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读《商君书》,已经成为中国政治文明的历史需求。
21世纪的中国,已经进入了双重历史转折的大时代。一方面,是世界国家群总体格局的历史大转折;一方面,是中国文明自身的历史大转折。这种“公转”与“自转”交相作用,进而生发的多样化内外转折,是人类文明在国家时代前所未有的深刻大变局。在如此宏阔深远的历史大变局中,创造性完成中国文明形态自身的历史性转折,是世界大变局对当代中国赋予的核心使命。只有以自身文明形态的成功转折为坚实基础,当代中国才能以奋发的民族精神及强大的国家实力为根基,纵横捭阖于世界国家之林,实现中国文明的伟大复兴。唯其如此,当代中国面临的历史考验是空前严酷的,其所承担的历史使命是空前艰巨的。
完成自身历史转折的核心,是中国政治文明的重建。
政治文明重建的核心,是创造性地建成当代法治社会。
历史实践已经证明,在历史曾经存在的种种治国之道中,只有法治体系具有合理规范社会结构,以底线秩序为规范进行实践操作,并在体系化激发中保持公平性与正义性,进而使人民聚结于国家意志之下的社会结构功能。也就是说,国家要经得起动荡颠簸,经得起惊涛骇浪,最坚实的历史道路,就是建成法治社会的生存框架。
历史实践同样证明,曾经存在于国家时代的神治(教权治国)、礼治、德治、人治、无为而治,或相互交叉的混合治态等,都是失败的。这些治道的最基本缺陷有三个,一是极大的神秘性与暗箱性,二是极大的不稳定性,三是难以实际操作的模糊性。基于如此历史试错,近现代以来的世界国家群,已经普遍走出了如上种种治道的黑暗时期,进入了以法治社会为主流的法治国家时代。至少,在人类能够对人性实现彻底净化(即完全善化)之前,法治社会是我们能够实现相对公平正义的唯一生存形态。以人类现有的反思认知能力,我们尚看不到法治社会之外的第二条道路。
在中国文明史上,法治道路走得艰难而曲折。
夏商周三代早期国家,皆有法律。夏有《禹刑》,商有《汤刑》,周有《吕刑》。但是,这些早期法律的效力,皆在王权意志实际采用的治道之下。西周最典型,以礼治(德治)为最高治道,明确规定“法”的效力在礼制规范之下。“法”的实际效力,仅体现在防止及惩治盗贼并维护社会治安的民治方面。故此,一千余年的早期国家的政治文明架构,在本质上是“有法无治”的时代。在最高效力的礼制规范之下,“刑典”形式的法律不可能成为社会全覆盖的最高效力的规范体系。实际状况是,其时固然有法,但却无法实现其国家治理功能;即或在民治范围,也是功效微弱的。此即“有法无治”的早期国家时期的社会形态。
但是,这一现实绝不意味着人民对法律处于无需求状态。
否则,从春秋中期开始的以公开法律为核心诉求的“变法”序幕,不可能迅速形成历史大潮,其标志性事件即为郑国子产于公元前536年的“铸刑书”。其后,历经春秋战国时期变法浪潮长期激荡,生发出秦国的深彻变法,必然性地涌现出一个进入古典法治社会的新国家,并在百余年发展之后,使大一统中国全面进入了古典法治社会。从此,中国走上了法治国家的道路。
但是,从西汉中期开始,“汉承秦制”的西汉社会,出现了突兀的历史阻断。西汉皇权意志基于“教化”人民的需求,在意识形态领域实行了“独尊”一学的思想文化专制。以此为开端,皇帝个人意志成为治理国家和全面决定国家行为的最高意志;既定的法律制度,再度被打回次要效力的位置。虽然西汉皇权对这一治道进行了新的定位,名为“霸(道)、王道杂之”,或曰“外王内法”。但就其实质而言,秦帝国时代开创的法治社会的历史道路,事实上已经被阻断,国家形态重新退回到“有法无治”的人治社会。此后,基于人治社会有利于皇权意志最大限度伸展的“优越性”,这种人治社会,在西汉之后历经皇权的无数次更迭,直到清代末期竟然一直没有改变。
总体说,中国的法治道路,中断得太早,再度起步又很晚。
唯其如此,其艰难性可想而知。一方面,我们不能将西方法治模式强行植入中国社会,使其成为中国文明机体的“异物”,进而导致中国社会形态生成烈性病灶,最终走向弥散崩溃。另一方面,我们又对自身曾经存在的法治道路极其缺乏历史认知,致使我们无法清楚中国重建法治社会的历史根基究竟在哪里。
也就是说,作为中国国情之重要构成的历史传统,其中的法治社会历史需求,如何体现于当代国人的现实需求,我们同样缺乏自觉的理性认知。当社会腐败普遍化、深刻化之际,国家与社会上下皆有“重典治乱”的呼声,这无疑是基于中国法治历史传统的正当意志表现。可是,传统“重典”的内涵究竟是什么,历史上的“重典治乱”的具体法治实践是如何展开的,其所应该避免的误区在哪里,这些法治思想应当具体以什么样的当代法律制度体现出来……我们都表现出呼声之后再无下文的茫然失措。
显然,我们要在发现意义上重新确立三个基本的历史认知:
其一,中国历史上,曾经真实存在过古典法治社会。
其二,中国曾经的法治社会道路,被皇权意志强力阻断了。
其三,要在中国建成当代法治社会,历史目光就要越过两千余年的皇权人治社会,明确接续古典法治社会的历史“接力棒”,以曾经的法治社会的良性历史遗产及历史经验、历史教训为根基,真正发现建成当代法治社会所必需的“中国元素”,以明确我们脚下的道路。
面对深远的人治传统,中国走向法治社会的道路分外艰难。
中国不可能照搬西方法治体系而毁灭自身文明根基。
如此,可供当代中国借鉴的法治历史遗产在哪里?
