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是世界头号经济与科技创新强国,自19世纪中后期开始已经连续引领了第二次、第三次工业革命以及20世纪90年代开始的互联网科技浪潮,始终是世界科技创新中心。相对于英国、法国、德国等欧洲国家而言,美国本土避免了两次世界大战的战火,积累了科技创新所需要的大量资本,同时也有世界范围内大量的科学家、工程师为躲避战火移民美国,为第三次科技(工业)革命的顺利开展做了资金和人才准备。美国科技创新的发展史表明,尽量避免本土战争,利用和平稳定的环境吸引资金和人才,更有利于科技创新。美国是实施全球化人才战略的典型国家,其通过留学生政策、博士后制度和技术移民政策等,实现了吸引和保留国际顶尖人才的战略目标。美国拥有全球最强有力的专利保护制度,强化了对科技创新的激励。美国还拥有良好的科研创新环境,在全社会形成了尊重科技创新和创造的氛围。美国人才战略的这些特征,为我国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带来了有益的启示。
自1776年通过《独立宣言》,宣布建立美利坚合众国以来,在200多年的时间里,美国便从一个经济基础薄弱的传统殖民地,发展为引领世界经济科技发展的第一强国,这与美国把握住了三次工业革命的机遇,积累了科技创新所需要的人才、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息息相关。
美国是典型的移民国家,在作为英国殖民地的时期,有大量来自西欧的官员、传教士、科学家、学者等前往北美定居,也有大量非洲奴隶被迫“移民”到北美,这为日后美国正式的技术移民和劳工移民打下了基础。美国在建国后100年左右的时间里,采取了全面开放的移民政策倾向。建国初期薄弱的经济基础和经济开发的需要,决定了美国对外来劳动力的大量需求,因此,美国欢迎和鼓励外国人口和人才,并在这一时期吸收了许多欧洲工业革命产生的剩余劳动力。这些欧洲移民的到来为美国带来了开展工业化建设所需要的劳动力和技术,熟练的技术工人移民为美国带来了欧洲的先进生产工艺和理念,如意大利移民在煤气、电力、自来水等市政建设技术方面做出了巨大贡献(姬虹,2013)。
18世纪末19世纪初,美国开始进行工业革命,并逐步成长为仅次于英国、法国、德国的第四号工业化强国。南北战争结束后,美国构建了国内统一的市场环境,为美国资本主义经济发展扫清了障碍。之后,美国进入经济加速发展时期,工业生产效率大幅提升,在19世纪末工业产值跃居世界第一。与此同时,美国国内产业和社会对技术人才的大量需求促使美国加大了国内高等教育体系建设的力度,也促进了学生的国际流动。美国一方面通过建立起国内先进的高等教育体系,培养具备较强能力和掌握技术的本土人才,另一方面通过大量接收国际技术移民和留学生,满足工业化进程中对高水平专业技术人才的需求。
20世纪是美国最终确立其世界科技创新中心地位的关键阶段。在20世纪,美国本土避免了两次世界大战的直接破坏,相对于英国、法国、德国等欧洲老牌资本主义国家而言,保存了经济发展和科技发展的元气。美国通过在两次战争中出售军事武器等途径,积累了科技创新所需要的大量资本,同时也有世界范围内大量的科学家、工程师为躲避战火移民美国,为第三次科技革命的顺利开展做了人才准备。美国在战后经济、军事实力大幅提升的同时,还主导建立了布雷顿森林体系、联合国等组织,形成了以美国为中心的经济、政治格局,确立了美国世界头号强国的地位。在政治、经济、人才、资本等各项条件成熟之时,美国主导了第三次科技革命,创造和开拓了原子能技术、航天技术、电子计算机等高新科技领域,掌握了大量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在高精尖领域建立起自身主导地位和绝对优势,引领了世界各国科学研究和技术投资的发展趋势,其世界科技创新中心的地位得以确立和巩固。
表2-1 美国专利保护制度的发展历程
专利保护制度旨在通过法律和经济手段,为专利发明人的智力成果与知识产权提供确认和保护。美国历经200多年的努力,逐渐构建了全球最完善和最全面的专利保护制度,对本国科技创新活动的开展和智力创造成果的保护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并成为各国效仿的榜样。美国专利保护制度的发展历程分为五个阶段(孙旭华,2007)(见表2 - 1)。
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在反专利运动、专利法制不统一、新兴工业国家的崛起威胁等时代背景下,美国为实施专利保护战略,又进行了一系列的制度创新。第一,建立了以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为核心、统一处理专利纠纷的上诉和审理工作的专利司法制度,增强了司法解释的统一性和专利制度的稳定性。第二,白宫科技政策办公室联合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国立卫生研究院、国防部、国家标准和技术研究院、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等近20家机构成立了美国科研环境联合委员会(JCORE),旨在塑造美国科研价值观和科研道德准则,以保护美国科研安全和知识产权(段黎萍,于珈,张志刚,等,2021)。第三,专利保护领域进一步扩大,生物技术、计算机软件、商业方法等纳入专利客体范畴,适应了经济全球化的国际环境和第三次科技革命的时代发展要求,激活了生物医药、计算机等高科技领域人才的创新活力,促进了美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第四,专利保护制度国际化。为了应对全球化趋势和发展中国家不断崛起的压力,美国开始把专利保护战略作为其国际竞争战略的一部分,尝试建立保护本国专利的技术壁垒,并最终通过特别301条款程序的国际化和TRIPs协议的确立,实现了其专利制度的全球化扩展。第五,2011年,美国将沿用了200多年的“先发明制”改为其他国家普遍采用的“先申请制”,这一行为促进了美国专利制度的进步,也有利于美国开展国际经贸交流与合作(付丽霞,2018)。
2021年12月6日,美国司法部、国家标准和技术研究院、专利商标局共同发布了《关于受自愿F / RAND 承诺约束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谈判和补救措施的政策声明草案》,该草案更为重视专利持有人与实施者之间的利益平衡,既要促进标准充分实施所带来的技术扩散效果,也要给予专利持有人在一定条件下寻求禁令救济的能力,以实现激励创新的目的(易继明,2023)。
总括而言,美国专利制度源于殖民地时期对英国专利制度的移植,后随时代发展不断改进,并最终实现了专利制度的国际化发展。美国的专利制度试图实现专利保护与知识共享之间的平衡,以及发明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在其专利制度的作用下,美国不断推进知识创新成果向产业竞争优势转化,推动美国高新技术产业的迅速发展,使知识创新成为其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专利制度的国际化也为美国在全球范围内获得持续竞争优势、保护本国创新成果与经济利益提供了重要的制度基础。
美国是最早实施全球化人才战略的国家,制定了包括留学生、博士后、技术移民等在内的一系列人才引进政策。通过这些政策,美国吸引了全球范围内的优秀人才,促进了本国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美国这方面的政策和实践为我国提供了参考。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不久,美国便于1946年制订了富布莱特计划,设立研究基金和奖学金,接受外国学生赴美学习,同时也通过外国学生项目和国际科学技术项目为留学美国的学生与科研人员提供资助。留美学生一直是美国高等教育中不断增长的一部分。
进入21世纪,美国更加重视STEM领域的人才培养。2007年,美国专门建立了面向理工科博士的奖学金制度,并重点挽留优秀留美学生。据美国全国科学理事会2006年的统计,美国大约35%的科学与工程博士来自外国,其中有22%来自中国,远高于排在第二名的印度(14%)。2008年7月,美国《科学》杂志发表的题为《美国研究生教育:头号博士培养学校现在来自中国》的文章指出,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已成为最肥沃的美国博士培养基地。2012年,相关法律还为在美国取得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美国人才紧缺领域)博士及硕士学位的外国毕业生制订新的绿卡计划,帮助他们在美国工作和创业。数据显示,2021年赴美留学生中有54%在学STEM专业,而赴美留学的中国学生中这一比例为50.4%。
留美学生在2018/2019学年达到109.5万人的历史新高。受新冠疫情的冲击,2020/2021学年全球留学生比例有一定程度的回落,但从整个发展历程来看,赴美留学的人数是上升的(见图2 - 1)。
图2 - 1 在美留学生人数变化(1960/1961学年至2020/2021学年)
资料来源:IIE.Open Doors/2021 Fast Facts.
