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是人类社会的一种重要的社会关系。亲属关系一经法律调整,便在具有亲属身份的主体之间产生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有人称亲属关系是一种以具有共同伦理目的为本质的社会结合关系,并不同于财产关系着眼于追求自身交易的利益 。亲属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组成部分,不同的社会有不同的婚姻家庭制度,也就有不同的亲属制度。我国法律尚未对亲属制度进行全面、系统的规定,但在民法典、诉讼法、国籍法等有关法律中,从不同的角度对亲属关系作了具体规定。
亲属的概念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亲属是指基于婚姻、血缘、法律拟制所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其主体包括受法律调整或不受法律调整的所有的具有婚姻、血缘、法律拟制关系的成员。狭义的亲属是指基于婚姻、血缘、法律拟制所产生的、彼此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内容的特定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婚姻,是亲属的源泉,家庭由一定范围的亲属组成。在当今社会,亲属关系仍在婚姻家庭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有关亲属关系的通则性规定是婚姻家庭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亲属不同于其他社会关系,它是一种以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为自然条件的社会关系。亲属关系的产生,必须具有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三个原因之一。
(1)结婚是亲属关系产生的基础。男女因结婚而形成夫妻关系,也称配偶关系,由此产生夫对妻的父母、兄弟姐妹以及妻对夫的父母、兄弟姐妹等的姻亲关系。
(2)出生是亲属自然形成的重要原因。父母子女关系、兄弟姐妹关系以及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关系等其他亲属关系,血缘是这类亲属关系的联系纽带。
(3)拟制血亲是产生亲属关系的又一原因。拟制血亲是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的人,通过某一法律事实而创设的具有血亲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如通过收养这一法律行为,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产生父母子女亲属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抚养关系的法律事实,产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这类由法律确认的血亲关系为拟制血亲。但是,从根本上说,婚姻和血缘是亲属产生的最基本的前提,拟制血亲往往是建立在婚姻和血缘之上的。如养子女和养父母的亲属产生拟制血亲,其基础是因为养父母与其亲属之间有着以婚姻和血缘为纽带的亲属关系;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形成拟制血亲,其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结婚是这一拟制血亲关系形成的条件之一。
由于亲属关系多为自然血亲形成,而血亲关系一般不得变更,其存在具有永久性;婚姻关系和拟制血亲的存在类似血亲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相比,具有稳定性,其变更较少。因此,基于婚姻、血缘、法律拟制而产生的亲属间的身份和称谓,随这类关系的存在而相对固定。但是,基于婚姻和法律拟制而产生的亲属关系,其身份和称谓可因离婚或收养的解除等法律行为而变更或解除。
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不仅具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而且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孙等亲属之间具有权利义务关系。如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具有相互扶养的权利和义务;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以及兄弟姐妹之间,在特定的条件下也有扶养的权利和义务等。这种法定的权利与义务是亲属社会关系所特有的。
亲属是指基于婚姻、血缘、法律拟制所产生的、彼此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内容的特定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而家庭成员是指同居一家共同生活、相互具有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的近亲属,如夫妻、父母子女、祖孙、兄弟姐妹等。
家庭成员仅仅是亲属的一部分,且相互间有法定的权利与义务,而亲属的范围更大,并不是所有的亲属间都具有法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亲属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组成部分。不同的社会、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婚姻家庭制度,也就有不同的亲属制度。
我国古代礼和法根据宗法制度以男系为中心的要求,将亲属分为宗亲、外亲和妻亲三种。
1.宗亲
宗亲又称本亲、内亲、本族,是指源于同一祖先的男系血亲及其配偶和在室未嫁的女性血亲、离婚或被休回家的出嫁女。宗亲是封建礼法所确认的亲属,由同一宗族的成员组成,其地位高于外亲。宗亲具体由下列成员组成:
(1)源于同一祖先的男系血亲。一般指包括自己在内的上、下各四代,共九代男系血亲,通称为“九族”。如自己为一代,直系血亲向上,包括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高祖父母;向下包括子女、孙子女、曾孙子女、玄孙子女。还包括旁系宗亲,如兄弟姐妹、堂兄妹、叔、伯等。
(2)源于同一祖先的男系血亲的配偶,即嫁入的妇女。如伯母、婶母、嫂子、儿媳、孙媳等。这部分亲属虽然来自外姓,但已脱离本宗,加入了丈夫的宗族。
(3)源于同一祖先的未出嫁的女性。如未出嫁的女儿、姐妹、姑、侄女等。她们结婚后,则成为丈夫家的宗亲。