中国古典法治社会的思想结晶,主要体现于《商君书》。
依据历史实践,《商君书》是战国后期人士以商鞅生前文章,及商鞅变法时期的秦国官方史料为基础,汇编成书,传之后世。成书及流传过程之中,亦零碎夹杂了战国法家“势治派”与“术治派”,及战国其他思想家的论说片段。但其基本篇章,皆为商鞅所作之辑录。全书基本完整地体现了商鞅的法治思想体系,亦多方论说了商鞅的变法理念和法治实践。因其既具有深刻的法治理论性,又具有扎实的治国实践性,故《商君书》成为整个先秦时代政治文明的巅峰之作。在秦国创建统一文明与古典法治社会的历史上,《商君书》的思想体系具有极为重要的奠基性意义,起到了顶层设计的导向作用。就历史实践而言,《商君书》既是秦帝国创建统一中国文明的指南车,又是秦帝国推行统一法治社会的最高经典。
西汉中期之后,春秋、战国、秦帝国三大时代多元林立而“百家争鸣”的思想创造大潮骤然全面萧条。“独尊”之外的诸子百家原典著作,被全面排除于“官学”视野之外,进入了自生自灭的困境。一部《商君书》,同样在艰难曲折流传中不断被淡化,被误读,被扭曲。
直至近代救亡图存大潮兴起,变法志士始将《商君书》作为全面反思中国古典文明价值观体系的经典参照而大力推崇。其中,以康有为的学生,早年与梁启超齐名的维新派人士麦孟华的著名文章《商君》为代表,而商鞅也被梁启超等人列为“中国六大政治家”之一。自此,商鞅变法被近代思想界重新定位为“千古巨变”。《商君书》则以其所体现的商鞅变法的历史实践,得以正面进入中国近现代思想界的历史视野。诸多关于《商君书》研究的历史性成果,开始在中国社会涌现。
但是,近代以来,我们历经列强入侵,国家多有动荡,政权多有更迭,救亡图存大潮席卷于各个时期。故此,学界对《商君书》的研究,社会对《商君书》的认知,不可避免地被各个时期的政治思潮所左右,难以保持历史认知的客观性,从而必然具有简单化、政治化的深重烙印。因此,对《商君书》的种种研究积累,依然存在诸多偏差;种种误读与扭曲,依然存在。
将近半个世纪的大变革之后,客观审视中国文明遗产的历史条件已经基本具备。其核心标识,是两个基本点:一则,以西方文明为标尺而衡量中国文明的“全盘西化论”思潮,已经基本消除;以中国文明独立性为根基的历史认知,已经基本普及。二则,以中国两千余年古典社会思想专制为根基,对中国文明遗产历来持一家“独尊”态势的独大传统,已经从形式上基本消散。至少,“中国文明根基具有多元化特质”这一新的历史认知,已经成为当代中国社会的普遍历史意识。如此两个基本方面的变化,使我们对包括《商君书》在内的先秦原典研究,有了相对正常的治学条件。
这是很大的历史进步,是中国前所未有的常态发展环境。
如此历史条件下,重读《商君书》,便具有了在客观性基础上发现其真实历史价值的可能性。
作为一部古典政治文明著作,《商君书》的内涵很集中。
这一集中特质,表现为全书只有两个方面的基本内容;一是论说治国之道,一是论说法治实践。前者,是国家选择治理模式的体系性理论;后者,是国家实现法治社会之实践路径的体系性理论。如此两个方面的理论,在《商君书》中皆表现为相对完整的系统性思想。故此,我们将其定位为“体系性理论”。
就治国理论的体系性而言,《商君书》以《更法》《画策》《慎刑》《修权》《立法》等为主的诸多基本篇章,都有治国之道的深刻论说。从内容特点看,一方面,是对从远古“昊英之世、神农之世”开始,到“五帝”时期之早期联盟政权,再到上古夏商周三代国家政权的治道,进行了历史梳理;明晰揭示了各个历史时期的“治世”之道,及治理国家的基本路径与实质特征;给立足战国现实的治国路径的选择,提供了根本性的现实方向。
其次,对历史曾经的治国方式,皆进行了具体的解析,明确其长,揭示其短,从而确立其现实继承价值。其中典型,是对人治之道的价值评判,认为其是“世之所以治,治之所以乱”的双重根源。对西周礼治之大而无当的难以实行性,即现代理念的不可操作性,及其弥散于春秋战国之世的没落贵族浮华流风对国民精神的侵蚀性危害,更是进行了具体深刻的论说。
