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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网络犯罪下刑法解释的路径变化

王 帅 周健宇

【作者简介】王帅,四川轻化工大学法学院 2022 级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周健宇,四川轻化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

摘要

随着新型网络犯罪的高发,刑法在解释适用的过程中出现了很多变化,尤以扩张解释为主。但有的解释过于僵硬地理解立法的原意,忽略了刑法在适用时与社会发展之间的联系。刑法解释的变化在案例当中多出现在盗窃罪、寻衅滋事罪等常见罪名当中。而更新的刑法解释虽然会对犯罪进行及时抑制,但往往也会形成罪与罪之间界限模糊等的负面影响。我们从社会发展的角度出发,应当通过确立指导性案例、减少空白罪状的立法、明确网络犯罪之间的界限来减少不适当的刑法解释,从而达到抑制犯罪和稳定社会秩序的双赢。

关键词

新型网络犯罪;刑法解释;罪刑法定

一、新型网络犯罪下刑法解释变化的渊源

近年来,信息产业迅猛发展。从实践中可以感知到,人工智能、直播带货等产业如雨后春笋,而这些产业的发展都是基于网络的发展。在信息产业迅速发展的同时,新型的网络犯罪也日益猖獗。中国裁判文书网中的数据显示,网络犯罪已然成为我国排名靠前的犯罪类型之一。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为例,在 2020 年以前最多只有 600 多件案件,在 2014 年之前更是只有几十件案件。然而,自 2021 年以来,该类案件数量剧增,增长速度迅猛。其原因在于,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网络犯罪分子可以利用先进的技术工具和软件来实施犯罪活动。同时,传统的法律规定与这些新型犯罪之间存在规范与具体犯罪行为之间不匹配的情况。

司法实践中为保持法律规定与实际案件之间的适应性,将一些罪名规定的范围加以适当扩张,通过扩张解释的方式将特定的网络危害行为纳入传统罪名的规制范围,以此来对这些新型犯罪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部分司法部门直接适用刑法理论中的观点来应对实际案件的需要。从积极方面看,这种做法对于打击犯罪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有利于保障公民的权益,提高刑事的司法权威;从消极方面看,这一做法忽略了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对于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来说是不公平的。这对罪刑法定原则造成了一定的冲击 [1] 。因此在解释的过程中,应该注重刑法的谦抑性与规制新型犯罪之间的问题。

二、变化倾向在实际案例中的体现

随着网络在社会生活当中的普及,网络空间已经成为公民社会生活的主要活动领域之一。同时,违法犯罪行为也在向网络空间逐渐迁移,具体表现为手段的电子化、行为的多样化、受害主体的普遍化等。由于存在空间和时间上的差异性,立法者在立法时很难预测科技水平的发展速度,当然更难预测网络空间也会被用于实施犯罪,因此法律在规制新型网络犯罪时难免会存在一些滞后性和不适当性。与网络犯罪相关的罪名主要包括寻衅滋事罪,盗窃罪,侮辱诽谤罪,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下面笔者主要以寻衅滋事罪,侮辱诽谤罪,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盗窃罪为例,对刑法解释在实际定罪处罚中的适用做具体阐释。

(一)寻衅滋事罪

本罪主要是基于对犯罪空间扩张的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的行为表现形式是现实型的寻衅滋事;而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案例发现,从 2013 年起判处的寻衅滋事罪大部分都是网络型的寻衅滋事,其形式主要表现为在微博、朋友圈、快手等网络媒体平台上发布不正当的言论。《网络诽谤解释》规定,在网络空间散布虚假信息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论处。但如果按照传统的刑法规定,这些行为不一定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区别的关键在于网络空间是否属于刑法上规定的公共场所。如何判断网络空间是否属于公共场所,在判断标准上是饱含争议的。有的学者认为,以对外开放的程度为标准来判断:如果一个空间任何人都可以自由访问和使用,那么就可以认为这个空间属于公共场所。还有的学者认为,以该网络空间的目的为标准来判断:如果是为了满足公共利益的需求和利益,那么这个空间就有可能被认为是公共场所。而本文认为,判断是否属于公共场所,主要看是否会影响公共秩序。《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公共场所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即公共场所为医院、商场、机场等现实场所。而相比《网络诽谤解释》的规定,在虚拟空间中发布不正当言论,从而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行为就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做法属于对公共场所进行了扩张解释。

