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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
法治理念学习讲义

一次,我在琢磨动物界时,对动物规则的残酷感到惊讶,联想到兔死狗烹隐喻的社会职场规则,久久难以释怀!但存在即合理,进入一个新的环境中,要像王昭君那样去面对……其实,任何动物群落都需有规则,现存于世俨如“化石”。历经社会风雨荡涤存世的人类之法并非束缚,而是善良和公正的艺术,也是推动社会走向文明的力量!那么,什么是法律呢!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总和。其实,记用法律还是要走进自己的“理想国”中,沿袭中华法系理论指导、诸法合体式记用,最为经济、高效和准确。

一、关于法治常识

上个世纪的中国,革命风起云涌。为什么?因为统治黑暗、天下不公,为富有人类正义心的民众所不容。纵观中国历史、对照欧美人追求自由运动可知,清明政治、公平正义一直是国家治理领域的阳光,是国人永恒的执念和向往,为此是奋不顾身的!要把这种理念渗透进灵魂里,切实树立法治信仰,在坚持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和人民当家作主相统一的前提下,推进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准确运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否则,在法律人生旅程中,很难走好路、有作为、得善终。在深谙法治动因的同时,要知道决策者无疑是关键因素和主导力量,针对少数顾问利用决策者法律知识不够精深、思考某个问题时间精力有限,以致于说话观点和语句不够准确到位的缺陷,顺之扩大提供错误的参谋意见,再让决策者因轻信建议拍板表态或签字同意的现象,采取措施,防止决策违纪违规违法问题出现。要认识到包括法律在内的各类文件,最重要的是第一条,是法治理念的具体化,要以此指导做实基础工作,拟定科学方案,让领导做判断题、选择题而不是思考题,就是良策之一。

(一)法的价值。东西方之法,早期都与神学水乳交融,至今仍难根本革除。要想法律被信仰必需体现民意,否则将形如虚设。历史上许多法令结果便是如此,如武则天当政时,她基于对佛教的信仰而发布禁屠令,后来只能默许臣民“变通”,久之禁令失效了。法的价值主要有自由、秩序和正义。价值形式之间会发生冲突,解决运用价值位阶原则、个案平衡原则、比例原则和人民根本利益原则进行衡量。在实践中如此出台规定和执行上,如最高法院关于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四种情形(简记“签有全未”:查封前签约、且占有,已付全款或补全,非自原因未过户)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三种情形(简记“签无半”:查封前签约、无其它住房、付款过半)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法院应予支持。对此,银行作为债权人申请法院查封、拍卖被执行人的房屋,部分购买户提出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法院据此类规定,裁判部分人享有物权期待权就是例证。但是,在执行上没有相关依据怎么办呢?如一个真实的惨案:2012年,一女孩的生父杀害其母和外婆后,将住房以68 万元转让给王某。王某付 55 万元首付款后入住,但未过户生父被捕并被判处死刑。2019 年,法院判决认定房屋转让合同无效,王某将房屋返还孤女。随后,王某将房产继承人告上法庭,要求判令合同无效,归还卖房款 55 万元获法院支持。2020 年10月,某中院判令 9 岁女孩“替父还债”55 万元,因没还钱9岁女孩成“老赖”,限制消费令曝光引发社会热议,后来法院解除限制消费令并公开致歉。正如致歉信中说得那样,这个错误发生的原因是“个别司法人员机械执法,对未成年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不符合相关立法精神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

(二)法的要素。

1.法律原则。作为法律规则的原理、准则,在规则断事模糊、有歧意、有漏洞等情况时用之。其稳定性是相对的,如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古老法则沿用至今变化了,产生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可杀可不杀的,不杀;杨白劳欠黄世仁式的高利贷,可不还或部分不还。要改变实践中只用规则不看不用原则的习惯,读懂法条背后的原则涵义并正确解释法条的内涵和外延,以此保证个案的公平正义。否则,教条式适用规则会偏离正轨,有时甚至把正常行为变成行政案件甚至刑事案件。如我在砂石行业执法整治中,地上石头流通环节费改税了,但河砂当时未改,而资源费又取消了,财、税两家因网络操作都收不了,只能依原则由财政临时收缴;因建设用地规划不适应区域经济发展,临时用地政策执行过紧,导致多家取得采砂权的企业无法取得合规土地而违法堆放、加工被罚款;还有,几家取得采矿权的企业因规划不科学难操作,偏离规划区开采甚至被判刑了。

2.法律规则。通常按法律规范行为模式的不同,可以分为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在逻辑结构上,任何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都是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构成的。要把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区别开来,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二者紧密联系却不一致。

3.法律概念。平时要养成用法律概念的习惯,涉法类材料特别是关键字句,尽可能与法律法规条文一致,避免可能出现的矛盾纠纷。

(三)法律体系。国家之法是治国利器,体系完备、内容丰富、结构严谨。一般包括宪法和法律,加上法规和规章则是广义的法律范畴。而法律文件内部如行政法类,法律体系结构一般包括总则部分,具体包括立法目的、指导思想、法律原则等规定;中间是基本结构,即具体内容;最后是法律后果部分。要在掌握梗概的基础上,走捷径“上山”,学会融注、激活和加工,在头脑中形成和构建自己的“法系”。

