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虽然调整劳动关系领域的法律规范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具有强烈公共属性的社会法系统,部分内容还具有行政监管的属性,但其在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这一对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时,仍然需要与《民法典》的基本精神相吻合。
首先,《民法典》总则中的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公序良俗等原则在劳动关系领域也应被遵循,而对于自然人和法人、非法人组织的规定也是劳动关系双方身份、权利与行为能力确认的基础,其他有关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民事责任及时效规定也在劳动争议处理中特别是诉讼环节中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民法典》中合同编中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抗辩、违约责任等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规范没有专门规定的情况下,仍然适用在劳动关系领域中,同时,在一些非劳动关系的合同事项中,如培训协议、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派遣协议、用工协议、共享用工协议等,更要以《民法典》及其合同编的精神为依归。
再次,《民法典》的人格权编中对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及个人信息的保护,均适用于劳动用工领域中的劳动者,同样名称权、名誉权的保护也适用于用人单位。而且在《民法典》的人格权编中,还有一个与劳动关系直接相关的亮点,即对职场性骚扰的规制——《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从而明确了用人单位在预防和制止职场性骚扰方面的义务。
最后,在侵权责任编,《民法典》还专门规定了劳动者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对他人造成伤害或损失而形成的雇主责任,而且还细分为用人单位责任、劳务派遣单位责任和劳务用工单位责任。此外,《民法典》规定的个人劳务关系中形成的侵权责任也能用来判定在不能构成劳动关系情况下劳动者和雇用者之间的责任归属和分配问题。
总之,《民法典》的规定对于劳动法律规范体系而言,具有奠基、补遗和兜底的作用,应当受到劳动法和劳动关系业界和学界同人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