2016—2021学年美国留学生学科分布统计结果显示,工程以及数学与计算机科学专业领域的留学生人数最多,平均在20万人左右。另外,随着现代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多样化,商业管理、法学等学科领域也成为留学生赴美求学的目标领域。特别是攻读商业管理的留学生数量巨大,2016—2021学年人数虽连续下降,但仍保持在15万人左右,成为仅次于工程以及数学与计算机科学的第三大留学目标领域(见表2 - 2)。
表2 - 2 2016—2021学年美国留学生学科领域分布 单位:人
美国政府多对留学生表现出友好倾向,希望能吸引全球人才,从而增加美国的竞争力。但在特朗普执政期间,美国在留学生方面的政策出现收紧的趋势,对于移民也采取了更加保守的态度。这一系列举措也引起美国高科技企业和科学界的普遍忧虑,他们认为收紧全球人才流入美国的通道,将会削弱美国的科技创新实力。2021年拜登上台后重新表现出对留学生的欢迎和重视。2022年1月21日,拜登发表了以“吸引STEM人才”为目的的声明,声明中指出STEM领域对美国的繁荣、安全和健康的重要性。
随后美国国务院和国土安全部也宣布了新的行动,主要包括:(1)将22个新专业纳入STEM。新增的22个专业不仅有商科,如数据可视化、数据分析、商业分析,还有文科,如人类学。就读这些专业的学生均可参与STEM领域的选择性实习培训(optional practical training,OPT),已经在使用这些专业的OPT的留学生也可以申请延长OPT。(2)延长STEM领域J-1签证期限。(3)简化STEM专业人才的绿卡申请。
博士后是介于博士与专职科研人员之间的过渡状态,重点训练和培养独立从事科研活动的能力。美国是博士后制度的创立者,其博士后数量和质量都遥遥领先于世界各国。
1876年约翰霍普金斯大学校长丹尼尔·吉尔曼(Daniel Gilman)为从事基础研究的年轻科学家设立研究基金。在第一批获得资助的学者中,有4位是取得了博士学位的,因而被称为“博士后”,这被视作世界博士后的起源。博士后制度设置的最初目的是培训青年学者和推进科研工作,如今它已经演变成为一项意义重大的科技人才制度,也为美国科技领域创新提供了重要的人才基础。《环球科学》2019年同行评议对52所美国研究机构的近14 000名博士后的调查显示,大部分美国博士后的年薪为47 500美元左右(赵硕,2019)。
美国并没有关于博士后教育的全国性规范文件,也不存在有完全行政权力的政府归口管理部门,但美国博士后制度在悠久的历史中已具有相对成熟和规范的做法,具体来说,美国博士后制度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范平花,2006):
(1)招聘程序。美国博士后的申请条件比较宽松,总体流程较为简单,主要包括公告博士后招聘启事、候选人填写和提交意向函与证件、招聘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发放博士后供职信。
(2)招聘主体。美国博士后的招聘主体主要包括大学、政府和企业三类。
大学是美国博士后招聘的主要机构,全美具备博士学位授予资格的大学几乎均招收了博士后。
政府部门招收的博士后分为有数量限制和无数量限制两类。有数量限制的政府部门博士后属于有2~8年期限的临时雇用人员,临时雇用期届满后可直接留在政府部门工作,而无数量限制的政府部门博士后,在完成博士后工作后只能作为政府部门人员的备选。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国立卫生研究院、环保局、地质勘探局等政府部门均招收博士后。
企业博士后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出现,特别是一些大型生物工程企业和医药公司大量招收博士后,承担相关研究课题。企业博士后的待遇相比学校甚至更好,科研环境、科研条件、科研设施也较为完备。企业博士后加强了高校和企业在学术联系、项目攻关、资源共享等方面的合作,促进了校企间的产学研合作,提高了科研项目成果的转化效率、应用价值与市场价值。另外,调查显示,美国企业博士后的外籍人员比例非常高,因为企业博士后比高校博士后更容易长期留美发展。美国的校企合作方式将博士后岗位视为一种正式的就业方式,形成“培养和使用并重”的博士后职业发展方式,增加了博士后的核心竞争力(高建东,2020)。
(3)资助模式。美国的博士后制度在资助模式方面表现出多样化、多主体的鲜明特点,主要有博士后研究基金、联邦政府培训拨款、研究项目经费三种方式。其中,接受研究基金的博士后通过全国选拔产生,接受联邦政府培训拨款的博士后则由大学自主选择决定,而研究项目经费是博士后经费的主要来源,以项目合同制的方式予以发放。有学者认为,美国博士后收入和工作量间的不匹配要求美国极大地提高博士后的收入水平(Woolston,2019)。
(4)教育活动。博士后的主要教育活动有课题研究、课程学习、做实验、承担教学任务和指导学生等。有些博士后项目还制订个人提升计划,帮助博士后明确未来职业规划和发展方向,帮助其在博士后期间取得良好的学术科研成就。
(5)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微观管理和宏观管理两个方面。在微观管理上,学校内部设立了博士后办公室,同时还有博士后自发建立的非官方组织,保障博士后群体的权益,并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在宏观管理上,以全国博士后协会(National Postdoctoral Association,NPA)、美国大学协会(Association of American Universities,AAU)等社会机构和组织为代表,主要通过拨款和发放奖学金、发布博士后现状调查报告以及召开研讨会和年会的方式对博士后提供服务与管理。
总体来看,美国对于博士后的招收和管理呈现出较为宽松的特点,各方面限制条件较少,有利于博士后数量的增长和博士后制度的快速发展,这对优秀科研人员的培养、整体科研水平与学术能力的提高也能起到促进作用。美国政府把博士后列为人才资本和资助的重点,这是美国博士后发展和成功的关键因素。
图2 - 2 1945—2019年美国移民人数
