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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预算种类

预算有下述几种,兹分别说明之:

第一节 总额预算

总额预算(Comprehensive budget),为全国各项岁入岁出之数,无论巨细,概编制之于一部预算书内,成为一部整备预算,使读者一目了然于国家财政之全部情形。此种预算系根据于统一主义,又名曰一般会计预算(Universality)。其优点如下:

1 各种收入与经费,逐项记明,分别排列,收入之中,不夹带支出,支出之中,不夹带收入,可以却除收支上之含混。

2 收入与支出,既经逐项骈列数额,可以逐项审查,是否适当,引起财政人员对于经费之支出,力求节省。

3 从收入与支出总数,可以知道全国财政全部之发展状况,便于作总制计划,以策将来。

英国预算之编制,自一八四八年以来,皆采用此制。岁入方面,各项税收,皆将实数列载,即各机关附带收入,如各机关出卖无用物品之收入,官书局出卖印刷品之收入,乃至各博物馆门票之收入,皆一一列入杂收入项下。其他各国如意大利、比利时、法国等皆用此制。

我国民国三年公布之《会计法》规定:“国家之租税及其他之收入为岁入,一切经费为岁出,均应编入总预算。”此项规定,在原则上仍是采用总额预算。

二十年《预算法》之规定:“各级政府每一会计年度之一切收入及一切费用,均应编入其预算。”(第十一条)又第十三条之规定,预算应具备三种:(一)总预算,(二)机关别之分预算,(三)基金别之分预算。总预算以政府全部岁入岁出编成之,仍应具备机关及基金别之总略。(第十四条)

但此项总额预算之原则,又有许多例外。如第十七条之规定:“总预算应以其各分预算之岁入岁出总额编入,但其营业预算部分之编入,以盈余或亏空之净额为限,其信托预算部分之编入,以受信托政府所入及费用之实数为限。”此项例外,不能视作打破总额预算之原则,营业预算部分及信托预算部分可以因营业之发达及信托之增加,数额可以增大,而此种增大之数额,并不与财政之预算有关系,有关系者,还是营业预算之盈余或亏空之净额,可以并入国库,或须由国库填补之数,乃列入总额预算之内。

例外规定之后,复诚恐总额预算之原则打破,乃于同条加以限制,“营业分预算及信托分预算,仍应分别编入其岁入岁出之总额。”至为“收入而经营之政府专卖或独占事业之收支,不得列入营业预算。”

总额预算之原则,照条文之规定,诚不难厘别,然在实际上,不无困难。如邮政虽属于独占事业,各国皆视作国家普通的行政,因邮政所办理之事务除传递外,尚有他项行政由邮政局办理,故各国皆以邮政局预算列入总预算,而我国反不能符合预算法之规定。

第二节 特别会计预算

特别预算(Specialization,Special funding budget),为某种事业就其范围内所有收入与支出,成为一部预算,将该事业之损益,表现出来,使世人明了该事业之经营情形。特别预算为使该种事业成为独立会计,有破坏总额预算之嫌,然亦有于总预算之外,再编制各种特殊事业之特别预算者,使总额预算中规定该项事业之收入及经费,得以解释明了。此种特别预算,仍保持统一之原则,归入总额会计之中。特别预算之设置,要不外乎下述四种理由:

1 财政上之理由,如国债整理基金、货币整理基金,特种存款或捐款之类,常有设置特别会计之必要,加以特殊保障,使其不受国家一般财政之牵连,致召摇动,以巩固特种事业之信用。