(二)侮辱诽谤罪,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2021 年,仇某在新浪微博上发文歪曲卫国戍边官兵的英雄事迹、诋毁他们的英雄精神,该论述在网络上迅速传播,引起了大众的强烈愤慨。最后,仇某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保护的法益主要是已经牺牲的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诽谤罪侵犯的是健在的英雄人物的名誉、荣誉。对该案进一步提出疑问,如果行为人侵犯的既有牺牲英雄人物的权益,又有健在英雄人物的权益,该如何处理?

对此可以进行综合分析。首先,文义解释是解释的开始,对于处理犯罪行为起到帮助理解的作用,但不具有决定性。就本案而言,从文义解释的角度来说,各学者对于“英雄”的定义各执己见,从而对最终所要定的罪名产生众多的争议。此时我们可以结合其他的解释方法,从公共秩序的统一性上进行考虑解释并运用。其次,周光权等学者们认为对于侵害健在的英雄的人格的行为,应该从全面保护法益的角度来分析,应当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论处,这样才能准确评价行为的法益侵害性 [2] ,从而达到震慑犯罪的效果。概而言之,在实际案件中,如果存在既侵害健在英雄名誉的行为又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的行为,应当以侵害烈士名誉、荣誉罪论处。这样才能切实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全面地保护法益。

(三)盗窃罪

众所周知,传统盗窃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有形的财物。但随着网络水平的不断提高,无形的具有财产性利益的财物逐渐进入我们的生活,比如信用卡、虚拟货币、具有一定价值的游戏装备等。犯罪对象从有形转变为无形。犯罪对象和犯罪行为认定的变化一定程度上也是对传统刑法理论的冲击 [3]

笔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以“盗窃罪”“网络犯罪”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发现从 2013 年开始至今,经过裁判的案件由最初一年的 460 件逐年上升为 2020年的 24 314 件。就司法实践当中的实际案例而言,最具代表性的为许霆案,对于该案至今仍然存在很多不同的观点。学者们主要认为其构成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侵占罪、诈骗罪或无罪等。法院最终判决盗窃罪,理由是认为其利用系统故障非法获取他人财产。此外,对于利用网络系统的漏洞非法取走虚拟货币的行为的定罪也有很多不同的意见,其中主要以盗窃罪和诈骗罪争议尤为激烈。这些现象都属于网络时代背景下盗窃罪的扩张。而笔者认为,存在上述分歧的原因主要还是对于犯罪对象的理解有所差异。对于虚拟货币来说,犯罪行为一般都是侵入他人账户进行盗取。对于此行为,有的人认为其构成非法获取、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有的直接认为其构成盗窃罪。司法实践中对“财物”

的扩张解释使得盗窃罪在对网络虚拟空间犯罪的判决中广泛适用。

三、刑法解释变化的影响

在这个科技飞速发展的时代,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越来越紧密,我们在享受科技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一些变幻莫测的风险也接踵而至。新型网络犯罪正不知不觉地进入我们的日常生活,并且出现得愈发频繁。为了更好地规制这些新型违法犯罪行为,刑法规定的解释出现了一些变化,尤以刑法的扩张解释为主。同时刑法解释的变化随之也会带来一些其他的问题。笔者主要以消极影响为主、积极影响为辅来对刑法解释变化的影响进行阐述。

