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7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决议,恢复邓小平同志党内外一切职务。在他的努力下,我国当年即恢复了高考。高考制度恢复之后,邓小平同志就着手整顿学校制度。从1978年开始,我国进入了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阶段;此后,我国先后经历了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普及阶段和全面普及阶段;2012年,我国迈上了巩固和深化九年义务教育的新征程。
“十年浩劫”之后,百废待兴。在邓小平同志的指示下,教育领域开始了“拨乱反正”,我国教育事业的全面恢复和调整开始起步。这一时期,党重申了“教育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教育方针,并积极推进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的制定,尤其着重恢复和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此外,为配合财政管理体制的改革,我国在义务教育投资模式上也展开了积极的探索。
(1)制定相关法律,保障初等义务教育的普及。
1978年3月5日,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七八宪法”)。其中第五十一条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国家逐步增加各种类型的学校和其他文化教育设施,普及教育,以保证公民享受这种权利。国家特别关注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这从国家根本大法的层面对公民接受教育做出了规定,也为义务教育相关政策的制定提供了根本保障。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八二宪法”)。其中第十九条提出了“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和“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等重要规定。这是新中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义务教育的普及任务 ,也是首次将扫盲教育列入宪法,将两项任务放在了同等重要的地位。
(2)制定相关教育政策,推进初等义务教育的普及。
1978年是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开局之年,国务院和教育部在这一年出台了一系列相关规定。1月11日,在“七八宪法”发布之前,教育部就发布了《关于办好一批重点中小学的试行方案的通知》,提出了办好重点中小学的目的、任务、规划、招生办法、加强领导等问题,并逐一做出规定,尤其提出了城乡兼顾的原则。这一方案的发布开启了国家、省、地市、县拥有重点中小学的局面,为初等义务教育的普及奠定了基础。随后,1月18日,教育部又发布了《全日制十年制中小学教学计划试行草案》,对中小学的任务、学制、制定教学计划的原则、“主学”“兼学”的安排、活动总量、课程设置等做出了规定。《试行草案》在规定实行“十年制”的同时,允许农村地区中小学继续实行九年制,体现了实事求是的精神。2月26日,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此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又一次提出“办好中小学”,“采取有力措施培训教师”,“到1985年,在农村基本普及8年教育,在城市基本普及10年教育”。7月8日,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刘西尧同志在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的报告和总结》,“集中力量办好一批重点学校”和“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作为恢复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再次被提及,可见重点学校建设和师资队伍发展成为当时的工作重点。9月22日,教育部发布了《全日制小学暂行工作条例(试行草案)》和《全日制中学暂行工作条例(试行草案)》,为中小学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了依据。在普及义务教育的同时,国家还注重扫盲工作。11月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扫除文盲的指示》,提出“一堵、二扫、三提高”的方针。其中“一堵”即抓好普及小学教育,堵住新文盲产生。12月18日至22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北京召开,全会做出把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会后,全国教育战线也认真学习和贯彻了全会精神 ,我国进入了教育快速恢复发展的阶段。
1979年1月10日,教育部印发《关于继续切实抓紧普及农村小学五年教育的通知》,提出普及小学五年教育的重要性。同年6月18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继续扫除文盲和普及小学教育”,“各级各类学校,要努力提高教育质量”。此后,历年《政府工作报告》多次提及在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同时兼顾扫盲教育的问题。1980年1月,教育部召开全国教育工作会议,提出继续普及小学教育、办好重点中小学、加强边疆和民族地区教育等任务。至此,边疆和少数民族地区的义务教育也得到了应有的重视。1981年3月13日,教育部印发了《关于在城市试行六年制小学问题的意见》,提出小学学制可以五年制与六年制并存,城市小学可以先试行六年制,农村小学学制暂不动。这种循序渐进的方式有利于初等义务教育的逐步普及,并且避免了“虚肿现象”。1983年8月16日,教育部发布《关于普及初等教育基本要求的暂行规定》,该规定指出: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全国要在80年代基本实现初等教育的普及;各地从实际情况出发,制订规划,实行分类指导,并进行检查验收。1984年8月15日,教育部印发《关于全日制六年制小学教学计划的安排意见》,并初步拟定《全日制六年制城市小学教学计划(草案)》和《全日制六年制农村小学教学计划(草案)》。此举为六年制小学教育在城市和农村同步发展奠定了基础。1985年5月19日,邓小平出席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发表了题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教育工作认真抓起来》的讲话,肯定了教育从中小学抓起这步“有战略眼光的一着”。会后,5月27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该决定提出有步骤地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这使关系民族素质提高和国家兴旺发达的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地位更加突出。
