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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劳动关系立法与政策

2020年至2021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和国际大变局的双重影响,稳定和促进就业成为劳动关系领域政策规范出台的重中之重,为此国务院办公厅和人社部出台了多项稳岗扩就业的政策措施。同时,信息化对劳动关系的影响进一步加深,在立法与政策层面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顺应劳动关系缔结过程信息化的需求,网络招聘和电子劳动合同规范陆续出台;二是随着网络平台经济的蓬勃发展,有关平台用工的政策规范也逐步形成和完善。此外,劳动立法和政策还在以下几个方面展开:一是随着《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正式实施,人社部等部门陆续制定和出台一系列保障农民工工资发放的规章办法;二是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职业技能培养和职业教育的重要指示精神,人社部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技能人才培养和薪酬待遇及职业教育发展等方面的政策性规范;三是在劳动保护、职业培训和社会保险等领域也有一些新的政策出台。

一、稳定与促进就业的相关政策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

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是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重要抓手。近年来,“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有效激发了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但仍然存在一些企业和群众关注度高、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亟待解决。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做好“六稳”“六保”工作,推动高质量发展,国务院办公厅于2021年4月7日发布了《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国办发〔2021〕10号)。《意见》的基本原则是:坚持目标导向、综合施策。围绕稳定和扩大就业、培育市场主体、扩大有效投资、促进消费、稳外贸稳外资、保障基本民生等重点领域,以务实管用的政策和改革举措,增强企业和群众获得感;坚持问题导向、务求实效。聚焦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难点堵点继续“啃硬骨头”,坚持放管结合、并重,着力清理对市场主体的不合理限制,实施更加有效监管,持续优化政务服务,不断提高改革含金量;坚持系统集成、协同推进。坚持系统观念,加强各领域“放管服”改革有机衔接、统筹推进,促进中央和地方上下联动,强化部门之间协作配合,立足全生命周期、全产业链条推进改革,完善配套政策,放大综合效应,增强发展内生动力。

在进一步推动优化就业环境方面,《意见》推出以下三条举措。一是推动降低就业门槛。进一步梳理压减准入类职业资格数量,取消乡村兽医、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等职业资格,推进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持续动态优化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合理降低或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年限要求。进一步规范小微电商准入,科学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便民劳务活动”“零星小额交易活动”标准。二是支持提升职业技能。建立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科学合理确定培训补贴标准。拓宽职业技能培训资金使用范围。延长以工代训政策实施期限,简化企业申请以工代训补贴材料。加强对家政、养老等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全面提升就业能力。创新开展“行校合作”,鼓励行业协会、跨企业培训中心等组织中小微企业开展学徒制培训,鼓励各地区探索开展项目制培训等多种形式培训。采取优化审批服务、探索实行告知承诺制等方式,便利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设立。三是支持和规范新就业形态发展。着力推动消除制约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的隐性壁垒,不断拓宽就业领域和渠道。加强对平台企业的监管和引导,促进公平有序竞争,推动平台企业依法依规完善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改进管理服务,支持新就业形态健康发展。落实和完善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发挥双创示范基地带动作用,支持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完善适应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政策措施,推动放开在就业地参加社会保险的户籍限制,加快推进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维护灵活就业人员合法权益。

在进一步推动减轻市场主体负担方面,《意见》推出以下四条举措。一是健全惠企服务机制。推广财政资金直达机制的有效做法,研究将具备条件的惠企资金纳入直达机制。优化国库退税审核程序,逐步实现智能化、自动化处理。推动实现非税收入全领域“跨省通缴”。精简享受税费优惠政策的办理流程和手续,持续扩大“自行判别、自行申报、事后监管”范围。整合财产税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整合增值税、消费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等附加税申报表。大力发展市场化征信机构,建设和完善“信易贷”平台,推动水电气、纳税、社保等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依托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为企业精准“画像”、有效增信,提升金融、社保等惠企政策覆盖度、精准性和有效性。持续规范水电气暖等行业收费,确保政策红利传导到终端用户。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合规经营制度,依法查处垄断行为,严厉打击价格串通、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二是规范提升中介服务。从严查处行政机关为特定中介机构垄断服务设定隐性壁垒或将自身应承担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费用转嫁给企业承担等违规行为。严格规范国务院部门和地方政府设定的中介服务事项。依法降低中介服务准入门槛,破除行业壁垒,打破地方保护,引入竞争机制,促进提升中介服务质量,建立合理定价机制。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推动中介机构公开服务条件、流程、时限和收费标准,坚决查处乱收费、变相涨价等行为。三是规范改进认证服务。推动认证机构转企改制、与政府部门脱钩,提高市场开放度,促进公平有序竞争。加强对认证机构的监管,督促认证机构公开收费标准,及时公布认证信息,提高服务质量。清理规范涉及认证的评价制度,推动向国家统一的认证制度转变。健全政府、行业、社会等多层面的认证采信机制,推动认证结果在不同部门、层级和地区间互认通用。四是优化涉企审批服务。分行业、分领域清理规范行政审批前置条件和审批标准,明确行政备案材料、程序,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动更多涉企事项网上办理,简化优化商事服务流程,大力推进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精简优化涉及电子电器产品的管理措施,探索推行企业自检自证和产品系族管理。加快商标专利注册申请全流程电子化,分类压减商标异议、变更、转让、续展周期和专利授权公告周期,建立健全重大不良影响商标快速驳回机制,严厉打击商标恶意注册、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行为。

