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刘阳洋,四川轻化工大学法学院 2022 级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张少会,四川轻化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通过实证分析发现,当前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在量刑上还存在着诸如刑期较短且集中、缓刑适用率过高、从宽情节认定随意等问题。当前法律对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法定刑设置较低,不能充分反映该罪的危害性,过高的缓刑适用率也削弱了刑罚的威慑力。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建议通过提高刑罚力度、审慎适用缓刑以及合理认定量刑情节等途径,确保犯罪行为得到妥善惩治,保护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权益。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量刑;实证分析
本文的数据主要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笔者将检索条件中的案由设置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选取文书类型为“判决书”,裁判年份为 2019 年到 2022 年的共有 190 份,再进一步筛除重复、未公开的判决书,最终得到 170 份有效的判决书。
在 170 份有效的判决书中,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判决书共有 71 份。其中,2022 年有 3 份,2021 年有 5 份,2020 年有 37 份,2019 年有 26 份。进一步对71 份判决书分析发现,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的被告人总共有 122 个。其中,2022 年有 3 个,2021 年有 12 个,2020 年有 74 个,2019 年有 33 个。在 71 份判决书中,存在共同犯罪的判决书为 17 份。其中,2022 年的为 0 份,2021 年的为 2 份,2020 年的为 10 份,2019 年的为 5 份(见表 1)。
表 1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判决书数量、被告人人数及共同犯罪判决书数量统计
如表 1 所示,与 2019 年和 2020 年的判决书数量相比,2021 年和 2022 年的判决书数量大大减少。由于存在共同犯罪的案件,涉及多名被告人,所以判决书数量与被告人人数并不是一一对应的。
在 170 份有效的判决书中,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判决书共有 99 份。其中,2022 年有 1 份,2021 年有 7 份,2020 年有 44 份,2019 年有 47 份。进一步对99 份判决书分析发现,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的被告人总共有 143 个。其中,2022 年有 1 个,2021 年有 13 个,2020 年有 56 个,2019 年有 73 个。在 99 份判决书中,存在共同犯罪的判决书为 27 份。其中,2022 年的为 0 份,2021 年的为 4 份,2020 年的为 8 份,2019 年的为 15 份(见表 2)。
表 2 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判决书数量、被告人人数及共同犯罪判决书数量统计
如表 2 所示,从 2019 年到 2022 年,判决书的数量在逐年递减。
总体而言,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案件数量从 2019 年到 2022 年呈现下降的趋势。通过分析发现,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了强奸被拐卖的妇女或者非法拘禁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应当数罪并罚,但在 170 份判决书中,没有一名被告人因为犯强奸罪或者非法拘禁罪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数罪并罚。
通过分析 170 份判决书发现,无论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还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被告人刑期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最多。在 170 份有效判决书中,因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共有 105 人,判处拘役的有 16 人,被免予刑事处罚的有 1 人;因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共有 111 人,判处拘役的有 27 人,判处管制的有 3 人,免予刑事处罚的有 2 人(见表 3)。
表 3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刑期分布人数统计表
如表 3 所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中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居多,并且绝大部分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含一年),占有期徒刑的 89.52%。从中可以看出,两罪判处的刑期都较短,说明司法实践中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处罚力度比较轻。
通过对 170 份判决书进行分析发现,司法实践中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被告人大都适用了缓刑。在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中,被判处有期徒刑的105 人中同时宣告缓刑的有 93 人,占比为 88.57%;被判处拘役的 16 人中同时宣告缓刑的有 7 人,占比为 43.75%。在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中,被判处有期徒刑的 111 人中同时宣告缓刑的有 98 人,占比为 88.29%;被判处拘役的 27 人中同时宣告缓刑的有 24 人,占比为 88.89%(见图 1)。
图 1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被告人缓刑适用率