这一时期,国家制定的法律和政策除了在整体发展上做出了规定和指导外,还对具体的问题提出了建议和要求。尤其在教师队伍的建设上,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为教育事业的恢复和发展提供了人力保障。1978年1月7日,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工作的意见》。该意见规定了党委的“一元化领导”以及县以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中小学公办教师的管理、调配工作,同时保障了教师的减员补充及事业编制等问题,保证了教师数量的稳定。同年1月22日,教育部印发《关于教育事业两项基建投资安排的意见》,希望各地对城市中小学教职工住宅建设和边疆地区中小学校舍建设给予较多照顾和适当安排。该意见有助于解决一线教师后顾之忧,有利于师资队伍的稳定。随后,3月18日,中共中央副主席、国务院副总理邓小平在全国科学大会开幕式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应该尊重人民教师,“要确实保证教师的教学活动时间,要关心他们的政治生活、工作条件和业务学习” 。1978年10月,教育部印发《关于加强和发展师范教育的意见》,该意见不仅强调了在职教师培训的重要性,也强调了发展师范教育的重要性。在教师培训方面,以小学教师教育为例,教育部在1982年8月20日发布了《小学教师进修中等师范教学计划(试行草案)》。该试行草案对培养目标、招生对象、时间安排、课程设置以及教学时间安排做出了要求。1983年1月20日,教育部印发了《关于加强小学在职教师进修工作的意见》,该意见有助于全国小学在职教师培训工作的平衡发展,明确了培训工作的政策,有利于小学教师进修工作的深入开展。1983年5月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和改革农村学校教育若干问题的通知》,该通知强调了普及初等教育、为农村培养和输送专门人才、为农村各类学校培训师资、建设一支稳定和合格的教师队伍等问题。为配合中央对师资队伍建设的要求,8月22日,教育部印发《关于中、小学教师队伍调整整顿和加强管理的意见》,对中小学教师的编制以及质量标准做出了规定,此举不仅有利于保证教师数量的稳定,更有利于教师质量的提高。此后,1985年11月12日,全国中小学师资工作会议召开,强调了各级党政领导都要重视师资队伍建设,要用15年左右的时间在我国建设起一支德才兼备、合格稳定的教师大军 ;当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简称“国家教委”)党组书记、副主任何东昌在《红旗》杂志上发表《精心组织教育体制改革的“施工”》,提出了“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紧紧抓住教师队伍这个决定性环节”等建议。
(3)配合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确立“两条腿走路”的义务教育投资模式。
1980年2月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暂行规定》。为了配合新的财政管理体制,同年12月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普及小学教育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坚持“两条腿走路”的方针,以国家办学为主体,充分调动社队集体、厂矿企业等各方面的积极性,同时还鼓励群众自筹经费办学。1985年6月25日,国家教委在中南海举行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强调了要抓紧进行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征收教育附加费等方面的立法工作,以便为义务教育投资模式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这一时期,党的十三大、十四大和十五大分别在1987年、1992年和1997年召开。党的十三大强调国家要逐年增加教育经费,同时继续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集资办学;进一步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环境。党的十四大和十五大均提出优化教育结构,进一步进行教育体制等方面的改革;政府加大教育投入的同时,鼓励多渠道、多形式社会集资办学和民间办学;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基本实现九年制义务教育;加强师资队伍的培养和建设。由此可见,这一阶段党的教育工作重点是以教育体制和教育投入方式等方面的改革为动力,以提高师资水平为保障,从而实现“两基”目标。为此,从1986年到2000年,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和政策,以推进“两基”目标的实现。
(1)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为基础制定相关法律,逐步进入全面依法治教新阶段。
1986年4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简称《义务教育法》)。该法的颁布不仅标志着我国确立了普及义务教育的制度,而且标志着我国教育法制建设开始进入新阶段。为了便于各地实施《义务教育法》,同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包含了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基本要求、实施步骤、教育经费和师资等十二个方面的内容。此后,1992年3月14日,国家教委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包含了总则、实施步骤、就学、教育教学、实施保障、管理与监督、罚则、附则等8章,共计46条。自此,政府、社会、家庭、学校在保障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方面的有关行为和责任得到了法律的约束和规范,这为实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提供了法律层面的保障。此外,为贯彻《义务教育法》,国家还制定了其他配套法规。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作为我国第一部以教师为对象制定的根本大法,它为教师队伍建设的加强及人民教师合法权益的保障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义务教育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的意义。除了上述法令之外,我国还根据宪法制定了全面调整各类教育关系和规范教育工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该法于1995年3月18日由八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是我国教育工作的根本大法,标志着我国教育工作进入全面依法治教的新阶段。
(2)“普九”和“扫盲”齐抓,努力完成“两基”任务。
