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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和第七

问曰∶凡合和汤药,治诸草石虫兽,用水升数消杀之法则云何?答曰∶凡草有根、茎、枝、叶、皮、骨、花、实,诸虫有毛、翅、皮、甲、头、足、尾、骨之属,有须烧炼炮炙,生熟有定,一如后法。顺方者福,逆之者殃。或须皮去肉,或去皮须肉,或须根茎,或须花实。根据方炼治,极令净洁,然后升合称两,勿令参差,药有相生相杀,气力有强有弱,君臣相理,佐使相持,若不广通诸经,则不知有好有恶。或医自以意加减,不根据方分,使诸草石强弱相欺,入人腹中不能治病,更加斗争,草石相反,使人迷乱,力甚刀剑。若调和得所,虽未能治病,犹得安利五脏,于病无所增剧。例曰∶诸经方用药,所有熬炼节度,皆脚注之。

今方则不然,于此篇具条之,更不烦方下别注也。

凡药治择熬炮讫,然后称之以充用,不得生称。

凡用石药及玉,皆碎如米粒,绵裹纳汤酒中。

凡钟乳等诸石,以玉槌水研,三日三夜,漂炼务令极细。

凡银屑,以水银和成泥。

凡石、赤泥团之,入火半日,乃熟可用,仍不得过之。不炼,生入药,使人破心肝。

凡朴硝、矾石,烧令汁尽,乃入丸散。芒硝、朴硝,皆绞汤讫,纳汁中,更上火两三沸,烊尽。

凡汤中用丹砂、雄黄者,熟末如粉,临服纳汤中,搅令调和服之。

凡汤中用完物,皆擘破,干枣、栀子之类是也。用细核物,亦打碎,山茱萸、五味子、蕤核、决明子之类是也。细花子物,正尔完用之,旋复花、菊花、地肤子、葵子之类是也。

米麦豆辈,亦完用之。

凡橘皮、吴茱萸、菽等,入汤不咀。

凡诸果实仁,皆去尖及双仁者,汤揉挞去皮,仍切之。用栀子者去皮,用蒲黄者汤成下。

凡麦门冬、生姜入汤,皆切。三捣三绞,取汁,汤成去滓下之,煮五六沸,根据如升数,不可共药煮之。一法薄切用。

凡麦门冬,皆微润,抽去心。

凡麻黄,去节,先别煮两三沸,掠去沫,更益水如本数,乃纳余药,不尔令人烦。寸斩之,小草、瞿麦五分斩之,细辛、白前三分斩之,膏中细锉也。

凡牛膝、石斛等,入汤酒拍碎用之。石斛入丸散者,先以砧槌极打令碎,乃入臼,不尔捣不熟,入酒亦然。

凡桂、浓朴、杜仲、秦皮、木兰辈,皆削去上虚软甲错,取里有味者称之。茯苓、猪苓削去黑皮,牡丹、巴戟天、远志、野葛等皆捶破去心,紫菀洗去土,曝干乃称之。薤白、葱白,除青令尽。莽草、石南、茵芋、泽兰剔取叶及嫩茎,去大枝。鬼臼、黄连皆除根毛。石苇拭去毛。辛夷去毛及心。蜀椒去闭口者及目。用大枣、乌梅皆去核。用鬼。

凡茯苓、芍药,补药须白者,泻药须赤者。

凡菟丝子,暖汤淘汰去沙土,干漉,暖酒渍,经一宿,漉出,曝微白捣之。不尽者更以酒渍,经三五日乃出,更晒,微干捣之,须臾悉尽,极易碎。

凡用甘草、浓朴、枳实、石南、茵芋、藜芦、皂荚之类皆炙之。而枳实去穣,藜芦去头,皂荚去皮子。

凡用椒实,微熬令汗出,则有势力。

凡汤丸散,用天雄、附子、乌头、乌喙、侧子,皆灰炮,令微拆,削去黑皮乃称之。

惟姜附汤及膏酒中生用,亦削去皮乃称之,直理破作七八片。

凡半夏,热汤洗去上滑,一云十洗四破,乃称之,以入汤。若膏酒丸散皆灰炮之。

凡巴豆去皮心膜,熬令紫色。桃仁、杏仁、葶苈、胡麻,诸有脂膏药,皆熬黄黑,别捣,令如膏,指视泯泯尔,乃以向成散,稍稍下臼中,合研捣,令消散,乃复都以轻绢之,须尽,又纳臼中,根据法捣数百杵也。汤膏中虽有生用者,并捣破。

