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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日韩消费金融的发展状况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一、本节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消费金融产业的发展起步于国有金融机构(主要是银行)相关业务的开展。在其发展过程中,商业流通企业的介入相对较少,几乎完全由银行主导。而在我们的邻国日本和韩国,消费金融主要发端于商业企业。目前我国消费金融发展势头正好,基础设施不断完善,出现了一些新型金融机构和消费金融产品,但基础体系(如征信体系)还比较初级,相关法律也有待完善。未来我国可以参考和借鉴日韩两国的经验,结合实际情况促进我国消费金融产业的进一步发展。

二、日韩消费金融的发展历程

(一)日本消费金融业发展的三个阶段

日本的消费金融整体起步较早,市场的成熟度也相对较高,其发展历程可分为三大阶段。

第一阶段:20世纪50年代中期到60年代是日本消费金融的导入期。此时正值日本战后经济重建时期,在实体经济的助推下,分期付款得以导入流通业和零售业。日本的消费金融最早主要由非银行金融机构及零售行业主导。1950年,绿屋、丸井等百货商店率先提供消费信贷服务,客户可以选择按月分期付款。与此同时,信贩公司开始为日本的工薪阶级提供小额贷款服务,分期付款也渐渐扩展到了电器及汽车产业。此时日本的消费金融缺乏政府管控,自发生长。到了60年代,丸井百货首次发行了银行系信用卡,并将“月付”的概念转化为“消费信用”。随着消费金融业务规模的逐步扩大,日本政府于1961年颁布《分期付款销售法》,介入消费金融市场,维护发展秩序。同年,日本征信所成立。自此,日本消费金融业务初步形成了由金融业和流通业主导、政府监管的模式。

第二阶段:20世纪70—80年代是日本消费金融的扩张期。这一时期,流通系信用卡发展迅速,行业竞争白热化,风险也有所蔓延。具体来看,消费金融服务逐渐脱离百货商店,成为一项更独立的业务,形成了以信用卡为主的多元化产品格局。在消费金融高速发展的大背景下,更多公司加入了竞争,例如1980年住友信用服务有限公司与VISA共同成立了“VISA日本”,根据特许经营制度,各地方银行子公司开始发行VISA卡。竞争加剧的同时,日本消费信贷的年平均增长率超过18%,几乎是同期工商业贷款增长率的两倍。然而,由于监管力度跟不上行业发展的速度,高利率、高违约率等问题都没有解决途径,经济纠纷案件的数量大幅提升,风险开始增加。到了80年代末,随着日本泡沫经济的形成,消费金融业发展渐缓,竞争力较弱的消费金融公司不得不退出市场,日本消费金融市场进入弱监管时代。

第三阶段:20世纪90年代至今可视为日本消费金融的逐渐成熟期。20世纪90年代初,日本经济泡沫破灭,经济增速放缓,消费金融市场开始依靠提升服务来吸引用户。信用卡使用范围扩大,增加了积分、优惠措施等客户服务,业务逐渐成熟,但难免受到冲击。在这一阶段,过度贷款导致多重债务者和破产者增加,由此引发了一系列暴力催债的现象。进入21世纪,日本开始通过金融监管来规范消费金融行业发展,2006年起进入强监管时代,《贷款业法》首先为贷款利息设置了上限,这也导致日本消费金融行业开始萎缩。2006年及以后的十年被称为消费金融业的“十年严冬”,十年内专业信贷公司缩减超过80%。但在这一阶段,法律监管制度得以逐渐完善,日本消费金融行业回归健康规范发展的道路。

(二)韩国消费金融业发展的五个阶段

韩国消费金融的发展历程与日本的较为类似,可以分为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20世纪60—80年代的导入期。在这一阶段,韩国实施了经济发展五年计划,随着经济的发展,居民购买力水平逐渐提升,消费需求也大幅增加。在这一宏观背景下,一些百货商店和制造企业开始引入消费金融,意在促进消费并维护消费群体。1967年,商场发行了百货商店内部信用卡,与此同时,汽车公司引入了分期付款销售业务。与日本相同,韩国的消费金融业务也始于流通业。1972年,韩国启动了租赁营业;1978年,韩国首次出现信用卡,由外汇银行发行;1982年,韩国支持居民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家电。在第一阶段,韩国消费金融服务业出现了三大类主要产品:信用卡、分期付款及租赁营业。

第二阶段:1987—1996年的起步发展期。由于发行信用卡的百货公司破产,韩国消费金融出现调整。在这一阶段,韩国消费金融领域推出了法律法规,行业基础逐渐完善,例如1987年和1990年,韩国先后制定《信用卡业法》和《分期付款业法》。1995年,韩国又颁布《信用信息使用及保护法》,规定依照此法成立非营利性信息登记机构。此后,更多的消费金融企业逐步出现。

