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在高校担任教职以来,经常想起的问题是:正在做的研究在何种意义上可以算是法学研究?这个问题似乎并不需要追问,因为从研究议题或领域来看,考察和分析法院运行肯定属于法学的研究范畴。但是,可以进一步追问的是:这种研究中阐发的知识在何种意义上算是法学知识,进而可以成为法学院学生需要了解的知识?之所以会产生这样的疑问,是因为既有的法学主流知识体系遵循司法中心主义,主要讲授司法适用意义上的知识,有的人甚至认为,只有司法适用的知识才能称为法学知识。毕竟,法学作为一门古老的学科,其历史可以追溯至古罗马时期,自产生起即与法律职业密不可分,带有鲜明的职业属性,而这种职业属性又集中地体现为对法律的解释和运用,尤其是法律职业者在司法过程中的法律适用。
如果基于这种知识视野,本书考察和讨论的问题无疑难以贡献法学意义上的知识。但是,从我国法治建设的整体格局来看,法学知识并不能仅限于司法适用层面,而是应当涵盖更多的向度。相较于许多学科,法学有其独特性,与国家的制度性建构及实践密切相关,由此,对法学知识的界定也需要从国家视角来把握。在我国的国家和社会治理中,法律职业群体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但大国治理的复杂性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并不能简单地从法律职业的角度看待许多问题,而是应当有更多的考量维度。如果从法学或法治的国家治理属性出发,可以将法学的知识类型划分为三个向度,分别是司法适用向度的法学知识、社会治理向度的法学知识、国家建构向度的法学知识 。这三个向度可以更为完整地表明法学的知识体系构成。
司法适用向度的法学知识无疑应当是法学教育以及法学研究的主流,但值得关注的问题是,法学院学生普遍较为缺乏国家建构向度和社会治理向度的法学知识,往往倾向于简单地从法律条文出发,甚至形成了法条主义或机械司法思维。这种状况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或制约了法学院学生所汲取的法学知识的丰富度和完整性。一旦进入真实的司法场域,不难发现有两个方面的问题时常会给法律职业者带来困惑:一是我国司法适用中为什么会经常强调“司法为民”“服务大局”等富有能动性的倡导或要求?二是我国司法运行中有不少方面与从教科书或者西方理论中了解的所谓“司法模式”并不完全一致,法律职业者如何恰当地理解和定位自己在其中的角色?单从司法适用向度的法学知识来看,这两个方面的问题都难以得到很好的解释,但这样的问题无疑在深层影响着法律职业者的内心意义世界。进一步看,其中的关键正在于如何深入认识中国司法运行的制度逻辑,进而基于对制度逻辑的深切把握而形成对中国司法模式的理解与认同。
从近几年的授课感受来看,非常有必要讲授社会治理向度以及国家建构向度的法学知识,从而引导法学院学生具备波斯纳法官所说的“超越法律”的认知视角和分析思维。但是,对这些知识的揭示、阐发与传播,并不是主要依靠偏重于法律条文适用的法教义学进路就可以实现,而是要将社科法学与政法法学的分析思维纳入其中,融入政治学、社会学、公共管理学等学科的知识元素。这样的讨论看起来并不直接回应法律职业群体在个案处理中的知识需求,但实际上可以在“背景知识”的意义上为更为恰切地适用法律、解决纠纷提供启示。如果掌握了这样的“背景知识”,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中,无论是司法人员,抑或是律师,都更可能基于对国家和社会治理的制度逻辑的理解和把握,形成更加有助于矛盾纠纷有效化解的思路与方案。
在我国,这两个向度的法学知识及其所揭示的制度逻辑有较强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并不会因为数年的时间变动就发生本质性改变,有些知识甚至在较长时段中依然可以成立并且可以实际运用。之所以如此,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司法过程所处的政法体制具有相当程度的稳固性,国家治理的制度逻辑亦有相当程度的连续性。正因如此,在本书中,尽管基础性的调研素材主要来自几年前的实地调研,但从中得出的发现与结论仍能适用于现在,而且本书并没有仅限于此,而是将经验考察的视野延伸至更早时期,同时也对法院近几年在各方面出现的新情况保持追踪考察。中国是一个大国,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这也势必会影响到各地法院的实际运行状况,因此本书使用的材料没有局限于个别地方,而是涵盖了在多地调研获取的经验材料,试图通过这种方式尽可能揭示出基层法院在县域政制中带有一定普遍性、一般性的运行机理。
实际上,本书所想呈现的不过是基层法院运行中长期存在的“常识”。之所以说是“常识”,是因为这些知识对于在法院工作的人员而言,不过是每天都发生的事情,“太阳底下无新事”。然而,对于偏向于从西方法学理论与特定的司法模式来认知和评价中国司法运行状况的人而言,这些知识又并不算是“常识”。在社会治理向度以及国家建构向度上,法学的经验研究的主要意义正在于“发现常识”和“回归常识”。在这些方面,不是“常识”太多了,而是“常识”太少了。当然,“发现常识”和“回归常识”并不容易,难点主要在于研究者们往往对法律实践经验,尤其是牵涉复杂权衡过程的社会治理乃至国家治理经验,缺乏直接的感受与真切的理解。法学是实践性的,法治也是实践性的,唯有真正立足于厚重的、饱满的实践经验,才能发现并提炼出真实且富有生命力的法学知识。可以说,某种意义上“迈向实践”是法学知识生成的不二法门。
就此而言,本书仅仅是以一个调研者或旁观者的视角观察并呈现我国基层法院在“司法”与“治理”两重维度中的实然运行状况,肯定会有很多局限性,甚至存在诸多疏缺。非常欢迎读者指出书中存在的问题,这会增进我们对中国司法的常识化认知。希望自己以后能够写出真正基于自身直接的实践经验所提炼和总结的作品,这样的成果无疑更能展示并贡献出有实际价值的法学知识。同时,也热烈期盼更多的研究者走向并拥抱复杂的中国法治实践,以直接的、真实的且多维的经验体悟来描绘或刻画中国司法(乃至中国法治)的丰富图景。这种“迈向实践”的经验研究,无疑会有助于我们更加全面、细致地了解中国司法的“常识”,进而更好地认识中国法治、理解当代中国。
是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