2 特种经济活动之理由,如保险基金、专卖局、印刷局、铁道事业、造币厂、兵工厂及其他官产官业之类,用以考察此等事业之业务状况。

3 行政上之理由,如大学、图书馆,或特权区域,或特种事项,如赔款之类,因行政上之便宜,而设置特别会计。

4 国防上之理由,如海陆军费、经费之数浩繁,又有各种机密之支出,不便明了发表,财政部亦无法加以管理。

我国会计制度,凡各种行政事项,皆按照总额预算制度编制预算,至带有特种收入或特种支出者,则另立特别会计与预算。属于第一端者,如关税、盐税、统税之收入拨作借款赔款,或公债之基金者,皆有特别会计。属于第二端者,如铁道会计、邮政会计、邮政储金会计、有线电报会计、无线电报会计,各报告于其主管机关。铁道部交通部之行政经费,仍列入总额会计之内,而各路支出收入之数,因其为一种建设事业,又各有其债务关系,故立特别会计。属于第三类者,如各国庚子赔款,依照协定,退还我国者,皆指定特别之用途,有美、法、意等国庚款委员会,各设特别会计。凡各机关领用此等款项者,各向其委员会报告。大概说来,中国会计制度,经费由财政部指拨者,皆归于总额预算,其他国家有契约或条约之拘束者,皆各立特别会计。此外又有基于第四端特种情形而设立特别会计者,如海军部对于海军经费,总司令部对于陆军经费,副司令部对于北方海陆军经费,各有其特别会计。经费之来源,虽取自财政部,而支出浩繁,势力伟大,固非财政部所能严密管辖,惟有任其自由而已。

特别会计预算,有破坏统一预算之弊。立法机关对于总额预算,常能细为审查,严加管理,而对于特别预算,因其为特别,未免懈忽。然此种特别会计之设置,大都基于事实之必要。各国皆有此种制度存在。惟在财政有秩序之国家,特别会计,仍须包括于总额预算之内,而无秩序者,侵成为独立的预算,不受财政部之节制,亦不受立法部之管理。假使一国财政,各立门户,决无法整理。从前英国亦有此种情形,后来综合为一。日本至今属于特别会计者,有一百四十余种之多。凡是特别会计,皆是表示特种势力之存在。

第三节 追加预算

预算编制后,已提交立法部,在立法部通过之前,或在立法部通过之后,发生变动,或系发现从前所列经费数额之不够,或系按照新通过之法律,举办新事业,须有新经费之设置,于是编制追加预算(Additional budget)。追加预算云者,所以补充前次编制预算之不足,而用以维持新的收支之平衡,成为新的总额预算。追加预算既系补足从前编制之总额预算或特别预算,故称两者为本预算,表示前后两种预算之关系。

预算之编制,经财政部核准后,经立法部通过,不得变更,即各门类纲目之间,经费亦不得流用,限制綦严。若是某项经费发生不足,必须编制追加预算,报告财政部,得其允许之后,方能流用。英国制度,各部预算经费,如有流用之必要者,必先经财政部之核准,若不同意,仍不能流用。盖恐各部视某项经费有余,务必以他种名义支用完尽而后已,其中难免耗费之弊。若流用之后,仍不够用,总数仍超过原定数额,必须增加经费者,惟有提请追加预算。此项追加预算,仍须先获得财政部之同意,由财政部提出国会,其程序与本预算相同。财政部对于各部之提请追加预算者,限制须严。往往各部于提出预算时,观望立法部对于该部之空气,对于某种经费之列入,难望通过,遂将本预算缩减,使议会无可摘驳之处。及本预算通过之后再要求追加预算,将全部预算分做两部提出,以避耳目。或乘议会行将闭会之际提出,使议会无暇审查,遽与通过。此种手段,近于公开的欺骗,在政治遵行轨道之国家,决不肯用此下策,自隳信用于将来。

因此之故,追加预算应当严加防制,非万不获已,不可使用。要知追加预算之提出,须经过编制审查通过等程序,手续麻烦,扰乱行政上之程序,亦且打破预算之统一的效力,□伤总额预算之精神。财政部因有追加预算,无法统筹财政之全局,议会亦无法加以严密的监督。

追加预算之发生,既系由于社会政治经济上之变动,若欲避免此种手段之滥用,第一须预算之编制距施行期不远,以求预算之确实,第二行政部之意志须统一。凡有新生事项,宁可延在下年度举办,列入将来之预算内,不可紊乱既定之预算。苟能如此,则追加预算之事,可以减少。

追加预算既有上述弊端,各国皆加以严格之限制。我国预算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惟“第三级单位以上各机关有下列情事之一时,得提出追加经费预算”。

