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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岁入岁出之意义

一年度预算中所列岁入,原所以供一年度预算中所列岁出之用,故岁入与岁出,两相对待。然所谓岁入岁出,其性质与范围,果为如何,常有解释之必要,庶可以免除混淆之弊,财政之实情,乃能明白表现出来。岁入岁出之概念,在经济上,财政上及会计上,各有所不同,须明晰辨别。

国家岁入云者,为属于一会计年度之各种收入,有如下列各类。

一 强制收入 如赋税、罚款、赔款、强制征发、强制劳役,无人继承之财产归入国库者。

二 公价收入 如官产孳息、官业代价、行政规费、官产出卖。

三 两性收入 (强制兼公价)如独占事业收入。

四 自由收入 如捐款、遗赠。

五 信用收入 如公债、纸币、保证金、邮政储金之类。

此五类收入,或为货币,或为证券,或为有经济价值之财货,兹就三种意义加以分辨。在第一类强制收入之中:

1 罚款、赔款及无人继承之财产收归国库者,在经济、财政、会计同为岁入。

2 强制征发及强制劳役,皆为征收人民之财富,为经济岁入,而因其不能计算其确实货币数,不为财政与会计上之岁入。

3 赋税收入之中,尚有退税部分,其总额为会计上之岁入,除去退税部分,方为经济及财政之岁入。

在第二类公价收入之中:

1 四项收入,其总额皆为会计上之岁入。

2 官产官业除去成本,如原料费、资本跌值之类,是为经济上之岁入。官业除去成本,官产不除成本,是为财政上之收入,因官产视为国家之设备,其费用列入国家之经费,而收入则视为财产之附带收入。

3 行政规费,在经济上与财政上,同以行政为国家应有之设备,其费用俱列作岁出,故规费收入,俱列为岁入。

4 官产之出卖,卖价为财政上之岁入,其因出卖所存之利润部分,方为经济上之收入。

在第三类两性收入之中:

1 独占事业,在岁入之意义,与官业相同。

2 特赋为财政上会计上之收入,其事业余剩部分,方为经济岁入。

第四类自由收入,同为三种意义之岁入。但未达于国库之捐款,径由捐款人拨作公共事业之用者,虽为国家经济上之收入,而不为财政上、会计上之收入。

第五类信用收入,为国家之债务,将来仍须偿还,然亦应加以区别。

1 四种收入,皆为会计上之岁入。

2 国债纸币收入,除去本年度内须偿还者之外,皆以之供经费之用,故为财政上之岁入。此项本年度不偿还部分,因其为增加国家之资本,亦为经济上之岁入。

3 保证金与邮政储金,例有特别会计,不能动用,拉入普通会计,故不为财政上之岁入。其拉作普通会计之用者,视同国债。

4 保证金数额常小,而邮政储金数额常大,常利用之作生产之用,除准备金外,其用作生产部分者,当视为经济岁入。

依此分析,所谓岁入云者,乃因各种意义,有可作为财政岁入者,有不可作为财政岁入者。同属于一项收入,复因其处理不同,而有作为岁入与否之别。然无论在三种意义之出入如何,所谓经济岁入、财政岁入、会计岁入之划分,实厘然有别,并不相混。兹以所论,以比较我国《预算法》上之所谓岁入。

《预算法》中之所谓收入,并非经济上之岁入,亦非会计上之岁入,而应为财政岁入。我预算法第六条所称“岁入者,谓一会计年度一切所入之总额,与应退还之收入,及其上年度之结存”,亦即此意。若加以分析,是包含三种收入。

1 所入总额,包括上述五类收入,惟从中除去转账部分及退还金,如专卖收入之须除去生产成本,赋税收入之除去退税部分,如此者是为财政意义之收入。

2 上年度结存,归于本年度者,是应作本年度岁入无疑。

3 应退还之收入,如契约保证金、官吏保证金、退税部分及本年度财政部发行之短期债券或库券,为供出纳维持之用,须于本年度内偿还者,是皆为行政上之债务,非财政上之收入,但为会计上之收入。