(4)离婚或被休回家的出嫁女。如出嫁的女儿、姐妹、姑、侄女等。她们离婚或被休后,脱离丈夫家的宗亲。
2.外亲
外亲又称女亲、外姻、外族,是指与女系血亲相联系的亲属。包括与母亲血统相联系的亲属和本宗的出嫁女及其后代。与母亲有关的亲属,如外祖父母、舅、姨及表兄妹等。与出嫁姑和出嫁女儿相联系的亲属,如女婿、外孙子女和姑夫及其子女等。外亲的地位不如宗亲,范围很窄。
3.妻亲
妻子娘家的亲属,包括妻的父母、妻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等。妾的父母、兄弟姐妹不得视为亲属。因为纳妾并非婚姻,故无亲属可言。妻亲的范围比外亲更窄。
在这三种亲属中,宗亲的范围最广,关系也最重要,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规定得也最多。而外亲、妻亲则是亲属中的次要部分,相互间基本无权利义务关系。我国古代对亲属的这种分类,不能科学地反映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是重男轻女、以男子为中心的宗法制度的产物。
现代各国大都根据亲属产生的原因,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三种。
1.配偶
配偶即夫妻,是男女双方因结婚而产生的亲属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互为配偶。配偶在亲属关系中居于重要地位,它是血亲和姻亲产生的基础,在亲属关系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
2.血亲
血亲是指有血缘关系的亲属。血亲又有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之分。
自然血亲,是指因出生而自然形成的、源于同一祖先的有血缘联系的亲属。如父母与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与孙子女,叔伯,姑与侄子女,舅、姨与外甥、外甥女,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等。这些亲属不分父系、母系,无论是婚生或非婚生,也无论是全血缘(同父同母)的或半血缘(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都属于自然血亲的范围。
法律拟制血亲,是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但法律确认其具有与自然血亲同等的权利义务的亲属。如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3.姻亲
姻亲是指除配偶以外的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男女结婚以后,配偶一方与另一方的亲属之间产生姻亲关系。如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丈夫与妻子的兄弟姐妹、妻子与丈夫的兄弟姐妹之间等为姻亲。姻亲分为四种:
(1)血亲的配偶,指自己直系、旁系血亲的配偶。如儿媳、女婿及无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是自己直系血亲的配偶;兄弟的妻子、姐妹的丈夫、姑父、舅母、姨父、伯母等是自己旁系血亲的配偶。
(2)配偶的血亲,指自己配偶的血亲。包括配偶的直系血亲,如公婆、岳父母;还包括配偶的旁系血亲,如妻子和丈夫的兄弟姐妹等,以及无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3)配偶的血亲的配偶,指自己配偶的血亲的配偶。如丈夫的兄弟的妻子(妯娌),妻子的姐妹的丈夫(连襟)等。
(4)血亲的配偶的血亲。姻亲在我国婚姻法上一般无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至于《民法典》规定,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以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身份继承公婆或岳父母的遗产,其主要原因不是考虑他们之间的血缘关系,而是为了鼓励发扬尊重、赡养老人的社会道德风尚。
亲系是指亲属间的联系。现代世界各国的立法研究亲属之间的联系是在遵循男女平等原则的前提下,通常把亲属划分为直系亲和旁系亲。以行辈为标准将亲属划分为长辈亲、平辈亲、晚辈亲,也是用以表示亲属彼此之间的相互关系的重要方式。
1.直系亲
直系亲又分为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
直系血亲,是指彼此之间具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或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血亲。如:自己的父母、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曾祖父母和外曾祖父母、高祖父母和外高祖父母;子女、孙子女和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和外曾孙子女、玄孙子女和外玄孙子女等,均为自己的直系血亲。同理,养父母与养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也为拟制的直系血亲。
直系姻亲,是指己身的晚辈直系血亲的配偶或己身配偶的长辈直系血亲。如自己的儿媳、公婆等,均为自己的直系姻亲。
2.旁系亲
旁系亲又分为旁系血亲和旁系姻亲。
旁系血亲,是指彼此之间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除直系血亲以外的,最终彼此能溯及同源的亲属。旁系血亲的范围很广,包括辈分不同和辈分相同的旁系血亲。如自己的同胞兄弟姐妹,堂、表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侄子(女)、外甥(女)等。
旁系姻亲,是指自己旁系血亲的配偶或自己配偶的旁系血亲,以及自己配偶的旁系血亲的配偶三类。这类亲属的范围大、数量多,从世俗的角度来看,他们是亲属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法律并未规定他们彼此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1.父系亲
父系亲指父亲方面的血亲和姻亲,如祖父母、叔伯姑及其配偶、堂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
2.母系亲
母系亲指母亲方面的血亲和姻亲,如外祖父母、姨舅及其配偶(姨夫、舅母)、表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
(1)长辈亲,指辈分高于自己的亲属,如自己的外祖父母、自己的伯叔等。