(四)法的作用。寺庙朝钟暮鼓、香火绵延、吟诵声声,是因它有一套近似永恒的理论和不同于尘世的规则,外化为书写的经文教条进而扩展为像、声、香等形态组合,给不少人以心灵慰藉和灵魂魄依。法如同流动在国家机关特别是法律工具中的正义之能,具有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大作用,但并非全部体现在某个法条中,是以法律责任部分为主的法条配有惩罚内容体现强制作用,政策规定和纪律也如此,故工作中不可自缚手脚,什么线都不敢踏、越。

(五)法律适用。人们都喜欢带有温情的“糖衣”法律,而且是作为一幅中药中一味药式的法律。现实中它本与情理、道理、习俗、政策、业务规则(特别是网上办公后尤甚,如赵C姓名权案),以及其它不成文的潜、暗规则水乳交融,但在理论学习和专业运用中,要先当没有情感的法律“机器人”来提纯,基于立法目的,把握法律原则,针对不同个案科学阐释法条的内涵和外延,去弥合法律规则与法律事实之间的缝隙。2021 年有两则案例:26 岁的徐女士认识了37 岁且比她矮的俞先生。相恋后,俞先生多次发 5200 元等象征爱意的红包,最高金额达 11 万元,还为她购置了一辆40 多万元的豪车。后二人分手,俞先生要她还钱,并说远不止这些。徐女士不同意,说这些钱是对她献爱的方式。但俞先生却认为她没有和自己结婚的打算,这些钱不是赠与应当返还。此案一审判决徐女士归还俞先生 86 万多元,徐女士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徐女士仍然不服,声称道:难道我的贞操和2 年的青春不值钱?情侣在恋爱中,难免会表达爱意馈赠钱物,如果是以结婚为目的馈赠,分手后依法是应还的。他们在交往中提到过结婚等字眼,结婚意图明显属附条件的赠与,条件终未成就则不发生效力,属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又如,相恋一年多的李先生和张女士分手之后,李先生起诉要求张女士退还恋爱期间的转账4万多元。法官释明:情侣间的转账是赠与还是借贷,需要结合具体金额以及情景等综合考量,恋爱期间特殊意义的金额比如1314元往往表达的是赠与(赠与作为民事法律行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撤销赠与需三个条件之一,即“一侵两不”: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一般不会认定借贷关系,而李先生向张女士的转账,没有表达特殊意义的金额,张女士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转账是赠与,最终法院判决张女士偿还4 万多元借款。

要学习掌握法理精髓,实践中正确运用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尤重实质推理的运用,把握要义但不能僵硬地、教条式地理解运用法律,让个案失去公平正义。瑞士境内的阿尔卑斯山下有条美丽的小溪,是大马哈鱼到上游产卵的必经之路。但这里也渐成垂钓者的乐园,钓损是自损的几倍。于是,当地政府出台限令并在河边立牌:“禁止在此钓鱼”。可是,不可以钓鱼,是不是可以用其他方法捕鱼呢?有居民在浅滩处设网捕鱼,每天都能满载而归。政府说这违反法令;可捕鱼者也振振有辞,说你们只规定不可以钓鱼,没规定不能捕鱼啊!官司结束,法官认为:禁止钓鱼是为了保护大马哈鱼群不受自然力以外的侵袭,而捕鱼对大马哈鱼群的威胁远甚于钓鱼,故禁止了一切对大马哈鱼的捕捞活动。自清末修律以来,我国逐渐吸收了许多西方先进的法治理念和立法文明成果,以上“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内涵扩大,适用于司法实务的观点采用就是例证。但是,什么叫“明文”?是要罗列所有可能性案例的情形吗?当然不是,也不可能。如刑罚,立法只能高度抽象地概括出某罪的核心构成要件要素,至于条文与变动不居的社会生活事实之间的缝隙,需要“法律人”用法律解释的方法来“缝补”,从而得以正确适用法律,显然这是“电脑人”所干不了的。随着社会发展,如变相和变通式官商勾结、行贿受贿,总是出现太多的“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我们要从立法精神上去诠释和运用法律,并辅之实行道德的、纪律的、组织的手段,才能有效制裁犯罪进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英美等实行判例法的国家,法官在职权范围内享有“自由心证”和“类推”的判案方法,可直接依据自己的正义观念和对立法意图的理解,用经验而不用逻辑推理来判决案件;而我们只能基于法理,靠运用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来办案。2011 年司法考试卷二第2题即考查一道拐卖儿童的犯罪问题,案情叙述孤儿院以收取中介费的名义将孤儿卖与境外,判断其是否可以构成拐卖儿童罪。不少考生选择了“法无明文不为罪”作无罪处理的选项,即是局限于法律与事实的表层作出的反射式判断,属于典型的书生判案、机械司法的结果。

