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国家多个部门陆续出台了对动力电池、储能电池、新能源汽车产业链的支持政策,促进和引导了锂电池材料技术及其回收行业的发展升级。从2018年开始,工业和信息化部高度重视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构建管理制度体系,推动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特别是在无国外经验借鉴的前提下,以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为基本原则,研究制定了一系列专门针对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的管理文件,并率先建立了全球首个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平台,实现了全生命周期管理,为全球提供了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管理的“中国方案”。
1.多项管理政策联动实施,构建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
2018年2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2018〕43号)(以下简称《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各相关主体责任,建立了以汽车生产企业为主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此后,2018年7月,七部门发布《关于做好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8〕134号),确定17个地区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为试点地区和企业,并确定各试点地区相应的目标任务。随后,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实施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35号)(以下简称《溯源管理暂行规定》),提出对动力蓄电池生产、销售、使用、报废、回收、利用等全过程进行信息采集,对各环节主体履行回收利用责任情况实施监测。2019年11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实施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建设和运营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46号),指导相关企业规范开展回收服务网点建设与运营工作。2019年12月,工业和信息化部修订发布了《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2019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59号)及公告管理办法,为适应行业发展新形势,强化环保、安全等要求,细化梯次及再生利用相关规定。2021年8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五部门发布实施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管理办法》(工信部联节〔2021〕114号)(以下简称《梯次利用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细化了梯次利用企业和梯次产品的管理要求,提出梯次利用企业应履行生产者责任,落实溯源管理,承担保障梯次产品质量及产品报废后回收的义务,同时提出建立梯次产品自愿性认证制度。2023年3月,市场监管总局和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梯次利用产品认证工作的公告》,明确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行业发展和认证工作需要,共同确定并发布梯次利用产品认证目录。
经过多年的探索,我国形成了以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为基本原则的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政策体系框架,在顶层制度、试点示范、溯源管理、行业规范等方面多项管理政策联动实施,有效衔接,推动形成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对于我国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产业发展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
2.2022年国家层面重点聚焦完善动力电池回收体系建设
随着我国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各项政策举措正逐步落实,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初见成效。但为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仍需积极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加强回收利用行业管理。2022年,我国持续加强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的顶层规划,从推进工业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保障资源供给安全等方面继续出台多项举措,并更多聚焦进一步完善回收体系建设。
2022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2〕10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了“十四五”时期做好我国废旧物资循环利用工作的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确定了推进思路和工作措施。《指导意见》明确了我国废旧物资循环利用建设的关键节点:一是构建规范有序的回收网络体系,进一步提高废旧物资规范回收水平;二是提高加工利用环节技术装备水平,提高资源材料回收率,更大幅度地降低碳排放;三是结合实际推动废旧物资多元化利用,有序推动二手旧货、再制造产业发展,实现产品去碳化。《指导意见》的印发,将对完善我国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提供重要支撑。