各种收入之情形极繁赜衍变,诚有非简单条文所能解释周到者。若欲考究我《预算法》之所称岁入,当见之于《预算法》附件一岁入来源别科目表,方可明了。据科目表所列举之经常门及非经常门共十八类所入之事项,除最后二类外,各类所入之中,皆除去其转账部分之收入及退还金,则是为财政收入。然因其列入应退还之收入,是又包含一部分会计收入。专卖收入,其性质本与国营事业相同,而未除去其成本,以全部收入作为岁入。但我国现时无专卖事业,尚无何关系。又如售价中所含成本部分,及信托管理收入,则非财政收入,而为会计收入。

至于国家岁出,乃属于一会计年度充国家之需要之各种费用。从来财政学者于经费类别,树立各种不同之分类标准,迄无妥当而又彻底之分划。兹为讨论便宜起见,引用我《预算法》附件系十一岁出政事别科目表所列之类别。其第一门政权组织及其运用之支出,其中一部分,为我国之特殊费用,其第二门治权组织及其运用之支出,分为四类如下。

一 关系国家福利政事之支出 分国务、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纲。

二 关系国民福利政事之支出 分教育及文化、卫生、经济及建设、营业、救济,五纲。

三 关系国族福利政事之支出 分国防、外交、侨务、移殖,四纲。

四 关系各政事尚未摊定之支出 如财务、债务、补助、退休,及抚恤、损失、信托管理、退还金、预算准备金之类。

此四类支出,或为对人费,或为寻物费,或为事务费,或为事业费,或为经常费,或为非经常费,或为岁定经费,或为继续费,或为恒久费。而支出之形体,或为货币,或为实物与勤劳。凡此皆为国家执行政事每年度必须从国库支出之费用。

各类经费,已如列举,兹再从经济、财务、会计之意义,加以辨别。

一 以经济意义而论,凡可以发展国势,增进国民之生产与储蓄,促进各地各个人作平均之发展者,皆为经济支出。依此意义,则杀人放火残害生灵之战争,虽有损害国民生产力之处,而在发展国势上,往往视为必要,从前以战费为非经济之支出者,现在皆认为有支出之必要,是经济的支出。战费而可列为经济之支出,则其他各种支出,凡与国家与国民有关系者,皆可视为经济的费用。

又经济之意义,有经济与不经济之分,以费用数额与成效之大小相比。凡以最小费用而能发生最大效果者,是为经济的支出,且为财政学上之原则。惟国家政事效能之大小,乃比较之词,苦无确切之标准。例如平时,国家当增加教育经济卫生建设事业费用,缩减军备费,乃为经济,然至战时,反以节减此等费用,移作军费,以蕲战争之胜利为经济,是又因国家所处时局情形,而有不同之观念。

凡此所谓经济的,或非经济的,或不经济之支出,乃藉政治的或行政的见解,以为辨别之标准,姑置之不论。若就预算中所列各种岁出,从国家经济之见解加以辨别,则是费用之支出,无论为对人费,或对物费,为事物费,或事业费,任何费用,在时间之经过中而消耗者,是为支出,其形成为资产而其价值仍属于国家所有者,则不为经济的费用。依此标准辨别,则所谓费用者,当从支出总额中,除去资产存在部分,方为费用。因之国营事业之投资,收买谷米粮食而储藏,皆不得为经济意义之费用。至私人或私人团体之集资,作公共事业用或救济用之捐款,虽未列入预算,要亦为经济的费用,故经济意义之费用,与预算中所列岁出之数,大有出入。

