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权交易(简称碳交易),顾名思义,是一种将温室气体 [1] 排放权作为商品进行交易,通过市场化的手段帮助减排成本较高的排放主体以较低成本实现减排目标,同时促进减碳技术的推广、应用、发展的碳定价机制 [2] 。碳交易的原理建立在科斯定理基础上,边际减排成本的差异是开展交易的动因。在理想状态下,碳价等于社会边际减排成本,当社会总减排成本达到最低值时,就实现了社会福利最大化。碳交易形成的市场,即碳市场。碳排放权交易基本原理示意如图1-1所示。
图1-1 碳排放权交易基本原理示意
温室气体排放权(即碳排放权),指在不损害其他公众环境权益的前提下,由管理机构将温室气体排放作为一种产权赋予相关主体,简言之,即为区域或企业允许排放温室气体的权利。广义上,碳排放权包括碳排放配额与碳减排信用,分别是由政府设定、分配的碳排放额度及自愿开展减排项目后相较项目基准情景降低排放产生的经管理机构核证的减排量;狭义上,碳排放权仅指碳排放配额,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对碳排放权的定义便采用狭义的概念。
[1] 目前《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管控了7种温室气体,包括:二氧化碳(CO 2 )、甲烷(CH 4 )、氧化亚氮(N 2 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 6 )、三氟化氮(NF 3 )。由于目前人为温室气体排放的绝大部分是二氧化碳,因此广义上通常使用“碳”指代温室气体。
[2] 碳定价机制,即为碳排放予以定价的机制,包含显性碳定价机制和隐性碳定价机制两类。其中,显性碳定价机制是对温室气体排放量(通常以一吨二氧化碳当量为基本单元)给予明确定价的机制,主要包括碳税、碳排放权交易、基于结果的气候金融和内部碳定价等。隐性碳定价机制,虽然没有明确碳价,但因政策措施对应一定的经济付出,因此隐含相应的碳价格,如我国对净零碳排放建筑的激励政策、淘汰煤电落后产能等。另外,如无特别说明,本书中“吨”指“吨二氧化碳当量(吨CO 2 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