2022年2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八部门印发《关于加快推动工业资源综合利用的实施方案》(工信部联节〔2022〕9号),再次提出要完善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体系。具体提出要推动产业链上下游合作共建回收渠道,构建跨区域回收利用体系;推进废旧动力电池在备电、充换电等领域安全梯次应用;在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重点区域建设一批梯次和再生利用示范工程;培育一批梯次和再生利用骨干企业,加大动力电池无损检测、自动化拆解、有价金属高效提取等技术的研发推广力度。
2022年7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22〕88号),提出要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其中在加强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方面,提出要延伸再生资源精深加工产业链条,促进钢铁、铜、铝、铅、锌、镍、钴、锂、钨等高效再生循环利用。研究退役光伏组件、废弃风电叶片等资源化利用的技术路线和实施路径。围绕电器电子、汽车等产品,推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动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体系建设。
2022年11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三部门发布《关于印发有色金属行业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22〕153号),提出五大重点任务,其中包括建设绿色制造体系。具体提出要完善再生有色金属资源回收和综合利用体系,引导在废旧金属产量大的地区建设资源综合利用基地,布局一批区域回收预处理配送中心。
2022年11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做好锂离子电池产业链供应链协同稳定发展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电子函〔2022〕298号),从推进锂电产业有序布局、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提高公共服务供给能力、保障高质量锂电产品供给、营造产业发展良好环境五方面着力,保障锂电产业链供应链协同稳定,以解决国内锂电产业链供应链阶段性供需失衡严重,部分中间产品及材料价格剧烈波动超出正常范围的问题。
2022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扩大内需战略规划纲要(2022—2035年)》,文件提出要大力倡导绿色低碳消费。具体要求要加快构建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规范发展汽车、动力电池、家电、电子产品回收利用行业。
近年来,国家层面政策已从顶层设计上明晰我国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产业发展的发展路径,地方层面也根据各个地市实际情况和发展重点,加快落实支持动力电池回收利用行业发展的更加细化和具体的配套举措,与相关产业政策的形成较好对接,以建立更为完善的回收利用政策管理体系。各层面政策效果叠加共振,可更有效地发挥政策引导作用,促进我国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产业的快速发展。
1.试点地区率先与产业政策形成对接,并全面完成任务目标
2018年7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启动开展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工作,以试点地区为中心,向周边区域辐射。此后,试点区域开始部署相关工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发布试点实施方案,明确目标、重点任务和具体计划,并逐步落实各项工作。
各试点地区分别出台了本区域的回收试点方案,明晰本区域实施路径。经过多方配合努力,各试点地区基本达到预期任务目标,并推出多种可借鉴的发展模式,如江苏省以区域回收中心为纽带构建覆盖全省的回收体系。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建设大型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区域综合服务中心站,承担本区域为主、辐射周边的退役动力电池回收工作,具备贮存、拆解、检测、分选、材料加工、物流等梯次利用和资源再生前期需求服务于一体的支撑功能。将全省动力电池回收网点纳入回收体系,构建覆盖全省的回收体系,全省从事动力电池回收业务的企业全部进入回收体系内运转,实现全省退役电池应收尽收、就近回收、就近利用。
部分地区为了推进试点方案快速推进,也制定出台支持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的配套政策措施,将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产业作为本地区重点领域进行着力培育,如江西省和湖南省各出台了11项配套政策,广西地区和甘肃省各出台了5项配套政策,广东省和四川省各出台了4项配套政策。江西省从技术研发、企业转型升级、税收优惠落实、财政支持等多方面积极推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产业链上下游高质量发展。广西壮族自治区在落实现有资源综合利用财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通过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押金等方式促进动力电池回收,研究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与新能源汽车相关支持政策结合,充分调动企业积极性。
2.2022年地方持续出台各项政策举措,完善回收利用管理体系