(2)晚辈亲,指辈分低于自己的亲属,如子女、侄子(女)、外甥(女)等。
(3)平辈亲,指与自己辈分相同的亲属,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等。
我国《民法典》规定在一定条件下,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因此,了解按辈分划分亲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亲等是指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单位。亲等数越少,表示亲属关系越密切,即亲等数与亲属关系的亲密程度成反比。根据世界各国亲属法的规定,国外计算亲等有两种方法,即罗马法计算法和寺院法计算法。我国古代亲属关系的计算采用丧服制。我国婚姻法则采用独特的世代计算法来确定禁婚亲的范围。
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是古罗马帝国使用的计算亲属等级的单位。由于其亲等数可直观地反映出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因此其计算法最为科学,延续使用至今已近 2 000 年,仍为世界大多数国家所采用。
1.直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
从己身向上或向下数,但不算己身,比自己长一辈或晚一辈为一亲等,依此类推。如从己身往上数,自己与父母为一亲等,与祖父母为二亲等;往下数,自己与子女为一亲等,与孙子女为二亲等。依此类推,亲等数越大,表示血缘关系越远。
2.旁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
首先要找出自己与对方最近的同源长辈直系血亲,即自己与对方最近的共同长辈直系血亲,再按直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方法,从己身向上数至双方同源最近的长辈直系血亲,记下亲等数;再从同源直系血亲往下数至要计算的旁系血亲,记下亲等数;然后将两边直系血亲的亲等数相加之和,就是自己与对方之间旁系血亲的亲等数。例如,计算自己与舅表兄弟姐妹之间的亲等,首先从己身向上数至最近的同源长辈直系血亲外祖父母为二亲等,再从外祖父母向下数,经过舅父到舅表兄弟姐妹,也为二亲等,其上数与下数的亲等数之和为“四”,故己身与舅表兄弟姐妹为四亲等的旁系血亲。其他依此类推。
关于姻亲亲等的计算,以罗马法“姻亲从血亲”为原则。即姻亲间的亲等数是以赖以发生姻亲的一方与其血亲的亲等数为依据的。如儿媳与公婆的亲等,因丈夫与其父母是一亲等的直系血亲,因此,儿媳、女婿是直系姻亲一亲等;姨父、舅母是旁系姻亲的三亲等。
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是中世纪教会法计算亲等的单位。由于它不能准确地反映出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目前,只有个别国家在沿用寺院法来计算亲等。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也有直系、旁系之分。
1.直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
直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与罗马法直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完全相同。
2.旁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
采用旁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可以找出二者最近的同源长辈直系血亲。从己身和该旁系血亲分别上数至最近的同源长辈直系血亲,如果两边计算的直系血亲的亲等数相等,这一相同数即双方的亲等数;如果两边直系血亲的亲等数不等,则取较大的亲等数作为两者的亲等数。如要计算自己和堂兄弟姐妹的亲等数,首先从双方分别往上数至祖父母,两边都是二亲等,那么,就确定相同数“二”为自己和堂兄弟姐妹之间的亲等数。再如,计算自己和舅父的亲等数,首先从双方分别上数至外祖父母,一边为二亲等,另一边为一亲等,则取较大的亲等数“二”作为自己和舅父的亲等数。
由上所述,罗马法与寺院法对于旁系血亲的亲等计算结果不相同。按照寺院法的旁系血亲计算法,己身与舅父、舅表兄弟姐妹之间,均属二亲等的旁系血亲,它无法精确地揭示出亲属间的亲疏远近。按照罗马法的旁系血亲亲等计算法,己身与舅父、舅表兄弟姐妹之间,分别为三亲等、四亲等的旁系血亲。由于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能科学地反映出旁系血亲之间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故现代绝大多数国家采用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
我国《民法典》关于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的计算方法是用世代来表示。比如,我国《民法典》关于禁婚亲的规定:“直系血亲及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1.直系血亲的代数计算法
直系血亲从己身往上数,己身为一代,父母为二代,祖父母、外祖父母为三代,余者类推。从己身往下数,己身为一代,子女为二代,孙子女、外孙子女为三代,依此类推。
2.旁系血亲的代数计算法
首先从己身和与自己计算代数的那个旁系血亲分别上数至最近的同源长辈直系血亲。如果两边的世代数相等,则取任何一边的世代数定代数;如果两边的世代数不等,则取世代数大的一边定代数。计算时需要注意:应当包括己身的世代及该旁系血亲本身的世代。例如,要计算己身和堂兄弟之间的代数,首先从己身和堂兄弟分别上数至祖父母均为三代,则堂兄弟是自己的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再如,要计算己身和表侄女之间的代数,首先从己身上数至同出一源最近的直系血亲外祖父母为三代,从表侄女上数至自己的外祖父母为四代,则表侄女是自己的四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我国现行婚姻家庭法所采用的世代计算法类似于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两者唯一的区别在于:我国世代计算法将己身和所指旁系血亲各算一代,而寺院法则排除了己身和所指旁系血亲本身的世代。如果将两者加以换算,只要将寺院法亲等数加一所得之数即我国的世代数。由于这两者的计算结果都不够清晰明了,所以,采用罗马法亲等计算法取代我国的世代计算法已势在必行。
亲属关系的发生,是指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当事人之间产生亲属关系。亲属关系的发生既可以因行为而发生,如结婚;也可以因事件而发生,如出生。不同类型的亲属,其发生根据不同。