自我国确立了普及义务教育的目标以后,党和国家在各类文件和法规中多次提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任务,党和国家领导人也对此做出了指示。1994年9月1日,国家教委印发《关于在九十年代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实施意见》,就“两基”的目标、实施原则和步骤,以及深化管理体制和教育教学改革等问题做了说明。此后,国家在多个文件和法规中提出了到2000年完成“两基”任务的目标。比如: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于1996年3月17日批准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教育部于1998年12月24日发布的《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等等。
在积极推进实现“两基”的工作中,国家注重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义务教育的发展。1992年1月16日,国家教委发布《全国教育事业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要点》,提出帮助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发展教育事业,抓好边远山区和牧区小学义务教育。1993年2月9日,国家教委、国务院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领导小组、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大力改革与发展贫困地区教育,促进经济开发,加快脱贫致富步伐的意见》,指出贫困地区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是到20世纪末要力争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1996年4月19日,国家教委、财政部公布了《关于进行“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三片”地区项目规划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要求促进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普及义务教育,改变当地经济和社会落后的面貌。1998年5月7日,在“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九省(自治区)负责人座谈会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强调,振兴教育是脱贫致富和振兴经济的首要任务,有关省(自治区)和部门要为早日实现普及义务教育的目标而努力奋斗。
在实现“两基”目标的工作中,国家还注重相关工作的验收和检查,从而实现保质保量地完成任务。1994年9月24日,国家教委发布《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规定了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的评估及指标要求、评估验收程序、表彰和处罚等问题。次年1月10日,国家教委印发《关于在“两基”督导评估中防止弄虚作假,反对形式主义的通知》,提出省级人民政府依法对县级人民政府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1997年3月31日至4月2日,国家教委召开全国教育督导室主任会议。国家教委主任朱开轩指出,要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坚定不移地推进“两基”。国家教委副主任柳斌做总结讲话,要求“两基”要坚持验收标准,实事求是,坚持“软件从严,硬件从实”的原则,不得降格以求、走过场,防止出现形式主义或虚假现象。此后,1999年7月13日,教育部印发《关于坚持标准,保质保量推进“两基”工作的通知》,再次强调加大督导检查力度,确保“两基”验收实事求是,不走过场,不搞花架子,坚决反对弄虚作假。
(3)开展课程与教材改革,提升教师素质,提高教学质量。
1989年7月22日,国家教委印发《关于九年制义务教育课程教材试验工作的通知》,决定于1993年秋季在全国范围推广使用九年制义务教育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前,先在小范围内进行试验,通过实践,进一步修改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以提高教材的质量。此后,与之相关的文件与政策不断推出。
在课程改革方面,国家教委于1992年8月6日发布《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课程计划(试行)》和24个学科教学大纲(试用),规定课程设置要符合九年义务教育小学阶段、初中阶段的培养目标和儿童、少年身心发育的规律。1998年11月2日,教育部党组书记、教育部部长陈至立在干部会议上强调,在2000年如期实现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基础上,重点改革课程体系和评价制度,建立面向21世纪基础教育现代化课程体系,全面提高基础教育质量。这为我国义务教育下一个阶段的课程改革工作指明了方向。
在教材改革方面,1986年4月14日,国家教委批准成立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次年10月10日,国家教委发布《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工作章程》《中小学教材审定标准》《中小学教材送审办法》,明确了教材审定范围、标准和办法,规范了中小学教材的使用。1988年8月21日,国家教委发布《九年制义务教育教材编写规划方案》。在这个方案的指导下,新编中小学教材于1990年8月开始投入使用。为了加强中小学教材建设和宏观管理,1995年5月3日,国家教委又发布了《中小学教材编写、审查和选用的规定》,指出教材的编写、审查和选用应贯彻“中小学教材要在统一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实行多样化”的方针。1996年10月30日,国家教委对1987年10月10日制定的《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工作章程》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并重新发布《工作章程》,对教材审定委员会的组织机构、审定(审查)原则和标准、审定(审查)程序等做出规定,规范了教材审定工作。
这一时期,除了课程和教材改革之外,为了提高教学质量,国家在原有教师队伍建设的基础上,继续关注教师的培养与培训,并提出了合格证制度。
1986年3月10日,国家教委印发《关于基础教育师资和师范教育规划的意见》,提出为适应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需要,中师、师专、大学本科三级师范都要充实、加强,分别稳定在各自的层次上做出贡献。1991年12月3日,国家教委印发《关于开展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意见》,指出“今后十年在有计划地提高小学教师学历层次的同时,要大力开展小学教师的继续教育”。1992年5月19日,国家教委又印发了《关于加快中学教师学历培训步伐的意见》,提出建立函授、卫星电视教育、自学考试相结合培训初中教师的办学模式,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分期分批开展全员培训。为了发挥骨干教师的示范和辐射作用,2000年1月12日,教育部印发了《关于做好中小学骨干教师国家级培训工作的通知》,提出集中一批教育资源,对部分优秀的中小学骨干教师进行国家级培训。此外,国家对民族贫困地区的中小学教师也给予了关注。1999年10月15日,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在民族贫困地区开展“中小学教师综合素质培训”工作的通知》,决定由民族司、人事司、师范司、督导办以及中央教育科学研究院共同负责实施在民族贫困地区开展中小学教师综合素质培训工作。