二、关于实体法治

(一)法律关系。什么是法律关系呢?(此类概念根据自己好记需要,整体考量后适度改变文字内容)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律上权利义务形式的社会关系。只掌握相关法律规定不行吗?为什么学法要深入到这个程度呢?因为我们面对的难题之一,是一个个半死不活的项目,甚至是一些乱尾楼盘,停摆厂、矿和融资平台等,这大多都是经过审批纳入监管的,本地不少,外地也不少,大批群众因出钱预购资产、投劳建设等方式牵涉其中,信访投诉不断。无论是妥善化解以前的这些矛盾,还是监管预防以后的此类问题,都需要深入掌握相关知识,看清这些企业发展中,通过担保借款、股权变动、大额投资等主要法律关系的变化,以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应对。2014 年 3 月18 日,习近平同志在河南兰考的一次会议上讲道:“古罗马历史学家塔西佗提出了一个理论,说当公权力失去公信力时,无论发表什么言论、无论做什么事,社会都会给予负面评价。”“塔西佗陷阱”因此成为一个中国人广泛知晓的政治概念。那么,这种现象是怎么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群众对党员干部的感情和信任问题,早在1991年,著名的“耿飚之问”就说得很清楚了。耿飚退休后回到抗日故地甘肃庆阳,大批群众来看望他,但还有部分人是来告状的。抚今思昔,耿飚感到震惊与痛心,说50 年前,当地一个战士犯错应当就地枪决,但执行时大批群众包括受害女青年的父母,都赶来跪地哭求让他戴罪立功,无奈只好顺应群众的要求未执行枪决。耿飚问道:“现在,我要问问今天在座的你们这些人,不管哪一个,如果做错了事,老百姓还会不会为你们求情?”当前,我们要正视“四个危险”和“四大考验”,抓好自我革命,就必需深入学习法律理论,增强统筹群体性复杂矛盾化解的本领,防止出现盲人摸象、各自为阵、陷入僵局的现象,要及时止损、起死回生、凝聚人心,如此才不会陷入“塔西佗陷阱”。

1.要素。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构成。

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并且要具有相应的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比如,我与一个 5 岁的孩子商定,我顺路帮他拎东西,到家了他给我10 元钱。是法律行为吗?不是,因为这孩子虽具权力能力但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有人身、物、精神产品和行为结果四类法律权益。法律关系有多种多样的客体,即使在同一法律关系中也可能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客体。如房屋买卖法律关系的客体不仅包括房屋,也包括房款。在分析多向(复合)法律关系客体时,应将其分解成若干个单向法律关系,然后再逐一寻找它们的客体。多向(复合)法律关系之内的诸单向关系有主次之分,因此其客体也有主次之分。其中,主要客体决定着次要客体,次要客体补充说明主要客体。如一房地产公司以被查封的楼栋房屋为掩饰,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与 100 多户签订《投资认筹协议书》,大多约定“按照30万元回报 37 万元的投资回报率计算投资收益”,并约定用某套特定商品房以特定的价格作为投资担保,收取认筹金几千万元,楼房被查封、两次被流拍,直至将被作抵偿裁定时,这些户才知情继而不断群访。这个多向法律关系中,丰公司与云公司之间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被查封的土地使用权及其上被预查封的房屋停止处分权,而云公司与这100 多户之间又存在两个法律关系,相应的有两个客体,一是认筹投资及其回报收益,二是设定的“特定房屋担保权”。

法律关系内容的核心是权利和义务。如我与朋友商定,周末我们一起去打乒乓球,而周末他并未如约而至。是法律行为吗?不是,因为不具有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

2.种类。有多种分类,常分为民事、行政、刑事法律关系和第一、第二性法律关系。前述投资认筹协议中,设定以房担保是从合同性质即第二性的法律关系,提起执行异议后,协议中的担保房因处于查封中且设定时未登记,均被认定无效,不能享有物权期待权,但投资部分属于第一性的法律关系,未被否定仍然有效。我们区分民事、行政、刑事法律关系有什么意义呢?目的是坚持公平正义的法治取向,总体考量,优化方案,整体联动,营造优良的法治环境,在稳定的前提下,保护好无辜群众的利益,妥善化解矛盾。因为案件中这类企业财产处分是先刑后民,都是民事法律关系类债权且顺位相同的按比例平均处分,出资购房者这些小债权人本小且约定的息低,物化于楼房中的出资要尽可能的进入到刑事法律关系之中,只有这样才能得到很好的保护。该公司行政违法应受处罚,但不至于当然击碎《投资认筹协议书》这个民事法律关系的成立要件,这种行为若被认定为犯罪且不是私自处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而是集资诈骗罪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后,这些具有真实买房意愿的出资人权益才能得到很好保护。因为这种行为构成犯罪,自然使《投资认筹协议书》缺少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必备要件而不复存在,进入到刑事法律关系之中,对受害人的保护体现在《刑法》对犯罪的惩罚中,依任何主体不能因违法行为获利的司法观点,违法所得将被界定不属于该公司的财产而被追缴和退赔。

3.条件。主要有法律规范和法律事实。关于法律规范,要注意与政策的区别,法院裁判文书应当、可以引用的为法律、法律解释和司法解释,以及“两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两条例(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其中行政裁判中,还可引用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的行政法规解释和规章,对于其它规范性文件,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经审查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可以作为裁判说理的依据。同时,要注意与纪律、行规、习惯等规范相区别。关于法律事实,又大体上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1)法律事件。法律事件是法律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法律事件又分为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两种。前者如社会革命、战争等,后者如人的生老病死和自然灾害、疫情等,这两种事件对于特定的法律关系主体而言,都是不可避免的,不以其意志为转移。但由于这些事件的出现,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就可能形成,也可能变更甚至消灭。如由于人的出生便形成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和监护关系;而人的死亡却又导致夫妻关系、赡养关系的消灭和继承关系的形成等。