如图 1 所示,在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与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中,有期徒刑的缓刑适用率都在 88%以上。在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中,拘役的缓刑适用率适中,在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中,拘役的缓刑适用率同样在 88%以上。这一情况说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缓刑适用率过高。
从上文的数据可以看出,在 170 份判决中,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刑期都集中在一年以下,该刑期在有期徒刑中属于最低一档的法定刑,刑期比较短。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存在刑期较短且集中的问题,主要原因有两个:法定刑设置不合理;司法实践中数罪并罚操作困难。
一是法定刑设置不合理。刑法中对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规定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这三种法定刑。若不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对向犯的收买行为进行严格查处,也就是在变相地放任人口拐卖。现行法律对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属于刑法上的轻罪,在司法实践中,该罪的实刑率很低,最高三年有期徒刑的法定刑也形同虚设。对收买的处罚力度偏轻,以及实践中“重拐卖轻收买”的现象,会造成社会大众的错误认知,即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属于低风险的行为。这又会促使收买成风,导致拐卖犯罪更加猖獗,更不利于打击拐卖犯罪。从我国现行刑法对对向犯的处罚规定来看,处罚力度大体相当。而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这一彼此异罪的对向犯的法定刑规定却相差悬殊。“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没有收买方的存在,也就无所谓拐卖。刑法对拐卖妇女、儿童罪规定了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基础刑,并且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还可以判处死刑,两罪法定刑之间的差距悬殊说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在立法上存在不合理之处。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了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远远高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三年有期徒刑 [1] 。正如有学者指出,这体现了一种“人不如物”的立法价值取向,不符合人权保障原则。“重物轻人”或“重拐轻买”都不利于打击拐卖行为。非实刑化与从轻处罚情节的大规模运用,也有放纵违法犯罪的法治风险 [2] 。
二是司法实践中数罪并罚操作困难。理论上讲,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实施其他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而在司法实践中数罪并罚却形同虚设。事实上,被拐卖的妇女中有人缺乏性自我防卫能力,在这种情况下,收买人与被收买的妇女发生性行为,应当构成强奸罪。例如梁水堂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一案 中,被收买的妇女张某甲患有精神病,没有性自我防卫能力。2022 年 7月 29 日,被告人梁水堂因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强奸罪被逮捕,却只判处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对强奸罪的实证研究也显示,该罪具有隐蔽性与证据单一性的特征,除了被害人陈述和犯罪分子供述外,往往无其他证据直接证明犯罪事实存在 [3] 。究其原因,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时间过长、证据不好搜集,因此不能认定被告人所犯的其他罪从而进行数罪并罚。所以,数罪并罚在实践中进行操作是比较困难的。
我国司法实践中缓刑适用率较低且比较稳定,而在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中缓刑适用率却极高。通过实证分析,在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中缓刑率达82.3%,在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中缓刑率达 87.1%,这说明很大部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被告人都没有被判处实刑。
缓刑适用率过高的原因一方面在于缓刑适用标准过于宽松;另一方面,受到“重拐卖轻收买”的观念的影响,司法实践中对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行为更为宽容,因此缓刑的适用就更为普遍、频繁。缓刑的适用需要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一些法官在解释和适用缓刑标准时可能会过于宽松,从而导致缓刑适用率过高。此外,在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中,受害人为弱势群体。在一些情况下,受害人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和证言,司法机关需要进行大量的调查和证据收集工作,这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然而由于司法机关的能力和资源有限,因此在处理犯罪案件时存在一定的困难和局限,从而影响缓刑适用率的高低。
如果较为普遍地判处实刑,意味着司法对此类行为从严打击;反之,则表明司法有从宽的倾向。刑法具有预防犯罪的目的,随意适用缓刑,削弱了刑罚的震慑力,无法有效阻止这类犯罪的发生,不利于预防犯罪。过高的缓刑适用率,很可能会让犯罪分子知法犯法,因为违法成本太低了,对犯罪分子的处罚没有做到罪刑相适应。过高的缓刑率也表现出国家认为该罪的危害程度并不是很高,因此对其的打击力度不够大。当下,群众对于从严打击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行为的呼声日益增加,缓刑适用过多,也会导致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怀疑,从而影响公平正义的实现。
是否提高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在刑法学界一直存在着较大的争议。支持提高法定刑的一方认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属于轻罪,当前法律规定并不能很好地打击收买犯罪 [4] 。反对提高法定刑的一方认为,根据罪行均衡原则,当前设置的法定刑是合适的。结合《刑法》中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全部条款,对于收买后又犯其他罪的可以数罪并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整体上是一个重罪 [5] 。
