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对美国、日本和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在政务数据资产管理方面的研究,查阅我国中央及各地政府的公开文件及对国内大数据平台的调研,发现我国实现政务数据资产化存在如下问题和困难:①政务数据中包含大量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如何在保护数据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开发和应用政务数据,是亟待解决的问题;②政务数据资产汇集后的融合贯通及数据格式问题;③针对政务数据资产价值的评估缺少合适的方法和模型,且价值评估指数单一,目前只有开放数林指数;④政务数据资产的应用开发不多,政府与企业等社会各界的合作也很少;⑤我国制订的大数据行动计划缺乏对政务数据资产化的创新策略、实现路径和实现过程的研究;⑥我国国内缺少与政务数据资产化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治理体系等。本书将政务数据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归纳为技术处理问题和市场化问题。
本书将政务数据技术处理过程分为政务数据安全化、标准化和价值化等过程,下面将分别阐述我国在政务数据资产化过程中存在的技术问题。
(1)政务数据存在安全风险。
2015年,国务院通过了《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强调在我国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中要保护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随着数字经济时代的来临,政务数据开发利用的范围越大,受到的关注度会越高,政务数据将成为具有重大吸引力的目标。但是,政务数据涉及大量的个人隐私甚至商业秘密和国家机密,如何在开发利用的同时保护个人、商家及国家的数据安全,是所有政务数据资产化面临的首要问题,也是各级政府及公共服务机构推行政务数据资产化需要加强建设的核心能力之一。但是,我国目前对敏感的政务数据进行保护的法律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多以指导意见、规划文件为主,其法律效力较低。
(2)政务数据缺乏标准。
2017年5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中提到我国政务信息化建设存在“各自为政、条块分割、烟囱林立、信息孤岛”的问题。我国各地政府存在系统数量多、分布散,缺乏统一规划和标准规范,信息资源共享难等问题,产生的后果就是政务服务中标准不统一、平台不联通、数据不共享、业务不协同。由于政务数据领域相关的标准缺失,导致政务数据资产缺乏可依据的标准,形成数据信息孤岛,影响数据的复用性和互融互通性,影响政务数据价值的评估,阻碍政务数据资产化。一个健康、有序的政务数据资产交易环境是进行政务数据资产化的有力保障,这需要强有力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同时也需要制定政务数据的行业标准与行业规范。
(3)政务数据难以评估。
韩海庭等(2019)认为,数据资产化的重要步骤为数据价值的评估,价值评估有助于对数据的价值进行挖掘,促进政务资产的流动,更是数据资产化的基础。传统资产的价值评估方法主要分为三类: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近年来,随着虚拟资产和资源类资产的价值评估需求越来越多,标的资产的收益难以量化、价值难以评估等问题也越来越多。与其他资产相比,政务数据资产具有虚拟性、共享性及可复制性等特点,导致政务数据更加难以量化,定价机制也更加复杂。政务数据难以评估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四点。
第一,政务数据资产是一种特殊的无形资产,而在资产评估领域对于无形资产的定义过窄。同时,政务数据的资源属性和权属问题等均未明晰,导致对政务数据的价值难以评估。
第二,由于政务数据低成本、高收益的特点,导致成本法无法准确度量政务数据的资产价值。目前我国的交易市场不完善,使用市场法将导致价值评估结果不精确;政务数据资产的经济收益难以分离,导致收益法的评估结果有一定偏差。因此,目前传统的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等定价方法对政务数据资产的价值计量均有不足之处。
第三,政务数据具有累计性和再生性,导致其价值会随着不断的加工而变化。
第四,政务数据资产具有资源无限性、不可消耗性和共享性,这也加剧了对政务数据资产的评估难度。
根据我国政府文件、数据平台及现有文献的调研及分析,笔者认为政务数据市场化过程主要为政务数据属性和权属的界定、相应法律法规的制定及政务数据的监管等方面。
(1)政务数据的属性亟待确定。
针对政务数据的资产属性,国内尚未达成一致意见。国内的部分专家将政务数据看作一种特殊的无形资产,国内的相关文件对此种观点也有论述。在数字经济时代下,数据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正逐渐显现,并得到了广泛的认同。
(2)政务数据的权属不明晰。
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对政务数据的权属缺乏明确的界定。政务数据的权属不明晰,导致政务数据资产化无论在宏观层面还是微观层面上都难以推进。陈智敏指出,数字经济时代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数据的权属问题,关于数据的权属问题在理论上缺少完整的定义,在法律上缺乏对数据权属的规定,导致政务数据的所有权、使用权、控制权及收益权等权利缺乏明确的界定,在国际社会上也缺乏共识和通用的规则。政务数据究竟应该属于搜集数据的政府和企业,还是被搜集的对象,一直是个有争议的话题。如果我们以经济效率为主要目标来界定政务数据的权属,在不侵犯个人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政府和合作的企业拥有对个人数据进行搜集和分析的权利,这一点是由数据自身所具有的性质特征决定的。当数据分散在个人手中时,这样的数据本身没有任何价值,也不会产生任何价值,只有将数据深度整合形成海量数据,大数据才能产生价值,这是由数据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属性决定的。基于这个视角,只有政府或大型企业收集、整合数据,才是最有效率的。在收集、整理和分析数据的过程中,应该构建政府、企业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分享机制。
针对政务数据的权属问题,学术界已经提出了多种学术观点,但是目前还存在争议,未形成统一的学术观点,政务数据的权属不明晰必将严重阻碍其资产化进程。因此,必须进行政务数据权属的相关法律研究,还需要深入研究政务数据开放利用的商业模式,才能更好地发挥政务数据的价值。
(3)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障碍是指由于认识上的局限,我国过去对有些政府部门的数据共享、开放与应用可能做了某些不符合当前形势的限制。我国目前大部分省市均建立了与政务数据资产开发利用、共享和开放等相关的政策,但缺乏专门针对政务数据资产化的法律法规,缺少能够在国家层面对政务数据资产化支撑的法律法规。直接的后果就是我国各地政府在政务数据资产管理工作上各自为政,阻碍了资产化的进程。因此,我国需要在国家层面上建立专门的法律法规,对全国政务数据资产化的安全、格式标准、价值评估和交易等做出明确的限定,从而保证政务数据资产化的进程顺利。
(4)缺乏有效的规范和监管。
目前,我国各地拥有数量众多的大数据交易中心,但是很少有交易所开展政务数据交易业务。究其原因,除了缺乏一套公平、合法且为各方接受和认可的数据确权、定价等交易标准和规则以外,政府的第三方监管力度不够,导致柜台外数据的不法交易行为时有发生,而柜台内的政务数据交易却很少。
经过前文对政务数据的技术处理过程和市场化过程的分析,可知影响政务数据资产化的因素大体可分为技术处理和市场化两类影响因素。其中,技术处理影响因素又可分为安全化、标准化和价值化等影响因素;市场化影响因素可分为资产属性、数据权属、法律法规和行政监管等影响因素。由此可知,政务数据资产化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其影响因素也多种多样。但在实际过程中,不同的影响因素对资产化过程的影响程度有所差别,如果对各影响因素赋予同等权重,在政务数据资产化实施的过程中,如果在不重要、非关键的影响因素上分配较多的资源,就会造成时间、精力及资源的极大浪费,影响政务数据资产化的推进。因此,本书试图寻求GRA+FCA相结合的方法,将反映政务数据资产化的多种影响因素加以分析,在所有的影响因素中识别出关键影响因素,针对不同等级的影响因素分配不同数量的资源,由此达到高效分配资源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