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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社会责任的伦理基础:阿马蒂亚·森的观点

阿马蒂亚·森在经济学和哲学领域做出了广泛而具有开创性的贡献。在经济学领域,他对社会选择理论、福利经济学、女性主义经济学和发展经济学等的研究可谓成就斐然,其中,他在福利经济学上的贡献使他获得了199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在哲学领域,他对伦理学、政治哲学、正义理论和身份理论也有着重要贡献。

20世纪70年代,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崛起,著名代表包括以米尔顿·弗里德曼为代表的“芝加哥经济学派”和以迈克尔·詹森为代表的哈佛商学院。前者强调有效市场假说、股东利益最大化等,后者把前者的经济学观点翻译应用到企业管理情境中,强调交易成本经济学和以代理理论为核心的公司治理等。最早的代理理论将公司描述为“个体之间契约关系的联结”。这些个体,包括法人,被认为是公司的利益相关者。可是,代理理论并没有去研究公司管理者如何能够与其利益相关者一起创造和分配经济价值,它更多地把重点放在管理经理人和委托人之间的关系上,并且只关注唯一的利益相关者,即股东。

于是,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争论主要聚焦于这样一个基本问题:在法律与社会习俗的社会规则范围内,营利性企业除了有使股东利益最大化这个经济义务之外,是否还有社会义务或道德义务。非伦理的管理理论(诸如基于股东视角的管理理论)在管理手段和策略上只考虑法律法规的约束,认为追逐利益只要合法即可,在相关利益者的范围上只考虑股东,至多也只考虑到雇员和顾客。股东视角(shareholder view)将企业看作其所有物,即公司股东的个人财产,企业只对其他可能受到影响的人承担有限责任。股东理论认为,公司和经理人应当代表股东行事,并且股东们的目标就是利润最大化。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被视为实现股东目标的工具,公司或经理人没有义务去考虑公司营利之外的其他问题,如果擅自承担额外的社会责任则会给股东带来非必要的损失。当然,这并不意味着股东作为个人没有道德义务,股东可以以个人的名义投身于社会公益活动或慈善活动,但公司本身除了追求利润最大化之外,不应被强加道德义务。

作为经济学家和哲学家的森认为,这种股东视角代表了公司的工具性观点,如果公司的责任就是在法律和社会伦理习俗的框架下为股东谋求最大的利润 [1] ,那么无论从字面意义还是从道德层面上来说,公司本身和其在社会中所扮演的角色都是毫无道德的。他提出,人们的社会价值和道德价值与自身的利益息息相关。

在《商业伦理能让经济更有意义吗?》这一文章中,森分析了道德行为对于经济活动的必要性。 [2] 文章开篇,森就指出:许多人都认为商业伦理是不必要的,我们需要去思考人们为何会有这样的误解。事实上,从亚里士多德和考底利耶到中世纪的哲学家包括阿奎那、奥卡姆,再到早期现代的经济学家例如威廉·配第和弗朗斯瓦·魁奈,都在不同程度上对经济活动提供过伦理道德层面的考量。人们对商业伦理的误解起自对亚当·斯密思想的误读,森深刻分析了这种误读是如何发生的。斯密指出人有自利心,然而更重要的是,斯密强调社会的生产、组织、交换、交流所依据的绝不仅仅是自利心,而是人与人之间基于道德而产生的普遍的信任感。 [3] 因此,社会需要广泛存在的道德行为来培养普遍的信任感,有了信任,交流、合作、生产才能够有效进行。

森指出,在法律和社会习俗未能提供规则的地方,只关注和获取个人利益可能会破坏社会整体的信任感。股东理论虽然也强调社会中普遍信任感的重要性,但由于它建议个体在法律和习俗允许的范围内追求个人利益,这就意味着个体并不必须始终以值得信任的方式来行事。当个人利益和道德行为发生冲突的时候,如果没有法律规则约束或者个体有机可乘,那么个体就可以选择前者,而非后者。 [4] 事实上,我们已经见过太多的商业伦理丑闻来自企业领导者及其员工对法律规则的忽视,甚至是以相当“聪明”的方式钻法律规则的空子。更重要的是,法律规则本身并不是人类社会生活的意义和价值所在,相反,它们是为了促进人们获得更好的生活而被设定的。人类社会首先需要的是有关美好生活的意义和价值的追问,而这与道德判断有关。