美国是全球最大的移民国家。从1945年开始,截至2019年,4 757万人获得美国合法移民身份(见图2 - 2)。技术移民政策对美国保持其强大的科技竞争力起到了重要作用。举例来看,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的科技成果中,有80%是由引进的外国人才取得的。1901年至今,每四个获得诺贝尔奖的美国科学家中就有一个是外国移民。联合国发布的《世界移民报告2022》显示,美国仍然是当今移民的主要国家。
作为最早实施移民政策的国家,美国已在技术移民方面积累了丰富的政策经验。美国的技术移民可基于1952年、1965年和1990年颁布的移民法划分为三个阶段。
这些移民法奠定了美国引进国外高层次人才的策略与方式。其基本理念为:只要是某一专业或行业的“精英”,不考虑国籍、资历和年龄,一律允许优先进入美国。如1990年《移民法》的突出特点是设置技术移民所享有的限额优先权,凸显美国政府对高科技人才的高度重视。
美国现行的针对外国人才的签证主要有三类:永久居留类职业签证,临时居留类职业签证,临时居留类留学生、学者签证(见表2 - 3)。而各个领域世界顶尖的“杰出人才”以及符合美国“国家利益”的人才,可以不受任何限制,直接拿到绿卡。美国移民政策注重结合学历和技能进行筛选,根据人才的层次分别给予不同待遇(吴江,2015)。
表2 - 3 美国针对外国人才的主要签证类型
续表
进入21世纪以来,美国进一步调整技术移民政策。2001年美国国会出台了《加强21世纪美国竞争力法》,旨在进一步吸纳在科技、法律、艺术等广泛领域拥有专业技能,在美国工作但不申请居留的外国优秀人才。2006 年美国通过了一部移民法,放宽了在美国大学接受硕士学位以上教育的STEM领域的外国学生绿卡配额的限制。2013年,美国推出计分制绿卡,同时推出蓝卡引进从事农业工作的外国劳工。2022年2月,美国国会众议院通过了《2022年美国竞争法》,不久后,该法也得到了参议院的通过。该法对既有移民政策进行了大幅调整,包括降低留美STEM专业博士绿卡申请限制、创设外国科技公司创业者赴美签证类别等。该法不仅豁免了STEM专业的外籍博士毕业生申请美国绿卡时 7% 的国别移民配额限制,还允许在美国以外的大学获得相关博士学位的毕业生申请美国永久居留权(绿卡),从而大幅减少了外籍STEM专业博士毕业生申请绿卡限制,并缩短了申请等候时间。该法为外国科技公司创业者赴美设立了全新的签证类别,允许创业者在满足一定的经营条件后获得美国绿卡。该法移民条款的出台,将方便美国企业雇主为更多科技人才提供永久居留权支持,从而吸引更多外籍科技人才在美工作,不断增强美国科技产业发展动力(刘旭,2022)。
美国创造了良好的科研环境,这成为吸引全球优秀科技人才的重要原因。首先,政府为科研活动提供了大量的资金,支持基础学科的研究项目,包括以商业合同的方式直接向企业提供研发经费,以及采用税收激励政策,通过退税的方式鼓励公司和个人增加研发经费和从事研发活动。美国政府2021年的财政预算案显示,联邦研发方面的投资高达1 422亿美元。再者,美国高校对科研经费的投入在世界范围内享有盛名,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发布的高等教育研究与发展调查结果显示,2020年美国有21所院校的科研费用超过10亿美元,其中约翰霍普金斯大学的科研经费再度位居学术机构榜首,达到31.1亿美元。另外,美国的高科技公司也为科技创新人才提供了先进的实验设备和充足的科研经费,为科研活动的开展形成了良好的工作条件和环境。2020年,美国“无尽前沿议案”提议扩大国家科学基金会(NSF),将其更名为国家科学技术基金会(NTSF),并在 NTSF 内设立技术理事会,在5年内向新成立的技术理事会拨款1 000亿美元,以支持在人工智能、机器学习、高性能计算、机器人、自动化、先进制造等10个关键技术领域的基础研究投入、人才培养和技术成果转化,以重新获得美国在全球竞争中关键技术领域的领先地位。欧盟委员会公布的《2020年欧盟工业研发投入记分牌》显示,2019年全球研发投入最多的10家公司里,美国有6家,而中国仅有华为上榜(见表2 - 4)。
表2 - 4 2019年全球十大研发投入公司
美国历届政府都把人才培育作为国家发展的基础,形成了尊重人才和科技创新的整体氛围,科技人才在美国有着较高的社会身份和职业声望(Ammigan,Veerasamy,Cruz,2023)。早在20世纪80年代,美国就提出了以提升美国人的科学素质为主要目标的教育创新计划——“2061计划”。1994年发布的《科学与国家利益》报告中,确立了“造就21世纪最优秀的科学家和工程师”和“提高全体美国人民的科学技术素养”的战略目标。2010年公布的《国家安全战略报告》中又明确指出,美国长期的领导地位依赖于能否培养出未来的科学家和创新者。可知,美国把创新与发展教育、造就高层次人才作为实现“国家繁荣”与“领导地位”的核心竞争力要素之一,且将此上升至国家安全战略高度。2022年拜登政府发布了一项旨在加强美国对全球高科技人才的吸引力的联邦跨机构行动计划,强调高科技人才对美国的繁荣、安全和健康的重要性,尤其对于海外高科技人才的心理健康关注度非常高(Katsumoto,Bowman,2021)。
欧洲是工业革命的发源地,英国、法国和德国是欧洲较早进行工业革命的国家,这三个国家至今仍保持着科技创造活力。瑞士、瑞典、荷兰、芬兰也已经是位居世界前列的创新型国家,特别是瑞士连续十多年占据榜单首位。和美国不同,欧洲国家并非典型的移民国家,但在经济全球化和人口老龄化的时代背景下,也开始积极制定技术移民政策,在吸引国际高层次技术人才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欧洲国家有各自的教育理念与政策,但基本都设立了综合性大学、应用科技大学、职业教育学院等各具明确定位的多层次教育体系。德国和瑞士的职业教育是世界职业教育的典范,两者将职业院校的理论教学和企业的实践培养有机结合,为本国培养了大量的高级技工人才,极大地促进了高端制造业的发展。欧洲国家普遍重视产学研合作与科技成果转化,使高校的科研成果能够转化为现实的科技生产力。
联合国发布的《世界移民报告2022》显示,截至2020年,遍布世界各地的移民总量约为2.81亿,占全球总人口的3.6%,相当于不到30个人中就有一个国际移民。其中技术移民在总移民中的占比达到60%以上,成为国际移民的主要组成部分。当今的移民流入国集中于欧美地区,美国是最主要的移民流入国,其次为德国,英国位列第五,法国位列第七。英国、法国和德国作为传统的民族国家,不具备典型移民国家的特征和文化。但自第三次科技革命以来,这三个欧洲传统发达国家也开始积极制定技术移民政策。
