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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立资金投入保障体系

凉山彝族自治州政府在《实施意见》中明确了完善学前教育投入机制。学前教育实行县级投入为主,上级适当补助,鼓励民间投资,家庭合理分担的投入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向学前教育倾斜。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要占合理比例,未来3年要有明显提高。从2011年起,州财政每年设立学前教育专项资金500万元,纳入州级预算,专项用于全州学前教育工作。全州各县市也要安排学前教育专项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制定优惠政策,创新投入机制,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办园和捐资助园。家庭合理分担学前教育成本。同时,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通过保证合理用地、减免税费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办园。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特别是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发展。各县市要制定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具体办法,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

《实施意见》在对凉山彝族自治州发展学前教育的基础条件、现实背景和主要挑战进行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总体目标、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是当地发展学前教育近10年发展的行动纲领。《实施意见》为全州学前教育确立奋斗目标,绘出当地学前教育发展路线图。

为确保学前教育发展规划的顺利实施和目标如期实现,凉山彝族自治州制定了三大保障体系。一是建立组织领导保障体系,保障“有人办事”。在组织建设中,建立学前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组织领导,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坚持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明确各级地方政府是发展学前教育、解决“入园难”问题的责任主体;州政府负责统筹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并制定相关政策;县市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发展的组织实施工作,做好学前教育的布局调整、规划、公办幼儿园的建设和各类幼儿园的管理工作。二是建立资金投入保障体系,保障“有钱办事”。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实行县级投入为主、上级适当补助、鼓励民间投资、家庭合理分担的投入机制。从2011年起,州财政每年设立学前教育专项资金500万元,纳入州级预算,专项用于全州学前教育工作;全州各县市也安排学前教育专项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制定优惠政策,创新投入机制,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办园和捐资助园。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开办残疾幼儿班和学前班。重点支持边远地区和民族聚居地区发展学前教育。凉山州实施学前教育3年保教费减免政策。从2016年春季学期起,减免公办幼儿园、小学附设学前班、“一村一幼”、“一乡一园”在园幼儿学前3年保教费,省级补助每生每年700元。从2017年春季学期起,凉山州对彝族聚居区10县、木里藏族自治县农村在园幼儿(含“一村一幼”)实行每人每天3元的生活补助,全年按200天给予计算。“一村一幼”开办以来,各级财政共投入资金5.9亿元。三是建立制度政策环境支撑体系,保障“有章理事”。健全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和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贯彻学前教育方针政策,制定有关学前教育的规章制度和发展目标并组织实施,承担对学前教育机构的业务领导。制定和完善相关标准和管理办法,对幼儿园实行分类定级管理。加强幼儿园园长、教师的管理,制定幼儿园园长、教师培训计划,组织培养和培训幼儿师资。充实学前教育管理和教研力量,加强对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的指导。明确了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职责,制定了落实发展学前教育的优惠政策。

《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

一、把发展学前教育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

(一)充分认识发展学前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学前教育是终身学习的开端,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改革开放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凉山州学前教育取得长足发展,普及程度逐步提高,3~5岁适龄儿童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16.84%,学前一年毛入园率达55.94%。但是,学前教育仍是凉山州基础教育最薄弱环节,主要表现为教育资源短缺、投入不足,在园幼儿总量不足、入园率低,公益性幼儿园发展滞后,师资队伍不健全,体制机制不完善,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入园难”问题突出。

当前,人民群众对发展学前教育的愿望强烈,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对发展学前教育提出了更高要求。办好学前教育,关系千千万万儿童的健康成长,关系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关系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发展学前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大力发展学前教育作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突破口,作为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任务,作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民生工程,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努力开创学前教育发展新局面。

(二)学前教育发展的原则。必须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努力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必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落实各级政府责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必须坚持改革创新,着力破除制约学前教育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必须坚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为幼儿和家长提供方便就近、灵活多样、多种层次的学前教育服务;必须坚持科学育儿,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促进幼儿健康快乐成长。

(三)学前教育发展的主要目标。到2015年,普及学前一年教育,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50%,其中,到2013年,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30%;到2020年,基本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75%以上。重视残疾儿童学前教育。

二、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

(四)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提供“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通过实施四川省民族地区教育发展十年行动计划、建设美丽富饶文明和谐安宁河谷专项规划、大小凉山综合扶贫规划、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等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一批安全、适用的乡镇中心幼儿园。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富余教育资源和其他富余公共资源,优先改建成幼儿园。在幼儿人数较少的乡、村由当地小学建立附设幼儿园(班),为广大农村幼儿提供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加强示范性幼儿园建设。鼓励优质公办幼儿园举办分园或合作办园,扩大办园规模,增加优质学前教育资源。支持农村集体举办幼儿园。完善各类公办幼儿园招生办法,按照为幼儿和家长提供方便就近服务的原则,努力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求。

