预算之编制,距施行之始期最远。从前规定每年预算,在前两年之十月或十一月,即在施行前十四或十五个月开始编制,在前一年之一月或二月提出议会,亦有因发生政治变动而迟至五月或六月始提出者,是为例外。其中原因,约有三点:(1)为法国议会开会在每年十二月,不容变更。(2)为议会审查预算,需有长时间,方能通过。(3)为法国税制从前以土地税为主税,地税之税率,须俟每年经费总数决定之后,共需几何,再分摊于各县、各区、各市、各村、各个人,决定之后,方能征收,是又须经过长久时间。大战以后,法国财政困难,税收不足,每年须举行新税或增高旧税,而每年议会中讨论增税案,各党争执最烈,常有因税案而倒阁数次者。每年税收虽有所增加而收入终不甚充分,故每年皆有税案之讨论,需时甚久。第一第三两点既无法变更,第二审查程序又无法缩短,议会中虽屡次提议修改,终归于不能通过,以致法国预算常牵延数月之久。

美国《新预算法》之规定,各机关预算,须于九月十五日以前送达预算局,过期者由预算局代为编制。议会与大理院之预算,须于十月十五日以前送交总统。总统于每年议会在十二月初开会时提出,由议会审查通过,自七月一日起为会计年度开始施行期。是编制期之开始,在施行前八个月之久,美国自施行新预算制度后,预算由总统负责编制,时期尚有缩短之可能。

日本编制预算之期限,据其岁入岁出预算概定程序中之规定,为:

一 岁入事务管理厅调制每年度岁入概算书,于上年度五月三十一日以前,送付大藏大臣。

二 各部大臣调制每年度岁出概算书,于上年度五月三十一日以前,送付大藏大臣。

三 大藏大臣检案各厅之岁入概算书及岁出概算书,将出入双方对照调理,以调制岁出入总概算书,于上年度六月三十日以前提出阁议。

四 内阁于上年度七月十五日以前,决定岁入概算书。

五 各部大臣遵照阁议决定之各部经费,就概算数额以内,调制每年度各部预算经费要求书,于上年度八月三十一日以前,送付大藏大臣。

照此项程序之规定,是日本预算之编制,着手于施行前十一个月之久。实则此等期限之规定,不能行通,每年例须延迟二三个月不等。各部概算书之送达大藏大臣处,当迟至七月底,而岁入概算书当迟至九月底。迟期之理由,在岁入方面,概算数额之决定,必须根据于最近之事实,前年度之决算,要到七月三十一日始能整理完竣,前年岁入,至四月底方能知道确实数额。次年度岁入概算数之预定,自当以最近四、五、六、七四个月之支出数为可靠之根据,而前年度决算当在八月底完成,故须迟至九月底始能作成下年度概数之决定。在岁出概算,因日本政治制度有特殊情形存在,军部虽为内阁的一股,然其势力凌驾于内阁之上,近几年来,日本谋军事之发展,军部要求巨额军费,内阁无力直接施以裁减,只好用纡回曲折之法商定,其间往返,很费时日。故大藏省之查定概算,当在八、九、十三个月,到十月底始能编成总概算书。内阁之商决总概算书,于是顺延到十一日之初旬或中旬。各部遵照概算书编制预定经费要求书送达大藏大臣,当在十一月底。

预算提出之期限,据日本《会计法》第七条之规定,“岁入岁出总预算须于前年帝国议会集会开始时提出。”日本议会在每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左右召集,开会之后,即行休会,延至翌年一月下旬始开会。预算及与有关系之书册印刷,非有一个多月不能完成,故预算之提出议会,常在新年之后。

我国预算编制之期限,据《预算法》所规定者如下:

一 国民政府于每年七月内决定次年度施政方针,令行全国,拟编收支概算(第二十六条)。

二 主计处应于每年七月内通知各机关,拟编次年度概算(第二十九条)。

三 概算之汇集编造及审核,第三级机关单位之分概算,应于十月一日以前送达第二级机关单位之主管机关,第二级机关单位之分概算,应于十月二十一日以前送达第一级机关单位之主管机关,第一级机关单位之分概算,应于十一月一日以前送达主计处,国家总概算书,应于十二月十五日以前送达中央政治会议(第三十四条)。

四 主计处拟定总预算书,应于每年三月一日以前编造完竣(第四十一条)。

五 行政院之核定拟定总预算书,应于三月十五日以前办理完竣。

六 总预算书应于四月一日以前由行政院咨送立法院审议(第四十三条)。

七 总预算案全案之审议,应于五月三十一日以前完竣,送请国民政府公布(第四十七条)。

我国此等期限之规定,与日本比较,颇有类似之处。但日本迟期至二三个月之久,在我国将来是否能行通,不能不认为疑问。各机关出纳之结算期限,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会计整理期限,又六个月,各机关结束上年度预算之时,即系编制下年度概算之时,两重工作,同时并行,行政工作之分配,未免太不均匀。且预定下年度概算数额,无论岁入岁出,都不获应用上年度预算施行之结果以为根据,则预定之数,岂能确实。我国编制时期不能不延长如此之久者,亦有原因存在,即主计处概编总概算之后,尚须经中央政治会议与行政院之核定,其间往返,又多占时日。若欲缩短期间,除非在制度上另求增进行政效能之办法。

但实际情形,现在无从考证。二十年度预算,自是年四月起着手编制,至次年四月尾始公布。在初次办理预算,各机关有困难之点甚多,自无法按照预算章程规定之时期办好。二十一年度主计处未办预算。二十二年度预算,仅有十三类假预算于是年六月三十日出现,并未经行政院之核定,至立法院之议定权,更遭蔑视,急就成章,不得不通权达变也。至二十三年度预算,于是年三月,始通令各机关编制,或能按期完成,并严守法定程序。 tkh+udfK+9NiLSJcAvHc7CT/4IYr2E2vm84fUqhAvkZFJp0C95yrDwBSfrxRYU+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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