(2)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以自己的意志为转移,实施的使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意识行为。

要注意与事实行为的区别,事实行为是指包括无相应行为能力的行为人,不具有形成、变更或消灭法律关系的意思,也不具有追求法律后果的目的,实施的部分不形成法律后果、部分按照法定要件形成法律后果的行为,如无因管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部分侵权行为、合法建造和合法拆除行为等。

要注意与意外行为相区别,意外行为没有故意或过失,由不能预见的原因造成损害,不够成犯罪,一般也不负法律责任,但可给予受损害方补偿。比如,我正常走路时惊动路边的马蜂,飞出来把后面的人蜇了,这人向我索赔,符合法律规定吗?不符合,因为是意外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则上自负其责,但我可以给予补偿。这是有限度的,且注意法律的特殊规定,如醉酒者肇事虽当时属意外行为,但向前放长过程在没醉时,则不属于意外行为要负法律责任。

要注意与道德行为相区别,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道德是内心深处的法律;“法律之剑不能到达的地方,讽刺之鞭一定能达到”。违反道德义务应受道义谴责,但一般不负法律责任。如共同饮酒属于道德行为范畴的情谊行为,不直接产生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若存在强迫性劝酒、明知其醉酒未安全护送回家、酒后驾车或坐副驾驶位上未劝阻等过错,由此产生了人身财产损害事实才负法律责任。

在人类的精神世界里,这些区别文字表述不可能做到泾渭分明,需要在司法实务中综合考量,准确厘清,科学界定。

(二)法律责任。常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在法律天平上,构成要件为主体、过错、行为以及因此导致的损害事实四个方面,如同 4 节藕,连贯的,在左边;而责任就像一个蛋,分层的,可剥离的,在法律天平的右边。

1.主体。要注意三个特殊年龄段:

8—14 岁:8 岁前为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 岁以后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4—16 岁:14—16 岁的未成年人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14—16 岁属相对刑事责任年龄段,犯(关键字记忆:杀伤奸抢、毒火炸毒)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其中,已满 12 岁不满14 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检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16—18 岁:16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对一切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2.主观过错。对于法律行为,不管是民事、行政、刑事类,都要讲主观方面的。在行政违法的主观要件上,一般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即视为主观有过错。侵权人实施行为时,对可能造成损害结果的心理态度,可分为故意(刑事上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民事上分为一般过失与重大过失;刑事上分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等级,该等级即侵权过错程度。如两家砂石企业合作开采石料矿,自规局设定矿区时未组织听证和风险评估,因考虑避开高压线后移且坐标版本更新偏移,采区由山脚上变为山顶下,二者不知情且疏忽大意未现场核准审批文本,区外毁林面积超过10亩被刑事立案,对吗?不对,主观过错点应为“认识到要核准坐标、变更审批修路”开采而没这样,在按正径“毁林修路”的主观认识上无实质性过错,尽管他们证外毁林30 多亩,从原因力比例分析,主要过错是由于行政机关设置矿区前未组织听证和风险评估,矿区范围不明确、不科学所致,不能将行政机关的过错归咎于他们,刑事案件应严格按其过错实施的行为进而产生的后果归责。俗话说“不知者不为罪”,但不能扩大内涵,不知事实不为罪,不知法律不免责。

3.行为。一别一特+三类,即事实行为、违约行为(提前约定好了,当时过错与之前约定融合了)+民事侵权、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许多时候存在量变与质变转化、一个行为产生几种责任的情形。举重以明轻,是否构成犯罪,要在刑事理论和刑事违法性、社会危害性和惩罚必要性等刑事原则和司法政策的指导下,正确阐释罪名打击犯罪、保护法益的内涵和外延,并基于证据固定的事实,按照“四要件”规定,运用形式推理+实质推理科学确定。容易出错的是通过找准行为——侵犯客体的情况即为法律保护而被违法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法益),如前述毁林修路中两家企业主是正常作业,没有犯罪故意且在审批充许开挖的总面积范围内,因未及时申请变更规划,造成“该挖的没挖、不该挖的挖了”,侵犯的是林地开挖审批程序法规保护的法律关系及其法益,实质破坏的林地不在罪名保护的林地内涵之中,一般属于行政违法应受行政处罚,而非侵犯被刑法保护的林地法益。

4.损害事实。许多是无形的,如有些公职人员受贿数额很大,怕出问题又将钱退了。是不是没事了?不是的,这经济上的廉洁如同人的贞洁,损害了公职廉洁性这个法益,事后只能悔过,而不能恢复如初。行政法上大致如此。民事上基于违法行为或者违约行为致损,包括对人身、财产、精神(或者三方面兼有)的损失和伤害,但不能想当然扩大。如一位20岁女子恋爱失败后投江自杀,母亲起诉女儿前男友索赔62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女子在事发前未表现自杀意向,男子也未进行言语刺激等行为,故不存在导致女子投江自杀的侵权行为,原告的主张没有法律与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但恋爱分手系女子自杀的诱因,被告即前男友负有一定的道德义务,且前男友也愿意从人道主义出发适当补偿3 万元,此时道义责任则转化为民事法律关系的给付义务了,法院依法予以确认并给予判决。这个案件责任划分的泾渭分明,而且在单身群体居高不下的情况下,能引导和促进年轻人大胆交流,是法官切实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科学睿智办案的结果。