在教师资格证方面,1986年9月6日,国家教委发布《中小学教师考核合格证书试行办法》,规定了教师取得证书的具体办法。次年12月8日,国家教委又印发《关于开始有计划地进行中小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文化专业知识考试的通知》,决定从1988年起,开始有计划地进行中小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文化专业知识考试。这两项规定为教师素质的提升提供了考核标准,促进了中小学教学质量的提高。
(4)关注弱势群体,保障义务教育公平发展。
在推进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过程中,党和国家对弱势群体给予了重视,针对贫困地区的儿童和少年、残疾儿童和少年及流动儿童和少年的义务教育问题,出台了一系列计划、政策。尤其是国家教委于1996年4月10日发布的《全国教育事业“九五”计划和2010年发展规划》,明确提出进一步缩小女童和男童、农村和城市、贫困地区和发达地区、民族聚居地区和其他地区学龄儿童入学率的差距,为残疾儿童、少年提供更多的学习机会。
在女童入学方面,1988年4月20日至22日,国家教委、全国妇联召开女儿童入学问题座谈会,要求各级领导切实重视解决女儿童入学问题。1994年5月20日,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推出“‘亿万爱心春蕾’94-95系列行动”,提出争取在1994年到1995年间,在贫困地区兴办1 000个寄宿制高小女童班,使5 000名辍学失学女童重返校园。1996年7月15日,国家教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女童教育工作的十条意见》,提出要增加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女童受教育的机会。
在残疾儿童和少年入学方面,1994年8月23日,国务院发布《残疾人教育条例》,规定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儿童、少年实行义务教育纳入当地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并统筹安排实施。1996年5月9日,国家教委、中国残联发布《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九五”实施方案》,提出了对残疾儿童同步实施义务教育的任务指标、质量要求及主要措施等。
在流动儿童和少年入学方面,1996年4月2日,国家教委发布《城镇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就学办法(试行)》,规定城镇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就学应以在流入地全日制中小学借读为主。1998年3月2日,国家教委、公安部发布《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规定了流入地人民政府应为流动儿童少年创造条件,提供接受义务教育的机会。
(5)改革教育管理体制,增加教育投入。
在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方面,1987年6月15日,国家教委、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农村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把发展基础教育的责任交给地方,科学地划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权限。1990年7月9日,国家教委发布《全国农村教育综合改革实验区工作指导纲要(试行)(1990—2000年)》,该指导纲要指出要进一步完善“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办学体制。在关注农村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同时,国家也注重城市教育综合改革工作。1992年5月13日,国家教委印发了《关于搞好城市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提出推进城市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和优化教育结构等重大问题。
在教育投入方面,国务院于1986年4月28日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强调以单位或个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教育费附加的计征依据,附加率为1%。1990年6月7日,国务院又发布了《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将教育费附加率增加到2%。在提高教育费附加率和增加政府财政拨款的同时,国家还鼓励社会力量办学,开辟多种渠道筹措教育资金。
1988年3月25日,国务院总理李鹏在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做《政府工作报告》,指出教育体制的改革促进了各类教育事业的发展,国家和地方都要逐步增加教育经费,提倡和鼓励社会力量集资办学、捐资办学。此后,他又多次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积极探索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新体制和多种办学模式。
在鼓励社会力量办学的同时,国家也推出了相应的管理办法来规范其办学行为。1997年7月31日,国务院发布《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对教育机构的设立、教育机构的教学和行政管理等问题做了详细规定。同年10月14日,国家教委印发《关于实施〈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条例》的适用范围、教育机构的审批与备案、教育机构名称等做了具体规定。随后,12月4日,国家教委办公厅、劳动部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实行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了社会力量办学实行办学许可证制度。