再次,对立足战国现实所应选择的治国道路,进行了多方位的必须性揭示。其核心理念,见于《商君书·立法》篇的著名论断——“圣王之治国也,不法古,不循今;当时而立功,在难而能免。”前一句是治国精神;后一句是治国之两大目标:高明的治国之道,必须要能在当世建立功业,同时必须使国家从所处危难中摆脱出来。
就实现法治社会之内容而言,《商君书》更具有丰厚内涵。
序言性质所限,我们在这里只能大要排列其内涵结构——
其一,商鞅以其在《商君书》中所体现的法治思想,创建了人类国家时代第一个废除残余奴隶制,以“人民”为国民主体的古典法治社会。“人民”一词,最早出现于《诗经》,《大雅·抑》即有“质尔人民,谨尔侯度,用戒不虞”的诗句。《管子》和《商君书》也都使用了“人民”的概念。其时,西亚和欧洲地区尚处于奴隶制的鼎盛时期。
其二,商鞅以《商君书·算地》篇之论说为制度主张,以法律形式创建了人类国家时代第一个土地私有制国家,人民拥有的土地可以自由买卖,从而使中国进入了古典农耕时代的商品经济社会。
其三,商鞅在《商君书·画策》篇中,以深刻的法哲学辩证思维,第一次揭示了法治社会的动态本质,即“行法本位”的法治思想,也就是现代法治的“司法本位”理念。第一次厘清了“法治”与“法制”对于社会存在的不同作用,引导当时社会走出了“法制本位”(将颁布法律视为实现国家法治之最重要行为的理念)的误区;明晰了国家法律的实质性作用在于实施的司法本位理念。从此,在古典中国确立了“法治社会”的历史认知,为后世以至近现代的我们澄清了一个最为基本的法理误区——“法制社会”之概念,在内涵逻辑上是缺乏必然联系机制的,因而在事实上是不存在的。只有“法治社会”之概念,在内涵逻辑上才具有以法律实施为介质而使法律动态融入社会,进而成为有效法律规范的可能。故此,只能是“法治社会”,而不存在“法制社会”。
其四,通观《商君书》之基本篇章,对民治实践的论说非常之多。其中,对法治的“人民”性的论说,是我们无法视而不见的。以《更法》篇提出的“法以爱民”理念为开端,诸多基本篇章皆强调了法治以“利民为本”的思想。这一思想,见于同样在《商君书》中展开的制度主张。其与既往治国之道最大的不同,是摆脱了此前(乃至此后)之古典国家所通常采用的,在于民无补的基础上强征民力及强加赋税的粗粝治道。第一次提出,以巨大的社会利益与实际的个人利益作为补偿,方可激发民众勤耕善战,并忠实行使国家义务的坚实意志。
从近现代法学理念看,这一思想的深刻的历史合理性,在于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性所生发的法治结构力量。也就是说,要使人民承担国家义务,必须以赋予人民的相应权利为条件,否则就是强征害民。在人类古典国家文明时代,世界其余所有国家的治道存在,都没有达到如此将权利补偿与民众义务平衡化的法治高度。无疑,这样的“利民为本”的法治之论,是中国古典政治文明的明珠遗产,具有普遍的继承价值。
其五,《商君书》对吏治建构也独有建树。《商君书》的《禁使》篇,是专论如何在官员之间建立有效监督制度的篇章。本质地看,它既是对中国古典法治社会构建政治腐败防火墙的深度理论探索,更是对秦代国家制度的深度实践探索。其逻辑锋线之犀利,其把握节点之准确,其底线规定之坚实,其奖惩设定之妙异,皆为中国古典法治社会之反腐败制度创建的巅峰。从历史实践看,自商鞅变法至清末之世两千余年,这种法治反腐败制度的创建,事实上已经成为中国古典社会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绝版。这一曾经的客观存在,是任何否定性论说都抹不掉的历史足迹。因此,作为以客观性为本位的历史研究者,我们必须以最基本的学术良知,对曾经的历史真实保持充分的尊重。
其六,《商君书》对君主最高权力提出了明确的法治规范。这一创造性内容,主要体现在《修权》篇。所谓“修权”,就是对君主最高权力的运用做出一定程度的规范。这是对传统君主权力规则的有限改变,故曰“修权”。具体说,就是在国家实行法治的总体条件下,对君主权力提出若干原则性要求,提出君主行权必须遵守的基本框架与基本要求,以建立法治基础上的正大“君道”。