二 财政意义之岁出,为举办各种政事之费用,如行政、立法、司法、考试,乃至征收、偿债、国防、外交、建设、国营事业之类之支出皆是。此等支出,无论其为消耗,抑成为资产,皆属之。其从国库支出之费用,变成某项政事用之资产者,既系充此项政事之用,不能改变移作他用,是为财政意义之岁出。如国营事业之投资、国家所出资本之类,本年度内不能收回者,是亦为财政上之岁出。

亦有许多支出机关或事业,同时发生收入者,于计算岁出时,是否应当除去其收入部分,则当视各种机关或事业之性质而不同。如国营事业,其经费可以作无限制之增加,收入亦随同增加,因其有营业损益之关系,各国概划作特别会计,使此等事业之成绩,能单独表明出来。至属于普通预算中之政事机关所收之规费,如登记费、诉讼费、学校学费之类,概不从支出中除出。此等收入,系取自人民,列为岁入,则支出亦列为岁出,两者分别处理,然后可以从其支出数额,考较其在财政上之意义。其附带发生之收入,在财政上非不计较,然以国家设置此等机关或设备之目的,不在谋收入,若在谋收入以资维持此事业或机关本身之存在,则司法机关当励人民之作奸犯科以涉讼,学校当重征学费,是违反维持社会秩序普及文化之主要目的。此等规费,取自特定受益人,含有依利益原则之收入,亦即所以限制人民之任意享受此等利益,庶可以减少经费。此等收入与支出,既各具有其特质,在财政上当分别讨论,故其数额,亦当分开,不当夹混。

至于国债,情形特别。每年从岁入项下偿还之数,是为岁出。然亦有岁入无剩余而成为借债还债者,是不能谓为岁出。但国债基于信用而发生,凡偿债基金之设置,按照发行条件之还本付息,皆为保持国家之信用,此等基金之设置,与本息之偿付,既不可变更,故须确定之于预算中。此等列入预算偿还之基金,为坚定国家之信用者,虽系借债还债,亦视为财政上之岁出。至平时为维持国库出纳所发行之短期库券,或本年度中公债到期须偿还而有新公债之发行,凡此公债收入支出之数,另有国债计算书处理,以明了一国之负债状况。

三 会计上之岁出,则为将一会计年度支出之数,无论其来源,或出自国库,或出自支出机关之收入,或暂时之付出而将来仍可退还之数,皆必记入账内,作为岁出。退还之数而计入岁出,是会计上岁出之数,大于财政岁出之数。换言之,即非财政之支出,亦必计入账内。同时国有财产之实体物直接作某种用途而非以金钱购办者,又不计入。如国有森林,直接以之供公共建筑用者,则不计在会计岁出之中。又如救济费之支出,其来源出自私人捐助,在财政上当视为经费,而在会计上因其非出自国库,亦非各机关之收入,亦不列作岁出。

此三种意义之岁出,各有其范畴,常有不相一致之处。预算中所称之岁出,固应以财政上之所谓岁出为主,然犹恐有不实不尽之处,通常皆于会计法中作详密之规定。我《预算法》第七条之规定,谓:“称费用者,谓除去转账部分及退还金之支出,称岁出者,谓一会计年度一切费用之总额,与退还金,及预算准备金。”是岁出中包括三端:

一 预算准备金 虽有时不必动用,而不必支出,仍保存于国库,然预算上既特置此项数额,专充准备之用,是为财政之岁出无疑。

二 退还金 如各种保证金之发还,其收入既计入之于岁入,则其支出亦应计入岁出之中,是为非财政收入而须计入岁出中者。

三 费用总额 每事项之费用,并非其支出总数,而系除去转账部分及退还金,其支出之后而仍收回者,则不视作费用。例如透付、误付或垫付之款,将来仍转账收回者,则非一事项之岁出。各种费用,俱列举于附件二“岁出用途别科目表”。其中如信托管理一类之支出,则非财政上之支出,而为会计上之岁出。 myqVrtwbX/J6ENwDpRaO/KzFeKK/tBoloPTd69bvHh7aH8y0HCTxVgz/2vVXFiJ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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