2.人社部等部门关于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

2020年春节前夕突袭而至的新冠肺炎疫情对经济和就业造成严重冲击。面对困难局面,党中央、国务院将稳就业、保居民就业摆在“六稳”“六保”首位,全面强化就业优先政策,推出一系列超常规、阶段性举措,实现了就业形势逐步企稳、好于预期。为贯彻落实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关于就业优先政策要继续强化、聚力增效的部署,做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延续实施工作,人社部、国家发改委、教育部、财政部等部门于2021年5月20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主要包含如下内容。一是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不超过6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参照实施。实施上述稳岗返还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年以上。各地可采取后台数据比对方式,直接向符合条件的企业精准发放稳岗返还。二是继续实施以工代训扩围政策。对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吸纳人数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对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导致停工停业的中小微企业组织职工以工代训的,根据以工代训人数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将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等行业的各类企业纳入补贴范围。三是继续实施困难人员培训生活费补贴政策。对脱贫人口、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培训的,在落实职业培训补贴的同时,给予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四是继续放宽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五是继续实施就业见习补贴提前发放政策。支持企业扩大见习岗位规模,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六是继续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对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发放临时生活补助。保障范围为2021年1月1日之后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不足两年的省份,可结合本地区就业形势和基金支付能力,制定具体实施政策,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七是支持毕业生基层就业和升学入伍。稳定“三支一扶”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招募规模。适度扩大硕士研究生招生和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规模。稳定大学生应征入伍规模和征集比例,突出各级各类学校毕业生征集,拓宽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入伍通道。上述政策受理期限截至2021年12月31日。对2020年度已受理、享受期未满的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可继续按原政策享受至期满为止。鼓励各地根据就业工作需要,按规定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此外,《通知》还支持毕业生自强自立、就业创业。对自主创业的毕业生,精准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服务,按规定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创业补贴、场地支持等扶持政策。将支持和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延续实施至2025年12月31日。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选择灵活的缴费方式,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选择按月、按季、按半年或按年缴费。《通知》还要求各地要继续落实好各项长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重点群体自主创业或被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税收减免、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创业补贴等。要梳理调整本地区就业政策清单,及时公开发布。持续加大就业政策宣传落实力度,分类精准推送政策信息,提升就业政策知晓度和到达率,推动更多政策网上办、自助办、帮办快办,提高政策享受便利化水平,促进就业大局持续稳定。

二、数字经济相关的人力资源和劳动用工立法与政策

近年来,随着信息与互联网技术的长足进步,以数字经济、平台经济为主流的新业态得到蓬勃发展,在人力资源服务和劳动用工领域也呈现出越来越明显的信息化、数字化、网络化和平台化。为此,人社部等国家各有关部门也与时俱进,出台了一系列顺应这一发展趋势的新规章、新政策,有力地保障了数字经济中的人力资源和劳动用工市场的健康发展。

1.人社部出台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

在人力资源市场服务领域,由于受到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现场招聘会经常不得不迟延甚至停办,而网络招聘等线上服务则从替代性解决方案逐渐发展成为主流的招聘服务模式。为了规范网络招聘服务,促进网络招聘服务业态健康有序发展,促进就业和人力资源流动配置,2020年12月18日,人社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部令第44号公布了《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以网络招聘服务平台、平台内经营、自建网站或者其他网络服务方式,为劳动者求职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的求职、招聘服务进行了全面规范。

《规定》要求从事网络招聘服务,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符合就业促进、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电信和互联网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履行网络安全和信息保护等义务,承担服务质量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网络招聘服务,应当依法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对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其服务范围中注明“开展网络招聘服务”。网络招聘服务包括下列业务: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举办网络招聘会;开展高级人才寻访服务;其他网络求职、招聘服务。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网络招聘服务的,应当自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变更、注销。同时应当依法在其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并及时更新营业执照、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自行终止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应当提前30日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用人单位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招聘条件、用工类型、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基本劳动报酬等网络招聘信息,应当合法、真实,不得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在户籍、地域、身份等方面设置限制人力资源流动的条件。劳动者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网络求职,应当如实提供本人基本信息,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知识、技能、工作经历等情况。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完备的网络招聘信息管理制度,依法对用人单位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应当包括:用人单位招聘简章;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招聘信息发布经办人员的身份证明、用人单位的委托证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其发布的网络求职招聘信息、用人单位对所提供的网络招聘信息应当及时更新。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以欺诈、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押金,应当明示其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网络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加强网络安全管理,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采取技术措施或者其他必要措施,确保招聘服务网络、信息系统和用户信息安全。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建立网络招聘服务有关投诉、举报制度,健全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机制,公开有效的联系方式,及时受理并处理有关投诉、举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招聘服务用户信息保护制度,不得泄露、篡改、毁损或者非法出售、非法向他人提供其收集的个人居民身份证号码、年龄、性别、住址、联系方式和用人单位经营状况等信息,应当对网络招聘服务用户信息保护情况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自查,记录自查情况,及时消除自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以网络招聘服务平台方式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服务规则,明确进入和退出平台、服务质量保障、求职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交其营业执照、地址、联系方式、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招聘信息、服务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招聘信息、服务信息保存时间自服务完成之日起不少于3年。