2022年,在国家层面政策的推动下,各地方持续出台多项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相关政策,将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纳入地方重点规划及碳达峰行动方案中,明确发展方向,并聚焦在提出要求进一步完善地方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管理体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升行业规范化发展水平。
(1)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成为实现双碳目标的重要途径
为了全面落实《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国发〔2021〕23号),多个地区有序开展本地区碳达峰相关工作,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已逐渐成为各地方相关产业实现低碳转型和碳达峰目标的重要途径,助力解决资源环境问题和实现双碳目标。
湖南省于2022年6月发布《湖南省制造业绿色低碳转型行动方案(2022—2025年)》,其中提到深入推进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全面加强动力电池溯源管理,完善推广“互联网+回收”等模式,推动获认证梯次产品在储能、备电、充换电等领域规模化梯次应用。
上海市于2022年7月发布《上海市瞄准新赛道促进绿色低碳产业发展行动方案(2022—2025年)》,其中提出发展退役动力电池循环利用产业,建设本市动力电池全产业链溯源和管理回收利用网络体系,促进动力电池循环利用技术、工艺、装备、产业集聚发展。
天津市于2022年8月发布《天津市碳达峰实施方案》,明确提出健全资源循环利用体系,完善废旧物资回收网络,推动“两网融合”,建设“交投点、中转站、分拣中心”三级回收体系,推行“互联网+回收”模式,推动再生资源应收尽收。
内蒙古自治区于2022年11月发布《内蒙古自治区碳达峰实施方案》,明确完善废旧物资回收网络,大力推广“互联网+”资源回收利用模式。建立以城带乡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安徽省于2022年12月发布《安徽省碳达峰实施方案》,明确构建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推广“互联网+回收”模式,引导回收企业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深圳市于2022年12月发布《深圳市促进绿色低碳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指出支持废旧物资循环利用,鼓励应用“互联网+回收”模式开展废旧物资回收活动。
四川省于2023年1月发布《四川省碳达峰实施方案》,方案指出推行“互联网+”回收模式,加强废纸、废塑料、废旧家电、废旧轮胎、废金属、废玻璃等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提升回收利用率和资源转化率。
(2)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纳入地方相关产业重点规划
继“加快建设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体系”于2021年首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后,2022年,地方政府积极跟进相关举措,将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写入本地区能源、新能源汽车及电池等相关产业重点规划。
四川省于2022年3月发布《“电动四川”行动计划(2022—2025年)》,促进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成为其中重点内容,具体包括制定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支持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加快推进动力电池回收综合利用示范基地、示范项目、标杆企业建设,支持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销售城市设立动力电池回收服务网点,推广废旧动力电池“一站到达”回收利用模式等多项要求。
成都市于2022年5月发布《成都市“十四五”能源发展规划》,明确当前成都能源发展面临形势、发展目标、主要任务等,是未来五年成都能源发展的根本遵循。其中,做强清洁能源支撑产业和应用产业中包括健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体系,推进动力电池梯次利用,实现产业全生命周期发展。
云南省于2022年4月发布《云南省新能源电池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提出产业规模快速增长、产业链条持续完善等行动目标。力争到2024年,新能源电池关键材料产业规模明显壮大,形成20万t电池绿色循环利用的产能规模,新能源电池全产业链产值突破1000亿元。实现电池回收、处置及拆解网点布局合理,对新能源电池全生命周期监管,建成1~2个电池回收利用示范项目。
福建省于2022年4月发布《福建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2—2025年)》,提出六大任务,其中构建新型产业生态中指出要进一步完善地方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管理体系,积极研究建设全省统一的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政府监管和追溯服务平台。同年8月,福建省发布了《福建省推进绿色经济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5年)》,再次提到推进动力电池回收利用。该计划提出的重点任务中包括推进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推进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支持示范项目列为省重点技改项目。构建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加快完善废旧物资回收网络,提升再生资源分拣加工利用水平,推动再生资源规模化、规范化、清洁化利用。