(一)容易混淆相关犯罪之间的界限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可以发现,按照传统的刑法理论规定,原本可以为两个不同的犯罪行为划分出清晰的界限,予以合适的罪名定罪处罚。但是自从新型网络犯罪出现之后,在一些罪名的认定上就开始出现了不同观点。笔者以盗窃罪和诈骗罪为例。按照刑法的规定,盗窃罪是指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目的,秘密或者公开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是指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目的,利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行为人或者公司财物的行为。一个是取得型犯罪,一个是交付型犯罪,在之前是不会在二者的认定上存在其他分歧的。但是在网络空间中,行为人窃取他人的网络密码,在他人没有充分意识时将财产主动转移,这使传统的盗窃和诈骗的认定存在了困难。学界中出现两种观点,都是在构成竞合的情形下区分:一种是按盗窃罪定罪处罚,一种是按诈骗罪定罪处罚。笔者认为,到底是想象竞合还是法条竞合,应当有一个实际的判定标准。因为盗窃罪和诈骗罪在量刑上是存在差异的,如果模糊认定两者之间的界限就会引起社会公众的不满,也会加大司法办案的难度,不利于司法效率的提高。

(二)容易削弱刑法规定的司法权威

法律对于社会公众来说是具有权威性的,其作为最低标准的道德被社会公众一致认为是不可触碰的红线。而刑法是法律体系中最具有惩罚性的法律,是司法工作者惩罚犯罪、保护公民权利与利益的重要武器。一旦社会中出现乱象,公众都会呼吁利用刑法来惩罚违法犯罪行为,因此刑法在社会当中具有很强的公信力。新型网络犯罪的出现,给社会公众带来不安全感。同时,传统的刑法规定又不能准确对新型网络犯罪行为定罪处罚,因此只有通过扩张解释等方式来使法律规定与现实的犯罪行为达成临时性“契合”。以寻衅滋事罪为例,根据刑法规定,在现实生活中只有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才有可能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但是以寻衅滋事罪对网络中破坏网络秩序的行为予以定罪,就会使得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因罪刑法定原则对判决产生疑问。此种情况的累积会减少公众对社会治理机制的依赖,从而削弱司法的权威性。

(三)有利于更好地应对实际案例的变化

应该用辩证的眼光去看待问题,刑法解释也是如此。从上述论证来看,一方面,刑法解释的变化会产生削弱司法权威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刑法解释的变化主要是为了适时应对形式多变的网络犯罪,以此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刑法的解释不仅包括扩张解释,也包括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多种解释方法。准确地将各种解释方法相结合,能够更好地诠释一些规定,从而得到良好的解释效果。因为众多的解释都基于最初的规定,但是仅仅基于文义解释所划定的范围不能够概括所有的可能性。就新型网络犯罪而言,文义解释不具有前瞻性,所以很容易致使刑法的规定存在一些瑕疵。因此,在灵活运用各种解释方法却仍不能够得到准确的解释结果时,就可以运用主观目的解释或者体系解释来对文义解释进行适当的补充。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为例,其中的数据不应该广泛地指一切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而应该限缩为对其进行改变后,原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本身可以正常运行的数据。这就是在主观目的解释与体系解释的结合下完成的 [4]

四、对于刑法解释变化的合理规制

(一)确立指导性案例明确方向

以上文论述的关于盗窃罪与诈骗罪之间的界限认定为例。为了防止相同类型的网络犯罪案件出现不同的裁判结果,此时可以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在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基础上,结合所审查、审判的案件确立各种新型犯罪的指导性案例,针对不常见的网络犯罪能够做到以统一的标准来确定定罪量刑标准。比如上述仇某在微博上诋毁卫国戍边官兵的英雄精神,最终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被责令通过国内主要网站以及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之后,学界就该行为应该构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还是侮辱诽谤罪产生了争议。周光权教授也对此做出解释,现实中的英雄,尤其是获得过国家和军队最高荣誉的英雄,他们为了国家和人民做出了巨大的牺牲,他们用自己的行为践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他们是国家和民族的英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等法律,应该将他们的法益规定在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的保护范围内 [2] 。所以为了减少争议,可以通过实际的案例来总结司法经验以减少立法的空白,从而减少不适当的刑法解释;同时,从侧面也可以反映出刑法的谦抑性。