(五)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通过保证合理用地、减免税费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办园。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特别是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各县市要制定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具体办法,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民办幼儿园在审批登记、分类定级、评估指导、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资格认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

(六)建设好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城镇小区没有配套幼儿园的,应根据居住区规划和居住人口规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要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按规定配建幼儿园的,各县市在编制供地方案时,必须将城乡建设部门规定的配建标准及开竣工时间等,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并在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办成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小区配套幼儿园用途。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使用办法由各县市制定。城镇幼儿园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

(七)努力扩大农村学前教育资源。各县市要把发展学前教育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大小凉山综合扶贫开发彝家新寨建设和移民新区建设,将幼儿园作为新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优先建设,加快发展。要充分考虑农村人口分布和流动趋势,合理布局,有效使用资源。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农村学前教育的投入,安排专门资金,重点建设农村幼儿园,缓解农村学前教育资源短缺的问题。根据需要,全州每个乡镇原则上应按照国家幼儿园建设标准,建设独立建制的公办乡镇中心幼儿园,暂不具备独立办幼儿园条件的地方,也可依托现有乡(镇)中小学举办附设幼儿园。因地制宜办好村级幼儿园,各行政村可依据实际情况单独或联合举办幼儿园(班),乡镇中心幼儿园可举办分园或教学点,逐步完善县、乡、村学前教育网络。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创造更多条件,着力保障留守儿童入园。充分发挥乡镇中心幼儿园对本乡镇幼儿园的示范辐射和管理指导作用,提高农村幼儿园整体办园水平。

(八)积极发展学前双语教育。学前教育是民族地区教育跨越式发展的基础,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发展。通过实施《四川省民族地区教育发展十年行动计划(2011—2020年)》,加大对民族地区学前教育的支持力度。各县市要根据实际开办汉语和彝语双语教育,让彝族学生在学前教育中学会汉语,为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习打下基础。

(九)制定落实发展学前教育的优惠政策。水、电、气价格继续按照《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463号)规定执行。各县市要结合新一轮土地规划修编,认真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乡规划、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的衔接工作。在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编制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时,要优先安排学前教育设施用地,并严格按照计划供应规模和时序,及时安排用地。对非营利性学前教育设施用地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利用闲置的办公、厂房等低效利用或空闲土地,经批准用于改建学前教育设施。乡(镇)村幼儿园建设,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禁止借学前教育设施建设之名,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后改变用途用于房地产开发。

三、多种途径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

(十)加快建设高素质幼儿教师队伍。努力造就一支师德高尚、数量足够、业务精良的幼儿教师队伍。根据国家要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制定的公办幼儿园编制,逐步配齐配足幼儿园教职工,确保幼儿园教育工作的正常开展。支持鼓励幼儿教师到农村幼儿园从事学前教育工作。

民办幼儿园应按照国家要求的师生比配备幼儿教师。为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园,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安排,可采取派驻公办幼儿教师等灵活多样的方式,支持民办幼儿园的初期发展。公办幼儿教师派驻民办幼儿园工作期间,其人事、工资关系不变,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县市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研究制定。

(十一)健全幼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和注册登记制度。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颁布的幼儿教师专业标准,认定幼儿教师资格,并给予注册登记,为其业务培训、专业发展、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任职资格评审、评优评先以及有序流动提供制度保障。加强幼儿园工作人员卫生健康管理。严格实行幼儿园园长和幼儿教师持证上岗制度,严把教师入口关。各县市根据实际需要,公开招聘具备幼儿教师资格和相应条件的毕业生充实到幼儿教师队伍。对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现任幼儿教师,要限期取得教师资格。对中小学转岗到幼儿园工作的教师,要加强转岗培训,培训合格后才能从事幼儿教育工作。

(十二)依法落实幼儿教师地位和待遇。切实维护幼儿教师权益,完善落实幼儿园教职工工资保障办法、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机制和社会保障政策。对纳入事业单位管理的公办幼儿园教职工,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完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公办幼儿教师,按国家规定实行工资倾斜政策。依法落实各类幼儿园教职工相关社会保障待遇。幼儿园园长和教师纳入教师、教育工作者表彰范围。