2.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为做好《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人社部办公厅在2021年1月29日发出《关于做好〈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对切实加强网络招聘服务监管做了全面要求。一是加强网络招聘服务准入管理。迅速全面摸清辖区内网络招聘服务开展情况,建立网络招聘服务机构管理名册,做好市场监管基础工作。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网络招聘服务,应当依法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许可,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实行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告知承诺制的地区,要完善相关监管制度,健全监管机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二是强化网络招聘服务各方主体责任。指导网络招聘服务机构建立完备的网络招聘信息管理制度,依法对用人单位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指导以平台方式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机构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服务规则,依法核验、登记进入平台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招聘信息、服务信息。落实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用人单位提供的招聘信息应当合法真实,不得含有歧视性等内容。倡导劳动者诚实求职,向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如实提供个人相关信息。三是加强网络招聘服务日常监管。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制度,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工作机制,对有不良信用记录、风险高的要加大抽查力度,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可适当减少抽查。开展网上市场巡查,建立健全风险预判预警机制,加强网络招聘服务风险监测防范,主动发现和识别违法违规线索,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失信问题。对网络招聘服务机构发生严重违法违规情形的,可约谈其相关负责人,进行警示谈话、指出问题、责令整改纠正。健全完善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促进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四是加大网络招聘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定期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执法行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网络招聘服务实施专项整治,依法查处网络招聘服务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提供虚假招聘信息、违规收取费用、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等违法活动。畅通劳动保障监察等举报投诉渠道,多途径获取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向社会公开查处结果。五是推进网络招聘服务诚信建设。加强网络招聘服务诚信体系建设,深入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创建活动,把用人单位、个人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信用数据和失信情况等纳入诚信建设体系。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归集共享,建立健全部门间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健全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网络招聘服务违法失信行为,依规向社会公布,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该《通知》还强调促进网络招聘服务规范发展。网络招聘具有覆盖面广、针对性强、时效性强等特点,尤为适应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匹配求职者和用人单位需求,提高人力资源市场供需对接效率。因此要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措施,提升网络招聘服务效能,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大力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公益性网络招聘服务,及时发布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精确对接服务。进一步提升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网络招聘服务水平,优化公共服务提供方式,扩大公共人力资源服务供给。

3.人社部办公厅发布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

为了方便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合同的订立,各地都在鼓励以电子形式订立劳动合同。2020年人社部办公厅还曾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展劳动合同管理电子化工作的请示》做出答复,确认了电子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为了进一步指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规范订立电子劳动合同,人社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组织编写了《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于2021年7月1日由人社部办公厅发布。有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意愿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参照《指引》协商一致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确保电子劳动合同真实、完整、准确、不被篡改。同时各地人社部加快建设电子劳动合同业务信息系统和公共服务平台,及时公布接收电子劳动合同的数据格式和标准,逐步推进电子劳动合同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务服务中的全面应用。

《指引》首先明确了电子劳动合同的定义和效力。电子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协商一致,以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为载体,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订立的劳动合同。依法订立的电子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电子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在订立程序上,《指引》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的,要通过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订立。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要通过有效的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供劳动合同订立、调取、储存、应用等服务,具备身份认证、电子签名、意愿确认、数据安全防护等能力,确保电子劳动合同信息的订立、生成、传递、储存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满足真实、完整、准确、不可篡改和可追溯等要求。鼓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使用政府发布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订立电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未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双方同意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在订立电子劳动合同前,明确告知劳动者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的流程、操作方法、注意事项和查看、下载完整的劳动合同文本的途径,并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要确保向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提交的身份信息真实、完整、准确。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要通过数字证书、联网信息核验、生物特征识别验证、手机短信验证码等技术手段,真实反映订立人身份和签署意愿,并记录和保存验证确认过程。具备条件的,可使用电子社保卡开展实人实名认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要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要求、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颁发的数字证书和密钥,进行电子签名。电子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署可靠的电子签名后生效,并应附带可信时间戳。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后,用人单位要以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或者App信息提示等方式通知劳动者电子劳动合同已订立完成。在电子劳动合同的调取、储存、应用方面,《指引》要求:用人单位要提示劳动者及时下载和保存电子劳动合同文本,告知劳动者查看、下载电子劳动合同的方法,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用人单位要确保劳动者可以使用常用设备随时查看、下载、打印电子劳动合同的完整内容,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劳动者需要电子劳动合同纸质文本的,用人单位要至少免费提供一份,并通过盖章等方式证明与电子文件一致。电子劳动合同的储存期限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保存期限的规定。鼓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优先选用人社部门等政府部门建设的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未通过政府平台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的,要按照当地人社部门公布的数据格式和标准,提交满足电子政务要求的电子劳动合同数据,便捷办理就业创业、劳动用工备案、社会保险、人事人才、职业培训等业务。非政府平台的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要支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及时提交相关数据。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要留存订立和管理电子劳动合同全过程证据,包括身份认证、签署意愿、电子签名等,保证电子证据链的完整性,确保相关信息可查询、可调用,为用人单位、劳动者及法律法规授权机构查询和提取电子数据提供便利。在信息保护和安全方面,《指引》强调电子劳动合同信息的管理、调取和应用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不得侵害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及其所依赖的服务环境,要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实施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确保平台稳定运行,提供连续服务,防止所收集或使用的身份信息、合同内容信息、日志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要建立健全电子劳动合同信息保护制度,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电子劳动合同信息。未经信息主体同意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电子劳动合同查阅、调取等服务。