(二)减少空白罪状对网络犯罪的立法

刑法解释的本质不仅仅是解释一个问题,而是论证一个问题,需要一个公开公正的论证过程并最终达到一个统一的标准。随着新兴技术的不断发展,人工智能、 ChatGpt、云计算等新技术的产生,可能会使得网络犯罪的形式不断变化。我国现与网络犯罪相关的罪名有八个,其中四个罪名的规定都属于空白罪状。空白罪状是指法律条文没有直接规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这种规定对于目前形式不断变化的犯罪有着适应性强、维护法律的稳定性等作用。但如果严格按照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需要法律明文规定的,而空白罪状的规定在此方面就显得有些欠缺了。由此可见,空白罪状好像与罪刑法定原则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矛盾。所以如果想尽量避免扩张解释与罪刑法定原则之间产生冲突,在立法中就可以合理减少对空白罪状的运用。

(三)确定新型网络犯罪的解释方向

从构成上来说,网络犯罪的构成和传统犯罪的构成是类似的,同样可以根据不同的行为类型将其进行划分归类。网络犯罪大致分为两种:一种是通过网络实施,但实际上侵犯的是传统法益的犯罪;另一种是针对计算机和网络信息系统安全的犯罪。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有一部分原来只具有现实意义的词现在已具有虚拟含义。比如,盗窃罪中的财产,之前我们会将其理解为金钱等现实存在的有一定价值的财物,而现在也包括支付宝、微信等的信息资料 [5] ,“金钱”已被电子化。而通过网络侵犯传统法益的犯罪事实上和传统的犯罪主要的区别就在于是否通过电子化的途径实施,它们并没有本质的区别。这种概念一般通过文义解释即可理解,所以没有必要进行扩张解释。而对于针对计算机和网络信息系统的犯罪,刑法解释要在传统规定中存在空白的方面着重考量,在明确此行为机制的基础上,对类似行为进行法律适用。另外也不能以偏概全,将所有具有危害性的网络行为都解释为犯罪行为,应该重视其与网络技术之间的关系,比如有的网络行为虽然具有危害性,但只是由于技术问题才将其定义为是具有危害性的行为,所以要加强对相关技术手段的应用,可以用技术手段进行保护的,就不要动用刑法的严厉手段进行干涉。通过技术手段解决,往往会比运用法律手段更加方便高效,同时也有利于网络科技的发展 [6]

五、结束语

社会在不断发生变化,网络也在持续更迭换代,网络犯罪的形式也会随之变化。因此,为了社会秩序的稳定,相关的法律规定也应该随之更新。法律规定更新之后,不仅需要法律工作者理解运用,更需要人民大众去理解遵循,所以这就离不开刑法的解释,解释是对法律规定的补充。有学者会认为刑法规定只是对现存的犯罪现象进行规制,但是社会发展太快,需要我们的立法者在立法的同时具有一定的前瞻性,让规则在遇到新型犯罪时可以利用刑法解释适时对犯罪行为进行准确规制。同时,在立足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寻求与新型网络犯罪相对称的“新型刑法”。我们应该客观看待新型网络犯罪对刑法理论的影响和刑法解释对此的运用。在解释的同时,将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念纳入,运用文义解释进行初级理解,运用主观目的解释简化规范的立法目的,明确规范要实现的保护目的和社会价值,运用扩张解释进行兜底。要充分发挥刑法解释的作用,提高刑法对社会变化的适应性。

参考文献

[1]涂龙科,周兰曲.网络刑法解释扩张的路径、原因及其合理限制[J].警学研究,2023 (3):42-50.

[2]周光权.法秩序统一性的含义与刑法体系解释: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为例[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2,25 (2):6-19.

[3]涂龙科.网络支付环境下盗窃罪适用扩张的路径、弊端及其限制研究:基于司法裁判实践的分析[J].法学杂志,2017,38 (6):44-53.

[4]陆一敏.网络时代刑法客观解释路径[ 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2,30 (2):101-120.

[5]张明楷.侵犯人身罪与侵犯财产罪[ 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21.

[6]舒登维.网络犯罪刑法解释立场抉择及边界研究[ J].政法学刊,2022,39 (1):19-28. /CNHvKO69ZgylDZ1bZfVKpCVdBe201NKkD6GKXNl+SDPeJ+ethtFtoZtROlPrZ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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