商鞅在《商君书》中对君主权力提出规范的核心,是反复强调的君主“不得以私害法”,君主必须在法制体系规范内使用权力,实现国家的法治之道。如此“修权”的实际意义,在于确立法治国家权力体系的整体性与相互制约性;最大限度地消除人治社会最高权力的不可知性,即君主意志的摇摆性与随意性,并有效防止君权滥用而最终导致国家崩溃的灾难性后果。从政治哲学的意义上说,商鞅的“修权”,并非以法治形式削弱或转移国家最高权力。事实上,任何时期的法治社会,国家事务的最高决策权都归于最高权力主体,在君主制时代,无疑归于国家君主。故此,商鞅的“修权”,实质上是将原本游离于法治体系之外的君主个体意志,整合进入国家法治框架,从而使国家权力形成一体化结构——既使君主权力意志摆脱了随意性,其正当权力的运行又更为稳固,更能发挥出正向意义上的最大效能。
虽然,在君主制时代,这样的努力并不能使国家权力体系发生本质的变化,但是,真理永远是相对的。我们必须看到,商鞅在变法实践中的这种“小步走”的政治改革,是符合当时社会历史条件的,因而具有极大的现实可行性。历史地看,商鞅以法治“修权”为政治支点,撬动了古典人治社会这座盘踞于中国法治正道的大山,使它们松动解体,进而重构为更具历史合理性的法治社会。
如上所述,仅为《商君书》之局部大要而已。
要发现《商君书》的历史价值,还得真正走进《商君书》。
当然,《商君书》必然有其特定的历史缺陷。
对这些历史性缺陷,我们在对其进行考辨评析的过程中,皆以客观性研究为基本治学精神,逐一分辨其来源,并揭示其不具继承性的方面。对于那些在漫长的典籍传承中“加塞”进入的“异物”论说所具有的缺陷,我们同样在精细考辨的基础上做出了批判性定位。须得特殊强调的一点是,我们对《商君书》中因历来误读而被人盲目黑化的文本片段,都以极其谨慎的客观考辨精神为本,从种种考辨中寻求其本真表意,从而确立我们的评判。
在对民族思想遗产进行价值发现的研究中,我们必然会面对基于种种历史流变,进而形成的面貌多样又质地复杂的古代典籍的各式传承版本。尤其是时空距离遥远的先秦时代的众多原典名著,在后世奉行思想“独尊”,且“诸不在六艺之科、孔子之术者,皆绝其道,勿使并进”的两千多年里,皆被“罢黜”,皆被抛入了非官方治学阵地的风尘士林之中,任其自生自灭。诸如在战国时期声名卓著,被视为“显学”而“言盈天下”的《墨子》,竟至沉寂两千多年,被湮没于道家杂书之中。直到清代中期,才由毕沅发掘整理而重见天日,被认为有“草创之功”。如此,众多先秦典籍所呈现的各式传承版本,皆有其复杂曲折的“流浪史”,以致每一名著、每一版本,都有庞大芜杂而枝蔓纷挐的文本特质。可以说,几乎没有哪一个名著版本,是纯净正宗的原生态著作。
与此同时,我们还面临各个历史时期,对这些先秦典籍基于种种理念而形成的种种研究成果,附着于原典文本周边,致使每一部先秦原典著作,都形成了如同江河流淌而纵横交错的一个庞大体系。这一极具中国历史文化特色的传承方式,会使每一个西方学者瞠目结舌。虽然如此,我们却不能放弃劳作。因为,这就是中国文明传承的特有质地,是我们必须面对的历史与现实。
我们必须以敬畏的心态为根基,又必须以现代理念的发现精神为主导,认真辨析其中的“板块加塞”“细碎杂物”及种种自以为是的“补丁”修正,力争将每一名著的泥污锈蚀打磨干净,使历史的“残简”重新显出原本的光焰。
如此,是我们对待《商君书》的研究原则。
客观地说,我们追求一种学理精神,追求一种直面历史遗产而能实事求是的研究精神。我们不顾忌与历来名家的见识相左,更不顾忌与某些既定观念的正面冲突。我们立足于真理的相对性,坚信世界上从来没有绝对真理的永恒标尺。
毫不讳言,我们的考辨与评析未必都是正确的。
唯其如此,我们欢迎百家争鸣。
我们希望,重现中国原生文明时代的多元精神。
孙皓晖 董健桥
2023年初夏
于海南积微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