对于现代商业企业,森认为,企业总体上的成功是一种“公共利益”(public good),它包含非常强的外部性(externality),即会对他人和社会产生正面或负面的影响。与无法与别人分享的“私人利益”(private good)不同,所有人都能够从公共利益中获益,所有人都参与其中并为之做贡献。所以,森对于“商业伦理能让经济更有意义吗?”这一问题的回答是,如果经济的意义包括达成一个良善的社会的话,那么企业的诸如交换、生产、分配等活动当然是该意义的组成部分。但如果经济的意义仅仅是增加利润和商业回报的话,那么企业对他人的关注就得从工具性的角度进行判断。比如,承担企业社会责任的公司往往能够得到更丰厚的回报。然而,虽然将这种工具视角的手段应用于实践会产生不错的效果,但这只能说是工具模型所提倡的行为符合道德的要求罢了。更具有内在价值的企业行为是通过帮助他人的方式,以及通过促进人们在社会中的道德行为的普遍意识,来致力于使社会取得整体性的进步。 [5]

和前两节我们提到的斯密及韦伯类似,森也强调伦理在商业活动中重要的限制和约束作用。对于个人而言,他受到的约束不仅包括一个人所能做的极限的“可能性约束”,也包括他在遵循道德、习俗或策略性立场中所选择的“自我强加的约束”。 [6] 虽然存在不同程度的个体差异,但一般来说,人们是否选择接受自我强加的约束,取决于其文化中所承认的社会和道德规范。人们受到激励和约束的因素是非常复杂的。“的确,在人们实际观察到的商业行为中,跨地区和跨文化的差异很好地说明了一个事实,即商业原则可以拥有更丰富、更多样化的形式,且具有不同结构的多个目标。” [7] 这对于那种关于商业行为的唯一原则就是利润至上的片面认知是一种有力的驳斥,而森的驳斥的基础也来自对于人类行为动机的思考。

在《伦理学与经济学》一书中,森指出,人们的行为并非完全根据理性选择,他认为把人假设为纯粹的工具理性代理人是对人类行为的愚蠢简化,人们受到激励和约束的内在动机,远不只利润最大化,也远不只更广义上的利己主义。虽然有些动机可以通过个人利益的角度来解释,但不是所有的动机都可以归结为以自我为中心,更不能被定义或简化为利润最大化。现实世界的人类行为往往不会按照经济学教科书中所描述的理性假设那样发生,我们不能把理性等同于自利最大化(maximization of self-interest)。这种“自利理性观”(self-interest view of rationality)意味着对“伦理相关”的动机观的断然拒绝。 [8] 行为者有时候会受到某种承诺(commitment)的激励,这种承诺超出了他们对自身利益的考虑,他们会因为原则、诺言、群体规范或是对未来福利的期待去做某些事情。 [9] 正如森所指出的那样,既没有证据表明自利最大化是对人类实际行为的最好近似,也没有证据表明自利最大化必然导致最优的经济条件。在各种团体组织的活动中,从家族到党派再到贸易组织和经济利益集团,自利行为总是与非自利行为相伴随的。森以自由市场经济为例解释说明了这个问题,比如在日本,日本社会以规则为基础行为,系统地偏离了自利行为的方向,并且责任、荣誉和信誉都是取得个人和集体成就的极为重要的因素。同样地,包括受儒家思想影响的东亚工业化成功的一系列案例都说明,人们的行为不能仅仅依据个人私利和追求经济利益来解释,人们的行为背后有诸多其他影响要素。

无论是现代商业实践还是经济学、管理学研究,目前主流的观点总是认为伦理价值属于非理性而将其排除在行为原则和研究模型之外,然而这造成了商业实践中的法律底线化和经济学、管理学研究的价值中立化。正如阿马蒂亚·森指出的,现代伦理学文献的内容远比已经进入经济学研究中的伦理学内容更加丰富,是经济学(实际上也包括管理学)中极为狭隘的自利行为假设,阻碍了它对一些非常有意义的经济伦理关系的关注。现实生活远比教科书上的理论模型要丰富多彩,真实的人类行为动机也远比某种单一的人性假设要复杂。我们应当认识到,不论是真实世界中的商业行为,还是学术上的经济学、管理学研究,在根本上都必须回到人类行为的动机,即“一个人应该怎样活着”,这是一个重要的伦理道德问题。

[1] Friedman M.The social responsibility of business is to increase its profits.The New York times,1970-12-13.

[2] Amartya S.Does business ethics make economic sense.Business ethics quarterly,1993,3(1):45-54.

[3] 同②.

[4] 希斯,卡尔迪斯.财富、商业与哲学:伟大思想家与商业伦理.宋良,译.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21:397-415.

[5] Amartya S.Economics,business principles and moral sentiments.Business ethics quarterly,1998,7(3):5-15.

[6] 同②.

[7] Amartya S.Economics,business principles and moral sentiments.Business ethics quarterly,1998,7(3):5-15.

[8] 森.伦理学与经济学.王宇,王文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8.

[9] Amartya S.Rational fools:a critique of the behavioral foundations of economic theory.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1977,6(4):317-344. zEgKRDH0Y8aMgKfTH8cB8zBS0WSxesDXpWSuxiZklAkfab3wOsluM85jAdjPTn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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