第三阶段:1997—2001年的政府扶植期。顾名思义,在这一阶段韩国政府用“无形之手”推动了消费金融的发展。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韩国经济受到重创,信用卡市场同样出现负增长。同年8月,为刺激消费,韩国制定了《专业信贷金融业法》,此法规允许公司综合经营多种消费信贷产品,也就是可以同时发行前文所述三类产品。1998年,韩国政府宣布废除贷款最高利率,全面放松信用卡监管。在分期付款与现金借贷两种业务中,后者由信用卡支撑,在韩国的规模和占比都更大。韩国信用产业协会的网站显示,1999—2002年,韩国信用卡使用额度从91万亿韩元增至623万亿韩元,增长约5.8倍;信用卡发卡量从3900万张增加至1.04亿张(当时韩国人口4800万人),人均持卡2.16张,随之大幅增长的是消费金融市场的风险。

第四阶段:2002—2004年的信用卡大乱期。在这一阶段,韩国的信用卡市场问题集中爆发。亚洲金融危机过后,不少银行发行信用卡提供贷款,借此获益,所以各个机构争先恐后发行信用卡,力图赚取短期效益,银行之间竞争激烈。为得到更多客户,银行放松了对客户信用的审核,随意发放和推销信用卡,甚至肆意提额,出现了信用卡大乱期。为了拉拢客户,银行纷纷压低贷款利率,甚至放宽信用卡的办理限制,持卡人在欠款30天后即可再申请第二张信用卡(在我国,向同一银行重复申请办理信用卡需要间隔90天),持卡人可以利用这一点快速取现来弥补欠款。基于此,2002年中下旬,韩国现金贷款的拖欠率急速上升,到2003年年底,韩国信用不良者数量超过370万人,韩国政府出台了各项政策来应对信用卡问题,监督和限制信用卡业务,到2004年,韩国信用卡的市场规模同比减少了25.5%,信用卡行业加速重组。

第五阶段:2005年至今的成熟期。经过信用卡大乱期后,韩国政府于2005年6月起开始着手调查信用卡公司的风险,次年3月,推出《信用卡公司风险管理示范标准》。2011年,韩国政府开始限制信用卡公司的恶性竞争,将重点转移到行业内部的风险控制;与此同时,韩国仍然推动着信用卡业务,根据2016年消费数据,加油站、大型商超等部分行业中信用卡的使用率超过90%,韩国成年人平均持有3.9张信用卡。整体来看,这一阶段韩国消费金融行业的市场基础设施趋于完善。

三、日韩消费金融的治理与监管

(一)日本对消费金融的治理与监管

(1)日本监管治理消费金融行业的最主要法律依据是2006年修正的《贷款业务法》,2010年,该法律全面实施,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规范消费金融服务机构及借款人:①提高行业门槛,从机构角度加强监管。法律规定,获得消费金融经营资格需要更高的净资产额,从以前的个人300万日元、法人500万日元统一提高至2000万日元以上。②防止过度贷款,从借款人角度防止坏账。为防止过度授信和多头债务,规定借款人申请的贷款不得超过其年收入的1/3;另外,规定若借款人在一家公司申请贷款超过50万日元,或在多家公司申请贷款总额超过100万日元,则需提供材料来证明自己的偿债能力。③废止“灰色利率”,高于《利息限制法》利率上限的同时低于《出资法》利率上限就是所谓的灰色地带,这一点影响最为深远。为了满足新的利率上限要求,日本四大消费金融企业将目标客户转移至低风险群体,市场风险得到了管控。但综合来看,消费金融的潜在客户大大减少,再加上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日本的消费金融业受到重创,这是严格监管带来的难以避免的结果。

(2)日本通过设立信用信息机构并共享信息来降低坏账率。目前日本最主要的三家信用信息机构是全国银行个人信用信息中心(KSC)、株式会社日本信用信息中心(JICC)和信用信息中心(CIC),根据规定,消费金融公司必须加入三者之一。公司在收到贷款申请时,可以通过这些机构的数据库查询借款人记录在档的借贷信息。

(3)各消费金融企业还利用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技术来判断借款人的倾向。比如J.Score信贷公司就通过人工智能技术来判断客户信用度和潜力,依靠客户输入的年龄、工作、年收入等信息,人工智能技术会生成贷款分数。分数越高,贷款期限越高,贷款利率也可能较低,在监管的同时促进消费。

(二)韩国对消费金融的治理与监管

(1)韩国在2002年发布《信用卡公司健全性监督强化规范》,制定统一标准来规范消费金融业。要求信用卡公司按照一定规范发放信用卡,对办卡门槛及贷款额度进行了限制,还限制了部分高频借款人的信用卡取现功能。然而这一规定并没有彻底解决市场混乱的问题,仍有许多借款人“拆东墙补西墙”,或选择向小额贷款企业借款。与此同时,韩国不断降低法定最高利率,意在解决高利贷问题。如今韩国小额贷款公司的最高利率已经从最初的66%降至39%。另外,由于经历过信用卡大乱期,目前韩国对信用卡的监管十分严格,具体流程如图2-1所示。

图2-1 韩国信用卡公司的监管体系
资料来源:权小星.韩国消费金融变迁史:一场“信用卡大乱”引发的蝴蝶效应 [N].第一财经日报,2017-12-14.