英国于2002年出台了《英国高技术移民政策》,实施新的计点积分制(point-based system,PBS)。英国的移民政策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将入境签证划分为高技能人员、技能人员、低技能人员、学生和临时工作五级,该制度将各种人才引进条件量化,达到一定分数的人才有资格申请英国的签证、居留和入籍。2011年,英国启动了杰出人才签证,获得杰出人才签证者,不必获得担保即可前往英国。这一政策有助于吸引科学、人文、工程及艺术领域优秀人才到英国发展。2018年发布的《英国未来技术移民白皮书》,旨在构建基于技能而非国籍的移民体系,确保英国对国际人才的吸引力,使技术人才从事有利于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多样化工作。《英国未来技术移民白皮书》所传递的政策信号主要有以下四点变化。
首先,取消每年20 700人的工作签证配额,取消劳动力市场测试,维持工作签证最低年薪标准3万英镑不变,加快移民申请速度,重点吸收和引进高科技精英和高素质人才。但与此同时,英国仍保留了一份短缺职业清单,对于高技术移民申请者,如果其从事清单中的短缺职业,那么他们将不受定居英国所需的最低工资限制。
其次,对于上限12个月的低技术短期临时工作签证,持有者在签证到期后必须离境,且需要在12个月“冷冻期”后才能再次入境。该项举措保证了低技术含量工作的劳动力数量,同时也防止了低技术移民无限期滞留英国,加强了对高低技术移民的区分以及政府对国内移民数量和结构的管控。
再次,调整技术人才引进路线,针对创新者设置相应路径。英国政府于2019年春推出新的初创签证,并以创新者签证替换20万英镑企业家移民签证,规定由专业的第三方机构审查申请者的商业模式、商业理念的创新性,借此筛选出真正的创新创业者,保证技术移民的真实性。
最后,进一步放宽学生签证,小幅延长留学生毕业后滞留英国的时间。在所有英国高校,本科和硕士毕业生在课程结束后的居留期限由原先的4个月延长至6个月,博士生则可以拥有最高12个月的居留期限。毕业生在这个期限内找工作,在获得雇主担保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将学生签证转换成工作签证。
自脱欧以来,英国已经推出了一系列的吸引人才的政策,旨在从全世界吸纳优秀人才。2020年,英国全球精英签证(Global Talent Visa)开放申请,为科学家和研究人员提供更便捷的签证申请服务。同时,不再对进入英国的技术人员总数设置上限。2021年,英国通过授予高技能移民签证、国际学生计划以及成熟的积分制度来选择移民劳动力(Zotti,2021)。2022年3月,英国移民局官宣变更移民政策,还发布了多种新签证,包括全球商务流动签证(如高级或专业人才签证、毕业培训生签证等)、企业扩增签证、高潜力人才签证。时任英国财政大臣苏纳克早前曾表示此次签证制度改革将促使英国成为对高技能人才和企业家最有吸引力的国家。
法国的技术移民政策集中体现在优秀人才居留证政策之中,该政策是法国于2006年通过的一项旨在“主动选择移民”的法案的核心内容。第一,该政策明确了优秀人才居留证的发放标准,对各领域、各行业的从业人员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例如,居留证原则上颁发给来法实施具体职业计划的人员,单纯的学习计划(即留学)不予考虑,带薪人员赴法工作则应出示劳动合同。同时,政策向需要高素质人才和前景良好的工作岗位倾斜,理工类、商科等硕士及以上学位人才更有优势。第二,该政策规定了优秀人才在法国的居留期限。该居留证有效期为3年,并可续签3年,居留证持有者的配偶与子女也可申请相同有效期的居留证。当优秀人才居留证持有者持证5年时,可进一步申请为期10年的居留证。第三,该政策规定了居留证的审核期限。领事馆在评估申请人职业规划的基础上,以1个月为期限,审核相关申请材料。
优秀人才居留证不同于普通临时居留证,普通临时居留证需要每年申请延长。同时,优秀人才居留证涵盖了法国入境许可,类似入境签证的功能使得持有人无须再办理特别手续,即可在法国和来源国之间出入境。这些都便利了高技术人才前往法国生活工作。该政策还明确了外籍人员与本土人员在福利方面拥有相同待遇,且必须薪酬一致,进一步提高了对外籍技术人才的吸引力。虽然居留证不考虑单纯的学习计划,但如果外国学生在完成学业后,在法国以所学专业寻找第一份工作,并能证明其技术或才能,那么他们便可提交优秀人才居留证申请,这保障了法国对优秀留学生群体的保留。设立优秀人才居留证制度,类似于“经济双重国籍”的做法,有利于优秀技术人才同时参与到母国和法国两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技术进步和文化交流中。
德国人才战略一直与国际形势和人口变化联系密切。进入21世纪以来,德国社会面临人口老龄化、出生率降低、高技术人才短缺等社会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德国作为非传统移民国家也开始实施技术移民等人才引进政策,以弥补国内劳动力和高端人才的不足,所以专业技术型移民越来越为德国政府所重视。
2000年,德国实施了信息技术领域的绿卡政策——《电脑人才签证条例》,使非欧盟国家的信息技术类人才有机会到德国工作,这是德国开始重视技术移民的重要表现。2005年,德国新移民法进一步放宽了对引进本国短缺的国外专业人才的限制,规定:(1)给予信息技术领域高级专业人才直接的居留许可;(2)“拥有高级专业水平”的人才包括三类,即拥有特殊专业知识的科学家,身处重要岗位的学者或科研人员,以及具有特殊职业经验的专家和处于领导工作岗位的专家,其收入至少相当于法定医疗保险衡量标准界限的两倍;(3)对于高级专业人才移民材料的审核,在材料完备的情况下,最短可在一天内完成(宋全成,2012)。
欧盟蓝卡是根据欧盟统一法律颁发的类似“技术移民”的居留许可,旨在吸引全球范围的技术移民来欧盟工作。德国的欧盟蓝卡于2012年8月1日开始实施,旨在引进非欧盟国家专业人才。德国政府对技术移民给予了充分的优惠条件,比如移民可以优先获得家庭团聚签证;工作满两年后,可选择到另外一个欧盟国家工作;即使决定返回原籍地,以后也可以自由进入欧盟国家工作;能够享受与欧盟成员国公民同等的社会保障和劳动条件等。德国政府规定高层次人才居留许可到期后可直接申请永久居留,其他人则必须先获取短期居留许可,在德国工作、生活一段时间才有可能申请永久居留。非技术人员或低技能人员只能在德国短期停留,不能获得永久居留许可。此外,德国还出台了一系列法律进一步提升对技术移民的吸引力,如颁布《居留法》启动优才定居计划,颁布《技术移民法》和《容忍就业法》降低高技术移民赴德就业的准入门槛(黄菁华,王琛,武陈昊,2019)。德国政府也对技术移民给予充分的优惠条件,允许移民配偶优先获得免费通行证,入境更加方便(Elrick,Winter,2018)。