一 本机关或其所属机关因不可避免之障碍,不能依限送达其拟定预算时。

二 本机关或其他所属机关依法律增加其职务或举办新事业致增加费用时。

三 依法律增设新机关时。

四 所办事业因发生重大变化致支出超过法定预算时。

五 上年度岁出,依法已发生而尚未清偿之债务转入本年度时。

至岁入方面,“因发生重大变化致法定岁入有减少之形势时,财政部得请求提出追加岁入预算。”(第七十三条)追加预算之拟定审议及执行程序,与总预算相同(第七十四条)。

照上述规定,对于追加预算之限制,不能不谓为失之稍宽。如第一款之规定,因不可避免之障碍不能依限送达其预算者,依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应由主计处代为拟编,是此款规定,不啻与各机关以方便之门,而打破总预算。至第二三两款之规定,尤不应该。如果要维持一年度预算之秩序,新机关之增设,与职务之增加,纵有必要,亦须延至下年度办理,编入下年度预算。凡未列入一年度预算之经费,纵临时通过一法律,不应因此打破一年之预算。若是可以如此随便提出追加预算,则何贵乎有一年之预算计划。

第四节 非常预算

非常预算(Extraordinary budget)原与平时预算(Ordinary budget)相对待。平时预算,本包含经常临时二项,每年度无继续性而数额又不能确定之岁入与岁出,已列入临时部分。然往往国家临时发生非常变故,如战争灾难之类,需有巨额经费之支出,未列入既经成立之预算中者,是不能不提出非常预算。此等事变之发生,大都出于不及预测,若能早作预测,是可以作为临时预算,编入平时预算之中。如大战前德国准备向协约国作战,一九三二年日本侵占我国东三省后准备对付世界局势之到来,于是将战争费用之一部编入平时预算。至未能编入平时预算中者,不能不另提非常预算。

在非常预算,仍必使与平时总额预算相合,以维持岁入岁出之适合,但以非常事故之经费突增,不能不与岁入方面求增加之外,尚须对于平时原定之经常与临时经费,施以裁减,以维持新的平衡。故遇有非常预算发生,常不免变动既定的预算之全部。

我国《预算法》中对于非常预算之规定,在国家发生(一)国防紧急设施(二)重大灾变(三)紧急重大工程时,须有大宗支出之必要,则办理非常预算。非常经费之支出,以国库后备金充之,不足时由财政部提出非常收入预算。非常预算之程序,与当年预算相同,并得以非常预算施行条例规定一切(预算法第七十五、七十六、七十七条)。

第五节 继续费

政府为举办特种大事业,如铁道之建筑、海港之开辟、军备之扩张、官厅房屋及一切公共建筑之土木事项,须有大宗之经费。当建筑开始时,即须将建筑经费,拟定预算,并确定经费之供给,以免中途经费发生不足,至于停顿,而使国家受经济上之损失。此种建筑事业,常须经过数年,始得完成,故可于开始时,预算总经费数额,及各年度分年准备之数额,经立法部一次议决之后,以后按年支出。

我国《预算法》关于继续费之规定,依设定之条件或期限,按年继续支用(第五条第二款)。在一会计年度终了时,未经使用部分,得转入下年度使用。建筑制造或其他工事,应在一会计年度内完竣者,如因事故而不能完竣,其原定经费,视为继续费。在会计年度结算时,得移作下年度是项事业之经费,是为第二十二条之例外(第七十一条)。

日本宪政第二十八条规定,“政府因特别之需要,设定继续费之年限,得提出议会,请求协赞。”又会计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数年为期方能竣功之工事制造及其他事业,得作为继续费,决定总额,每年度支出残额,递次归入下年度使用,以竣功年度为止。”

第六节 纯计预算

在总额预算,为将一切大小项目之收入与支出之数额,凡属财政之收入,则列入收入预算,凡属财政之支出,则列入支出预算。纯计预算不然,仅列各款收入支出之纯数,收入项下,将赋税征收费除外,官业官产收入,将行政费生产维持费除外,作为纯计预算。支出项下,将附带收入除外,如司法预算项下除去诉讼费,博物馆支出,除去门票收入之类。

两种预算比较起来,纯计预算可以表现政府实行之政务,判断一项行政之成绩,然收支详细情形,若不罗列,政府在财政上之责任,不能明了表现,议会监督,仍无详实根据,所以各国都采用总额预算制度。 jjTFAIqyaMvbdvGhLzHQSYUT+iEyugLMfSVd1fWE0kXKbYLi8OXoVyvdsP7X2aX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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