有个重要问题是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民事侵权、行政违法的因果关系,要联系刑事责任因果关系来掌握,基本理论是一脉相承的,民事侵权、行政违法严重且发生质变了,就成为了刑事责任,如砂石场占林案件,轻者受行政处罚,重者是典型的“行政犯”。因果关系十分复杂,在因果关系链中,只有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才按照原因力的比例负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且,要注意在有介入因素的情况下,若介入因素的出现是异常且独立于先前行为,则先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被切断,而导致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关于法律天平右边的归责免责,其理论基石,民事是损失填平,行、刑为惩罚,用蛋来理解和记忆。要坚持因果联系、责任法定、责任自负和责任相称原则归责。至于免责,有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免责,时效免责,不诉免责,自首、立功免责,补救免责(如税法上“冰冰”条款的适用,即初犯补救不刑罚)和“在一再二不再三”的意定免责;而且,还有“明德慎罚、用刑宽缓”传统思想观念影响,无知情人举报、控告、诉讼,也没有管理者责令追究等无形的责任消解。

办案,实质上是办得别人的人生,尽可能合法、合规、合情、合理,暗合最多的认同、务求最少的反感;惩罚,并非要体现严酷性,而在于其必然性、适度性,经得起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检验。执法人员要“一碗水端平”,对照免责规则,科学释法,正确推理,趋利避害,尽可能不违法、不违规、不违纪的执行,让风险最低、绩效最大。有个幽默故事:一个守墙卫兵,开枪射杀了爬墙企图逃跑的青年。后被审判辩称:他是个执行者,依令而行,罪不在己。而法官则指出:不执行法令是有罪的,而打不准是无罪的。作为一个心智健全的人,当时有把枪打偏一点儿的主权,这是应当自动承担的良心义务。

法,实为大众的规矩之魂和行为之引。良法好善治,法不良也要善治好,即尊崇公正善良的心行事,很早就是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职业信条!回溯源远流长的中华法系,起伏曲折。清末修律中,大陆法系的理论、规则强势汇入,极大地增进了中国法治文明;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社会实践地位确立特别是改革开放后,普通法系的理念、规则也成为汇入中华法系的支流,判例理念规则、自由心证制度运用,逐渐成为法治发展的源头活水和内生动力!今天,我们应有发散和活跃的思维,牢记法律的生命在经验而非逻辑的格言,把自己公正善良的心、众人的经验智慧作为善治的理论基石,融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立法精神和法治理念,结合实际科学阐释法条的内涵和外延,在执行的宽严度、松紧度上量好谱,在操作的科学性、艺术性上用足功,不能把法律当教条,僵硬理解和机械施行,努力避免法规的问题、安排者的问题产生的民愤“中”到自己身上。

另外,民事侵权责任有一般也有特殊,理论和基本要求是一脉相承的,对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前三章,按123法记住:

(1)一个普通主体及七类变种(监护人、暂时丧失意识人、雇工人、劳务接受方、承揽人、网络用户和服务方、教育方)原则上自负其责或置换粘贴关联人;

(2)两个以上原则上负连带责任,能分开的自负其责否则均担;

(3)第三人侵权原则上自负其责,有管理者过错责任的要承担补充责任。

再明白主体存在是“错”即适用无过错责任,主体与对方相对是“优”者,即适用推定过错或减轻对方的举证责任,会做题、会办事即可,不必死记硬背。对于一些特殊规定,七类特殊责任简记七字,品(产品责任)、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医疗损害责任)、环(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危(高度危险责任)、动(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建(建筑和物件损害责任)。法律是利益平衡的艺术,对此用法律责任的“天平”形象化记忆,一边是侵权方对被侵权方基于过错、行为及其结果的侵权状态为天平之左盘,另一方是责任之右盘,左右平衡需要运用人性特点,用“砝码”加减来进行。对于右边,是永恒的公平的责任,有全责、相应的部分责任,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补充责任等不同规定。于是呢!对于左边,就有主体、主观方面(部分事实行为法律规定要负责的除外)、行为及因果关系、诉权减损和举证责任倒置等“砝码”,以不同的外在法律语言表述形式加在左边予以平衡。如七类特殊责任:产品责任,被侵权者可选择向生产者和销售者索赔;机动车撞人至少负 10%的无过错责任,还可连带关联人;医疗违法违规和不能提供正常病历则推定有过错;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高度危险责任,能证明对方是故意或是法律事件的不负责;饲养动物记住三条狗形象进行“321”类推,即田园狗(无管理,小责任:能证明,被咬人,或故意,或大失,或不担,或减轻)、宠物狗(有管理,中责任:能证明,被咬人,是故意,可减轻)、大狼狗(严管理、大责任:有损害,担责任);建筑物和物体损害责任,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可不负责赔偿。