(2)完善社会征信基础设施。从2003年起,韩国政府强制规定,持有大于等于四家金融机构账户的用户,必须通过银行联合会(KFB)及征信机构平台进行信息共享。其中,共享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其持有的银行卡信息、借贷记录和收入情况。到2012年,治理更加严格,持有两家及以上金融机构账户的用户即需要进行信息共享。与此同时,征信机构还引用金融机构、通信公司、医疗保险系统的数据,对用户的个人信用进行评分和分级。具体来看,韩国主要的征信机构将个人信用等级分为1~9级,有偿提供信用报告。目前,在保证稳定收入来源的前提下,若用户需要在韩国主流信用卡公司申请信用卡,至少需要持有NICE和KCB两家公司的信用账户,且信用等级都在6级以上。

2011年,韩国掀起新一轮办卡潮,韩国政府及时就信用卡签发对象做出限制,坏账率较5年前的数据增幅得到控制(从0.1%升至1.91%),随后再次降至1%以下。2016年,韩国就小额贷款公司发布限令,禁止其在黄金时段在电视及广播媒体播放广告。与此同时,韩国依旧大力促进消费金融市场(尤其是信用卡市场)发展。韩国大力支持VAN代理公司的发展,规定小型企业无须与各家信用卡公司签约,只要和VAN代理公司签约后,由VAN代理公司与各大信用卡公司签署加盟合约。这样既减少了小型企业的工作量,又提升了信用卡支付的便捷性,推动了信用卡消费。目前,韩国国内共拥有12家VAN代理企业,且企业规模较大。

四、对我国消费金融发展的启示

日韩两国消费金融的发展历程及经验教训给我们带来以下三点启示:

(1)防范经济周期风险。由于消费是拉动经济的重要动力,所以金融危机后,政府刺激居民消费,这是风险的起因。有观点认为,消费金融行业有明显的周期性,从日韩两国不难看出,其发展路径确实基本一致。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之后,政府出台政策刺激消费,放松监管,因此消费金融行业的参与机构增加,过度的竞争使得市场上信贷产品泛滥,又因为监管的滞后最终导致坏账爆发。与此同时,经济不景气,人们收入下降,肯定会影响还款能力,市场上的不良现象随之出现。从这点来看,我国应该适当调整消费金融政策,不能盲目追求或是引导爆发式生产,应对过度的竞争行为进行适度限制,防止信用消费过度膨胀。

(2)警惕坏账问题。韩国政府曾在2005年对信用卡坏账率进行了普查,发现信用卡的坏账与过度消费有直接关系。根据报道,近65%的大额债务用于奢侈消费。由于政府扩大内需的政策放宽了信用卡的使用限制,导致市场开始出现不当竞争,进而导致过度消费和坏账增加。如今我国网络信贷消费盛行,为吸引客户而临时提高贷款额度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过高的额度和可能会成为消费者过度消费的一个诱因。另外,我国目前对网络上的消费信贷宣传管制不严,部分广告为了促进消费可能传播不恰当的消费观,诱导消费者过度消费。由此可见,我国目前需要警惕坏账问题。在这方面,日本采取担保合作模式,以预防坏账问题及可能带来的催收问题。我国可以借鉴日本的成功案例,完善担保与保险机制,转移和化解风险,“用保险公司的信用取代难掌握、易变化的消费者信用”。在网络信贷宣传方面,应当建立合理的宣传制度,避免诱导性的推广,并提供充分的风险提示。

(3)进一步完善征信体系。首先,我国与日韩的征信系统有明显区别。日韩的征信系统是以消费金融行业协会为主体发展而成,行业多元化,而我国的征信系统建设体现着较强的政府主导特征,由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统一数据库。政府主导模式使得我国征信系统建立速度较快,但收集的信息并非以市场为导向,仍然存在信息分散凌乱、征信应用不广等问题。基于此,本书认为未来我国征信体系建设的大方向应该是扩大信息采集范围,并丰富征信系统接入的信息。陶雄华(2010)表示,韩国的征信体系共有三种信息共享模式:一是金融机构将信用信息报送KFB(强制性要求),KFB再提供给私营征信公司;二是协会或集团内部信息共享;三是通过商业合同收集信息,由征信公司收集汇总。我国可以向韩国学习信息共享的路径,并且在保证信息完整性的基础上,扩大征信在市场上的应用,改进和丰富征信产品。 p1yy8olHePEZaV6yNGidm9JDtG94ukHs3HSAq3G/4ZzG6xQURbKNBUlDc/VAOgr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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