4.人社部等多部门联合发布《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平台经济迅速发展,创造了大量就业机会,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货车司机、互联网营销师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维护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面临新情况、新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经国务院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总工会于2021年7月16日联合发布了《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首先对规范平台用工提出要求: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以下简称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指导企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等,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平台企业采取劳务派遣等合作用工方式组织劳动者完成平台工作的,应选择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企业,并对其保障劳动者权益情况进行监督。平台企业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依法履行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责任。对采取外包等其他合作用工方式,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平台企业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在此基础上,《意见》提出了健全平台用工各项配套制度的要求。一是落实公平就业制度,消除就业歧视。企业招用劳动者不得违法设置性别、民族、年龄等歧视性条件,不得以缴纳保证金、押金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违法限制劳动者在多平台就业。二是健全最低工资和支付保障制度,推动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制度保障范围。督促企业向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引导企业建立劳动报酬合理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劳动报酬水平。三是完善休息制度,推动行业明确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科学确定劳动者工作量和劳动强度。督促企业按规定合理确定休息办法,在法定节假日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合理报酬。四是健全并落实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标准。企业要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不得制定损害劳动者安全健康的考核指标。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及时对劳动工具的安全和合规状态进行检查,加强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重视劳动者身心健康,及时开展心理疏导。强化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形下的劳动保护,最大限度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五是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各地要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户籍限制。组织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做到应保尽保。督促企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企业要引导和支持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根据自身情况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六是强化职业伤害保障,以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同城货运等行业的平台企业为重点,组织开展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平台企业应当按规定参加。采取政府主导、信息化引领和社会力量承办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健全职业伤害保障管理服务规范和运行机制。鼓励平台企业通过购买人身意外、雇主责任等商业保险,提升平台灵活就业人员保障水平。七是督促企业制定修订平台进入退出、订单分配、计件单价、抽成比例、报酬构成及支付、工作时间、奖惩等直接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充分听取工会或劳动者代表的意见建议,将结果公示并告知劳动者。工会或劳动者代表提出协商要求的,企业应当积极响应,并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劳动者申诉机制,保障劳动者的申诉得到及时回应和客观公正处理。

此外,《意见》还就优化平台劳动者权益保障服务和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机制提出一系列要求。其中一些细节更加体现出对平台劳动者的关爱精神和服务意识。譬如意见中就提出“加快城市综合服务网点建设,推动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集中居住区、商业区设置临时休息场所,解决停车、充电、饮水、如厕等难题,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工作生活便利”,再如为各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个性化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培训,探索适合新就业形态的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模式,在参保缴费、权益查询、待遇领取和结算等方面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对各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就业地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优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领、发放流程,加大培训补贴资金直补企业工作力度,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保障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子女在常住地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推动公共文体设施向劳动者免费或低收费开放,丰富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以上种种要求可谓细致入微,对平台劳动者关心备至。同时,《意见》要求将保障劳动者权益纳入数字经济协同治理体系,建立平台企业用工情况报告制度,健全劳动者权益保障联合激励惩戒机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和司法解释。积极吸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加入工会,组织劳动者积极与行业协会、头部企业或企业代表组织开展协商,签订行业集体合同或协议,推动制定行业劳动标准。畅通裁审衔接,根据用工事实认定企业和劳动者的关系,依法依规处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案件。各类调解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及其他专业化社会组织要依法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更加便捷、优质高效的纠纷调解、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督促企业落实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加强治理拖欠劳动报酬、违法超时加班等突出问题,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各级交通运输、应急、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加大监管力度,及时约谈、警示、查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企业。这些要求为平台劳动者的权益提供更为全面的保障手段,也加大了平台企业和其关联方在用工过程中因违规或不慎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和受到惩戒的风险。

三、农民工工资保障相关立法与政策

农民工作为弱势群体,对他们的合法权益保护一直受到党中央、国务院和人社部等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因此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也一直是国家立法和政策制订的一个重点。自2019年年底国务院通过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0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后,围绕该《条例》的贯彻实施,人社部和其他有关部委出台或正在制订关于农民工工资保障的几个重要的部门规章。

1.《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实施

为根治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规范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进一步贯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2021年7月7日,人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交通部、水利部、人民银行、国家铁路局、民用航空局、银保监会十部门联合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办法》 共七章35条,对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做出了详尽规定。

第一,《办法》明确了其使用的几个核心概念: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立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存款账户;人工费用是指建设单位向总包单位专用账户拨付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款;建设单位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或负有建设管理责任的相关单位;总包单位是指从建设单位承包施工任务,具有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分包单位是指承包总包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监理单位是指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法执行工程监理任务,取得监理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公司等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铁路、民航等工程建设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同时还明确,《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办法》规定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开立和撤销程序。《办法》要求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和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建设单位拨付人工费用的周期和拨付日期以及人工费用的数额或者占工程款的比例(应当满足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等。专用账户应按工程建设项目开立。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专用账户名称为总包单位名称加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后加“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总包单位应当在专用账户开立后的30日内报项目所在地专用账户监管部门备案。总包单位有两个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可开立新的专用账户,也可在符合项目所在地监管要求的情况下,在已有专用账户下按项目分别管理。开户银行应当规范优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服务流程,配合总包单位及时做好专用账户开立和管理工作,在业务系统中对账户进行特殊标识。开户银行不得将专用账户资金转入除本项目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以外的账户,不得为专用账户提供现金支取和其他转账结算服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专用账户资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工程完工、总包单位或者开户银行发生变更需要撤销专用账户的,总包单位将本工程建设项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公示30日,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开户银行依据专用账户监管部门通知取消账户特殊标识,按程序办理专用账户撤销手续,专用账户余额归总包单位所有。总包单位或者开户银行发生变更,撤销账户后可按照第六条规定开立新的专用账户。工程建设项目若有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正在处理,或农民工因工资支付问题正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其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总包单位不得向开户银行申请撤销专用账户。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总包单位开立、撤销专用账户情况的监督。

第三,《办法》对工程建设的人工费用拨付做了进一步的明确规范。建设单位应当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等,按时将人工费用拨付到总包单位专用账户。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开户银行应当做好专用账户日常管理工作。出现未按约定拨付人工费用等情况的,开户银行应当通知总包单位,由总包单位报告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应当纳入欠薪预警并及时进行处置。建设单位已经按约定足额向专用账户拨付资金,但总包单位依然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因用工量增加等原因导致专用账户余额不足以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时,总包单位提出需增加的人工费用数额,由建设单位核准后及时追加拨付。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后,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人工费用的数额、占工程款的比例等需要修改的,总包单位可与建设单位签订补充协议并将相关修改情况通知开户银行。