经过15年的努力,2000年,我国初步实现了“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目标,为下一阶段全面实现“两基”任务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001年至2011年,在“两基”初步完成的基础上,我国进入全面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阶段。这个时期,义务教育的重点转向了均衡发展。2002年,党的十六大提出加大对教育的投入和对农村教育的支持。2007年,在党的十七大上,胡锦涛强调了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优化教育结构,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在党的义务教育均衡的思想指导下,教育部下发了相关文件以促进该目标的实现,如2002年2月26日印发的《关于加强基础教育办学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2005年5月25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及2010年1月4日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除上述《通知》和《意见》外,国务院和教育部等部门也积极推出相关政策,以配合实现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
(1)深化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教育投入机制。
2001年6月,在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强调要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2002年3月11日,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参加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安徽代表团讨论,再次强调了进一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随后,4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2006年,我国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提出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自此,“省级统筹、以县为主”的教育管理体制成为发展新方向。
教育管理体制的改革势必要求教育投入机制的转变。“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变了原来“以乡为主”的管理体制,将教育投入由农民负担转变为政府负担;而“省级统筹、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则要求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提供保障。具体措施则在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相关法规和文件中得以体现。2005年12月24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要求逐步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中央和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该通知还提出了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等具体措施。此后,财政部、教育部于2006年1月19日发布《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的实施管理办法》,提出了享受免除学杂费政策的对象、补助资金来源以及按区域分步推进的实施办法。同年,教育部和财政部又发布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督导工作的意见》,分别提出中央财政负担的免费教科书资金、免杂费补助金、公用经费补助资金、校舍维修改造资金等中央专项资金纳入国家集中支付管理和加强经费使用督导等措施。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的基础上,国务院于2008年8月12日印发了《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规定从2008年秋季学期开始,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学杂费。该举措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一项重要的惠民政策,是我国完善义务教育体制、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推进教育公平的重大决策。至此,我国义务教育的百年梦想终成现实,形成了城乡统筹的义务教育普惠制度。
除了免除城乡义务教育学杂费,国家还出台了具体规定和措施,使义务教育普惠制度惠及随迁子女。2003年9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六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提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全日制公办中小学要建立完善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制度和机制,同时也要建立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经费筹措保障机制。此后,2006年和2008年,国务院又先后印发了《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两个文件均强调了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以流入地为主、公办学校为主解决,这为随迁子女受教育环境的改善提供了保障,有利于实现义务教育公平,从而实现义务教育城乡均衡发展的目标。
(2)重视农村和西部贫困地区的义务教育发展。
为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2001年5月29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强调了未实现“两基”的贫困地区要打好“两基”攻坚战,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积极推进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此后,国务院和教育部多次下发文件强调支持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2003年9月1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提出落实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管理体制的要求,加大投入,完善经费保障机制。2004年2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2004—2007年)》,指出到2007年,西部地区整体上要实现“两基”目标。2006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为促进教育公平,公共教育资源要向农村、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民族地区以及薄弱学校、贫困家庭学生倾斜。2007年5月18日,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指出到2005年,西部地区“两基”攻坚取得了重大进展,中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普及程度和质量明显提高,农村教育面貌发生深刻变化。