在司法实践中发现,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行为很少伴随其他犯罪行为,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却会伴随如非法拘禁、强奸等犯罪行为。但要取得被告人对被拐卖的妇女进行非法拘禁或者强奸的证据十分艰难,所以尽管法律条文中设置了数罪并罚的条款,司法机关想要对收买的后续行为进行追责并不容易。根据统计数据,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之后又实施其他性质的严重犯罪并且以数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概率很低。在 170 份判决书中虽然没有出现数罪并罚的情况,但并不意味着不存在收买后又实施其他犯罪的行为。没有出现数罪并罚很大程度是因为司法机关取证困难,所以数罪并罚的可能性就比较小。
正如桑本谦教授所言,如果严惩之下的犯罪都还这么多,那如果不严惩呢?立法上对收买犯罪较低的不法评价,导致了司法宽纵此类罪行 [6] 。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我们有理由相信,当法律的规定更加具体合理时,违法犯罪行为将被更好地打击,人民的权益将得到更好的保障。提升该罪的法定刑,不是要将其提升到与拐卖妇女、儿童罪相同的高度,而是要在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下确立合理的法定刑幅度,这样才有更好的效果。很多学者表示将该罪有期徒刑的法定刑提升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笔者认为这个观点是合理的,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提升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既表现了对收买行为严加惩治的倾向,也使得法官在对更加恶劣的收买行为进行处罚时有更大的法律裁量空间。例如,在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一案中,董某民没有被判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也正是因为该案已经超过了五年的追诉时效。对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而言,收买行为发生就开始计算追诉时效,所以按照现有的法定最高刑三年计算,追诉时效为五年。而将法定刑提升至五年,则可以将追诉时效延长至十年,这无疑更有利于追诉犯罪。没有收买就没有拐卖,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作为诱发拐卖犯罪的主要因素,应当被严厉打击。
严加惩治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还具有刑事政策的导向性。1997 年我国刑法确立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将该罪的免责条款修改为从宽条款;2021 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 年)的通知》中明确表示“完善法律适用制度,加大对收买被拐卖受害人行为、网络拐卖人口犯罪的打击力度”,也充分显示出我国在打击收买犯罪方面的决心 [7]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法定刑最高为三年有期徒刑,在实践中又对其进行从轻处罚,导致该罪的违法成本低,这也成为这一行为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作为拐卖犯罪的源头之罪,更要严惩不贷。重视妇女儿童的人身保障,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
刑法总则中规定了缓刑的适用条件,但是不应当机械司法、片面应用缓刑适用条件,而应该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缓刑适用率过高使得刑罚威慑力不足、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力度不够。
缓刑适用分为应当宣告、可以宣告、禁止宣告三种情形。其中,在可以宣告缓刑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具体应如何适用缓刑,需要综合当前已经形成的社会关系以及被收买人对于收买人的态度等来考虑。法官在裁量具体案件时要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强化刑罚对犯罪行为的制裁力,不能一味地从轻处罚、放纵犯罪分子。对于其是否具有悔罪表现,不仅要看其在审理过程中是否真诚悔罪,还要看其一贯表现以及对被害人是否积极补偿等。另外,在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中,收买方的行为对原有家庭关系的破坏、对被收买人权益的侵害是无法消除的。因此,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为例,如果被收买的妇女一直具有强烈抵抗意愿,在被收买后存在多次逃跑等自救行为,对于这种情况,就不应该判处缓刑。
在适用缓刑时,要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悔罪表现,但这并不是适用缓刑的充分必要条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中,收买者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中,收买者以自养为目的,从犯罪动机看并不能算恶劣,但这点最多只能作为量刑因素来考虑。适用缓刑还要考虑适用后对社会秩序的影响。法院应当考虑到:在判处缓刑后,犯罪人是否能够得到有效的改造和教育,降低再犯罪的风险;是否会对社会安全产生负面影响等。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犯罪对象为弱势群体,这一犯罪破坏了家庭、社会的和谐稳定,对于这种犯罪行为必须严厉打击和惩治。虽然近几年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案件数量呈现下降的趋势,但要真正保护好妇女、儿童的人身权益,给予妇女、儿童更好的法律保护,还需要对法律进行不断的完善。在立法上提高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严厉打击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尽可能地遏制该罪发生;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需要合理认定量刑情节,为被拐卖妇女、儿童提供更多的帮助和支持,保障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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