三、关于程序法治

《尚书》中的皋陶断案是中国最早的司法活动记载,说他执法公平如水,遇到疑案时把独角神兽“廌”牵出来,用独角触“不直者”离去,暗合他的意思。上古“灋”字简化为“法”,保留了原来的“水”和“去”,而把“廌”省去了。西方司法神是一位蒙眼女神,一手持利剑一手持天平,天平表示“公平”,宝剑表示“正义”,闭眼表示“用心观察”。也就是说,无论东方还是西方,法从诞生伊始,都是实体与程序正义的统一,我是两者结合记用的,感觉法如水流去,散润万物、聚清面平,实务中需通人性的客观正直神兽,变化成了今天众智结晶的正义之魂。无程序,不正义。但我国司法程序发展中,与保证实体公正的需要一直有差距。《水浒传》中,武松杀潘金莲与西门庆为兄报仇,重要原因之一是当时程序粗简,包括民事方面的结婚、离婚等程序有悖人性,成为引发问题的重要深刻根源;事发后刑事办案程序对私权救济的羸弱,让圆滑、世故的县令轻松的以官僚方式处之直至结束,使包括法治程序问题在内的多种因素叠加致社会缺少公平正义,既然人间不能成天堂,民众对公正清明社会的向往,往往只能寄托于阴曹地府中的阎王,而血性义士则被大量“逼上梁山”。其实,没有众人信奉的“游戏规则”,打球、下棋、玩牌都没意思,也自然玩不长久,有时甚至产生乱子,如历史上的多次皇位、王位传承导致了父子、兄弟相残。对程序应这样理解,要改变过去重实体、轻程序的做法,注重程序研究和完善,让程序真正科学好用。程序法包括三大诉讼法,也包括申请支付令、调解、仲裁、复议、异议、申诉、国家赔偿等非诉讼程序法,作用都是有限的。如法院执行中查封两次流拍的一栋楼房拟抵债,一位拆迁户提出异议,说还建的房子应排除执行,因另外一家非用地的公司签约承担还建而被法院驳回,看似不正义却又是正义的,因为执行异议主要是对执行措施的合法性审查,法院办案期限很短,侧重于当事人程序利益保护,需要提出执行异议之诉来解决。规则性条文众多,且不好记忆。对此,要借鉴聪明人研制傻瓜相机的理念制用程序法律工具,在理解理念、掌握观点的基础上,明白完整的意思并用关键字记住内容会用即可,完整记住法律条文很难且一般无意义。将三大诉讼法结合在一起学习,有助于对诉讼制度的系统掌握和全面认识,也可有效防止记忆混淆。由于工作生活中运用最多的是《民诉法》,且该法也是诉讼法的源头,故以民诉为重点,兼顾其它规定来学习程序法。

第一,诉。根据当事人提出诉的内容和目的不同,可分为三类:一是确认之诉,一般分为积极的确认之诉和消极的确认之诉,前者如某单位诉请法院确认某开发商建的部分房屋为其拆迁还建房,后者如某小贷公司诉请法院确认某单位对其查封中的三层楼房不享有物权期待权。二是给付之诉,一般分为财产给付之诉和行为给付之诉。三是变更之诉,一般可分为实体上的变更之诉和程序上的变更之诉。不同的诉有不同的作用和程序,法院的审理范围也各不相同,要正确选择适用,提高诉讼效益,规避诉讼风险。

第二,诉讼标的。指当事人之间所诉争的需要通过法院的审判予以解决的民事、经济、行政等法律关系,以及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不同,如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标的,为是否应当停止对执行标的的执行,只审理是否享有实体权利,即物权性质的居住权、物权期待权等;而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请求,不仅包括停止对执行标的的执行,还可一并请求确认其物权性实体权利和对方承担诉讼费。如一栋楼被查封执行中,一单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停止执行,并请求确认对拆迁还建房享有物权期待权,得到了法院支持;而承建商被认定为挂靠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之一在查封后与开发商约定以64 套房抵付工程款被法院确认无效,请求之二享有优先受偿权因不在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而被驳回。诉讼请求要注意,除合同中约定对方承担律师费外,合同中没有约定的行使撤销权、担保权纠纷和部分知识产权等案件诉讼中,可请求由对方承担律师费。现在诉讼费很低,且可网上立案。“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休眠者”,协商解决不了纠纷的,可大胆诉讼解决。要注意,律师的时间就是金钱,自己维权能做的自己做。自己干不好、干不了的事情才需请律师,如一般案件写诉状、算损失、取证据;起草修改重要合同,撰写调研报告、法律论文;复杂案件特别是复杂的刑事案件等,需要请律师全部代理。标的与标的物不同,标的物是实体权利义务关系所指向的对象,为具体的物质形态。如离婚之诉,诉讼标的是变更现存的夫妻关系;婚内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之诉,诉讼标的是分割家庭财物的产权,标的物是房屋、家俱和钱款等。要知道,诉讼是个零和游戏,对抗式进行的,需要不断总结经验教训,精准定标诉讼,以免让人花钱误事,使己难堪贬损。有时,需要变被动为主动,化不利为有利,如合同纠纷被诉中,多数单纯应诉对己方不利,需要反诉淹没之,进而占居主动地位。