上海市于2022年5月发布《上海市资源节约和循环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其中重点行动和重大工程包括动力电池梯次利用行动,明确上海市在动力电池梯次利用方面,要严格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鼓励电动汽车、动力电池生产企业采用押金、回购、以旧换新等方式,提高消费者交投积极性,建立完善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体系,推动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全面落实产品编码要求,建立全生命周期追溯系统。
重庆市于2022年10月发布《重庆市推进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建设及服务行动计划(2022—2025年)》,其中发展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产业成为一项重点任务。其中,在推动梯次利用和再生利用方面,对关键技术、商业模式及产业化示范发展提出具体要求;在加强电池回收评价与质量监管方面,要求对动力电池生产、销售、使用、回收、梯次利用及再生利用等环节的产品信息、物质流向、责任主体等进行全流程管理。
合肥市于2022年11月发布《合肥市“十四五”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提到要以建设“新能源汽车之都”为目标,打好补链延链强链组合拳,聚焦整车、智能网联系统、关键零部件、电池回收利用环节,构建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产业发展体系,并将推进电池全生命周期管理作为五大任务之一。
昆明市于2022年11月发布《昆明市“十四五”工业高质量发展规划》,其中提到昆明应发挥资源优势和区位优势,围绕电芯、电池制造,发展“资源—材料—电芯—电池—应用—梯次综合利用”全生命周期产业链,实现全市电池产业“全链条、矩阵式、集群化”发展。
(3)进一步明确强化动力电池全生命周期管理
完善动力电池溯源管理体系、监测各环节主体履行回收利用责任情况是对电池有效监管的重要手段,合肥市、成都市、重庆市在地方政策中均进一步明确要强化电池的全生命周期管理。
合肥市于2022年5月发布《2022年合肥市工业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工作要点》,提到要深化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强化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全生命周期溯源管理,完善回收利用体系,充分发挥区域中心企业以点带面辐射带动作用,促进动力电池梯次利用和高效再生利用。
成都市于2022年5月发布《关于成都市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城市绿色低碳发展行动方案》,指出成都市要实施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示范工程,建立全生命周期追溯监管体系。
重庆市于2022年5月发布《重庆市新能源汽车换电模式应用试点工作方案》,提出严格落实电池监管是重点任务。通过对动力电池全生命周期数据监管,同时监测各环节主体履行回收利用责任情况,为梯次利用提供数据支撑,实现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产品信息共享、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节点可控,同时保障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4)深化回收利用试点示范、财税支持示范项目
在回收利用产业激励方面,四川省、广州市、合肥市将补贴做到实处,明确补贴额度,对试点示范项目、企业进行鼓励以促进产业良性发展。深圳市、三亚市也纷纷研究制定动力电池回收利用补贴方案。
四川省于2022年5月发布《关于组织开展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示范企业等创建工作的通知》,拟在全省组织开展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示范企业、示范项目、示范场景创建工作,明确鼓励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动力电池及材料研发生产企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等开展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业务,参与创建申报。文件还提出将在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创新金融服务模式方面提供保障措施。
广州市于2022年7月发布《广州市支持汽车及核心零部件产业稳链补链强链的若干措施》,提到筹划建设粤港澳大湾区绿色循环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业园,开展汽车使用全生命周期管理试点、废旧动力电池梯次利用及再生利用产业试点示范。每个试点示范项目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不超过30%的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亿元,同时给予试点示范项目5年贷款贴息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合肥市于2022年9月发布《关于申报2022年合肥市新能源汽车财政奖补资金的通知》,明确动力电池回收奖励。支持企业建立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系统,回收处理本地整车配套及生产的动力电池,按回收电池电量给予不高于20元/kW·h的回收奖励,单个企业不超过500万元。
三亚市于2022年10月发布《三亚市新能源汽车换电模式应用试点建设方案》,鼓励开展动力电池梯次回收利用。吸引具有规模化梯次回收利用能力的“白名单”企业布点三亚,安排一定规模资金作为退役动力电池利用产业发展的引导资金,重点用于动力电池梯次回收利用示范性项目建设和要素支持。研究制定动力电池梯次回收利用补贴方案。
深圳市于2022年12月发布《深圳市促进绿色低碳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明确支持废旧物资循环利用,鼓励废旧汽车回收、拆解、再生利用项目以及动力电池梯次利用、再生利用项目建设,给予示范项目财政资金支持。