德国的双元制教育模式经历数百年的发展,得到了世界范围内的广泛认可,被认为是德国经济腾飞和成为制造业强国的关键原因之一。双元制的基本含义是由职业学校与企业共同完成学生的培养工作,且企业承担了更多的教育责任。所有接受此类教育的学生同时拥有企业学徒和职业学校的学生这两个身份。学生在针对自己心仪的职业提交申请后,由企业进行筛选并签订职业教育合同后进入双元制学习阶段。根据职业不同,学制是3年或者3年半,其中学生约 1/3 的时间在学校学习文化和理论知识,其余时间在企业或由企业指定的联合培训中心进行实践学习。完成学习内容后,学生将参加考试,通过考试方可获得行业职业资格证书,正式就业。学习期间,企业会根据合同付给学生生活津贴,并向职业学校与联合培训中心支付相应的学习费用。
双元制教育可追溯至传统的学徒制,但德国现代双元制职业教育则形成于德国大规模发展机器大工业时期,历经长时间的波折、反复和立法努力,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正式形成。1969年,德国颁布《职业教育法》,将行会学徒系统和职业教育系统整合成完整的体系,实现了学校教育和企业教育的并轨,双元制职业教育立法最终形成(荣艳红,傅修远,石惠鑫,2021)。自1969年起,德国就双元制教育颁布了与之相配套的一系列法律,涉及教师的任职资格、考核标准、进修培训、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育评价标准等。
德国双元制教育包括课程学习和实践学习。职业学校的课程内容教学以教学框架计划为基础,它是职业教育条例的核心内容,明确了职业概述中的各项描述条目。教学框架计划只提供职业教育的内容和时间指南,不提供具体的教学方法指导,具体环节需要教师亲自完成(谢莉花,周静,2016)。而德国对职业学校教师也有较高的要求,不仅要求教师具备硕士文凭,还要对教师进行继续教育,以促使职业学校教师的专业知识始终与科技发展保持同步,保证职业学校教育的质量(沈智,刘强,盛晓春,等,2021)。企业的实践教学内容以职业教育条例为基础,它确定了企业教育培训的目标、内容和考试要求,不考虑地区差异和企业差异,是技术工人资格的国家标准。德国对开展职业教育培训的企业进行了严格把控,只有25%的德国企业具备开展职业教育实践的资格,并被称为“教育企业”“培训企业”。职业教育条例和企业资格筛选共同保障了企业环节上职业教育的质量。另外,企业能够以教学框架计划中所提出的教学大纲为基础,开展企业个性化教育培训,使学校理论教育和企业实践教育得以衔接和匹配(荣艳红,刘义国,2023)。
学生在完成规定的教学计划后,需参加结业考试。由商会或行会根据具体职业要求,选择相应的第三方定制考题,并监督完成考试工作。学生通过考试后方可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正式进入就业环节。从学生培养的整个过程来看,职业教育的规范、标准由政府牵头制定,教学由学校和企业相互配合进行,考核则是由行会和商会组织完成,标准制定、教学过程和结果评估三个环节相互独立,互相支撑,保证了学生的培养质量。
德国的双元制教育被世界公认为职业教育的优秀典范和成功案例,其成功离不开以下三个重要因素。首先,德国社会对技术工人职业的高度认同和正确的职业观是双元制教育成功的根本。德国从小学开始,就不断为孩子们创造机会接触不同工作领域内的实践活动,让小学生在体验工作的同时树立正确的职业观。进入职业教育领域后,大部分学生能找到自己喜欢的工作,对自己的职业也有着强烈的认同感,并不会因为进入职业教育领域而感觉低人一等,这保证了职业教育的生源质量。同时,德国劳动力市场具有明显的职业导向特征,劳动力收入的高低与学历没有直接关系,而主要以职业资格为依据,这使得普通人在选择职业教育时,没有太多的顾虑。其次,双元制教育与德国国内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德国双元制教育体系日趋完善,这源于德国高端制造业对高素质劳动力的需求。最后,德国的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有着很好的衔接。职业学校毕业的学生参加工作后可以到应用科技大学深造,获得学士、硕士学位,进而到综合性大学深造获得博士学位。近年来,也有一些职业学校毕业的学生,在行业内有多年的工作经验,完成所在行业领域的相关考试后,直接就读综合性大学。因此,德国学生在初中毕业后即实现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分流,学生选择职业教育更多的是根据个人兴趣,但后期可根据实际情况改变选择,接受普通教育,整个通道非常顺畅。
总体来看,德国双元制教育在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降低失业率的同时,促进了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并有效解决了收入分配结构不合理、社会阶层差距和难民等社会问题。双元制教育为企业输送了高素质劳动力,企业利用学徒期对后备人才进行深入评估和考察,可节约招聘和再培训的成本。通过开展实践教育活动,企业还能够树立良好的雇主品牌,提高知名度。双元制教育能帮助学生解决就业和收入问题,是德国年轻人进入劳动力市场有效且便捷的主要途径(王伟进,唐丽霞,2021)。
瑞士职业教育能够持续发展并取得巨大成就,得益于社会各界达成了各类型教育地位平等的共识。瑞士职业教育以改善全社会整体教育水平和培养符合时代要求的人才为目的,呈现出企业主导、产业支撑、行业联合的相互合作的良性运作局面。
第一,在制度保障方面,瑞士通过《职业教育法》和相关培训计划的制定,明确了现代学徒制的人才培养模式。法律规定了学徒岗位的申请资格,将学徒职业描述、学徒接受培训的计划内容和不同领域工人的职业说明标准化,明确了学徒招收的资格审查程序和数量要求(韩永霞,2017)。瑞士建立了国家统一的体系,通过国家证书对250多个职业的高级职业教育与培训给予官方认可,学生需要通过标准化的期末考试才能获得联邦职业教育与培训文凭(Korber,2019)。政府的支持为瑞士现代学徒制指明了方向,是统筹职业教育发展全局、实现规范科学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陆元三,唐小桃,2020)。