第四,在上述规定基础上,《办法》对农民工工资支付做了系统规定。工程建设领域总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总包单位代发制度(简称总包代发制度)。工程建设项目施行总包代发制度的,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委托工资支付协议。总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农民工实名制基本信息进行采集、核实、更新,建立实名制管理台账。工程建设项目应结合行业特点配备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所必需的软硬件设施设备。未与总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施行总包代发制度的,分包单位以实名制管理信息为基础,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农民工考勤表、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总包单位,并协助总包单位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考勤表、工资支付表等工资发放资料。总包单位应当按时将审核后的工资支付表等工资发放资料报送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将工资通过专用账户直接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由总包单位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农民工工资卡实行一人一卡、本人持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开户银行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范本机构农民工工资卡被用于出租、出售、洗钱、赌博、诈骗和其他非法活动。开户银行支持农民工使用本人的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或者现有银行卡领取工资,不得拒绝其使用他行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他行银行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要求农民工重新办理工资卡。农民工使用他行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他行银行卡的,鼓励执行优惠的跨行代发工资手续费率。农民工本人确需办理新工资卡的,优先办理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鼓励开户银行提供便利化服务,上门办理。总包单位应当将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用工管理台账等妥善保存,至少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3年。建设单位在签订工程监理合同时,可通过协商委托监理单位实施农民工工资支付审核及监督。

此外,《办法》对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建设、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的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制订、工程建设项目管辖争议、原有农民工工资账户接续等均做了必要的规范,有力地保障了《办法》的顺利施行。

2.其他正在征求意见中的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的专门规章

2021年1月25日至2月9日,人社部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授权,会同住建部、交通部、水利部、银保监会、民航局、铁路局等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暂行规定》共分五章。第一章总则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概念定义、适用范围、监管部门、属地管辖等内容作出规定;第二章“工资保证金存储”对存储主体、经办银行、存储日期、存储协议、账户识别、存储比例、差异存储、保证金所有权、银行保函、担保责任、保函期限、信息公开等相关内容做出规定;第三章“工资保证金使用”对保证金的动用、限期补足、银行对账、资金返还、权利救济等内容做出规定;第四章“工资保证金监管”对专款专用、法律责任、监管责任等内容做出规定。第五章附则对该《暂行规定》的解释权和溯及力做了规定。该《暂行规定》将在统一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推动建立施工企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2021年7月26日至8月26日,人社部研究起草了《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办法(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如下。一是明确适用范围和职责分工。明确失信惩戒名单管理,包括列入、移出、公开、惩戒、信用修复等管理活动。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行政执法管辖权限,负责失信惩戒名单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明确失信惩戒名单管理实行“谁执法、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二是规定列入条件和惩戒措施。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经责令限期支付,逾期未支付的,数额达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或者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列入失信惩戒名单管理。列入失信惩戒名单的期限为两年,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明确了列入失信惩戒名单的具体惩戒措施。三是健全信用修复。为鼓励用人单位积极整改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规定自改正拖欠工资违法行为之日起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满6个月,列入期限内未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并做出书面信用承诺的,可申请信用修复、提前移出失信惩戒名单,还明确了提前移出的程序。四是规范工作程序。为规范失信惩戒名单管理,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规定了告知和异议处理、列入决定文书和时限等要求,明确了救济途径。该《办法(征求意见稿)》将在规范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加强信用监管,更好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四、职业技能人才培养与发展相关立法与政策

1.人社部办公厅发布《关于支持企业大力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健全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制度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化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2020年11月7日,人社部办公厅发布《关于支持企业大力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04号),主要内容如下。一是支持企业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向用人主体放权,按照“谁用人、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支持各级各类企业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发放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推动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等用人单位为主体、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为主要方式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解决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后技能人才评价载体缺失、评价工作急需跟进等问题,不断优化政策,畅通技能人才发展通道,努力形成人人渴望成才、人人努力成才、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良好局面。二是企业自主确定评价范围。符合条件、经备案的企业可面向本企业职工(含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各类用工人员)组织开展职业技能水平评价工作,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并将人才评价与培养、使用、待遇有机结合。企业可结合生产经营主业,依据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和新发布的职业(工种),自主确定评价职业(工种)范围。对职业分类大典未列入但企业生产经营中实际存在的技能岗位,可按照相邻相近原则对应到职业分类大典内职业(工种)实施评价。支持企业参与新职业开发工作,推动较为成熟的技能岗位纳入国家职业分类体系。三是企业自主设置职业技能等级。企业可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设置的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和一级(高级技师)为基础,自主设置职业技能岗位等级,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评价等级结构,建立技能人才成长通道。企业可设置学徒工、特级技师、首席技师等岗位等级,并明确其与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相应技能等级之间的对应关系;企业还可在技能等级内细分层级。四是依托企业开发评价标准规范。适应产业发展和技术变革需求,发挥企业技术优势开发职业技能标准或评价规范,建立科学合理、符合生产实际的评价标准体系。企业可根据相应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结合企业工种(岗位)特殊要求,对职业功能、工作内容、技能要求和申报条件等进行适当调整,原则上不低于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要求。无相应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企业可参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自主开发制定企业评价规范。支持较为成熟和影响较大的企业评价规范,按程序申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五是企业自主运用评价方法。建立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工匠精神和职业道德养成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坚持把品德作为评价的首要内容,重点考察劳动者执行操作规程、进行安全生产、解决生产问题和完成工作任务的能力,并注重考核岗位工作绩效,强化生产服务结果、创新成果和实际贡献。要把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融入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灵活运用过程化考核、模块化考核和业绩评审、直接认定等多种方式。探索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技能评价方式。六是积极开展职业技能竞赛评价。发挥以赛促训、以赛促评作用,将职业技能竞赛作为技能人才评价的重要方式之一,促进评价工作公开公平公正。鼓励企业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企业评价规范要求,大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岗位练兵、技术比武等活动,并将竞赛结果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相衔接。支持企业职工参加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对在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人员,可按规定晋升相应职业技能等级。七是贯通企业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适应人才融合发展趋势,建立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与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贯通机制,破除身份、学历、资历等障碍,搭建企业人才成长立交桥。落实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意见要求,逐步扩大贯通领域,能扩尽扩,能融尽融。八是提升企业评价服务能力。加强企业评价基础能力建设,发挥已有职业技能鉴定技术优势和组织优势,依托设在企业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等组织开展评价工作。鼓励备案企业申请为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为其他中小企业和社会人员提供人才评价服务。深化产教融合、企校合作,支持企业为院校学生提供人才评价服务,引导院校科学合理设置专业和课程。九是加强质量督导和服务保障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属地原则,加强对本地区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指导服务和质量督导。要健全工作机制,优化服务流程,简化程序,采取上门服务、现场集中办理、网上申报、告知承诺、网络核验等方式,做好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备案、质量管理和技术支持服务工作。加强跨地区协作,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与企业子公司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沟通衔接,建立信息互通、结果互认机制。企业按规定颁发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纳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设的证书查询系统,向社会公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纳入人才统计范围,并按规定落实相应人才政策。