(十三)完善学前教育师资培养培训体系。加大幼儿教师培养培训力度。建立幼儿园园长和教师培训体系,满足幼儿教师多样化的学习和发展需求。创新培训模式,为有志于从事学前教育的非师范专业毕业生提供培训。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培训的原则,采取园长送省级培训、州培训骨干教师、县级全员培训三级联动的方式分级组织幼儿教师培训。到2015年完成在岗幼儿教师的分级全员专业培训。

四、多种渠道增加学前教育投入

(十四)完善学前教育投入机制。学前教育实行县级投入为主,上级适当补助,鼓励民间投资,家庭合理分担的投入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向学前教育倾斜。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要占合理比例,未来3年要有明显提高。从2011年起,州财政每年设立学前教育专项资金500万元,纳入州级预算,专项用于全州学前教育工作。全州各县市也要安排学前教育专项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制定优惠政策,创新投入机制,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办园和捐资助园。家庭合理分担学前教育成本。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开办残疾幼儿班和学前班。西昌、冕宁、盐源、会理、会东等县市,要充分利用特殊教育资源,拓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大投入,重点支持边远地区和民族聚居地区发展学前教育。规范学前教育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十五)大力改善幼儿园保教条件。按照四川省幼儿园装备标准,促进各类幼儿园配备基本的保教设施、玩教具、幼儿读物等,逐步实现幼儿园教育技术装备标准化。

五、强化幼儿园管理

(十六)规范学前教育管理。按照国家、省有关幼儿园举办场地、设施设备、教职工配备、保育教育、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办园基本要求和标准,对各种类型的幼儿园实行分类管理、分类指导。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对幼儿园实行动态监管。严格执行幼儿园准入制度,完善和落实幼儿园年检制度,年检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新举办的幼儿园须取得办园许可证,属民办非营利性的到民政部门登记,属民办营利性的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开办。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凡由于审批把关不严,向不合格幼儿园颁发办园许可证的要严肃追究审批单位责任。审批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各类幼儿培训机构和早期教育指导机构的监督管理。

分类治理、妥善解决无证办园问题。县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对辖区内目前存在的无证办园进行全面排查,加强指导,督促整改。整改期间,要保证幼儿正常接受学前教育。经整改达到相应标准的,颁发办园许可证。整改后仍未达到保障幼儿安全、健康等基本要求的,当地政府要依法予以取缔,并妥善分流和安置幼儿。

(十七)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各县市公办幼儿园要严格执行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要求,公办幼儿园要按照“工资全保、公用适量、收费补充”的思路,建立经费保障基本制度,规范学前教育收费。加强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完善备案程序,加强分类指导。城镇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参照同类公办幼儿园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加强收费监管,严格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建立和完善幼儿园收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收费行为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对违规乱收费或平调、截留、挪用幼儿园收费的行为,给予严肃处理。

(十八)全面加强幼儿园安全工作。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幼儿园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开办、谁负责”的原则,高度重视幼儿园安全保障工作。要加大经费投入,加强物防、技防等安全设施建设,按规定配备保安人员,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落实各项措施,严防事故发生。各县市在办理幼儿园办园许可证时,要将安全办园情况作为核准的首要条件。在学前教育场所设置审批时,应当征求当地综治、公安、安监、消防等部门的意见,不符合安全办学条件的,一律不予审批。幼儿园要加强内部安全管理,经常性开展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切实做好楼道安全、特种设备(设施)安全、食品卫生安全、疾病防控、治安防范、消防安全、接送车辆和幼儿交接等管理工作。幼儿园的用品、用具(玩教具、絮用纤维制品)的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工,采取多种措施,指导建立全覆盖的幼儿园安全防护体系,加强监督指导,为幼儿园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将幼儿园安全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幼儿园所在街道、社区和村民委员会要共同做好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

六、不断提高保教质量

(十九)坚持科学保教。加强对幼儿园保教工作的指导。幼儿园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州有关加强幼儿园科学管理、提高保教质量的各项规定,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面向全体幼儿,关注个体差异,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促进幼儿健康快乐成长。探索适合儿童的教育,开展有益儿童身心发展的活动。幼儿园应根据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幼儿园(学前班)教师指导用书和幼儿图书、玩教具和材料推荐使用办法,选用教师指导用书和幼儿图书、玩教具。加强对幼儿园玩教具、幼儿图书的配备与指导,为儿童创设丰富多彩的教育环境,防止和纠正幼儿园教育“小学化”倾向。促进幼儿园教育和家庭教育紧密结合,共同为幼儿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