第二,在培养主体方面,瑞士形成了以企业、职业学校和培训中心三方为核心的职业教育模式,实现了产教融合。企业参与人才培养的全过程,不仅发挥企业办学主体的作用,提供实训基地和师资力量,还与职业学校共同规划教学课程和教学计划,既体现企业和产业的发展需求,又保证学生接受系统完整的理论知识教育。培训中心独立于职业学校和企业而存在,作为第三方机构处理学校和企业在学徒培养过程中的各种问题,积极参与到职业教育的过程中来。三方共同作用,推动形成独具特色、权责明确、分工合理的现代学徒运作机制(门超,2019)。
第三,在教师队伍方面,瑞士的职业教育法律明确规定了三类能够开展学徒培训的教师,即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培训者和培训中心的培训人员。职业学校教师只有具有职业技术教育文凭或同等学力,接受过教学技能方面的培训,并有半年以上工作经验才可开展教学工作。其中专职教师的培训时长要达到1 800小时,兼职教师为300小时。企业从事学徒培训和开展教学的培训者,应当获得联邦政府或州政府授予的资格证书,并具备40小时以上的学徒指导与教授课程的实践经历。而在培训中心开展实践教学的教师不仅要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而且应满足接受专门教学培训时长达600小时的条件(闫立娜,2019)。
第四,在筛选条件方面,学生在正式进入职业教育系统成为学徒之前,需要年满15周岁,接受9年义务教育,并与企业签订学徒培养合同,到相关部门备案。企业在学徒的遴选与培养过程中发挥主要作用,对培养过程进行全程监控和评估。除学徒准入门槛之外,对提供学徒实践培训教育的企业也需要进行资历审查和资格评估,它们须向州政府管理部门提交企业资质证明的相关材料,经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后,方能接收学徒开展职业教育(门超,2019)。
第五,在培养方式方面,职业学校设置的职业领域和基础学科相关的专业课程属于规范化的学校课程,主要为学生传授文化知识、专业知识,给学生接受工作本位的实践培训打好专业基础。到企业接受培训的时间里,学徒不仅要完成企业安排的实践方面的课程,还会学习为期数周的跨企业培训课程。学生在完成学校课程和企业培训之后需要参加全国统一举行的考试,通过后便可获得职业教育证书。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瑞士在职业教育与大学教育之间具有开放和包容的转换机制。学生可根据自身情况和兴趣变化,灵活选择个人的上升空间。换句话说,即便是职业学校的学生,也能通过相应选拔进入大学学习。而大学生也可以因为职业兴趣的改变而选择接受高等职业技术培训(PET项目)。这种多渠道交替的上升选择机制,有利于促进社会阶层的流动,推动各类学生的终身学习。
产学研合作得到了欧洲各国的普遍重视。在鼓励科学研究的同时,欧洲各国更加重视知识成果的转移和商业化,促进高新产业的发展。欧洲曾经是工业革命的中心,其中英国、法国、德国最为成功。而瑞士、瑞典、芬兰等国家,尽管人口少、面积小,如今也都是名副其实的科技大国,在诸多科技领域实现了全球领先,这和这些国家对产学研合作的高度重视有着直接的联系。
英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形成了制度完备、合作渠道稳定的高质量的产学研合作体系,以促进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首先,从宏观政策层面,英国制定了旨在促进企业内部研发投入的税收优惠政策,并重点向中小企业倾斜。英国还成立了由政府、科技界和工业界著名人士组成的国家最高科技决策咨询机构“科学技术委员会”,加强企业与政府和科研单位的联系。由英国政府牵头成立的专家组,负责分析和预测市场需求与市场潜力,评估创新项目,制定促进产学研合作的长期政策。
其次,加强产学研中介服务体系建设,中介服务机构涵盖了政府层面、公共层面和私人层面。政府层面主要是建立了企业联系办公室,协调各地区的产学研联系与合作;公共层面包括大学科技成果转化中心、科技园、技术转移办公室、全国性的专业协会和慈善科技中介组织等,实现了企业和大学之间的双向信息交流,成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桥梁;私人层面以私人中介公司为代表,是英国产学研中介机构的主体。
同时,科技信息平台网络的创建促进了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之间的技术信息传递,英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全国创新推进中心网络,布局九大创新中心和众多创新机构。全国创新推进中心网络在研究机构、企业、政府、区域之间建立起紧密合作关系(齐佳伟,2022)。英国政府还采取各种措施来支持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包括鼓励和促进政府实验室与大学的科研技术成果向中小企业转移,重视对中小企业的技术培训,资助中小企业技术进步等。
再次,为产学研合作提供专项基金支持。英国工程与自然科学研究理事会(EPSRC)安排专项基金,以促进知识和技术向产业转移,满足企业对科技创新的需求。同时,设立知识转移基金,用于技术转移办公室的建立,宣传和销售学校研究成果,为科学和工程类毕业生提供创业培训,支持校办企业等。华威大学是创业型大学和产学研合作的典型模式,拥有灵活的办学与研究方向,对企业生产需要的反应更快速和灵敏,将技术开发与转移结合在一起,提高了科技成果转化效率。
最后,制定和推进人才培养模式与产学研合作计划。在人才培养方面,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1)知识转移伙伴计划,依托科研项目,以培养高校研究生为核心任务,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和竞争力;(2)推行产学研结合的教学模式,亦即工读交替模式;(3)剑桥模式,即在大学周围集聚高技术企业,构建高科技产业园区,形成科技企业的孵化器;(4)城市学院,在学校教育制度中融合城市发展要求,注重实践导向和问题导向,做到教育服务于工业生产和城市发展。