凡用麦、曲末、大豆黄卷、泽兰、芜荑皆微炒。干漆炒,令烟断。用乌梅入丸散者熬之。用熟艾者先炒细擘,合诸药捣,令细散,不可筛者,纳散中和之。

凡用诸毛羽齿牙蹄甲龟鳖鲮鲤等甲皮肉骨角筋鹿茸等皆炙之,蛇蜕皮微炙。

凡用斑蝥等诸虫,皆去足翅,微熬,用桑螵蛸中破炙之,牡蛎熬,令黄色,僵蚕、蜂房微炒之。

凡汤中用麝香、犀角、鹿角、羚羊角、牛黄、须末如粉,临服纳汤中搅,令调和服之。

凡丸散用胶,先炙,使通体沸起燥,乃可捣,有不沸处更炙之。断下汤直尔用之,勿炙。诸汤中用阿胶,皆绞汤毕,纳汁中更上火两三沸,令烊。

凡用蜜,先火煎,掠去沫,令色微黄,则丸经久不坏,掠之多少,随蜜精粗,遂至大稠,于丸弥佳。

凡丸中用蜡,烊投少蜜中,搅调以和药。

凡汤中用饴糖。皆汤成下,诸汤用酒者,皆临熟下之。

凡药有宜丸者、宜散者、宜汤者、宜酒渍者、宜膏煎者,亦有一物兼宜者,亦有不入汤酒者,并随药性,不得违之。其不宜汤酒者列之如下∶

朱砂(熟入汤)雌黄云母阳起石(入酒)矾石(入酒)硫黄(入酒)钟乳(入酒)孔公孽(入酒)石(入酒)银屑白垩铜镜鼻胡粉铅丹卤咸(入酒)锻石(入酒)藜灰

上石类一十七种。

野葛野狼毒毒公鬼臼莽草蒴(入酒)巴豆踯躅(入酒)皂荚(入酒)菌葳(入酒)薇衔(入酒)白芨牡蒙飞廉蛇衔占斯辛夷石南(入酒)楝实虎杖(入酒单渍)虎掌蓄根羊桃(入酒)麻勃苦瓠瓜蒂陟厘野狼跋子(入酒)云实槐子(入酒)地肤子蛇床子(入酒)青葙子茺蔚子王不留行菥子菟丝子(入酒)

上草木之类四十八种。

蜂子蜜蜡白马茎狗阴雀卵鸡子雄鹊伏翼鼠妇樗鸡萤火僵蚕蜈蚣蜥蜴斑蝥芫青亭长蛇胆虻虫蜚蠊蝼蛄马刀赭魁虾蟆皮生鼠生龟(入酒)蜗牛诸鸟兽(入酒)虫鱼膏骨髓胆血屎溺

上虫兽之类二十九种

古秤唯有铢两而无分名,今则以十黍为一铢,六铢为一分,四分为一两,十六两为一斤。此则神农之秤也。吴人以二两为一两,隋人以三两为一两,今根据四分为一两称为定。方家凡云等分者,皆是丸散,随病轻重,所须多少,无定铢两,三种五种,皆悉分两同等耳。

凡丸散云若干分两者,是品诸药宜多宜少之分两,非必止于若干之分两也。假令日服三方寸匕,须瘥止,是三五两药耳。凡散药有云刀圭者,十分方寸匕之一,准如桐子大也。方寸匕者,作匕正方一寸,抄散取不落为度。钱匕者,以大钱上全抄之。若云半钱匕者,则是一钱抄取一边尔,并用五铢钱也。钱五匕者,今五铢钱边五字者以抄之,亦令不落为度。一撮者,四刀圭也,十撮为一勺,两勺为一合。以药升分之者,谓药有虚实轻重不得用斤两,则以升平之。药升方作上径一寸,下径六分,深八分,纳散药,勿按抑之,正尔微动令平调耳。今人分药不复用此。

凡丸药,有云如细麻大者,即胡麻也。不必扁扁,但令较略大小相称尔。如黍粟者亦然。

以十六黍为一大豆也。如麻子者,即今大麻子,准三细麻也。如胡豆者,今青斑豆也,以二大麻子准之。如小豆者,今赤小豆也,粒有大小,以三大麻子准之。如大豆者,以二小豆准之。如梧桐子者,以二大豆准之。一方寸匕散,以蜜和得如梧桐子十丸为定。如弹丸及鸡子黄者,以十梧桐子准之。

