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活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切实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更好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为促进就业创业营造良好市场环境,2019年8月17日,人社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主要从加强人力资源市场日常监督管理方面提出以下要求。
一是依法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活动。切实抓好《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贯彻实施工作,依法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等权利义务和行为。倡导劳动者诚实求职,向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如实提供个人基本信息。监督用人单位依法开展招聘工作,依法如实发布或者提供招聘信息,不得含有歧视性内容,遵守法律法规对服务期、从业限制、保密等方面的规定,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推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经营、诚信服务,不得采取欺诈、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不得介绍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违法活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现场招聘会、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外包、开展劳务派遣业务、通过互联网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等服务活动,应当遵守相应的活动准则。各级人社部门要确保市场主体活动规范落实到位,对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相应的法律责任进行惩处。
二是加强市场准入管理。各级人社部门要依法实施劳务派遣经营许可、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和备案制度,建立完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服务台账,为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奠定坚实基础。健全完善与市场监管部门的信息沟通机制,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明确经营范围与经营许可事项的对应关系,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营范围登记与经营许可的衔接。实行“先照后证”的事项,落实市场监管部门将经营范围涉及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市场主体信息推送至人社部门、告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应主动向人社部门依法许可备案的“双告知”工作要求,积极认领和利用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市场主体信息,督促指导企业及时办理经营许可,避免出现日常监管和执法盲区。实行“先证后照”的事项,人社部门应及时将市场主体许可相关信息告知市场监管部门,实现部门间精准化信息共享。加强行政许可与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之间的沟通衔接,建立并实施有关许可信息在人社部门内部(许可机构与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的信息交换机制,对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销其许可证,建立正常市场退出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三是完善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各级人力资源市场管理部门、劳务派遣单位管理部门要研究制定具体规程,完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期向主管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向社会公示业务开展情况的制度。促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切实履行依法公开生产经营活动有关信息数据的法定义务,增强社会监督和协同共治。人社部门依法开展检查,或根据举报核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及公示信息,对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拒绝履行信息公示义务以及存在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依规做出处理。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称、营业地址、法定代表人、服务范围、联系方式、设立分支机构、网站网址,以及行政许可和备案及其变更、延续、行政处罚情况等年度报告有关内容,要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四是强化招聘活动管理。各级人社部门要依法严格现场招聘会管理,可结合实际实施事前报告备案制度,指导和督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制订组织实施办法、应急预案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核实参加招聘会单位及其招聘简章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前将招聘会信息向社会公布,切实做好招聘会场地安全检查工作,落实安全责任。要依法规范网络招聘活动,指导和督促网络招聘平台建立完善信息发布审查制度,依法履行信息发布审核义务,加强对招聘单位的资质认证和信息发布人员的实名认证,规范信息发布流程,确保发布的信息真实、合法、有效。指导和督促网络招聘平台建立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在网站明显位置公布投诉举报方式,接到投诉举报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发现招聘单位或入驻平台的企业发布虚假信息或含有歧视性内容信息、夸大宣传、不具备相关资质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暂停或终止为其提供服务,并立即向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五是规范劳务派遣服务。各级人社部门应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加大劳务派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力度。加强对劳务派遣用工的事中事后监管,及时向社会公告劳务派遣单位取得、变更、延续、撤销、吊销、注销许可的情况。双随机抽查和专项抽查中,重点检查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签订、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和社会保险权益落实情况等。改进监管方式,加强与市场监管、税务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信用评价、联合惩戒等机制,更多用市场机制淘汰不规范劳务派遣单位。
六是注重防范和化解市场秩序失范风险。各级人社部门要通过主动加强监督检查、组织服务对象评议行风、受理群众举报投诉等途径和方式,及时发现和纠正人力资源市场领域违规失信问题,防止苗头性问题演化为违法违规行为、个别问题蔓延为局部甚至普遍问题。要建立警示约谈制度,对服务不规范存在较高违法违规风险、人民群众举报投诉比较集中、多次发生违规失信行为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等,进行警示约谈,通过约谈帮助其明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督促其及时整改纠正违规失信问题,警示其进一步增强守法诚信意识。注重发挥人力资源行业协会作用,探索依托行业协会倡议签署行业自治公约、实施“红黑名单”制度、发布行业指导价等,加强行业自律。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违法违规突出问题,要及时开展集中整治,把影响和危害降低到最低程度。
七是扎实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执法行动。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定期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执法行动,重点排查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虚假信息或含有歧视性内容信息、签订不实就业协议、违规保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哄抬人力资源市场价格、利用职业中介和劳务派遣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等扰乱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加大打击力度,净化市场环境。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人力资源市场违法违规典型案件,依法严厉打击并及时曝光,帮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高维权防范意识,增强行政处罚威慑力,促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合法经营、诚信服务。
此外,《意见》还在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健全信用激励约束机制和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等方面提出一系列要求,值得广大企业特别是人力资源市场专门服务机构的关注和重视。
2019年12月3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的规定,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经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同意,人社部以“第43号令”再次对《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等三部规章进行了修改。《人才市场管理规定》改动内容较少,只删去了以前“关于开展人才中介或者相关业务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必须与中国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合资经营”的限制性规定,以及“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应当符合国家中外合资企业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拟设机构所在地省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颁发许可证,并报人事部备案”的前置性审批程序,此外删去了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应罚则。《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和《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则改动较大。下文做一专述。
这次修改,将《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改名为《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并将规章中涉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表述均修改为“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在此基础上,对规章的具体内容做出以下几个方面的修改:一是首次对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做出明确定义,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许可设立的职业介绍机构;二是降低了设立外资职业介绍机构的门槛,由外经贸部门和人社部门的双重许可改为人社部门的单一许可,且对涉及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设立审批、监督管理的权限均由省级劳动人事行政部门调整为县级以上劳动人事行政部门,此外还取消了不得设立外商独资职业介绍机构的禁止性规定;三是将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的服务扩展到可为居民家庭用工提供职业介绍服务,以及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职业信息服务;四是大大简化申请设立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的条件,仅保留“应当具有一定数量具备职业介绍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有明确的业务范围、机构章程、管理制度,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相应的也对申请设立时提交的材料做了进一步简化规定;五是对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彻底取消前置性审批,只需自工商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即可。
与上一规章类似,这次修改将《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改名为《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并将规章中涉及“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表述均修改为“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在此基础上,对规章的具体内容做出以下几个方面的修改:一是首次对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做出明确定义,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许可设立的人才中介机构;二是取消了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设立的前置性审批程序,特别是取消了地方商务部门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的审批监管职责,对涉及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设立审批、监督管理权限的规定,均由省级劳动人事行政部门调整为县级以上劳动人事行政部门;三是大大简化申请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的条件,同时也简化了申请设立时提交材料的要求,同时也取消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必须与中方合资的规定,允许外商独资经营;四是在服务范围上,取消了人才培训只能在国内开展的限制性规定,同时为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增加一项服务内容,即人才信息网络服务;五是简化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和经营场所的程序,仅要求自工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人事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