法国的产学研合作注重实效,强调学校教育与产业机构的密切结合。为促进本国产学研合作的发展,法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构建全方位的产学研合作保障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颁布相关法律法规,为产学研合作提供法律基础。法国1982年出台的《科研与技术发展导向和规划法》和1999年出台的《技术创新和科研法》奠定了产学研合作的法律框架,鼓励科研人员创建高技术企业,有效地促进了研究机构和企业的交流合作,加快了科研成果的转化。同时,也鼓励研究机构的科研人员向企业流动,鼓励其进行创业和担任企业科学咨询专家,允许其为企业注资,极大地增强了科研人员配置合理性,调动和激发了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而科研退税政策和科研税收信贷政策也为企业进行科研投资提供了动力,极大地促进了中小企业的研发活动,提升了企业内部的研发创新能力。
其次,完善技术信息中介和平台网络建设。法国成立了科技创新与转让有限公司,专门负责技术转让和许可证贸易,主要从事包括选择项目、寻找转让对象和签订开发合作或许可证合同等工作。同时,法国政府在全国范围内组建了地区创新和技术转移中心,以区域优势带动产业发展,实现优势互补,协同创新。在信息平台网络创建方面,法国为加强科研伙伴关系创建了研究与技术创新网络,并成立信息咨询服务中心,制订信息技术成果推广计划,以加强服务咨询建设。
再次,建立研究与高等教育集群和竞争力集群。研究与高等教育集群鼓励研究型大学、科研机构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在集群的机制下展开合作,共享教学资源,共同承担科研项目。竞争力集群则根据各研究型大学、科研机构和企业的地理位置与专业领域,相互联结和协作,一同从事研发创新活动,促进技术创新和产品研发。这些集群日益成为法国创新型企业、技术、项目和人才的孵化器,并起到了促进技术扩散的正面效应。同时,为了促进产学研合作的深入开展,法国还制订了包括科研协作行动计划、竞争点计划、创新计划等在内的科技计划。其中,科研协作行动计划由一个单位牵头,研究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三方联合,而竞争点计划则针对特定区域展开。
最后,加强科技人才培养,以校企联合培养博士生项目(CIFRE)为代表。该项目意在从国家层面推动以产学研联合的形式培养博士生,博士生在校内导师和企业导师的共同指导下完成论文,在增强企业科研能力与技术储备的同时,培养博士生解决企业实际技术问题的实践能力。这不仅有利于提高产研结合的程度,还能促进企业和实验室提升研究能力与学术能力,为企业准备优秀科技人才(王世岳,2021)。
同时,法国通过牵头实施大科学项目集聚顶尖人才,与瑞士联合建成世界上最大、最高能的粒子加速器大型强子对撞机,近 80 个国家和地区3 000 多名科学家参与了该项目。2005年法国国家科学研究中心(CNRS)与欧洲核子研究组织达成协议,通过两个组织互聘研究人才方式,吸引和利用国际组织智力资源。另外,法国国家科学研究中心在欧盟第七框架计划中同第三世界国家建立了战略伙伴关系,邀请有关国家最顶尖科学家前往欧洲合作研究,并为参与项目交流的科学家提供资助和工作机会,促进法国和这些国家间的高层次人才流动。2022年法国政府通过约50个项目,在全法征集到1 752个创新投标项目,对其公共投资达84亿欧元。法国明确了对科研格局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研究基础设施,大力支持高科技初创企业,力争实现每年产生500家由研究人员创建的研究型初创企业。
德国注重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之间的技术合作,有超过半数的企业与高校形成了合作关系,远超过英国的1/3和法国的1/4。德国产学研合作的主要模式有大研究中心、技术转移中心、科技园和孵化器、跨学科教育和科研机构等,重点强调目标的一贯性、过程的持续性和效率的最大化。德国产学研合作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点。
第一,加强技术中介机构建设。技术中介机构主要参与组织实施国家重点技术项目,对实施过程进行全程跟踪,参与制定技术发展规划,并承担国家专项资金的下拨、企业的技术咨询与人员培训等职责。在实践中,德国有著名的弗劳恩霍夫(Fraunhofer)模式。弗劳恩霍夫协会依据合同服务政府和企业,具有政府资助和多院校合作的优势,在政府、企业、高校与研究机构间发挥着重要的桥梁作用。
第二,根据职业技术教育、大学学科特点和企业需求制订相应的产学研合作计划。德国代表性的科技计划包括主体研发计划和创新网络计划。主体研发计划通常是向由企业和公共研究机构组成的研究联合体提供直接的研究资助,而创新网络计划则以促进技术转移为主要目标。
第三,创建研究型校园,重视技术人才的培养,加强校企合作,推行顾问合作制。德国的研究型校园项目支持众多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构建共同体,协同合作完成一个大型研究项目。企业还会帮助高校培养硕士和博士,在企业内部为学生提供工作岗位并配备指导教师,让他们在实际工作环境下撰写学位论文,完成毕业设计。而高校也会要求教师尽可能担任企业的顾问,加强校企间的合作。
第四,开展市场导向的产业化和商品化的研发项目合作。德国产学研合作中两大核心路径是共同合作研发和订单式研发,体现了明显的市场需求导向。企业根据自身研发和产品需求,向相关高校与科研院所发出合作要约,双方共同完成产品研发和试产,并最终将成品推向市场,实现生产和研发的有机结合。
总之,为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德国不断完善政府引导、市场推动相结合的产学研体系,涵盖了高校、公立科研机构、私人营利性技术转让中介机构、专利信息服务机构和技术转移服务部门,以及一大批创新创业中心、孵化器和科技园区等。德国还实施促进和保护人才创新成果市场化、产业化的专项计划,为高校、科研机构、中小企业和独立发明人等的专利申请保护提供咨询服务和经费支持。