1.行业管理措施加快修订,利好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为加快构建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制度,研究建立回收利用管理机制,2018年2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委联合印发《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2018〕43号)(以下简称《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电池生产企业、汽车生产企业、梯次利用企业、再生利用企业等相关方责任和监管措施,为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行业健康发展提供重要保障。
《管理暂行办法》包括总则、设计生产及回收责任、综合利用、监督管理、附则5部分,以及1个附录,内容主要体现在六个方面。一是确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明确汽车生产企业作为动力电池回收的主体,应建立动力电池回收服务网点并对外公布,同时梯次利用企业作为梯次利用产品生产者,要承担其产生的废旧动力电池的回收责任,确保规范移交和处置。二是开展动力电池全生命周期管理,针对动力电池设计、生产、销售、使用、维修、报废、回收、利用等产业链上下游各环节,明确相关企业履行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相应责任,保障动力电池的有效利用和环保处置,构建闭环管理体系。三是建立动力电池溯源信息系统,以电池编码为信息载体,构建国家溯源管理平台,实现动力电池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节点可控、责任可究。四是推动市场机制和回收利用模式创新,鼓励企业探索新型商业模式,加快形成市场化机制,推动关键技术和装备的产业化应用,支持开展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引导产学研协作,以市场化应用为导向,开展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模式创新。五是实现资源综合利用效益最大化,鼓励按照先梯次利用后再生利用原则,开展动力电池的再利用,通过对动力电池的多层次、多用途合理利用,提升综合利用水平与经济效益。六是明确监督管理措施,明确各有关管理部门可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通过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暂停企业强制性认证证书、公开企业履责信息、行业规范条件申报及公告管理等措施对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管理暂行办法》实施过程中,也遇到相关问题,如管理缺乏强制约束力、各部门协同监管困难、新问题新情况管理存在空白、回收利用企业门槛低、溯源管理制度有待优化完善等。为解决上述问题,《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已被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2023年规章制定工作计划》中。
2.规范要求持续落地实施,助推提升行业规范水平
为适应行业发展新形势,加强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行业管理,规范行业和市场秩序,促进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产业规模化、规范化、专业化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修订发布了《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2019年本)》(以下简称《规范条件》)和《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59号)(以下简称《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规范条件》围绕企业布局与项目选址、技术装备和工艺、资源综合利用及能耗、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和职业教育、安全生产、人身健康和社会责任等方面对梯次利用企业和再生利用企业提出相关要求。
在企业布局与项目选址方面,要求企业项目建设要符合国家政策以及地区相关要求,同时要求企业布局与企业废旧动力电池回收规模相适应。
在技术装备和工艺方面,对场地、溯源管理、产线提出相关要求。其中场地方面,要求企业具备土地证或土地租用合同不少于15年,场地要满足硬化、防渗漏、耐腐蚀等要求,面积与企业综合利用能力相适应。溯源管理方面,要求梯次利用企业申请厂商代码,规范编码标识,建立梯次产品回收体系,同时具备信息化溯源能力,规范上传溯源信息,再生利用企业要求相对较低,要求具备信息化溯源能力并规范上传溯源信息即可。产线要求方面,要求企业采用节能、节水、环保、清洁、高效、智能的新技术和新工艺,淘汰能耗高、污染重的技术及工艺,此外还要求梯次利用企业具备废旧电池主要性能指标以及安全性的检测技术及设备,具备机械化或自动化拆分设备以及无损化拆分工艺,具有梯次产品质量、安全等性能检验技术设备和工艺;再生利用企业具有安全拆解与再生利用机械化作业平台及工艺,具备产业化应用的湿法、火法或材料修复等工艺,使用环保效益好、回收效率高的再生利用技术及工艺。
在资源综合利用及能耗方面,对资源综合利用、能源消耗提出相关要求。其中资源综合利用方面,要求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零部件、材料(如石墨、橡胶等)及不可利用残余物合理回收和规范处理,并做好跟踪管理,此外要求梯次利用企业规范回收报废梯次产品并移交至再生利用企业,再生利用企业镍、钴、锰的综合回收率应不低于98%,锂回收率不低于85%,工艺废水循环利用率不低于90%。能源消耗方面,要求企业建立用能考核制度,加强各环节能耗管控,降低综合能耗。
在环境保护方面,要求企业项目建设符合环境保护“三同时”要求并竣工验收,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申请排污许可证,实施废气及废水在线监测,具备环保收集与处理设施设备,制定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事件应急设施与处理预案,同时针对再生利用企业,要求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验收。