2.人社部办公厅印发《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引》

为健全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制度,推动企业建立多职级的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建立以体现技能价值为导向的技能人才薪酬分配制度,大力提高技能人才职业荣誉感和经济待遇,不断发展壮大技能人才队伍,为中国制造和中国创造提供重要人才支撑,结合企业薪酬分配理论实践和技能人才特点,人社部组织编写了《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引》(以下简称《分配指引》),并于2021年1月26日由人社部办公厅印发。《分配指引》共有五章45条,对新时代技能人才的薪酬体系设计和具体分配方式做出了明确而系统的规定。《分配指引》结合企业薪酬分配理论实践和技能人才劳动特点,在引导企业建立多层级的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完善体现技能价值激励导向的工资分配制度等方面,提出了可参考的方式方法。《分配指引》坚持职业发展设计与薪酬分配相配套,实行岗位成长和职级通道并行设置、互相衔接,对技能人才纵向成长通道提出了明确建议,促进形成技能人才在企业内部有职业发展也能成长为专家的稳定预期。《分配指引》引导企业突出对技能要素和技能人才创新性劳动的认可,在薪酬体系、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津贴单元、中长期激励设计等方面提出了具体建议。《分配指引》是市场经济下政府提供工资分配宏观指导服务的一种探索,对指导企业深化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强化工资收入分配的技能价值激励导向,提高技能人才职业荣誉感和经济待遇,增强生产服务一线岗位对劳动者吸引力,激励广大青年走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具有重要意义。

3.人社部发布《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职业教育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的通知》

2021年4月12日至13日召开的全国职业教育大会传达了习近平总书记对职业教育工作做出的新的重要指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职业教育前途广阔、大有可为。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正确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优化职业教育类型定位,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深入推进育人方式、办学模式、管理体制、保障机制改革,稳步发展职业本科教育,建设一批高水平职业院校和专业,推动职普融通,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加快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大国工匠。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大制度创新、政策供给、投入力度,弘扬工匠精神,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社会地位,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的人才和技能支撑。

为此,人社部于2021年4月30日发布《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职业教育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的通知》,要求通过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一是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力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将技工教育纳入各地职业教育总体规划,加大对技工教育的支持力度,指导技工院校坚持党的领导,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以提高质量、促进就业、服务发展为导向,不断提高技能人才培养规模、质量、水平,推动技工院校特色化发展、差异化发展。要全面推行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扎实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质量年活动,推动“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全面推行职业培训券模式,不断提升职业技能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全面推行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建立完善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多元评价机制。要广泛深入持久开展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不断完善职业技能竞赛体系,实现以赛促学、以赛促训、以赛促评、以赛促奖。二是落实技能人才激励政策。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落实《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意见》和《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引》等政策要求,不断提升技能人才政治待遇、经济待遇、社会待遇,提高技能人才职业荣誉感和获得感。指导企业深化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完善符合技能人才特点的工资分配制度,建立企业技能人才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完善优秀高技能人才表彰奖励制度,加大表彰奖励力度,激发技能人才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三是加大对职业教育发展的服务保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进一步健全完善落实就业创业、人事人才、工资待遇、劳动保障等政策,为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提供政策支撑。要积极研判人力资源市场供求状况,建立就业需求信息共享机制,引导职业院校开发适应需求、特色鲜明的专业体系。要深化职业院校人事制度改革,优化岗位设置和管理,促进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要深化职业院校内部收入分配改革,完善教师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4.人社部等多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全面推行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 加强技能人才培养的指导意见》

2021年6月8日,人社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华全国总工会、全国工商联共同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 加强技能人才培养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39号)。《指导意见》以高质量发展为引领,以深化企业改革、加大技能人才培养为宗旨,以满足培育壮大发展新动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提高企业竞争力为根本,以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为重要手段,持续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面向企业全面推行新型学徒制培训,创新中国特色技能人才培养模式,进一步扩大技能人才培养规模,为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和技能支撑。