第三,诉讼程序。小时候,母亲告诉我,民国时期,奶奶为维护家里一份地产不被族人侵占,是挑着两个年幼的姑姑到县城打赢官司的。学法后,我对程序便捷由衷向往,对马锡五式的法官办案十分赞赏,学之用之的内生动力由此萌生!行政诉讼是从民诉中“脱胎”而出的,主要由行政机关负责举证且不能当原告,土地、矿产、劳动等部分争议需复议、仲裁前置,且审判权对行政权制约是有限的,仅限于不合法和明显不当行为,也就是说,一般不合理的行为不在法院的监督范围内;刑诉分别由公、检、法、司负责,流水似进行的,且附带有民诉;记用好民诉,再比较式记用其它程序,让程序真正好记好用。民诉主要是“一二再申抗”:

关于一审,《民诉法》规定:小额诉讼程序自立案之日起2 个月内审结,可一次开庭并当庭宣判。简易程序最长审限4个月,若 4 个月内不能审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审限为 6 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 6 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迟来的正义非正义”,最好精心准备,通过一审结束,防止旷日持久的诉累。

关于二审上,哪些裁判可上诉,那些不可上诉?(简记:普简重,不对驳;121)按照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判决,重审的判决、裁定,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和驳回起诉的裁定;小额诉讼和按照特别程序审理作出的裁判,中级以上法院的第二审裁判,最高法院的第一审裁判,都是终审裁判,当事人不得上诉。哪些人可上诉?用观点记忆,即最大限度给予诉讼参与人诉权,包括当事人、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般无上诉权,若判决涉及其实体权益也可上诉。第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处理(关键字记忆,维改发发):(一)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原判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法院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3 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30 日内终审裁定。

关于再审和申诉,要比较记忆,一是期限上,再审须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 6 个月内提出;申诉一般在申请再审期限过后,裁判生效 2 年内提出。二是提交法院不同,再审只能向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及对其负有审监职能的上一级法院提交,其中小额诉讼案件只能向原审法院提出,一方人数众多或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向原审法院提出;申诉可向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及上级法院提出。

由于一般的刑事责任也是可能致人“社会性死亡”的,要记规助人,即记住拓展关涉内容: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一)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二)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出申诉,法院未受理的;(三)属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

关于抗诉和申请检察建议,《民诉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驳未错):(一)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同时规定: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第四,证据问题。“正义是一位蒙眼女神”,她永远站在铁证之山巅!在诉源治理乃至综治工作中,要贯彻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教育引导民众掌握“三性”和“两力”规则,对重要事项、关键问题,利用手机、信箱、自媒体、票据、银行支付、公证、档案等载体,便捷规范的建设好证据链,防止纠纷和诉讼。

关于证据“三性”:

其一,真实性。一次工作中,我知道某村主任对于村民关于参建高速隧道的运浆车压坏庄稼不赔偿的反映,用手机短信唆使村民堵隧道口,给对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后被追究刑事责任;也在网上阅知,某人把要杀仇人的想法告诉朋友,朋友帮助联系外国杀手作案,后来案破了,朋友成为共犯也被判刑。信息化时代下,很容易留下证据,是人人防范的,大家都注重说话不留“小辩儿”,签字不留“把柄儿”(多签依法依规办),做事不留“痕迹儿”,以免授人以柄。但我们办案却需要真实证据,应注意巧妙、便捷地留下证据并形成证据链固定事实。如面对借钱不好让他写欠条,或付款不好让他打收条怎么办?可采取银行付款+短信提醒的办法,打款条据上备注清楚,万一丢失了还可向银行申请查复;又如需对方签字、按指印而对方不同意或恐其反感时怎么办?可采取在永久保存的票据上注明,让关涉人员都签字存档留下证据;再如,可通过微信、支付宝付一点儿钱、对几句话的办法,巧秒确认对方的真实姓名、身份及与之产生的法律关系。但要注意,律师只是提供法律服务保证当事人受到法律的公正对待,只能依法搜集使用真实证据,刑法规定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可谓悬头利剑,要时刻警醒,不可违反。

其二,关联性。许多时候,难取直接证据,要运用关联关系取用证据。据载宋代时,一个农民报案称自家牛舌被人割了,包拯一听,思索了一会儿,对报案人说:回去把牛杀了卖肉。报案人不解也只好照办了。几天后,包拯把案破了。因有人报案,说有个农民杀牛卖肉。在宋朝农家对耕牛保护不善会受惩处,私自杀牛卖肉严重犯法。包拯当即断定此人为嫌犯,审问后他果然如实交代了罪行,因与养牛人结怨报复性割牛舌,想以此致牛死让怨家受惩处。刑事破案、执法办案、诉讼取证一定有这种精神和睿智,善于取用关联证据。

其三,合法性。要合法的人,以合法的手段,从合法的地方,取合法类、形的证据。

要有合法的人,特别是行政、刑事案件,要2 名以上具有办案资格的人员取证。

要以合法的手段。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无效,屈打成招产生了太多冤假错案。民事案件取证,严重违法也是无效的。如一女子起诉男方离婚,向法院提供两类证据:一类是猜出他手机密码后,悄悄从中取出他与别人幽会的照片,还有住宿记录、手机录像等;另一类是在他独睡时,悄悄放置录音笔的录音。开庭后,男方不同意离婚,原告提供的证据因侵犯隐私权被法院确认无效而败诉。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要注重自己或利用公权力机关拿出有力证据,并掌握补救办法。比如,别人写的欠款条丢了怎么办?可以保存好转帐记录、进行录音录像(在司法实务中,对于当事人合法取得的私自录音,法院应当确认该证据的证明力。但内容应是借款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清晰可辨,能完整证明借钱事实即金额、期限、方式等;必须内容完整未被剪辑、剪接;能在录制设备上正常播放;要保留原始载体等)、找证人来做证、签订还款协议等。有时,还要相信心灵感应,即从事或思考某事久了,会产生一种本能,如我经常感到材料某处有问题,再看果然如此;一些亡亲托梦、梦境知凶等便是如此。