在产品质量和职业教育方面,对质量管理和职工教育提出要求。其中质量管理方面,要求企业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制定不低于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企业质量管理标准,建立完整的信息化生产过程管理体系。在职工教育方面,要求建立职业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及职工教育档案,定期开展培训,工作人员规范作业,持证上岗。
在安全生产、人身健康和社会责任方面,对安全生产、职工健康提出要求。其中安全生产方面,要求企业项目建设符合安全生产“三同时”要求并竣工验收,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消防设备和安全管理人员,作业环境及电池运输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及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职工健康方面,要求企业具备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职业危害防治条件,通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用工制度符合《劳动保护法》规定。
《公告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规范条件企业申报审核流程以及公告后监督管理措施。其中申报审核流程方面,申报企业首先需填写申请书报送省级工信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省级工信主管部门将企业申请材料及审核意见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进行材料审核和现场审查,确定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名单并在网站公示。公告后监督管理措施方面,要求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主管部门对列入公告名单的当地企业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将监督检查结果于每年4月30日前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时要求已公告企业按照《规范条件》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并在每年第一季度结束前通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执行情况和企业发展年度报告》,此外已公告企业如与《规范条件》相关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报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主管部门,并在1年内完成整改升级,并补充必要证明材料。
截至2022年底,工业和信息化部已公告4批共84家符合《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其中44家梯次利用企业,32家再生利用企业,8家综合利用企业,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行业整体规范化管理水平有所提升,有力推动了废旧动力电池规模化、安全化、环保化及高值化利用。但与此同时,当前行业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废旧动力电池预处理的企业尚未纳入行业规范管理范围、部分已公告企业未持续按《规范条件》要求开展回收利用工作、部分企业申报产能与实际产能不匹配等,因此应该做好已公告企业监督管理工作,实行“有进有出”动态调整机制,加强行业规范化管理,培育壮大梯次和再生利用骨干企业。
3.梯次利用管理逐步完善,加快梯次产品推广应用
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梯次利用管理,提升资源综合利用水平,保障梯次利用电池产品(以下简称“梯次产品”)的质量,保护生态环境,进一步规范和引导行业高质量发展,2021年8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管理办法》(工信部联节〔2021〕114号)(以下简称《梯次利用管理办法》),明确梯次产品生产、使用、回收利用全过程相关要求,完善梯次利用管理机制。
《梯次利用管理办法》以引导产业高质量发展为出发点,一是突出梯次利用企业的主体责任,要求企业在梯次产品设计生产、包装运输、回收利用等全生命周期内履行生产者责任,落实相应管理要求;二是强调产品质量与环保处置,明确梯次利用企业在产品研发、试验验证、生产质量管理、报废回收等方面要求,保障梯次产品电性能和可靠性,以及产品报废后的规范回收处置;三是强化行业协同发展,对产业链合作、数据共享及知识产权保护等提出原则性要求,引导行业规范有序发展,提升整体技术水平;四是重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通过产品认证等措施推动行业提升梯次产品质量;五是注重政策联动,与已实施的《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建设和运营指南》,以及市场监管总局的认证制度等形成政策合力。
2023年3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关于开展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梯次利用产品认证工作的公告》(2023年第7号)(以下简称《梯次产品认证公告》),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重点工程中使用获证梯次利用产品,鼓励符合条件的生产获证梯次利用产品的企业申请认定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支持保险机构发展适合梯次利用产品的财产保险和产品责任保险,为其应用推广提供风险保障,鼓励开发银行统筹用好抵押补充贷款资金、绿色信贷、绿色融资服务等,给予低成本资金支持。
《梯次利用管理办法》以及《梯次产品认证公告》的实施,将健全动力电池梯次利用市场体系,加快梯次产品推广应用,提升梯次产品市场认可度,降低梯次利用企业运营压力,促进动力电池梯次利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