(3)结合新课程改革,对教师进行培训;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以下简称“特岗计划”)、“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以下简称“国培计划”),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2001年2月23日,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积极配合和推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教师培养培训工作的几点意见》;同年10月17日,教育部又印发了《关于开展基础教育新课程师资培训工作的意见》。上述两个文件都要求教师培训工作与研究相关学科的课程标准相结合,此举被视为积极推动基础教育改革的关键一环。此后,为了有步骤地实施培训计划,教育部于2004年2月1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教育新课程师资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根据新课程实验推广的要求,统筹规划、分区推进、分步实施,分阶段、滚动式地展开新课程师资培训。在培训过程中,国家重视依托信息技术扩大培训范围,开展以实施“全国教师教育网络联盟计划”为主要依托的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此外,国家还重视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应用能力的提高。2005年4月4日,教育部印发了《关于启动实施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的通知》,要求从2005年开始试点,到2007年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采取多种途径和方式,使绝大多数中小学教师普遍接受不低于50学时的教育技术应用能力培训,并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教育技术能力水平考试认证。此举极大地促进了教师素质的全面提高。
在提高全国中小学教师整体素质的过程中,国家重点加大了对农村和西部贫困地区的教师队伍补充和培训力度。2006年5月15日,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印发了《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此举是贯彻落实“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重要方针的具体行动,是统筹城乡教育协调发展、优化教师资源配置、解决农村师资力量薄弱问题的重大举措。2009年3月25日,教育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师补充工作的通知》,提出:全面推进“特岗计划”,鼓励吸引大批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从教;同时,严格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确保持证上岗。这不仅有利于农村教师队伍的扩大,更有利于师资质量的提升。同年7月7日,教育部办公厅发布《2009年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提出当年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的重点是加强农村教师培训,包含中西部地区中小学骨干教师培训项目、边境民族地区中小学骨干教师培训项目、中西部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远程培训项目。2010年6月11日,教育部、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实施“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的通知》,决定从2010年开始实施“国培计划”。多元化的乡村教师培养补充和培训提升机制不仅增强了农村及偏远地区教师的专业能力,更重要的是让贫困地区的孩子们接受到良好教育,有助于其走出困境,实现人生理想。
(4)以素质教育为目标,深化课程改革。
2001年6月8日,教育部发布了《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指出构建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新的基础教育课程体系。该纲要还提出整体设置九年一贯的义务教育课程,小学阶段以综合课程为主,初中阶段设置分科与综合相结合的课程。该纲要顺应了当代课程改革的整体趋势,以素质教育为目标,为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指明了方向,将我国课程改革带入了蓬勃发展的新时期。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2001年11月19日,教育部发布了《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该方案符合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要求,注重学生经验,加强学科渗透,增强课程对地方、学校、学生的适应性,体现了均衡性、综合性和选择性的原则,符合素质教育的要求,为学生的持续、全面发展奠定了基础。2010年4月27日,教育部印发《关于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再次强调了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对培养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性。
2011年底,随着我国西部42个边远贫困县实现“两基”目标,全国所有县(市、区)和其他县级行政区划单位、所有省级行政区全部通过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的国家验收,实现“两基”目标,全国九年义务教育人口覆盖率达到了100%,青壮年文盲率下降到1.08%。 这成为我国教育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追求教育公平,提升教育质量,一直是我国的基本教育政策。随着“两基”任务的全面完成,我国进入了全面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提质升级的新阶段。为此,国务院等部门下发了相关文件。2012年9月5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提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基本目标及具体要求。该意见为日后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统筹推进提供了指导思想,并为推进教育现代化指明了方向。