要从合法的地方取证,除自己要善用手机随时随地留证、取证之外,也要注重必要时申请法院调查令。许多时候,要利用公权机关固定证据,如此用时也可便捷提取。如针对“工作期间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办工伤死亡案的规则,想好后可以报 110、120;又如,与别人因矛盾引发的治安案件或刑事案件,初步固定证据(如打架初步固定己伤与他伤证据,防止对方自伤诬陷)后,立即报警,电话说自己是受害者,继而讲“5 个W”(何时、何地、何人、何事、何因);双方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询问时,注意陈述不存在互骂、互殴等情节,而是正常辩解、正当防卫等。

要取合法类、形的证据,《民诉法》规定证据包括八类(人物电鉴)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电子数据、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行政诉讼、刑诉证据种类略有不同。而且,证据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有个故事叫《鹦鹉的话》,说有一对夫妇,妻子出国学习一年回国后,对丈夫产生了不忠的怀疑,发现不少疑点后常闹矛盾,后来起诉离婚。证据之一是家里的鹦鹉,过去怎么教都不会说话,而现在会说话了。会说什么呢?它经常重复说“小黄,我爱你”。而小黄呢!就是她老公的秘书。鹦鹉的话能作为证据吗?不能,因为不符合证据的法定形式,哪一类都不属于。

关于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事实胜于雄辩,而事实是靠取用有力证据固定的。没有有力证据,自然拿不出话来,唇枪舌战中往往处于下风!在要求上,民事案件较低,讲究优势证据胜诉标准;行政案件较高,具体是仅对行政机关要求较高,尤其是程序上,稍有瑕疵就可能败诉;刑事案件则是证据为王,没有有力证据是定不了罪的。

其一,证据能力。指证据能被法院采信,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应具备的法律资格。一般知识点随着普法的深入,大都掌握了。要注意一些特殊规定,如行政案件中的言词证据,未必都能在刑事案件中直接使用;又如,砂石场毁林行政处罚案件中确定面积的证据,也未必都能在刑事案件中使用,因为许多林地面积属于未利用地中的裸岩砾石类,按当初规划确定为“林地”其实属于“书面林地”,将其作为对开挖者定罪的依据显然不对,要考虑行政办案人员的法律水平及其面临的业务监管等诸多风险,不会轻易改变,涉案人应注重在诉讼中提供有力证据改变;还有,当事人调解或和解中对事实的认可,不得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其二,证明力。是指证据对于案件事实证明作用的大小、强弱。曾有一个案例,一个农民夜间抓住了两个小偷,都是本村的熟人,小偷求饶后放了未报警,之后他向多人说了这件事情。几个月后,其中一人收集多个外人证词后告他诽谤罪,最终被法院判刑,要执行时他与家人才说出“实情”,但证明力小未被采信,他觉得非常委屈,想不开喝农药死了。这是两类证人证明力差别的结果,法院只能按此裁判。“拿贼拿赃、捉奸捉双”,且事不过当时,当时该报警的、请人做证的一定要按此来做。

但要注意,法律“利剑”具有两面性,是有天然缺陷的,这大多体现在程序之中。而且,这个活动是人掌握的,特别是许多模糊地带,就靠人定。在法治的星空下,我们对圆月只可仰望而不可摘取,要深谙世上没有绝对公正之理,对于裁判导致的一定程度的实体不公,要能够理解、支持和包容。1995年,震惊全美的辛普森杀妻案,因警察取证上的重大失误,被包括李昌钰在内的律师团发现推翻后,法官在大家都知道辛普森就是杀人犯的情况下,宣判他无罪并当庭释放,仅被判处民事赔偿。许多人当时都难以接受,但最终却都接受了。那是一种理性的接受,因为这个判决间接向世人宣告,在追求极限正义的刑事审判上,证据至上、疑罪从无,否则就有可能打开“潘多拉魔盒”。这种理念也渐对我国司法产生影响,在中国也有了个幽默故事:在法院门口,律师问被告人:“你已经获得释放,我们即将分手了。现在请你说实话,你是否真的犯了罪?”被告人回答:“好律师,当我在法庭上听到你为我作精彩辩护时,我才明白,原来我是清白的。”当时发生了什么?我们认为当时发生了什么?证据证明当时发生了什么?这是一件事的三个不同版本,而法律只承认最后一个,法律人的职责在于兼顾公正与效率,通过既定程序,依靠证据证明,努力使法律事实与客观真实相一致,从而实现个案的公平正义。也许如上述案件中,客观真实未能再现使正义受挫,但这正是法治运行的必要成本,也是法治发展的不竭动力! xHqtbrQWKS90EOEDLfdNXcQYqDNWk/rcn0vlD/3PtThi8uAkIXd3YODxEtF4CWv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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