凡方云巴豆若干枚者,粒有大小,当先去心皮乃称之,以一分准十六枚。附子、乌头若干枚者,去皮毕,以半两准一枚。枳实若干枚者,去穣毕,以一分准二枚。橘皮一分准三枚。

枣有大小,以三枚准一两。云干姜一累者,以半两为正(《本草》云一两为正)。凡方云一升者,洗毕,称五两为正。椒一升,三两为正。吴茱萸一升,五两为正。菟丝子一升,九两为正。子一升,四两为正。蛇床子一升,三两半为正。地肤子一升,四两为正。此其不同也。云某子一升者,其子各有虚实轻重不可通以称准,皆取平升为正。

凡方云桂一尺者,削去皮毕,重半两为正。甘草一尺者,重二两为正。云某草一束者,重三两为正。一把者,重二两为正。

凡云蜜一斤者,有七合。猪膏一斤者,一升二合。

凡汤酒膏药,旧方皆云咀者,谓称毕,捣之如大豆。又使吹去细末,此于事殊不允当。药有易碎难碎,多末少末,称两则不复均平,今皆细切之较略,令如咀者,乃得无末而片粒调和也。凡云末之者谓捣筛如法也。

凡丸散,先细切曝燥乃捣之,有各捣者,有合捣者,并随方所言。其润湿药如天门冬、干地黄辈,皆先切曝干,独捣,令偏碎,更出细擘,曝干。若值阴雨,可微火烘之,既燥小停冷乃捣之。

凡湿药,燥皆大耗,当先增分两,须得屑乃称之为正。其汤酒中不须如凡筛丸药,用重密绢,令细,于蜜丸即易熟。若筛散草药,用轻疏绢,于酒中服即不泥。其石药亦用细绢筛,令如丸药者。

凡筛丸散药毕,皆更合于臼中,以杵捣之数百过,视其色理和同为佳。

凡煮汤,当取井华水,极令净洁,升斗分量勿使多少,煮之调和,候火用心,一如炼法。

凡煮汤,用微火,令小沸,其水数根据方多少,大略二十两药用水一斗,煮取四升,以此为率。皆绞去滓而后酌量也。然则利汤欲生,少水而多取汁者,为病须快利,是以少水而多取汁。补汤欲熟,多水而少取汁者,为病须补益,是以多水而少取汁,好详视之,不得令水多少。汤熟,用新布,两人以尺木绞之,澄去浊。分再服、三服者,第二、第三服以纸覆,令密,勿令泄气。欲服,以铜器于热汤上暖之,勿令器中有水气。

凡渍药酒,皆须切细,生绢袋盛之,乃入酒密封。随寒暑日数,视其浓烈,便可漉出,不必待至酒尽也。滓可曝燥,微捣,更渍饮之,亦可散服。

凡建中、肾沥诸补汤滓,合两剂加水煮竭,饮之亦敌一剂新药。贫人当根据此用。皆应先曝令燥也。

凡合膏,先以苦酒渍,令淹浃,不用多汁,密覆勿泄。云时者,周时也。从今旦至明旦,亦有止一宿。煮膏当三上三下,以泄其药势,令药味得出,上之使匝匝沸,乃下之,取沸静,良久乃止。宁欲小生,其中有薤白者,以两头微焦黄为候,有白芷、附子者,亦令小黄色为度。猪肪皆勿令经水,腊月者弥佳。绞膏亦以新布绞之。若是可服之膏,膏滓亦堪酒煮饮之。可摩之膏,膏滓则宜以敷病上,此盖欲兼尽其药力故也。

凡膏中有雄黄、朱砂辈,皆别捣细研如面,须绞膏毕乃投中,以物疾搅至于凝强,勿使沉聚在下不调也。有水银者,于凝膏中研,令消散,胡粉亦尔。

凡捣药法,烧香洒扫净洁,不得杂语喧呼,当使童子捣之,务令细熟,杵数可至千万,杵过多为佳。

凡合肾气薯蓣及诸大补五石大麝香丸、金牙散、大酒煎膏等,合时煎时,并勿令妇人、小儿、产母、丧孝、痼疾,六根不具足人及鸡犬六畜等见之,大忌,切宜慎之。其续命汤、麻黄等诸小汤不在禁忌之限。比来田野下里家因市得药,随便市上雇人捣合,非止诸不如法。至于石斛、菟丝子等难捣之药,费人功力,赁作捣者隐主悉盗弃之。又为尘埃秽气入药中,罗筛粗恶随风飘扬,众口尝之,众鼻嗅之,药之精气,一切都尽,与朽木不殊。又复服饵,不能尽如法,服尽之后,反加虚损,遂谤医者,处方不效,夫如此者,非医之咎,自缘发意甚误,宜熟思之。 YqqyFR6jyymxBXjwpzSMJNxIBEYZ/RQCHn5qoy3hL0ivazqCIzeejTveNKHOZv+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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