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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府主导的保险制度的案例分析

20世纪30年代受经济危机的影响,德国社会保险制度处于极度不稳定状态,开始实施社会保险紧缩政策。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德国开始重建社会保险制度。1947年阿尔弗雷德·穆勒-阿尔马克(Alfred Müller-Armack)提出社会市场经济模式,明确国家有义务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随后社会保障的重要性被写进《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1949年德国颁布《社会保险调整法》,提高社会保险金水平。在之后的近40年里,德国针对各社会保险项目颁布了多项法律法规,并对一些法律进行了多次修改,如《疾病保险津贴提高法》和《就业促进法》等。1957年德国颁布的《农民老年救济法》将筹集养老金的方式改为现收现付制。1975年德国颁布了社会保险的法律基础《社会法典》。至20世纪80年代,德国成为世界上社会保险福利水平和保障程度较高的国家,并且保障范围仍在不断扩大。

(一)模式分析

德国政府主导的保险制度的模式可以根据如下方面进行讨论。

(1)管理模式:分散管理模式。

德国的社会保险是分散管理模式,政府不直接管理社会保险,而是实行行业组织管理和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方式,行政层级主要由联邦政府部门和经办执行机构组成。德国已建立分工明确、相互制约的社会保险管理体系,联邦议会负责制定社会保险法律,政府部门监督实施,各保险公司负责提供服务。德国的联邦政府机构分为:负责医疗保险和护理保险的联邦卫生部、负责养老保险的联邦劳动和社会事务部、负责失业保险的联邦劳动就业服务部。具体的社会保险业务由三个部门下设的专门管理委员会负责,在各州各地区也有相应机构负责。

(2)资金来源:投保资助模式。

德国的社会保险资金负担主要采用投保资助模式,由政府、雇主、参保劳动者共同承担社会保险费,由法律强制劳动者和雇主定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政府给予一定补贴。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水平与工资水平相关,使国民收入在不同收入群体中再分配。

(3)基金模式:现收现付制。

德国的社会保险基金主要采用现收现付制,以支定收,代际转移,不留积累。主要通过社会统筹的方式向各个雇主和劳动者筹集保险基金,再按照社会共济原则在各参保人发生保险事故时进行基金收入的再分配,实现代际收入再分配,由在职员工负责退休员工的养老费用。虽然该模式社会保险费水平较低,大大减轻了劳动者的负担,利率和通货膨胀风险较小,但是人口老龄化会对基金收支缺口造成巨大影响,威胁社会保险体系的可持续运转。

(二)构成内容

德国的保险制度具有以社会保险为主、以商业保险为辅的特点,其核心目标是维护社会公平稳定。德国的社会保险以养老保险为主,占32%,其次是约占20%的医疗保险和占2.4%的护理保险。

(1)养老保险制度。

德国采用的是典型的三支柱养老保险制度,包括法定养老保险、企业养老保险和私人养老保险。法定养老保险的保障对象包括90%的从业人员,即全部供职劳动者、独立从业者、农场主和公务员等。企业养老保险主要采取企业年金制度,即提取雇员一定比例的工资放入个人账户,在雇员退休后返还。而私人养老保险的购买者主要为自由职业者,其余人员也可以自愿投保,保费均由投保人全额承担。

德国的三支柱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了三个层次的全面覆盖:第一层次为法定养老保险提供基础养老保障;第二层次以政府补贴和资本市场相结合的企业养老保险满足绝大多数劳动者的养老需求;第三层次为私人全额承担的私人养老保险,为其余无法获得基本养老保险的国民或有更高养老保险需求的国民提供补充。从公平与效率的角度看,德国的养老保险强调效率,兼顾公平,养老保险基金由国家统筹安排,强调企业和劳动者缴纳一定比例的保险费,政府对养老保险提供额外补助,充分发挥和调动劳动者的自主积极性。

(2)医疗保险制度。

德国实施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以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偿付医疗费用支出,基金来源为雇员和企业按一定比例强制缴纳的保险费。德国的医疗保险制度以强制性法定医疗保险为主,以自愿性私人医疗保险为辅。该制度覆盖了几乎所有德国国民,包括88%的参加法定医疗保险的人群、10%的参加私人医疗保险的人群和2%的参加医疗服务保障计划的特殊人群。

德国的医疗保险制度强调保险机构自我管理和政府监管模式。德国医疗保险机构需要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一般会加入相应的行业协会,体现了行业自律性和自主性。而政府主要负责宏观管理,不直接参与基金的运作管理,仅提供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以及发挥职能监管作用。

(3)失业保险制度。

德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已形成劳动权益保障、保险金救助和再就业促进计划“三位一体”的保障体系。德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强制要求所有劳动者参与,政府、雇主、雇员三方共同缴纳保险费,政府主要提供贷款或补贴。

德国在职阶段的劳动权益保障主要依靠劳资双方协商建立的自治机制。在企业内部,建立劳资协议会;在企业外部,建立劳动法庭和社会法庭以协调劳资双方的司法纠纷。对于失业阶段的保险金救助,从保障手段划分,包括失业保险金Ⅰ的互助性基金和失业保险金Ⅱ的财政性无偿补助。失业保险金Ⅰ由雇主和雇员共同分担,在收支失衡时,政府会提供贷款或补贴。失业保险金Ⅰ的受益人是已缴费的被保险人,而失业保险金Ⅱ由财政转移支付为没有达到领取资格的失业者群体提供保障。德国还提供求职阶段的再就业促进计划,通过职业介绍咨询、职业技能培训等方式实现失业自救,有效减少了对失业保险金的巨额需求(见表2-4)。

表2-4 德国失业保险制度的保障内容

(4)工伤保险制度。

德国会为存在雇佣关系的所有雇员提供工伤保险,雇主有法定强制性义务为雇员缴纳工伤保险的保险费,而雇员不需要缴纳任何保险费。工伤保险制度的保障对象主要为学生、工人、职员、消防人员、残疾雇员、部分自由职业者、非营利的志愿者、农场主及家庭成员、失业者和囚犯等。

德国的工伤保险制度的经济补偿内容主要包括暂时性伤残补助金、永久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遗属抚恤金和其他收入的抵消减免规定。德国工伤保险制度将事故后果转为由参保的所有雇主集体承担,具有社会共济性。德国工伤保险制度具有鲜明的预防优先特征,通过法律法规监管、技术研究预防方案、装置设备等组织防护措施和教育宣传工作,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和损害。此外,德国还设有第三方赔付的基金模式,设立一个独立于事故的第三方进行事故认定和费用支付。而且德国工伤事故的赔付强调共同基金模式,由所有雇主共同承担,形成互助互惠的资金积累,建立公平责任机制。

(5)生育保险制度。

德国的生育保险制度本质上是对女性劳动者权利和义务的保障政策,主要包含孕期保护工资、孕期医疗费用支出、孕期辞退保护金等。生育保险制度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政府财政补助。生育保险金的高低与投保人医疗保险费高度相关,且为免税收入。 ODVPcOvA0RCC6x/REZPkqT2Juv5qyYXsHxZuDdF2ITHFl2d8NVRasV3ZX9g5Dd5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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