出生是自然血亲关系发生的唯一依据。基于人出生的事实,出生者就与其父母、兄弟姐妹、伯叔等亲属存在着自然的血缘关系,发生自然血亲关系,无须当事人双方或对方认可,也不需要履行法律手续。因此,出生是自然血亲发生的唯一原因。
拟制血亲是法律设定的血亲,由于拟制血亲的种类不同,其发生原因也不相同。
(1)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发生。养父母与养子女这种拟制血亲,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发生。收养关系一经成立,使本来没有自然血亲关系的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产生父母子女关系,同时,被收养人与收养人的其他近亲属之间也发生拟制血亲关系。
(2)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的发生。发生这种拟制血亲关系:其条件之一是存在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再婚的法律行为;其条件之二是继父母在事实上与继子女已形成了抚养关系。因此,未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仅为直系姻亲关系。
男女因缔结婚姻而产生配偶关系。结婚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根据婚姻法,以准予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为配偶关系发生的依据。
姻亲关系是以婚姻和血缘两种事实为中介而发生的。男女结婚是产生姻亲关系的主要原因。但婚姻双方当事人必须有自己的血亲,才能发生姻亲关系。例如,男女结婚后,由此产生了夫对妻的父母、兄弟姐妹等以及妻对夫的父母、兄弟姐妹等的姻亲关系。
亲属关系的终止,是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使当事人之间的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由于各类亲属的性质和特点不尽相同,终止的原因也有所不同,终止的法律后果也不相同。
自然血亲只能因一方自然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终止,不能通过法律手段或其他任何人为手段加以解除(送养例外)。例如,父母子女关系,既不因父母离婚而终止,也不因双方协议、一方声明或法院判决而解除。即使子女被他人收养,终止的仅是双方的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上的血亲关系仍然存在。
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拟制血亲关系,除因一方死亡而终止外,还可因法律行为而终止,如收养关系的解除。收养关系解除后,收养人及其近亲属与被收养人的拟制血亲关系终止。
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拟制血亲关系的终止,除可因继父母子女一方死亡而终止外,也可基于双方当事人自愿而协议解除,或由一方当事人诉请法院依法调解或判决解除。如果生父(母)与继母(父)离婚,继子女未成年由生父母带走而与继父母终止抚养关系的,则该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拟制血亲关系终止;但如果继子女已被继父母抚养成年,则其与继父母间的拟制血亲关系仍然存在,不因生父(母)与继母(父)离婚而终止。
配偶关系因婚姻终止而消灭。引起婚姻终止的原因:一是一方死亡(包括自然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二是双方离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以配偶一方死亡时间或领得离婚证、人民法院准予离婚的调解书或判决书生效的时间,为配偶关系终止的时间。
姻亲关系是否因离婚或配偶一方死亡而终止,各国法律规定不同。姻亲关系是否因离婚而消灭,现代各国立法有消灭和不消灭主义两种情况。姻亲关系是否因配偶一方死亡而终止,现代各国立法差异很大。有的采取任意主义,即立法对配偶一方死亡后,是否终止姻亲关系不予规定,完全由姻亲双方当事人自愿决定是否继续保持姻亲关系;有的则采取有条件的消灭主义,即立法规定配偶一方死亡后,如生存配偶一方再婚或作出终止姻亲关系的意思表示时,姻亲关系终止。如日本旧民法第七百二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死亡,生存配偶离其家时(即再婚),公婆与儿媳、岳父母与女婿等的姻亲关系终止。
我国婚姻家庭法未规定姻亲关系终止的原因。配偶一方死亡后,生存的一方是否与死亡配偶的血亲仍保持姻亲关系,听其自便。但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的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不论再婚与否,均可作为公婆、岳父母的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且不影响其子女的代位继承权。从其立法精神可见,姻亲关系不因配偶一方死亡而终止,也不因生存配偶一方再婚而终止。
亲属的法律效力,是指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所具有的法定权利义务以及其在法律上产生的后果 。亲属的法律效力在诸多法律中都有所体现。
在婚姻法上的效力,这是亲属关系法律效力最直接的体现。
(1)扶养效力。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互负扶养义务,在一定条件下,祖孙之间和兄弟姐妹间也负扶养义务。
(2)禁婚效力。一定范围内血亲禁止结婚。我国《民法典》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在一些国家的立法中,还有禁止直系姻亲之间和一定范围内不同辈分的旁系姻亲结婚的规定 。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如养父母与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虽然没有自然血缘联系,但基于伦理道德,也禁止结婚。
(3)共同财产效力。家庭及夫妻之间有法定的共同财产。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双方所得或一方所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外,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都有平等的处理权。
