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以我国高新技术企业为研究对象,并在私募股权投资发展模型指导下,研究该类企业的成长性。主要涉及的概念有:私募股权投资、企业股权结构和委托—代理关系。
随着社会各界对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的高度关注,诸多学者从多个角度分析,对私募股权投资进行了界定。私募股权投资主要强调的是以非开放方式投资的方法,其对象大多为一般的个人或组织,从私募股权投资的实际运作过程角度来看,私募股权投资的研究范畴主要涉及筹资、投入与退出(叶有明,2019)。
依据国内外学者的相关研究,鉴于私募股权投资领域的不断扩大和高新技术企业在不同生命周期阶段的融资需求特性,本书认为高新技术企业尽管处于不同生命周期阶段,但可以反映风险投资与私募股权投资概念趋同的倾向。所以选取了较为广泛的投资概念,并定义私募股权投资为对各生命周期阶段的高新技术企业开展的股权投资,其中私募股权投资不但能为企业提供进一步发展壮大所需的资本,还可以协助改进被投资企业在专业知识、人才储备、社会资源等诸多方面存在的不足,从而提高企业整体价值,并共同监督企业的日常运营。
关于企业股权结构,学术界并没有统一的概念界定,但基本观点大体相同。首先对“持股架构”做出界定的是Berle和Means(1932),他们将所有者结构(股权结构)分成自身份额(企业管理人员拥有)与其他份额(企业以外人员拥有),并基于代理成本视角研究两类股权的持股比例在企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但由于国外公司的股权结构相对简单,而国内企业的股权结构则较为复杂,所以本书认为,股权结构是指构成企业股权整体系统的框架体系,股权结构是企业治理结构的基础和关键,也是企业开展股权投资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具体包含两层基本含义:一是股权的量的结构;二是股权的质的结构。股权结构对企业管理的形成与效果起着决定性影响,最终对企业资源、企业行为及企业成长性产生重要影响。
委托—代理关系理论是现代企业治理的起点,强调在信息不对称的基础上解决市场参与主体的委托代理关系(David Dodd,2014)。委托—代理理论是在生产力的快速发展下产生的,主要解决的是这样一个问题:在企业的经营过程中,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责任不对等会使受托人为了获得自身效用最大化,做出损害委托人资产的事情(Ferguson,2017)。
委托—代理关系理论的核心是分离所有权和控制权。委托人,也就是所有权拥有者,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但保留自身对于剩余劳动的要求权,仍然拥有完全的剩余索取权。其管理方式为资本所有者将自身的经营权委托给代理人,代理经营者应该按照资本所有者的目标要求运营管理企业活动,并且提前签订代理委托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