《指导意见》首先明确了新型学徒制下技能人才培养的主要内容。一是培养对象和培养模式。以至少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等人员为主要培养对象,企业可结合生产实际自主确定培养对象。发挥企业培养主体作用,培养和评价“双结合”,企业实训基地和院校培训基地“双基地”,企业导师和院校导师“双导师”培养模式,大型企业可依托本企业培训中心等采取“师带徒”的方式,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工作。二是培养目标和主要方式。学徒培养目标以符合企业岗位需求的中级工、高级工及技师、高级技师为主。培养期限为1~2年,特殊情况可延长到3年。各类企业特别是规模以上企业可结合实际需求和学徒职业发展、技能提升意愿,采用举办培训班、集训班等形式,采取弹性学制和学分制等管理手段,按照“一班一方案”开展学徒培训。中小微企业培训人员较少的情况,可由地方工商联及所属商会,会同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培训职业,统一协调和集中多个中小微企业人员开展培训。三是培养内容。根据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要求,紧扣制造强国、质量强国、数字中国建设之急需和企业未来技能需求,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企业培训评价规范开展相应职业(工种)培训,积极应用“互联网+”、职业培训包等培训模式。加大企业生产岗位技能、数字技能、绿色技能、安全生产技能和职业道德、职业素养、工匠精神、质量意识、法律常识、创业创新、健康卫生等方面培训力度。四是培养主体职责。企业新型学徒培养的主要职责由所在企业承担。企业应与学徒签订培养协议,明确培训目标、培训内容与期限、质量考核标准等内容。同一批次同类职业(工种)可签订集体培养协议。企业委托培训机构承担学徒的部分培训任务,应与培训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培训的方式、内容、期限、费用、双方责任等具体内容,保证学徒在企业工作的同时,能够到培训机构参加系统的、有针对性的专业知识学习和相关技能训练。

在此基础上,《指导意见》强化了相关激励机制,包括以下措施。一是完善经费补贴政策。对开展学徒培训的企业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补贴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或就业补助资金列支。补贴标准由各市(地)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学徒每人每年的补贴标准原则上5000元以上,补贴期限按照实际培训期限(不超过备案期限)计算,可结合经济发展、培训成本、物价指数等情况定期调整。企业在开展学徒培训前将有关材料报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应包括培训计划、学徒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及其他相关材料(具体清单由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行制定),经审核后列入学徒培训计划,并按规定向企业预支补贴资金。培训任务完成后,应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时提交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毕业证书)编号或证书复印件、培训视频材料、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凭证,由相关部门按照符合补贴申领条件的人员数量,及时拨付其余补贴资金。企业可按照学徒社保缴纳地或就业所在地申领职业培训补贴。二是健全企业保障机制。学徒在学习培训期间,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工资,且工资不得低于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按照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向培训机构支付学徒培训费用,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列支;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由政府提供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承担带徒任务的企业导师享受导师带徒津贴,津贴标准由企业确定,津贴由企业承担。企业对学徒开展在岗培训、业务研修等企业内部发生的费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可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三是建立奖励激励机制。充分发挥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劳动模范、大国工匠等技能人才传帮带优势,充分利用技能大师(专家)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等技能人才培养阵地,鼓励“名师带高徒”“师徒结对子”,激发师徒主动性和积极性。鼓励企业建立学徒奖学金、师带徒津贴(授课费、课时费),制定职业技术技能等级认定优惠政策,畅通企业间流通渠道。