(4)继承效力。一定范围内的近亲属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我国《民法典》规定,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位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后所留下的财产,除依法丧失继承权之外,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1)法定代理效力。一定范围内的亲属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我国《民法典》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依法行使代理权,进行民事活动,如父母代理未成年人子女缔结合同、代理民事诉讼等。
(2)监护效力。近亲属可以担任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监护人依法行使监护权,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民事权益遭受损害时,监护人有要求加害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权利。监护人可以被监护人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监护人对国家、集体和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时,监护人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被监护人有财产的,由其财产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承担。
(3)对失踪人、精神病人申请宣告效力。对下落不明达到法律规定期限的人,其近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可以对精神病人申请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当失踪人生还或有生存信息时,本人或近亲属可依法对失踪的亲属向法院提出撤销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判决。当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已经治愈而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时,本人或其近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判决。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某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或虽属犯罪但是否必须给予刑罚处罚,与是否为亲属有一定的关系。
(1)犯罪构成效力。我国《刑法》中规定的虐待罪、遗弃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等,加害人和被害人必须是家庭成员或有扶养义务的亲属关系才能成立。
(2)告诉效力。某些犯罪必须具有一定亲属关系的人才能行使告诉权。如我国《刑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近亲属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和虐待家庭成员且情节恶劣的,被害人告诉的才处理。不过我国《刑法》并没有因为犯罪与受害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而加重或者减轻刑罚的规定 。
(1)回避效力。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和勘验人员等承办案件的人员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时,应当回避。
(2)上诉、申诉效力。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可以代为行使上诉、申诉权。一定的亲属可担任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中的代理人;被告人的近亲属经被告同意,可以提起上诉等。
(3)强制执行效力。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且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他的成年家属到场。
(4)和解效力。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近亲属之间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遗弃等自诉案件,虽然已经构成犯罪的(被害人重伤或死亡外),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1)国籍自然取得。中国国籍的自然取得,依据一定的亲属关系。根据我国《国籍法》第四至六条的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则具有中国国籍;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则具有中国国籍;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2)申请入籍。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是中国人的近亲属,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可以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3)申请退籍。中国公民是外国人的近亲属的,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
此外,亲属关系在劳动法、行政法等领域中均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1.什么叫亲属、亲等、亲系、直系血亲、旁系血亲?
2.亲属有哪些种类?
3.各种亲属关系发生和终止的原因有哪些?
4.亲属在法律上的效力主要有哪些?
5.按照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怎样计算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的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