(二十)建立完善保教质量评估监管体系。加强对幼儿园保教质量的监督、检查,定期公布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结果。充分发挥示范性幼儿园在科学保教中的示范、带头作用。

(二十一)健全学前教育教研指导网络。加强学前教育教研员队伍建设,积极开展学前教育教研指导。完善教研员研修制度,不断提高教研员研究能力和服务水平,发挥专业引领指导作用。定期组织学前教育保教改革交流活动。推广学前教育优秀的教研成果。幼儿园要积极开展教研工作,重点解决保教工作中的实际问题,提高教师业务素质,不断提高保教质量。

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二)加强领导,完善管理体制。坚持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各级地方政府是发展学前教育、解决“入园难”问题的责任主体。

州政府负责统筹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并制定相关政策。县市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发展的组织实施工作,做好学前教育的布局调整、规划、公办幼儿园的建设和各类幼儿园的管理工作。

各级政府都有维护幼儿园的治安、安全和合法权益,动员和组织家长参与早期教育活动,指导家庭幼儿教育的责任。

(二十三)抓紧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从2011年开始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新建、改扩建82所公办幼儿园,2011年,全州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22所;2012年,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30所;2013年,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30所。

(二十四)明确部门职责,完善工作机制。健全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形成推动学前教育发展的合力。州、县市政府建立由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参加的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

教育行政部门是学前教育的主管部门,负责贯彻学前教育方针政策,制定有关学前教育的规章制度和发展目标并组织实施,承担对学前教育机构的业务领导;制定和完善相关标准和管理办法,对幼儿园实行分类定级管理;加强幼儿园园长、教师的管理,制定幼儿园园长、教师培训计划,组织培养和培训幼儿师资;充实学前教育管理和教研力量,加强对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的指导。

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要求,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

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学前教育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幼儿园建设发展,继续实施农村学前教育推进工程试点项目和藏区双语幼儿园建设项目。

财政部门要加大学前教育投入,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制定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优惠政策。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根据《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将教育用地纳入城镇总体规划;根据国家居住小区的相关规划建设规范,将学前教育用地纳入当地城镇控制性规划或村庄规划,保证学前教育用地;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小区规划不予审批;对于经批准的规划所确定的学前教育设施和教育用地,要严格维护其严肃性,不得随意改变用地性质。

国土资源部门要制定幼儿园建设用地的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和新农村配套幼儿园的建设用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和落实幼儿园教职工人事(劳动)管理、工资待遇、社会保障的有关规定,保障幼儿园教职工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政策。

综治部门要将幼儿园及周边安全管理纳入综治工作范畴,会同公安机关加强对幼儿园的综治工作检查,排查隐患,督促整改;建立由综治部门牵头,教育、公安、卫生等部门参加的综治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督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落实责任倒查制度。

公安部门要建立和落实幼儿园安全工作责任制,加强对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的指导、监督,将幼儿园纳入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负责幼儿园周边治安、交通安全整治,会同教育等部门、加强对幼儿园校车、校车驾驶员的审核和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涉园违法犯罪活动,确保幼儿园师生人身财产安全。

卫生部门负责制定有关幼儿园卫生保健方面的规章制度,监督指导幼儿园食品与饮用水卫生、生长发育监测、疾病预防,落实国家免疫规划等方面的卫生保健工作。

民政、工商、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对幼儿园登记、特种设备(设施)使用等方面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妇联、民政等部门要积极开展对家庭教育的宣传指导,抓好关爱失依儿童、留守儿童、单亲家庭等特殊儿童群体的关爱行动,进一步推进家庭教育工作深入发展。

残联要积极开展对残疾儿童早期教育的宣传指导。

充分发挥城乡基层自治组织的作用,建立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和家长共同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的机制。

(二十五)加强督促检查。将学前教育发展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考核重要内容,建立健全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和问责机制,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建立学前教育督导检查制度。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把学前教育作为督导重点,加强对地方政府责任落实、教师队伍建设、经费投入、安全管理、规范办园等方面的督导检查。县市级教育督导部门原则上每年应对所辖区内的幼儿园进行一次专项督导检查;州级教育督导部门原则上在三年内应对所辖县市学前教育进行一次专项督导检查。督导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并逐级上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督导部门备查。各级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要组织宣传和推广先进经验,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学前教育的良好氛围。 FuGjDxxTw2gqaDNS+8nZMOP2ftuuc9B0thHkXzEv3zKX4H82XzxIn+08ulYngCM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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