这一时期,除了出台相关规定外,党和国家领导人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党的代表大会等场合多次提出促进教育公平、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等问题。2012年,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资源配置要向中西部、农村、边远、民族地区和城市薄弱学校倾斜,实施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等。同年,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党的十八大上强调,要合理配置教育资源,重点向农村、边远、贫困、民族地区倾斜,支持特殊教育,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水平,积极推动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教育等。
从上述政策及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讲话中,我们可以看出,贫困地区的教育发展和弱势儿童、少年的教育问题是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议题。
在弱势儿童、少年的义务教育问题上,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成为党和国家重点关注的群体之一。2012年1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提出到2015年,农村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普遍接受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0%以上,并逐步提高巩固率。
在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过程中,除了有重点地进行政策倾斜外,党和国家还制定了具体的战略措施,包括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教育信息化和教育督导制度等。
(1)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提高贫困地区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健康水平,巩固义务教育普及的成果。
2012年5月23日,教育部等十五部门发布了《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等5个配套文件,对计划实施细则、食品安全保障、食堂管理、学生信息管理及信息公开公示办法做出了明确规定。同年6月2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关于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出农村学校营养餐应坚持以学校食堂供餐为主,校外餐饮服务单位供餐模式为辅,严格限制家庭托餐准入。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截至2015年4月底,连片特困地区699个县(包括兵团19个团场)全部开展营养改善计划国家试点工作,9.14万所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全部纳入实施范围,2132.12万名农村义务教育学生全部享受营养膳食补助,有效地巩固了义务教育普及的成果。
(2)以信息化技术提高教育管理水平,促进教学手段科技化、教学方式现代化。
在教学信息化方面,2012年3月13日,教育部发布了《教育信息化十年发展规划(2011—2020年)》,提出建设优质网络课程及其资源,遴选和开发学科工具、应用平台等,到2020年,基本实现“校校通宽带,人人可接入”。该规划的实施有助于促进优质教育资源的普及共享,推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实现教育思想、理念、方法和手段全方位创新,对于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构建学习型社会和人力资源强国具有重大意义。
在教育管理信息化方面,2012年3月15日,教育部发布了7个教育信息化相关标准,其中与义务教育相关的有《教育管理信息 教育管理基础代码》《教育管理信息 教育管理基础信息》《教育管理信息 教育行政管理信息》《教育管理信息 普通中小学校管理信息》《教育管理信息 教育统计信息》。这些标准的发布,有助于建立健全教育信息化标准体系,保障教育信息化健康有序发展,并实现数据互通、资源共享。
(3)实施教育督导制度,确保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督导工作是确保义务教育工作落到实处的重要保障,为此,国务院和教育部等部门在这一时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相关规定。2012年1月20日,教育部发布了《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规定了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的评估认定标准及评估内容,促进了县域内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同年5月4日,教育部印发了《关于加强督学责任区建设的意见》,提出在省、市、县三级分别设立督学责任区并强调了确保督导工作质量。2012年8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成立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的通知》,提出成立国家层面的督导委员会,聘请国家督学,统筹指导全国教育督导工作。2012年9月9日,国务院发布《教育督导条例》,该条例是新中国第一部专门的教育督导法规,有效地促进了我国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自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践行了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的庄严承诺。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路线指导下,我国逐步制定了义务教育法律法规并不断完善,教育制度得到了创新;义务教育事业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全面普及了九年义务教育,扫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就。这些成就的取得有益于义务教育沿着深化改革、发展素质教育、推进教育公平的方向发展,为实现义务教育的优质均衡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