无论从人口还是国土面积看,瑞士、瑞典、芬兰都是名副其实的小国,但是这些小国都是世界排名靠前的创新型国家。比如,瑞士连续10余年全球创新指数排名第一,拥有雀巢、罗氏、诺华、ABB、瑞银、苏黎世保险等世界500强企业。这些国家在生物制药、航空工业、电力设备、现代农业、精细化工、精密仪器、电子通信、高端设备制造与自动化技术等高科技领域具备世界领先水平。
这些国家都十分注重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大学与企业形成了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瑞士联邦宪法规定,联邦鼓励科学研究。《研究与创新促进法》(RIPA)保障宪法规定能得到具体实施。瑞士主要通过两个机构促进研究和创新:国家科学基金会(SNSF),负责促进“以知识为基础的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委员会(CTI),负责促进“以科学为基础的创新”。前者主要支持基础科研;后者主要支持公共研发和产业之间的知识和技术转化。2013年,瑞士CTI推出知识与技术转移(knowledge and technology transfer,KTT)战略,其目的是为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与公共研究机构的创新合作提供一个高效的平台。KTT战略主要涉及三个关键领域:一是开通国家主题网络(national thematic network,NTN),把已确定的与瑞士国民经济发展相关的重要创新主题(如碳复合材料、生物技术等)发送给企业,并通过网络为企业与科研机构建立创新合作关系搭桥引线。二是建立创新导师制度,创新导师就是帮助中小企业进行创新合作的联系人。2013年,CTI以委托方式为八个主题领域的企业聘用一批创新导师,为企业创新合作提供全程辅导服务。创新导师熟悉企业的创新需求,帮助企业寻找合作伙伴,并确定政府资助的可能性。三是搭建基于网络的创新合作交流平台,企业和科技界人士可建立创新联系并进行互动,中小企业可以谈未来可能面临的主要问题,联系人可以参与信息的维护,为企业集中参与未来重点发展项目和讨论技术需求提供了交流空间(王璟瑜,2016)。一些地方还建立了产学研深度融合网络的创新合作平台,比如比尔园区将产学研各方创新合作伙伴联系起来,构建了由蓬勃发展的高技术初创企业、衍生企业和跨国企业构成的开放式协同网络,通过与学术界、产业界高度融合,打造瑞士产业新方向的重要策源地(李昱,王峥,高菲,2021)。
瑞士的教育体系也为产学研合作提供了基础。在瑞士教育体系中,综合性(研究型)大学、应用科技大学和职业学校等各教育类型层次分明、目标明确、均衡发展,共同构成了十分成功的终身教育体系。综合性大学承担基础研究,科研成果的商业化创新则由企业和应用科技大学来推动。值得一提的是,瑞士的职业教育理念和体系灵活而务实,瑞士年轻人可以先就业再进入高等学府学习,也可以一边工作一边在大学接受正式的学位教育(徐峰,范栖银,2021)。
瑞典科技创新主体主要包括大学、企业和公共科研机构。其中,大学和企业是研发任务的主要承担者。政府研发资金主要流向大学,用于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目前瑞典国内的30所大学是科研的主要力量。瑞典政府成立了专业的政府部门——瑞典创新局(VINNOVA)作为科研成果转化的桥梁,将大学、科研机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成果与企业需求紧密连接,以实现产业化。瑞典政府在创新活动中扮演了四个重要角色:创新政策制定者、基础研究资助者、创新环境营造者和创新利益保护者(程家怡,2016)。瑞典政府为克服“瑞典悖论”,开始强调广泛的社会创新以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瑞典政府全资拥有的公共风险资本公司,也专注于解决成果产业化早期的融资问题(耿燕,张业倩,伍维维,2019)。为促进产学研合作,瑞典的高等教育法规定,大学在做好学术研究的同时要向外界传播学术研究信息,使公众可获取相关科研成果。同时,瑞典的知识产权制度授予瑞典的大学教师对于研究成果的完全所有权。瑞典也不排斥大学与科研人员之间的自愿协议,科研人员也可以与任何其他组织达成协议,因此具有很高的灵活性(Edquist,2019)。瑞典高校大部分专业都和当地的优势产业紧密联系,比如爱立信公司通过委托高校或与高校合作完成的科研项目占全部科研项目的七成以上。
芬兰是一个只有500多万人口的北欧小国,近些年在全球创新指数排行榜上名列前茅。芬兰整个国家可以称为一个巨型的创业孵化器。在芬兰,几乎任何一个有潜力的想法、创新项目都能够获得非常多的支持。芬兰大量的创新项目得到了被称为“国家创新体系”的完整系统的大力支撑。芬兰国家技术创新局、芬兰科技创新基金会、芬兰国家技术研究中心被芬兰企业认为是站在芬兰创新企业背后的三大巨头(陈晓东,2018)。芬兰国家技术创新局是一个非营利性机构,每年以大量资金支持大学、科研机构和企业的研发项目。成立于20世纪80年代的芬兰国家技术创新局曾经资助无数企业的研发创新,其中就包括诺基亚。芬兰科技创新基金会是芬兰第一个以科技为对象的风险投资基金,隶属于芬兰议会,依法独立运作,主要支持中小型技术公司。投资方式主要是以种子和启动基金资助创新性活动,或为研发成果的商品化提供支持,项目成功后获取的回报用于扩大投资。芬兰的新技术孵化机制和科研成果商品化机制大致分为两种,一种是以课题为导向的研究机制,大学根据企业所遇到的问题进行研究,找到的解决方案可以直接用于企业运营和生产。另一种是政府机构资助机制,芬兰国家技术创新局联合芬兰企业与大学等机构形成创新联盟,芬兰企业与大学合作的项目更易得到政府机构的资助,芬兰政府强力资助实验室的产品转化为市场上的产品。芬兰在信息通信技术、清洁技术、智慧能源和空气净化等领域都涌现了一批具有强竞争力的企业。芬兰的创新生态良好,重在激励和培育有志改变世界的年轻创业者。芬兰还为大学生创业设立基金,由此诞生的SLUSH大会帮助了很多初创公司与顶级投资人进行对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