五、其他相关立法与政策

1.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发布《关于做好严寒天气下劳动者权益维护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0年年末至2021年年初,受寒潮影响,我国部分地区持续出现严寒天气。为做好严寒天气下劳动者权益维护工作,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人社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和全国工商联)于2021年1月15日发布了《关于做好严寒天气下劳动者权益维护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5号),该《工作的通知》对以后出现严寒天气时如何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工作的通知》要求有以下几点。第一,高度重视严寒天气下劳动者权益维护工作。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充分认识严寒天气对劳动者特别是环卫工人、巡线工、快递员、外卖员等户外作业劳动者带来的危害,有针对性指导督促企业加强严寒天气下对劳动者的保护,健全劳动保护工作制度,落实劳动者权益保障措施,切实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第二,指导企业与劳动者协商合理安排工作时间。指导企业通过调整工作时间、加大班次轮换、减轻劳动强度等方式,最大程度减少户外工作劳动者严寒时段的户外工作时间。指导平台企业视情况采取延长配送时限等措施保障外卖员等平台从业人员职业安全。对确因严寒天气影响劳动者不能按时到岗的,指导企业与劳动者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劳动者通过远程办公等灵活方式完成工作任务。企业因受严寒天气影响合理调整工作时间或者工作任务的,劳动者应当配合并遵守相关制度规定。第三,切实保障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益。指导企业因受严寒天气影响安排劳动者减少工作时间或工作任务时保障劳动者工资待遇不降低。指导企业对严寒天气作业劳动者给予适当岗位津贴。鼓励企业在工资分配中体现低温作业等工作环境因素,向一线、艰苦岗位倾斜,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合理提高工资待遇。第四,督促企业履行劳动保护的主体责任。指导督促企业切实加强对严寒天气作业劳动者的关心爱护,落实防寒保暖相关劳动保护措施,加强健康检查。对不适宜在严寒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企业应与劳动者协商合理调整其工作任务。积极改善工作条件,增配取暖设备,为严寒天气作业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加强低温防护等职业健康知识培训。第五,加强宣传监督和指导服务。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切实维护好严寒天气作业劳动者合法权益。要开展专题宣讲和先进典型宣传,引导全社会形成关心关爱严寒天气作业劳动者的良好氛围。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受严寒天气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保障劳动者生命健康安全和及时足额获得工资报酬。各级工会要以严寒天气作业的户外劳动者为重点,组织形式多样的“送温暖”活动,发放防寒保暖用品,发挥好工会户外劳动者服务站点功能,为有需求的户外劳动者提供防寒取暖服务。各级企联和工商联组织要引导企业关心关爱劳动者健康,帮助严寒天气作业劳动者解决实际困难,让劳动者温暖过冬,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2.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同各产业深度融合,推动先进制造业集群发展,构建一批各具特色、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增长引擎。近年来,随着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不断产生和发展,新职业不断涌现,人社部会同有关部门分批向社会发布了新职业信息。为加快培养大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改善新职业人才供给质量结构,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推动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2021年4月30日,人社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新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28号)。《关于加强新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提出以下要求。一是加快新职业标准开发。组织制定新职业标准,同时面向社会广泛征集新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对于征集到的新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经人社部组织评估论证后,及时上升为国家职业标准。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门(行业)可依托本地区、本部门(行业)的龙头企业、行业组织和院校等开发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经人社部审定后,作为国家职业标准予以颁布。探索职业标准开发新模式,增强国家职业标准的灵活性和适应性。二是组织开展新职业培训。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应市场需求,坚持就业导向,突出能力建设,大力开展新职业培训特别是数字经济领域人才培养。鼓励培训机构依据国家职业标准,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培训。对于数字技术技能类职业,探索引入现代化手段和方式开展培训。组织举办新职业领域的专家论坛、专题研修等,广泛组织开展新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充分发挥以赛促学、以赛促训作用。结合新经济、新产业、新职业发展,建立职业与教育培训专业(项目)对应指引,修订技工院校专业目录,完善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内容,增设与新职业对应的新专业(项目),加强新职业人才培养。三是加强新职业培训基础建设。加快新职业培训大纲、培训教材、教学课程、职业培训包等基础资源开发,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加强新职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鼓励龙头企业、行业组织和院校中从事与新职业相关工作的人员参加师资培训。支持培训机构配套软硬件,改善教学环境。鼓励各类机构开发新职业实训设施设备等资源,服务新职业人才培养培训。四是有序开展新职业评价。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新职业评价机构的征集遴选,积极稳妥推行社会化评价。经备案的评价机构根据职业特点,探索多元化评价方式。创新评价服务模式,探索“互联网+人才评价”的新模式,对于数字技术技能类职业可探索采用在线评价认定模式。对评价认定合格的人员,由评价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制作并颁发证书(或电子证书)。获证人员信息纳入人才统计范围。五是强化政策待遇落实。坚持以用为本,建立健全培养与使用相结合、评价与激励相联系的人才发展机制。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新职业培训评价项目纳入本地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两目录一系统”,按规定落实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取得高级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的,可作为申报高级职称的重要参考条件;取得中级、初级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的,可纳入相应中级、初级职称直接认定范围。落实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相关政策,各类用人单位对在聘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在学习进修、岗位聘任、职务职级晋升、评优评奖、科研项目申报等方面,比照相应层级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3.人社部贯彻国务院“证照分离”改革要求的两项实施方案

开展“证照分离”改革,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对于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大意义。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加大改革试点力度。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该项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并于2021年6月24日印发了《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证照分离”改革力度试点实施方案》。《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涉及8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其中,尤以第三项“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第六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延续认定”和第七项“劳务派遣经营许可”与企业劳动用工领域关系最为密切。在人力资源服务许可方面,按照“实行告知承诺”方式进行改革,申请人承诺已具备法定条件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做出审批决定;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和延续认定方面,按照“优化审批服务”方式进行改革,每年更新发布存量情况,实时更新基金管理机构及资格变动情况。按照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和“互联网+监管”等的工作要求,结合年金市场发展情况,拟新增许可企业时,在网上公开发布受理时间、受理条件、办理标准、本次增加数量等内容;在劳务派遣经营许可方面,按照“优化审批服务”方式进行改革,有条件的地区将省、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审批权限下放至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证照分离”改革力度试点实施方案》包括3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其中以第三项“劳务派遣经营许可”与企业劳动用工关系最为密切。《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证照分离”改革力度试点实施方案》要求,劳务派遣经营许可按照“实行告知承诺”方式进行改革,许可机关制订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做出许可决定。

4.人社部就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经办,优化社会保险服务,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维护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人社部研究起草了《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条例(征求意见稿)》,于2021年8月12日至26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共7章58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优化办事流程,明确办理程序和时限。为了提升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的便捷度和群众满意度,进一步规范、优化了用人单位和个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社会保险待遇申领等业务的流程,明确了办理时限和所需材料;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拓展服务渠道,提升服务效能,推动社会保险经办跨部门、跨统筹地区办理;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便利服务。二是精简社会保险经办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全面清理社会保险领域各类证明事项,把绝大部分现在要求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改为通过数据比对、信息共享等方式获取;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业务办理中必须获知的重要信息,规定了用人单位和个人及时告知的义务;对少数必须要求提供的材料,以行政法规形式确定下来。三是加强社会保险基金风险防控。在全面梳理社会保险经办各环节风险点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基金预决算管理、规范账户管理和会计核算;对社会保险登记和待遇领取、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履行服务协议等情况进行核查处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社会保险信用管理制度。 fgBGvmjagDC66A9kMVhoWwVwdGnS9oWnS++uhsCieSqZ8CKjagcun9m2qXCsHd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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